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中雷包头职夫学报20019年第2期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廖伟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套司,广东省广州市5l D40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来来财产作为抵押。
且允许担儇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客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融资中围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144D(2009)02—0044—05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担保法体系,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担保物权立法也在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一、爱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当前,我闰企业的数量和类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趋势,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浮动抵押的形式,在原有《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框架内并无解决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历史证明,经济的发展具有共通性.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荤要性超过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浮动抵押是伴随着商业的强烈需求而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使最抽象的法律术语服务于商业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考察,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于固定担保制度确实存在一些局限,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崮定担保较羁,而对于浮动抵押有一些法定的限制。
但是浮动抵押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
浮动抵押制度尤其适用于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健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
什么是浮动抵押
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
与固定抵押相⽐,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和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什么是浮动抵押1、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
与固定抵押相⽐,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2、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范围(⼀)浮动抵押适⽤于企业(⼆)浮动抵押适⽤于个体⼯商户(三)浮动抵押适⽤于农业⽣产经营者三、最⾼额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区别有什么(⼀)定义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效⼒范围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效⼒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效采意思主义。
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效要件为合同⽣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最⾼额抵押权效⼒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额和⼀定期间。
在最⾼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额抵押权的效⼒,其仍对之后发⽣的债权发⽣效⼒。
(三)特征不同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1、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的全部⽣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2、抵押标的物“不特定”。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传时间:2006-12-21目次一、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是“物权法定原则”,还是“物权自由原则”?三、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四、不宜明文规定“国有化”措施五、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五十年六、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七、是“权利质押”,还是“债权转让”?一、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请注意,物权法草案前四次审议稿的第一条均无“根据宪法”四字,仅规定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立法目的”条款。
现行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的第一条,也未出现“根据宪法”四字,均属于“立法目的”条款。
本条增加“根据宪法”四字,不仅将本条“立法目的”条款,混淆于“立法权源”条款,而且将我国现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混淆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体制的差别何在?实行“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是先召开“制宪会议”(国民大会)制定宪法,通过宪法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设“议会”、“总统”和“法院”三个国家机关,再授权议会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因此,在采“三权分立”体制的国家,虽然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的“立法权”来自宪法的“授权”,且议会的“立法权”不包含“制定宪法”之权,议会不能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要制定和修改宪法,必须召开制宪会议。
议会制定的法律,如超越其立法权限,即构成“违宪”。
德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国家责任法》,被宪法法院宣告“违宪”,因为议会不拥有“制定宪法”的立法权,而《国家责任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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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文献综述参考范本02
文献综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国内《物权法》借鉴英美担保制度而规定了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区别于其他传统抵押制度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应对其运行做出较为详尽之规定,然国内《物权法》对该制度之规定较为原则,实务操作性相对缺乏,此种粗放型框架虽为今后该制度之修正、完善提供了立法空间,但亦给当前相应法律实践带来隐患。
同时,国内《物权法》施行之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实践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总体仍处停滞不前之困境,并未获得广泛推广。
故笔者拟以“试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为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展开相关研究。
现就所检索的与此论题相关之文献做如下综述。
