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报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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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关于申报日期滞报金滞纳金的知识点归纳

报关员关于申报日期滞报金滞纳金的知识点归纳

滞纳金、滞报金比较 名称 计算期限 截止日期 起始日期 截止日期 缴款凭证 计算尾数 起征额度 计算方法 计算到元, 自运输工具 小数点以后 最后一日为 最后一日为 进境之日起3 直接舍去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 个月(14日 海关行政专 (eg:计算 顺延(货物 顺延至其后 在3个月 用票据 金额为58.99 申报截止 第一个工作 内),逾期 元,则实际 日) 日 未报货物提 缴纳58.00 取变卖处理 元) 四舍五入至 最后一日为 分(eg:计 法定节假日 最后一日为 实际缴纳税 海关专用缴 算金额为 顺延(税款 法定节假日 款日 款书 58.986元, 缴纳截止 不顺延 则实际缴纳 日) 58.99元)

滞报金
自运输工具 进境之日起 14日内
50元(eg: 计算金额为 0.5‰(应 49.99元,则 征税额起 实际额度为0 点) 元)
滞纳金
自运输工具 进境之日起 15日内
50元(eg: 计算金额为 0.5‰(完 49.99元,则 税价格起征 实际额度为0 点) 元)
申报日期: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 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①采用先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或仅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 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被退回,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③海关已经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送人工审核,需对部分内容修改,收发货人修改并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 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④先纸质报关单申报,后补报电子数据,或只提供纸质报关单申报的,海关工作人员在报关单上做登记处理的日 期为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滞报金: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①电子数据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纸质报关单,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计征起始日以自运输工 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产生滞报的,滞报金的征收,以 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③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期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 关的费用(例如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 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海关滞纳金怎么算,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滞纳金怎么算,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滞纳金怎么算,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一、海关滞纳金怎么算,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海关滞纳金怎么算1、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

2、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

4、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

滞纳金指因未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它也是一种罚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滞纳金=关税税额x千分之0.5x(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的关键就是准确计算出滞纳天数,当然必须掌握法定纳税期限。

二、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1、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2、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3、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4、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关税滞纳金定义在关税缴纳期限内未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的纳税人,被海关课以应纳税额一定比例的货币。

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通过使滞纳关税的纳税人承担新的货币给付义务的方法,促使其尽早履行其关税给付义务。

我国海关法规定,自关税缴纳期限到期之次日起到纳税人缴清滞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滞纳税额的1%。

四、关税缴纳期限:由海关法定的关税纳税人应当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时间限制。

我国海关法规定关税缴纳期限为海关作出征收关税决定后的7天。

即自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的次日起的7日内,纳税人心须向海关或指定银行缴纳关税。

遇到第7天为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期限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报关滞纳金与滞报金的计算

报关滞纳金与滞报金的计算
滞报天数的计算技巧 (1)运输工其进境申报日和货物申报口为同一个月,且不涉及到法定节 假日。计算公式:
滞报天数=货物进口申报阶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日一14 案例1:进口货物运输工具10月8日申报进境,收货人于10月31日向海 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当日受理申报.如以上日期均不涉及到法 定节假日 ,滞报天数是多少天? 解:①申报期限为(10月9日-10月22日),滞报金征收起始日为I0月23 日。
案例7: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2010年4月2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并于 当日送达收货人,该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成功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已 知钥17日为周六。请问滞纳了几天?
解:①缴税期限为(4月3日一4月17日).由于4月17日为法定节假日(周 六),故滞纳金起征日为4月20日。
②滞纳金征收截止日为4月23日。 ③滞纳天数=缴税日期一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期一法定纳税到期日 距离下一个工作日的天数-15 因该题法定纳税到期日为周六,距离下一个工作日有2天,所以, 滞纳天数=23-2-2(4月17日到19日)-15=4,故,滞纳天数共计4天。 (4)缴税日期和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期不是同一个月,同时涉及到 法定节假日的,
A、10月14日 B、10月15日 C、10月21日 D、10月12日 答案:B 解释:缴纳期限中间遇到国庆节,节假日不能从期限中扣除,纳税
人最迟于10月15日(周二)缴纳税款。 4、海关于9月17日(周二)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人本应最迟于
( )缴纳税款。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放假,10月8日正常上班。 A、10月2日 B、10月3日 C、10月7日 D、10月8日 答案:D
A。0 B.180元 C. 270元 D.900元
解析:从9.16开始算,9.16-9.30不滞纳,从10.1-10.10滞纳(你看 看教材,书上写的15天内有法定节假日才顺延,所以我们这种情况不顺 延)从10.1-10.10一共10天 那么滞纳金:(12000+60000)*10*0.5/1000=9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海关依法应当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征收下列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未按照海关总署规定递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予以撤销报关单电子数据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滞报金说明

