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浮动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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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浮动抵押登记制度

摘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因此其登记制度应当和一般抵押权有所区别,然而现行登记制度并没有对浮动抵押的特点做出特殊的规定。

关键词:浮动抵押登记形式审查电子登记运作模式

一、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之现状

对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的规定存在于《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办法》采用纸质登记

方式、双方申请主义、实质审查主义立法例,且不区分一般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没有结合浮动抵押的特点创设相应的登记制度。

二、我国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之检讨

(一)浮动抵押登记纸质登记方式、双方申请主义、实质审查主义《办法》采用纸质登记方式,双方当事人需要同时到场在抵押登记书上签章。即便存在委托的情形下,又因当前许多登记部门,要求当事人去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公证、委托书公证,给当事人额外地增加了一项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采用的是实质审查主义。从现实中的具体做法来看,登记机关混淆了抵押登记书和抵押合同的性质,使得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工作重心,

偏向抵押合同内容的审查。登记机关不仅在形式上审查登记申请文

件,还要审查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建议立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采用单方申请主义,登记申请由抵押权人进行;2、压缩登记事项、采用电子登记方式,以此减少登记成本;3、登记机关对抵押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有效与否,不应由登记机关加以判断。登记机关只应对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抵押物概括性描述、担保债权金额三方面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二)浮动抵押登记类型单一

《办法》不区分浮动抵押和一般抵押,仅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类型。

建议立法增设以下三种登记类型:1、浮动抵押确定登记,又称浮动抵押的固定登记。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浮动抵押的四种固定情形,但是《办法》却未规定相应的登记类型。2、反抵押条款登记,是指抵押合同当事人约定,浮动抵押人不得在同一

抵押物上,再次设立其他担保权利负担,以此保障浮动抵押人的利

益不受其他担保物权的侵蚀。3、浮动抵押优先权预先登记,又称之为“保全优先权顺位”制度。主要是解决因登记时间滞后而造成浮动抵押优先权的顺位问题。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达成之前,可以向登记机关预先登记以保持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以此来定纷止争。该预先登记制度和《德国民法典》中的“假登记”制度的功能类似。1“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特殊的登记

制度,《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三条规定:“…为保全将来的或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准许进行预告登记”这和美国法下“保存担保权顺位”制度的规定,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两者的宗旨都是在与保存物权的效力未发生时所为的登记顺位,2以此明确优先权受偿顺序。

(三)登记机关效率低、登记信息不透明

我国登记机关不统一,多是行政机关或是事业单位,没有形成良

好的竞争机制,登记效率低下,登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时

有发生,又因浮动抵押物均是经营性动产,流动性强、变化性大,登记机关之间不存在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登记信息不透明,当

事人异地查询登记信息繁琐、成本增加。

建议立法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1、登记机关私营化运作模式,当前登记机关之间,尚未形成一个良好的竞争机制,登记机关相互

推诿扯皮,登记机关私营化,可提高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2、并建立统一的电子登记信息平台,破解登记机关不统一的弊端,实现信

息登记、存档、检索电子化。由于浮动抵押物均是经营性动产,流动性强、变化性大,现行的登记体系,很难解决异地销售和因原材料被加工而产生的变化问题,致使登记机关之间,登记信息不共享、登记信息不透明,当事人异地查询登记信息繁琐、成本增加3。建立统一的电子登记信息平台,以此提高登记信息的透明度。

注释:

1 常鹏翱:《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45页。

2 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3 关涛:《浮动抵押刍议》载于《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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