一、文献检索概况通过查询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图书馆藏书、报刊文献阅览室、网上资料搜索五种途径进行了资料的搜集。
在中国期刊网以“担保物权”为关键字进行“题名”搜索,共搜集到论文301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52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3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36篇。
以“浮动抵押”为关键字进行“题名”搜索,共搜集到论文182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09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48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24篇,以“我国浮动抵押”为关键字进行“题名”搜索,共搜集到论文17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1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6篇。
在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馆藏中文图书,以“担保物权”为关键字进行题目检索,共搜索到论文36篇,其中专著6本,期刊30篇。
图书馆借阅抵押制度方面的著作4本;报刊文献阅览室找到浮动抵押方面的论文2篇;中国民商法网上搜索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方面的论文2篇。
二、关于相关代表性专著的概述1.高圣平著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
作者从担保物权总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四方面手对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一编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担保物权总论这一章中,作者对我国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做出了评价,指出我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植入了很多市场化得元素,当其中缺失之处仍然存在。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抵押贷款方式,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也同时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产生借款人骗贷逃债风险、操作风险、债权实现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银行放贷风险增加的主要法律原因,并在借鉴他国先进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立法和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浮动抵押;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一、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浮动抵押的浮动性自设立之日起即存在,直至法定或约定的事实出现后,浮动抵押结晶确定之时才消失。
将来之物可多可少,可有可无,其本身便充满着不确定性。
而且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抵押人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保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见,无论是从已有财产来看还是从将有财产来看,浮动抵押制度都呈现出其浮动性的特质。
二、商业银行适用浮动抵押放贷所存在的风险增加问题(一)借款人骗贷逃债风险增加银行在适用浮动抵押担保发放贷款之后,由于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行使自由处分权,其往往会在浮动抵押确定之前恶意处分财产,转移财产到其关联企业或者是与第三人串通以正常交易过程来掩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以使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最小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导致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时能够进行处分的财产大幅减少,根本不能回收贷款价值。
(二)商业银行放贷过程的操作风险增加我国商业银行对浮动抵押制度缺乏相关的实际操作经验,相较英美等国而言,其在浮动抵押贷款合同内容以及具体的审核放贷条件方面均没有一个稳定统一的标准化规定,可见其放贷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明显增加。
二是银行对抵押物担保价值的评估难度上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比较杂且都是动产,受市场波动以及评估手段的影响,银行难以对其作出百分之百准确的估值,而且浮动抵押还存在浮动期,只有到其结晶时抵押物的的价值才得以最终确定,造成银行在放贷前无法准确估值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额度的大小。
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
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王仰光【摘要】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
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
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There are two viewpoints of the articles of 181, 189 and 196 of Real Property Law, one is the chattel floating charge, the other are the special collective chattel charge. The reason is how to define the floating charge. The features of floating charge are the floating of collateral, the mortgagors' rights of disposing of collateral and transformablity to chattel charge. From the characteristic we can conclude that it is the chattel floating charge regulated in Real Property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pecific collective chattel charge does not help us understand and apply what these three articles.regulate.【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12(032)006【总页数】5页(P92-96)【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浮动性;结晶【作者】王仰光【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2对《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规定的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二种观点是其规范的并不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而是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1]。
论我国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论我国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摘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债权中,它也经常被用作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权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被频繁使用,其经济价值略见一斑。