滞报金说明

2011-1-8 13:38:26 阅读数:250滞报金(Fee for Delayed Declaration)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即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

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具体滞报天数计算方法如下: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起算,14天内不征。

第15天征收。

按自然日算,最后一天(中间有不算)是节假日的顺延至开工后的第一天。

关于不同类型通关方式滞报天数的计算: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1.口岸清关货物: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口岸海关申报(报关单申报),否则从第十五天开始征收滞报金。

如:2011年1月9日到港一票货物,因单证不全原因无法向海关及时申报,直到2011年1月27日才正式向口岸海关申报进口。

则滞报天数从2011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因货物到港之日起的第十四天是礼拜六,故顺延至礼拜一),一共是滞报三天,需向口岸海关缴纳的滞报金金额为:货物总值*0.05%*3*汇率(不足50元的免收)。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2.转关提前报关货物: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属地海关完成转关提前报关申报以及向口岸海关转关申报。

如: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未向口岸海关转关申报,滞报金计算方法同上,滞报金的征收海关为口岸海关,而非属地海关。

3.直转货物:必须在货物到港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口岸海关完成直转申报以及直转申报之日起十四天内向属地海关完成报关单申报,否则需分别向口岸海关以及属地海关缴纳滞报金,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货代操作中,可充分利用直转转关方式的该特点争取28天的清关期限,为客户减少损失。

报关税费计算公式 文档

报关税费计算公式  文档

滞纳金滞报金的征收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起止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天数)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消费税滞纳金=滞纳消费税税额×0.5‰×滞纳天数进口环节增值税滞纳金=滞纳增值税税额×0.5‰×滞纳天数减免税货物后续补税移作他用:补缴税款=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完税价格×税率×需补交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12×30转让及其他原因: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原进口时完税价格监管年限×12进口关税的计算:从价税: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减税征收的进口关税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减按进口从价关税税率进口关税税额=CIF×进口从价关税税率.进口关税税额=(FOB+运杂费+保险费)×进口从价关税税率.进口关税税额=(CFR+保险费)×进口从价关税税率或者 CFR ×进口从价关税税率.1-保险费率从量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复合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滑准税:是对进口税则中的同一种商品按其市场价格标准分别制订不同价格档次的税率而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

其高档商品价格的税率低或不征税,低档商品价格的税率高。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1(从价)消费税应纳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2(从量)消费税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3(从价从量)消费税应纳税额=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应征消费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进口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海关法》对纳税期限有什么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什么是滞纳金?滞纳金是指延期缴纳税款的一种罚金,一般是按没有按时缴纳的税款总额的(万分之5/每日)来计算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从哪天开始起征,期间内遇节假日等问题?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起算,14天内不征。

第15天征收。

按自然日算,最后一天(中间有不算)是节假日的顺延至开工后的第一天。

节假日含周末和国家发文规定的其它节日。

如五一、十一好像都是三天,不是七天,七天是调休的。

要看原条文哦。

还有,集装箱免费用箱期一般10天以内(特种柜还要短),滞报金没开始征收,滞箱费就开始征收了。

这个要注意哦。

进出口货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海关会征收滞报金什么是报关期限?那么,一般在多少天内需要完成申报呢?报关期限是指货物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周);(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14日内;(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超过这个期限报送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如果遇到周末,或者国家法定假日,时间如何计算?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

此外,转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天。

节假日顺延。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逾期后,滞报金公式怎么计算?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海关征收滞报金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的计算方法

海关征收滞报金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的计算方法

海关征收滞报金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操作的计算方法作者:王宛濮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08期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申报,海关总署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制定了有关滞报金征收办法。

征收滞报金是海关行政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滞报金是海关征收的所有税费中比较常见和比较重要的一种费用,但是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此却知之甚少,一旦遇到征收滞报金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计算,更不知道应该缴纳多少。

所以,彻底了解滞报金的管理规定对提高企业通关速度,减少企业与海关的争议以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关滞报金征收管理规定简介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上述海关法条文只是对于征收滞报金的一个原则性规定,海关总署为了在征收滞报金时便于操作,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即海关总署第128号令,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

海关总署令第128号是于2005年3月3日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且至今有效的海关规章。

根据该规章的规定,海关在具体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按照下列方法操作:如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为截止日。

进口货物滞报金按日计征。

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滞报天数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 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 2007、2008年的解释)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A 法定申报日期B滞报金征收范围C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 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 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

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见2007年辅导教材第75-76页,2008年辅导教材第85-86页,2009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 C (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9.18【实施日期】2003.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的探讨

