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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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际物流中的海关实务

5.1 报关制度

1.报关

(1)申报。

(2)接收申报。

(3)查验。

(4)征税。

(5)放行。

(6)结关。

2.报关人

(1) 报关单位。

1)自理报关企业。

2)代理报关企业。

3)专业报关企业。

(2)报关员

报关员是指经海关总署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3.报关登记注册程序

(1) 向海关提出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并递交规定的文件资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在海关领取)。

2)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基本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报关企业与所聘报关员签订的用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在海关领取)。

9)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2)注册地海关进行形式审查。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3)海关对审查合格者颁发证书。

5.2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5.2.1 通关制度

5.2.1.1 通关定义

所谓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以及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手续,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口的货物依法进行审核、查验、征缴税费、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5.2.1.2 基本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一般来说,可以分为4个基本环节:①申报;

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或缓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放行后一定期限内仍须接受海关监管的货物通关程序,可以分为5个基本环节:①申报;②查验;③征税;④放行;⑤结关。

5.2.1.3 放行与结关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缴纳税款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海关结束其现场监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放行即为结关。进出口货物可由其收货人提取、

发运,出口货物可由其发货人装船、启运。

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前,海关人员还需对前期进行的申报、查验、征税等环节的工作进行核对,在核查无失误和遗漏的条件下,海关方予签章。

5.2.2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1 申报资格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即自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报关员是经报关单位指定,并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有关人员。

5.2.2.2 申报时间

1.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第18条、第21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第15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满足一个,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满足,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2.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5.2.2.3 申报地点

1.进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网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出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并且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因此,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由其中一个海关管理,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报告。

5.2.2.4 申报单证

1. 报关单的式样

1)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填写白色的报关单。

2)进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填写粉红色的报关单。

3)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填写浅绿色的报关单。

4)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填写浅蓝色的报关单。

5)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货物,填写浅黄色的报关单。

2.报关单准备的份数

(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货物。

1)进口。

2)出口。

(2)其他贸易货物。

1)进口。

2)出口。

5.2.2.5 申报程序

1. 接到进口提货通知和备齐出口货物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接到运输或邮递公司寄交的“提货通知单”,即表示欲进口的货物已经到达港口、机场、车站或邮局,收货人应当立即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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