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流转制度却存在种种弊端,本文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实践中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进行深刻分析,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流转;制度完善一、从不同角度看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一)从抵押权的物权性来看抵押物流转制度不但涉及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同时还涉及抵押人和受让人的所有权,所以它应当恪守对物权的基本立场,但是我国《物权法》违背了对物权的基本立场。
首先,严格了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否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不得转让。
”该条严格限制了抵押物的流转,这种限制有其必要性,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这完全是不合理的。
一方面,抵押权是具有优先效力的,抵押物的转让对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影响;另一方面,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享有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完全物权,也包括处分权。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正当使用、收益或者其他处分行为,无论是否会减少抵押财产的价值,依抵押权的属性,不应在限制之列。
①其二,规定这种限制也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
其次,否定了抵押权人选择物上追及的权利。
《物权法》第191条中”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的”应当”使得抵押人不能拒绝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接受抵押人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不能选择物上追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物流转是建立在抵押人善意的基础之上,但如果是抵押人恶意转让抵押物,不清偿债务,恶意阻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浮动抵押制度浅析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浮动抵押制度浅析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2011 级二班学号: 201131020224姓名:刘新娟指导教师:李俊成绩:完成时间: 2013 年 11 月浮动抵押制度浅析刘新娟[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学术界或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争议却从未停止,这就迫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该制度。
本文首先对浮动抵押的价值进行简略叙述;其次,通过对国外立法中发动抵押制度的分析与比较,进一步分析我国符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受国情限制、起步较晚的影响,其立法现状不尽人意,司法实践更是由于缺乏具体、全面的规定,导致实践操作性较差;再次,本文还对浮动抵押制度中的相关立法内容进行阐述。
如对浮动抵押中的标的物进行分析,将其与同属于财团抵押的固定抵押进进行比较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结论,《物权法》引入浮动抵押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善,应当从立法及配套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外立法;现状;固定抵押;完善措施Analysis of Floating ChargeLiu xinjuanAbstract:econd, by launching the legislation on foreign mortgage system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 and further analysis of the floating mortgage system development and status quo. Floating mortgage system of restrictions due to national conditions , the impact of a late start ,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 unsatisfactory, judicial practice is due to lack of specific and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 resulting in poor opwas promulgated , marking the formal introduction of the floating charge system, but academic or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system controversy has never stopped , making the need for continuous improvement in practice the system . This article first floating charge for a 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value ; Serational practices ; Again , this article also floating charge system the contents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o elaborate. Such as floating charges in the analysis of the subject matter , it belongs to the consortium with the same mortgage into a fixed mortgage comparative analysis ; Finally, the above analysis concludes , "Property Law " into maturity and floating charge system is not perfect , it should be from legislation and supporting systems to be improved.Keywords:value , status, fixed charge , perfect measure.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述浮动抵押,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方式,它又被称之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浮动财产负担等。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一、前言自1978年第一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经历了从科技与经济结合、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科研体制改革,到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
1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并日益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
伴随着企业在科技活动中角色的转变,在各时期,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2006年第四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在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突破口的战略方针指导下,企业的技术创新地位和创新能力愈加受到重视,政府通过修订或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采取各种举措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我们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举措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力图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自从2006年创新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加强了促进和保障创新的法律法规建设。