关于进境货物申报期限及滞报金计收问题的探讨
发还 。

经2 0 0 4 年1 1 月1 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 , 经商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于2 0 0 5年 3 月 3日予以公布 , 自2 0 0 5 年 6月 1日 起施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 总署令第 1 2 8号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征收进 口货物滞报金 办法》 ( 以下 简称《 征收滞报金办法》 ) 第二章第 四条规定 : “ 征收进 口 货物滞报金应当按 日 计征 , 以 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 E t 起 第1 5日为起征 日, 以海关接受申报之 日为截止 日, 起征 日 和截止 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根据该规定, 进 口货物滞报金 的征收 , 应该 自运输工 具 申报进境之 日起第 1 5日为起征 日, 也就是说进 口货物 在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 之 日起 1 4日内必须报关 , 否则从第 1 5日起 , 征收滞报金。这是从滞报金征收的角度 , 对进境 货物的申报时限做 出的规定 , 属于部门规章层面。
思 考和 研 究 。 现 行法 律 法规 关 于 进境 货物 进 境 申报 的规 定

根据 以上《 海关法》 的规定, 我们知道 , 进 口货 物的收 货人应 当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境之 E t ( 即货物进境 之 日) 起 十四 日内 , 向海关 申报 , 超过该规定申报期限再报关的 , 须 向海关缴纳滞报金。超过三个月未 向海关 申报 的, 海关依 法将货物提取变卖 。这是关于进 境货物 申报时限 的法律 规定 , 是最高层面的规定 。 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口货物 申报管理规定》
的 规定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的规定 1 . 关 于进境货物的 申报期限 2 0 0 0年 7 月 8日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 3 5号公布 《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法) 的决 定》 , 自2 0 0 1 年1 月 1日起施行至今的《 中 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 ( 以下简称 《 海关 法》 ) 第三章第二 十四条规定 : “ 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应 当 自运输工具 申报进 境之 日起十四日内, 出 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 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 区后 、 装货 的二 十四小 时以前 , 向 海关申报 。进 口货物 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 限向海关 申报的, 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 ” 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 “ 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 自运输工 具 申报进境之 日 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 申报的 , 其进 1 2 1 货 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 装卸 、 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 尚有余 款的, 自货物依法变卖之 日 起一年 内, 经收货人 申请 , 予以发还 ; 其 中属于 国家对进 口 有限制性 规定 , 应 当提 交许 可证 件而 不 能提供 的 , 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报关滞纳金与滞报金的计算

报关滞纳金与滞报金的计算

一、滞纳天数的计算:1、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

2、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

4、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

滞纳金指因未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它也是一种罚金。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滞纳金=关税税额x 0.5%. x(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的关键就是准确计算出滞纳天数,当然必须掌握法定纳税期限。

法定纳税期限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起15日内缴纳税款,否则海关要征收滞纳金,在实际业务中是从第二天起计算。

滞纳金起征日和截止日(1)滞纳金起征日。

若不涉及到法定节假日,滞纳金起征日应为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第17天。

若起征日刚好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假后第二个工作日。

(2)滞纳金征收截止日。

滞纳金征收截止日是进口方交纳税日。

滞纳天数的计算技巧(1)缴税日期和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期为同一个月,且不涉及到法定节假日的,计算公式:滞纳天数=缴税日期一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发票期一15案例5: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2010年3月2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并于当日送达收货人,该公司干2010年3月26日成功办理税款缴纳手续,以上日期均不涉及法定节假日。

请问滞纳了几天?解:①缴税期限为(3月3日-3月17日),滞纳金收征日为3月18日,②滞纳金征收截止日为3月26日,③滞纳天数=缴税日期一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期-15=26-2-15=9,故,滞纳天数共计9天。

(2)缴纳日期和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期不是同一个月,同时不涉及到法定节假日的。

计算公式如下:滞纳天数=缴税日期+缴税日期和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间隔月份当月总天数+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当月总天数一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日期一15案例6: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海关2010年2月22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并干当日送达收货人,该公司干2010年3月31日成功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均不涉及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0.10.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4号•【施行日期】198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1990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三条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

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

滞报金按日计收。

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

第四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系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

如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发征收滞报金收据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无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第五条海关征收滞报金后,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具收据。

滞报金金额以元计收,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收。

第六条对应征收滞报金的进口货物,在未交纳滞报金之前,海关不放行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9.1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海关滞报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海关滞报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海关滞报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A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主要原料从俄罗斯进口。

公司进口材料,因延期报关,向海关支付万元滞报金,滞报金支出已结转销售成本,计入损益。

A公司拿不准此笔滞报金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观点滞报金,是海关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督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及时报关,对超过法定报关期限的,由海关收取的一种滞后报关款项。