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且正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陆续颁布了《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物权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反垄断法》(2007年8月)等。
这些法律都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
此外,2006年以前制定、现在还在沿用的《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合同法》(1999年3月)、《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和《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等,也从各角度不同程度地对企业技术创1吕薇主编. 建设创新型国家30年创新体系演进.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新发挥着促进作用。
(一)《科技进步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措施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过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分析,从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内容和设立与登记四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浮动抵押法律关系并从浮动抵押的结晶及其条件、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的实现问题;最后,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利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实现立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与概念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是一种融资担保形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它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由否认到广泛应用并加以保护的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法院是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
19世纪50年代后,英格兰法有了新发展,衡平法院对浮动抵押的态度逐渐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至1870年,英格兰上诉法院在审理Re Paruprta,New Zealand co.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处分企业的资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效力遂通过该案例最终得以确立。
1972年,苏格兰颁布了公司浮动抵押和代管人法,将由判例法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定了成文法,成为各国借鉴浮动抵押制度的典范。
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企业担保。
那么,究竟何谓浮动抵押?作为浮动抵押源头的英国衡平法虽有许多判例对此进行阐述,但由于英国法律传统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特点,因而在英国的成文法中很难找到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定义。
在1847年政府公债和其它担保投资公司诉马里拉铁路公司的判决书中,麦克拉亨法官对浮动抵押是这样定义的:“浮动抵押是在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衡平法上的抵押,其标的物不断变动。
浮动抵押的本质在于:它保持休眠状态直到设立担保的企业停止运营或者直到担保权人介入。
”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外来制度时,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表述。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8-01摘要应将浮动抵押的设押主体只限定为公司法人。
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财产相对稳定、财产关系及经营情况容易受到监督。
我国应当将浮动抵押的设押财产范围作出扩大的规定。
关键词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其既吸收移植了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又具有中国自已的特色。
但是,由于浮动抵押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引入我国,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关于此制度立法中的一些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使此制度在我国实现良好的运行。
一、限定设押主体为公司法人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的规定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是比较宽泛的。
对于抵押人的范围,英国和苏格兰法则将其只限定为公司;美国则对其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主体均有可能成为抵押人;在日本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将抵押人只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抵押人可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的抵押人范围作出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立法者是如此考虑的:“考虑至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将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立法者能从社会的融资需要出发来制定法律,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但是,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项目融资担保,因为大型项目融资所需的抵押财产价值较大,如只限于采用固定抵押方式对企业来说会因为可抵押财产价值不够而不能融到所需的足额资金,所以引入浮动抵押对大型项目融资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中小企业或农业生产者所需的资金额通常不是很大,可以通过固定抵押贷款或其它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财产来解决担保问题,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未必是最适合、最可取的。
浮动抵押权名词解释
浮动抵押权名词解释
浮动抵押权是一种在债务到期日时,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基础,乘以一个折扣因子来确定债务履行金额的债务担保方式。
这种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依赖于抵押财产的具体形态,而是基于抵押财产的市场价值。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因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一些国家,浮动抵押权被称为“浮动担保”或“浮动抵押”,而在其他国家,它被称为“弹性负债”或“弹性抵押”。
浮动抵押权的优点在于,它可以为债权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
例如,如果一个企业需要为债务融资,但它没有足够的资产进行抵押,那么它可以寻求浮动抵押权的支持,以便以更高的利率获得贷款。
浮动抵押权的缺点在于,它可能会影响市场价值的波动,从而影响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此外,由于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固定,因此它可能需要额外的管理和监测工作,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了克服这些缺点,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一些机构或组织也可能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债权人制定和实施浮动抵押权。
浮动抵押权是一种灵活的债务担保方式,可以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可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在实现浮动抵押权时,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和规定,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论我国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与抵押财产范围界定
论我国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与抵押财产范围界定作者:赵德勇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04期〔摘要〕就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而言,从立法目的与法律移植的关系分析,我国不宜限定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为公司。
而法律制度的前瞻性以及制度对主体的激励功能,会使得现有关于抵押人范围的规定在将来愈发具有合理性,因此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抵押人范围不宜作缩小或者扩大修改。
对于抵押财产,将“将来”财产纳入抵押范围,考虑了抵押财产的“浮动性”,照顾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目的;但是其后列举的具体财产范围则分明限制了浮动抵押制度的进一步适用。
因此应该根据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予以规范,以扩大浮动抵押中的抵押财产范围,使得浮动抵押当事人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关键词〕浮动抵押;抵押人;抵押财产〔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4-0081-05一、问题的提出所谓浮动抵押,笔者将之概括为:抵押人与债权人约定,以抵押人现在及将来的不动产之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财产;待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发生时,抵押权人得以将抵押财产固定化,进而实现抵押权。
①浮动抵押与传统固定抵押的根本区别一方面在于抵押财产的不确定性,同时更在于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不受阻碍的进行处分。
我国《物权法》第181、189、196条基本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浮动抵押制度,其中181条规定了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和抵押财产范围;189条规定了浮动抵押中的登记效力;196条则规范了浮动抵押中抵押物如何确定的情形。
应该承认,针对这一源于英国法上的抵押制度,迄今为止对其的具体评判远未达到《合同法》颁布之初对某些外来制度的热议程度,究其原因,一方面系因该制度被涵盖在物权法担保物权篇——抵押权章——一般抵押权节下,未在地位上形成与“固定抵押”分庭抗礼的高度有关;也与该制度源自英国的普通法,系靠判例确认,被误认为缺乏理论深度有关。
动产浮动抵押权名词解释
动产浮动抵押权名词解释动产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onMoveables)是指债权人依法对可动产(Mobles)取得的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尚未确定有限责任还款的债务所特有的一种抵押权。
从本质上讲,动产浮动抵押权是一种附加于可动产(Movables)上的适用于未确定责任的债务的抵押权。
这种抵押权的特征是:1.产浮动抵押权的范围较为广泛,即抵押权可以涉及债权人在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2.押权不限定具体的可动产,而是将债权人将其在一定时间内或全部可能获得的财产纳入抵押;3.产浮动抵押权的权利重心是在于追究债务人的未来债务;4. 以动产浮动抵押权取得的权利重心在于可以实现债权人未来高额偿还债务的最终目的;5.产浮动抵押权也极大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加强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在未来未偿还债务时所拥有的权利。
此外,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商法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它是买方(即债权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暂时取得货款时所依赖的重要法律制度。
首先,动产浮动抵押权是买方在未来可能收到一笔货款时的重要法律手段,买方可以借助这种权利制定出一种授权的计划以确保收到货款后进行债务偿还。
其中,买方可以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规定,将支付的货款作为抵押物留存,以便及时偿还债务。
此外,动产浮动抵押权可以作为一种风险防护机制,买方可以依据这种权利制定出一种与债务人抗衡的手段,以保护买方未来可能受到债务偿还的拖欠。
最后,动产浮动抵押权也成为债务人发放借款时的可靠保障,因为债务人可以确保自己在未来偿还债务时可以依据抵押权取得保障。
总而言之,动产浮动抵押权对于买方和债务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施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时候,当事人需要认真评估和理顺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了解合同签署的相关内容,以免因忽视相关法律要求而致使当事人在未来出现抵押权保护失效的风险。
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
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实用版3篇】《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篇1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80 年代,当时国内开始出现一些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担保制度也逐渐得到发展和规范。
在担保制度的建设中,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例如,1993 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担保公司的定位和服务对象。
2007 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担保体系的政策措施。
此外,中国还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引入了信用担保机制。
例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指导下,推出了结算担保金制度,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这一制度可以增加应对风险的财务资源,进一步强化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篇2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80 年代,当时国内开始出现一些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担保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担保制度的建设中,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了担保市场的发展,提高了担保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例如,1995 年出台的《担保法》就为担保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近年来,中国担保制度不断创新,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担保产品和服务,如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合同担保等。
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转型升级,一些线上担保平台应运而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担保服务。