目前,滞报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究竟是否允许扣除,存在四种观点:观点一:收取滞报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滞报金是由海关依法收取的,对延期报关的进口货物依据海关有关法规,对滞后报关者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是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观点二:滞报金属于一项费用。

滞报金对于报关企业来说,是公司进口货物,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能及时报关导致延期,向海关支付的一项费用。

此笔费用是因进口货物时,延迟报关附带产生的,是企业的实际支出,理应在税前开支。

观点三:滞报金是与经营无关的支出。

企业报关时,本应遵期报关,但公司没有及时报关,所产生的费用是公司不应有的一项支出,是企业的额外开支,应属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观点四:滞报金应比照税收滞纳金,不予税前扣除。

税收滞纳金是因税收的延期缴纳而产生的滞纳款项,征收率为万分之五。

滞报金是因延期报关而产生的滞报款项,征收率也是万分之五。

两者都是因延期产生的,而且征收机关都是行政执法机关。

税收滞纳金不能在税前扣除,滞报金也不能在税前列支。

分析笔者结合相关法规,对上述各观点进行分析探讨。

对于观点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种类,界定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具体类别。

行政处罚的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中的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进口货物未能及时报关时的处理手续

进口货物未能及时报关时的处理手续

为了促使进⼝货物收货⼈或其代表⼈及时报关,加速⼝岸疏运,使进⼝货物早⽇投⼊⽣产和使⽤,《海关法》第⼗⼋条规定,进⼝货物收货⼈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滞报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于1987年8⽉1⽇开始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货物滞报⾦办法》的规定,进⼝货物,如果收货⼈或其代理⼈《以下简称收货⼈》未在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四⽇内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续,海关将征收滞报⾦。

滞报⾦的收起⽇期为运输⼯具申报进境之⽇起第⼗五⽇;转关运输货物的滞报⾦起收⽇期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起第⼗五⽇;邮运货物的滞报⾦起收⽇期为收件⼈到邮局通知之⽇起的第⼗五⽇。

滞报⾦按⽇计收,收货⼈向海关申报之⽇亦计算在内。

滞报⾦的⽇征收⾦额为进⼝货物到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

滞报⾦的起征点为⼈民币⼗元。

进⼝货物的到岸价格指由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如果到岸价格不能确定,由海关估定。

进⼝货物的到岸价格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签定征收滞报⾦收据之⽇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民币。

⽆牌价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

海关征收滞报⾦后,应向进⼝货物收货⼈出具收据: 以下四种情况可免收滞报⾦: (1)经海关批准,进⼝货物的收货⼈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续的; (2)被扣留的进⼝货物在被海关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 (3)应征滞报⾦不满⼈民币⼗元的; (4)确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关,收货⼈或其代表⼈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可靠证明的。

进⼝货物的收货⼈⾃运输⼯具进境之⽇起超过三个⽉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仓储等费⽤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货物变卖之⽇起⼀年内,经收货⼈申请,予以发还;愈期⽆⼈申请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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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2004 年11 月16 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依法应当第二条进口货物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征收滞报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滞报金应当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于当次申报时缴清。

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四条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第15 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征收下列
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起征日:(一)邮运进口货物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应当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应当以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

未在规定期第六条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海关予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重新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算滞报金起征日。

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15 日为起征日。

第七条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作变卖处理后,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计征滞报金。

滞报金的截止日为该3 个月期限的最后 1 日。

第八条进口货物因被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不能按期申报而产生滞报的,其扣留或者扣押期间不计算在滞报期间内。

扣留或者扣押期间起止日根据决定行政扣留或者刑事扣押部门签发的有关文书确定。

以人民币“元” 第九条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
0.5‰,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1 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期间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 元。

第十条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

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海关可以直接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减免滞报金情形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到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海关申请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

经海关审核批准免予征收滞报金的,由现场关员凭有关批复在系统中予以核注;如经海关审核仍需征收部分或者全部滞报金的,海关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收货人持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部门或者开户银行缴款,海关凭指定部门或者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票据予以核注。

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缴纳滞报金的,按照“网上税费支付”的操作程序办理滞报金的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产生滞报的,由进境地海关征收滞报金;在指运地产生滞报的,由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一)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贸易管理规定变更,要求收货人补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延迟签发许可证件,导致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
(二)产生滞报的进口货物属于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或其他特殊货物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四)因海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工作原因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从而产生滞报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的。

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第十三条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现场海关负责受理减免滞报金的申请,核实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直属海关及海关总署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一)收货人在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 3 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三)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四)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五)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 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备案清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产生滞报的,比照本办法第九条计征滞报金。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 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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