总的来说,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篇3中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 世纪80 年代,当时国内开始出现一些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渐成熟,担保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担保制度的建设中,政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物权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其提供保证物时,可以将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纳入抵押范围。
相比于传统的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制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不足之处1.法律条文不明确浮动抵押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条文的表述尚不够明确。
在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内容相对较少,未能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具体细节,如抵押范围、评估标准等。
这导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相关交易主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司法认可度不高由于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司法认可度相对较低。
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往往需要向债权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进行其他多重的约定,以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这给债务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增加了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3.评估标准不统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核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进行评估,然而评估标准目前并未统一,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
这使得浮动抵押制度的可靠性和公平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也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额外的责任和风险。
二、完善措施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浮动抵押的定义、抵押范围以及评估标准等具体内容,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2.增加司法认可度为了增加浮动抵押制度的司法认可度,可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法律宣传和宣讲,提高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培养法官和律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公正和稳定的司法环境。
3.统一评估标准为解决浮动抵押制度中评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由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可以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提供专业的浮动抵押评估服务,增加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解释与适用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解释与适用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指抵押人以自己所有或部分动产为抵押物,随着债务形成、变化和消灭,该抵押范围内动产列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适用于金融信贷、国际贸易等领域,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金融机构等诉求,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将介绍几个与动产浮动抵押有关的案例。
案例1:因社会资本贷款逾期,获得抵押权动产的一名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并实施抵押权。
法院最终认定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和先于管理人取得的扣押权,支持了企业及其抵押投资的法定优先权。
案例2:某公司在为投入生产需申请银行贷款时,其总经理向银行提供企业动产作为抵押品。
由于该动产为浮动抵押,应优先于其他未办理抵押手续的企业资产,向该公司提供了极大的贷款保证。
案例3:某家企业对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分别与两家不同的抵押催收公司签署委托扣押协议。
委托扣押公司1未取得优先权,而委托扣押公司2在抵押品销毁前提前扣押,使其在优先权方面享有法定保护,从而支持企业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现代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不仅能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管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且能够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从而促进了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尽管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商业领域中广泛应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动产抵押物无法清晰界定可能会导致争议,而且抵押品的价值变化和流动性也会影响抵押权的实施和维护。
因此,在实践中,立法和监管机构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条款,从而确保其在商业交易中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案例4:某家电商品批发商向银行借款10万元,作为动产抵押品,列举了仓库的所有商品,但在仓库发生盗窃之后,动产抵押品的价值减少,银行已经无法全额追回债款。
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取回尽可能多的款项。
案例5:在某国际贸易中,一家华人公司以其所有动产为抵押,获得了一笔20万元的贷款。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
有一些超越时问和空间, 超越种族 、 宗 教信仰 和文 化背景差 异的共
同 价值 。这 就 是 法律 之 可 以被 意 志 的哲 学 基 础 。 ” 在《 物权法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之 前 , 《 担保法 》 及 其 解 释 不 仅 规 定 了动 产 抵 押 , 而且还规 定 了 集 合抵 押 , 突破 传 统 “ 一 物 一权 ” 主义 , 充 分 发 挥 了物 的 担 保 和 用 益 功 能 。这 些 都为 浮 动 抵 押制 度 在 中国 的“ 问世 ” 奠定 了基 础 。 我 国《 物权法 》 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 了规定 。设立浮动抵 押的 主体仅限于企业 、 个体 工商户 、 农业 生产经 营者 ; 浮动抵 押财 产的 范 围严格限定于生产设备 、 原 材料 、 半成 品、 产品; 在 优先权 方 面 ,
浮动抵押的主体 为: 企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农 业 生产 经 营 者 。对 于 主 体 的规定是考虑 到我 国设立浮动抵押是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 民 贷款难 , 促进 经济 发展 , 因此这种设定是适 当的。浮动抵押 的客体 限定 为 动 产 , 而将 不 动 产 、 有 价 证 券 等 排 除 。实 际 上 , 那 些 被 排 除 在外 的不动产 、 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无 形资产 比《 物权法 》 中规定 的 特 定 动 产 更 具 有 担 保 价 值 。 正 如 日本 学 者 我 妻 荣 所 说 : “ 现 代 企 业, 是由各个动产 、 不 动产 、 权利、 法律关 系 、 事 实 炎 系 以及 其 他 有 形、 无形的财产构成的 , 并 为 实 现 一 定 得 经 济 目的 而 结 成 的有 机 组 织体 , 它 具 有 超 过 各 个 财 产 的个 别 价 值 的综 合 以上 的 整 体 价 值 ” 第二, 关 于 登 记 制 度 。我 国 浮 动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采 取 的 足 登 记 对 抗 主义 。 双方 签订 书 面合 同 , 浮动抵押权便设立 了 , 如果 没有登 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 记对抗 主 义能够保 护第 人 的利益 和交 易安 全 , 也 在 相 对 意 义 上 保 护 了抵 押 权 人 的利 益 。 然 而 , 这 种 模式却存 在很大的弊端 : 单纯注 重形式 , 不 够灵活 , 增加 了臀 记部 门 和 当 事 人 的 负 担 。这 些 都 降 低 了 其 现 实 的操 作 性 。 第三, 浮动抵押权 的优 先权 。浮 动抵押 与 固定 抵押 最大 的 区 别 在于 , 浮动抵押在 固定化之前 的担保 利益 的“ 浮动性 ” 。浮 动抵 押 固定化之后 才转变 为固定抵押 , 我 国法律对 于它与其他 法定 的 优 先权 人 、 固定抵押权人 、 其他 已固定化 的浮动抵押权人 之问 的受 偿顺 序如何并没有作出规定 。 ( 二)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第一 , 扩大浮动抵押 的客体 范围 。如前所述 , 我 国《 物权法 》 所 规 定 的浮 动抵 押 标 的 物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 应 当扩 大 浮 动 抵 押 客 体 的 范围 , 公 司以其全部或 部分 动产 、 不动产 、 有形 资产 、 无 形资 产 、 财 产性权利设 定浮动抵 押 , 也 可 以在 法 律 许 可 的设 定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浮动抵押的资产 , 这样 可使债务人可抵押的资产范 围扩 大 , 确保 抵押权得到最大的保护 。 第二 , 完 善 浮 动抵 押 登 记 制 度 。登 记 作 为 浮 动 抵 押 权 的 公 示 方式 , 能够使第 三人了解抵 押人的财产状况 , 保 障交易安全 。我们 应当对浮 动抵押登 记制度进 行完善 , 比如登 记事项要 注意保护 当 事人之间 的商业秘密 , 只登 记一些 必要事项 即可 ; 公示 上 , 要增 加 工作 的透 明度 以及服务 意识 。 第三 , 控 制抵 押 权 人 的 风 险 。我 国 《 物 权法 》 规 定 了抵 押 人 有 自由处 分 权 , 而抵押权人的权利却是空 白, 为 了 保 护 抵 押 权 人 的 利 益, 应 当 赋 予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 比如 知 情 权 、 变 更权 、 撤 销 权 等 。另 外, 严格 依 法 也 能 避 免 因此 产 生 的抵 押 合 同无 效 、 债 权 无 担 保 的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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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浮动抵押是设押主体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设押财产的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但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确定抵押物價值的一种抵押。
我国也采纳了这一制度,并从很多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设押主体的范围太大,抵押财产仅局限于特定的动产等问题。
故需要提出一些对策,使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得到完善,充分发挥它在经济发展中的强大融资作用。
标签: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浮动抵押制是适应现今经济发展的一项融资制度,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财产的总价值随自由经营流转而增减,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可以获得融通的资金,而且不妨碍抵押主体的正常经营,对经济的发展大有裨益,很多发达国家从这一制度中获益很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浮动抵押的特征浮动抵押在其他发达国家早有应用,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比较广泛,且具有集合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可以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存货、应收款、账面债权、专利甚至商誉都可以成为标的物,而且抵押物是作为一个集合出现的,不能是特定物。
(二)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浮动性和流动性在浮动抵押关系中,抵押财产在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化,如从货不断地被消耗与更新,从企业向外流出的财产不受抵押权的追及,同时从外部流入的财产当然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财产共同体的整体价值也随之上下浮动。
因此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财产数额无法固定与明确。
抵押人也可以在日常活动中处分其财产,直至浮动抵押结晶。
(三)浮动抵押具有转化性,实际就是浮动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因某些事件的发生或行为的作出,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此过程称为“结晶”。
浮动抵押结晶时,其效力固定在结晶之时公司所有的财产之上。
这时,浮动抵押权人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
接管人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
综合以上对浮动抵押特点的分析,可见这三个法律特征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其他抵押的关键所在,是司法上判断浮动抵押是否成立的标准。
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规定《物权法》第181条规定,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我国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抵押人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种动产。
(因此具体说我国是建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除此之外的动产,如非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
不动产、权利、无形财产等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
第189条规定,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最后,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实行抵押权。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事实上,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价值所在使得它能够在经济发展的今天,在各种社会制度中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具体分析,浮动抵押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充分发挥抵押企业财产的整体价值,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在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后,不论是企业的旧设备、原材料还是半成品或将来取得的财产都可以被列入到担保价值之中来,从而提高了担保财产的价值,为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
同时,在为企业融到更多资金后,由于企业不因为抵押而放弃对抵押物的利用与生产,在企业的各项运营照常进行的情况下,这些抵押物为企业不断创造利润。
2.设押企业自由经营权不受干涉,增强对抵押物的有效利用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是其浮动性,即其不固定在特定财产上,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抵押权的限制,设押企业享有极大的自由经营权。
企业为了融到更多的资金,可以将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在抵押后设押企业在抵押权人未实现抵押权时可进行自由的买卖、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
3.有利于企业继续经营,避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破产企业无可供担保的财产时,债务人得采取浮动抵押方式就企业自身设定抵押,这样企业可以既为自身提供了担保,同时也可以继续进行正常的日常经营行为。
在出现抵押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接收整个企业,企业的整体价值不会受到损害,企业仍会继续运行,不会产生工人失业的问题。
(二)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的不足浮动抵押的以上三点优势使其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在一定情况下更受企业的欢迎,因为其解决了企业在担保财产不确定情况下的担保问题。
然而,我们在看到其长处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其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1.设押主体的范围太大,不利于交易安全在我国,抵押人可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这里的设押主体的规定是比较宽泛,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抵押人范围的扩大会大大增强债权人的受偿风险,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最后,这些财产没有了,企业不见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卖掉了,人也跑掉了、蒸发了,银行这个贷款人,这个浮动抵押权人,其权利就等于零。
因为抵押标的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
”可见,浮动抵押本身浮动性的特点如果不能在适当主体上善意的来发挥其作用,那么对抵押权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
2.抵押财产仅规定为动产,不利于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物权法》181条只规定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而将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财产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未能达到浮动抵押所适用的广度。
正如粱慧星教授所言:“相对而言,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价值要大,如果再加上知识产权和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所发挥的担保功能,肯定要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不知多少倍!”实践中,随着经济的发展,BOT、项目融资、银团贷款等投资方式的资金需求量大,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难以满足,不能充分发挥集合财产抵押的优势,不利于企业整体价值的利用。
3.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物权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但从其第210条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规定中可以反推出抵押人事实上能够处分抵押物,在买受人取得抵押物的占有之后,抵押权人的权利将无法附着于抵押物之上及于该买受人。
如果任由抵押人对企业财产进行处分,而不加任何限制,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对抵押人的自由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可是条文中没有规定。
4.未规定接管人制度前面曾提到抵押财产范围需要扩大,相应的就是要有配套的关于浮动抵押权确定的方式、程序的相关规定,比如接管人(代管人)问题,接管人的指定及职责。
因为接管人的作用不限于管理和清理现存财产,更重要的是保持和增长公司财富,可以使债务人企业通过接管人的管理而免于进入破产程序,即使最终实现浮动抵押权时将企业整体拍卖或转让,也不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企业员工不必解散,一系列社会问题得以避免,从而保障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这是浮动抵押制度价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忽视。
三、改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促进浮动抵押制度作用的发挥,针对我国制度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改善建议:(一)设押主体的诚信体系建设浮动抵押制度需要很高的信用环境。
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确立,但是相适应的信用环境还很不理想。
针对此现状,应严格限制浮动抵押适用的主体范围,加强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具体而言,首先,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和个人信用记录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加强浮动抵押中介机构的功能。
(二)扩大设置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是为适应企业融资的需要,而现代企业是由各个动产、不动产、权利等构成的有机组织体。
因此,为方便抵押人融资,抵押物的范围应该可为企业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某一类财产。
否则,本来机制灵活的浮动抵押制度,会因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而将其强大的融资功能窒息。
为增强融资能力,企业可将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另行设定浮动抵押。
(三)在立法上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来看,为避免抵押人滥用权利,应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汇报权、质疑权、变更权、撤销权等,这是保障抵押权人债权安全的需要。
比如,抵押人从事非正常交易,如关联交易、低价出售公司财产等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行使撤消权。
(四)规定接管人制度浮動抵押实行的程序,债权人大可自己实行。
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应适当地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通过在立法上允许这些中介机构担任代管人的方式使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更有保障,避免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强而对此制度的运行带来障碍。
具体来说,在我国建立代管人制度时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代管人的资格。
应作出一个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专业技能、相关资历、信用度等都应有具体的、严格的资质要求。
第二,在代管人的选任上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由抵押权人自己选任或由法院来选任。
第三,代管人的职权可由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代管人可按合同内容行使自己的职权。
最后,对代管人的责任也应有相应要求。
因为代管人需要对自已的行为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代管人应对其代管行为负个人责任。
浮动抵押以其自身的优势,在融资需求日益增加的现今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浮动抵押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融资方式。
所以,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意义深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现在应从上述几个方面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改进,以期对浮动抵押制度优势的发挥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4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徐洁.抵押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