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50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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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2008-12-15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江苏省地税局出台50条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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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实施 合 同 能源 管 理 项 目, 合 税 符
收 法律 法规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自项
理 的支 出。 均可 以在计算 当期应纳
税 所 得 额 时扣 除 , 再 区分 服务 费 不 用 和 资 产 价 款进 行 税 务 处理 : 同 合 期 满 , 能 服 务 公 司 提供 给用 能单 节 位 的 因 实 施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项 目形 成 的资 产 。 折 旧或 摊销 期 满 的资 按 产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口
彻 落 实 的服 务举 措 。 主要 包 括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 化 产 业 、 务 外 文 服 包企 业、 代服 务业、 现 环保 产 业 、 相
后 审 批 外 , 它 事 项 均 实现 在 办 税 其 服 务厅 窗 口 当场 办 结 ,立 等 可取 。 二是 切 实维 护 纳 税 人 合 法 权 益 。 积 极 打 造 “ 权 3 0 ’ 务 品牌 . 维 6 ’ 0服 为
交 付 给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的 有 关 的 合
务 总局 联 合 制 定 的《 于 加 快 推 行 关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促 进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见》 , ( 意 )
明确 提 出 将 对 节 能 服 务 产 业 采 取
的资产 , 免征增值 税 : 节能服务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产业企 业 , 驰 名 商标推 荐 、 名 在 著 商标 认 定 、 商标 国 际 注 册 、 点 商 重
标保 护 等方面 给 予优先 支持 。 同
项 目在《 国民经 济行 业分 类》 中未
列明 的, 可根 据 企 业 申请 , 定 体 核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

新税法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

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三、哪类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设立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新规定,其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内省外均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按照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省内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哪类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应参加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就地预缴。

以下列举的情形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归于中央财政的14个企业集团,如: 4家国有银行、铁路企业、邮政企业、中石油、中石油化工及其海洋石油企业等;(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即不由总机构直接管理而由另一分支机构管理的机构);(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流转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即由总机构直接管理);(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六)中国的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七)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当年不参与企业所得税的分摊及就地预缴);(八)注销的分支机构(在注销的当年继续参与分摊及就地预缴,自注销的第二年起停止);(九)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
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
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
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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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期t模板的费用。
▪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
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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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 念
▪ 2.把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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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二、亏损 三、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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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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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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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节 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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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 则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所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税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的基础。

一、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范围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所得、企业投资所得和其他非经常性所得。

1. 企业经营所得企业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营业收入以及与主营业务和其他营业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转让资产的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是指与主营业务和其他营业活动相关的非经常性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时所取得的收入。

2. 企业投资所得企业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利息、租金和转让资产所得等。

3. 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其他非经常性所得是指企业获得的与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无直接关联的非经常性收入,如政府补贴、赔偿收入等。

二、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 payable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计算得出的;税率是由税法规定的,根据企业类型和所得额不同而有所区别;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

三、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的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1. 不可抵扣的费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不可抵扣的费用予以排除,以确保计算的结果准确。

不可抵扣的费用包括非税收入、罚款、赞助费、违约金等。

2. 可抵扣的费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一定范围内的费用予以抵扣。

可抵扣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研究开发费用等。

3. 特殊性质的调整对于某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和费用,税法规定了特殊的调整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有关费用的扣除规定。

三、条文释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要取得某种收入,往往需要其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提供某种管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方面上的支撑服务,有些费用支出可能是通过总机构或者由总机构所负担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只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就其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若不允许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分摊其在中国境外总机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能会出现这些机构、场所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支出无法得以体现,也不符合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原则,所以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本条沿袭了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

即,首先这部分允许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总机构所负担,且这部分费用是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否则不得作为本条规定的分摊费用。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

企业所得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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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最新最全税率表按照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企业所得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

以下是各个税率的详细介绍:一、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大多数企业)1. 企业利润在50万元及以下部分,适用税率为25%;2. 企业利润超过5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适用税率为25%;3. 企业利润超过300万元部分,适用税率为25%。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1. 企业利润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适用税率为20%;2. 企业利润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适用税率为20%;3. 企业利润超过300万元部分,适用税率为20%。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1. 首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 第四年至第六年,适用税率为15%;3. 第七年至第九年,适用税率为20%;4. 第十年起,适用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符合创业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1. 投资期限不满2年的,适用税率为25%;2. 投资期限满2年但不满5年的,适用税率为20%;3. 投资期限满5年但不满10年的,适用税率为15%;4. 投资期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适用税率为10%。

五、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1.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六、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于符合跨境电商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1.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请注意,以上税率表仅供参考,实际税率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进行变化。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请务必参考当时最新的税法规定和税务部门的通知。

总结:以上是企业所得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涵盖了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不同税率。

在合理运用相应税率的基础上,企业可以合法减少税负,提升盈利能力。

请您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务必遵守相关税法规定,若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或税务专业律师以获得具体指导。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关键点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增加了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会计必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

会计必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

会计必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3如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包括哪些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到底在哪交

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到底在哪交

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到底在哪交?最近了解到有些企业会计对分支机构在哪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搞不清楚,实际上税法对些有明确规定的一、分支机构的概念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

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

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二、增值税在哪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省市级税务局会同省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在取消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年销售如果达不到500万元,该分支机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在哪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

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

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版)尊敬的读者: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内容,以及2023年最新版的政策和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所得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收。

以下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心要点:一、税收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对象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二、计税方式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总额计税和差额计税。

1. 总额计税总额计税是指企业将其全年利润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小规模企业和某些行业特定情况。

2. 差额计税差额计税是指企业将其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费用、损失等所得差额作为计税依据,再按照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适用于大部分企业。

三、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类型和税收优惠等情况有所不同。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税率政策:1. 一般企业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一般情况下税率为15%,但视地区政策而定。

四、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常常会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1. 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先进型设备购置享受折旧、创新债务融资利息税前扣除等相关优惠。

2. 鼓励投资重点领域对于投资环保、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的企业,政府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根据各自的发展规划和经济需求,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企业来投资和发展。

五、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履行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义务。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款缴纳等信息。

六、合规风险和税务筹划企业要积极遵守税法法规,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一、收入总额(一)收入总额范围的规定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

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其他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转让固定资产收入、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特殊规定(1)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价格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不得以成本价作收入。

(3)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规定:①纳税人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纳税人接受捐赠以《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一、纳税人二、征税对象三、税率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五、不征税收入六、税收优惠政策七、申报纳税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一、纳税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注意: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六、税收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50个税收名词都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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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税收名词都包括什么内容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它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收杠杆的作用机制:是指税收杠杆要素相互结合,推动,制约而形成的具体作用方式或机理。

从微观来说,它是经济主体的外在约束机制;从宏观来说,它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间接的调节机制。

3、税收原则:又称税制建立的原则,它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指导税收制度的重要准则,是税务稽征管理所应遵循的重要依据。

4、税收分类:是按某一标准把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划归一类,以示同其它税种的区别。

5、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

6、税法的解释:就是对适用税法时产生的疑义进行阐释,以明确税法的立法真意,并要恰当地表述这种立法真意,使之能有效地适用于实际发生的事项.7、税务纠纷:是指税务机关,因实施税务管理采取行政措施,作出税务行政处理而与纳税人,代征人,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之间引起的争议.8、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法主体(主要是纳税主体)违反税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对承担的法律后果.9、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将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由他人负担的过程,是税负运动的一种方式,是伴随在税收活动中的一种经济现象.10、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1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开采税法规定的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2、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业务.1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业务.14、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15、兼营行为:纳税人如果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为兼营行为.即指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范围项目.16、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就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1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1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2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编者按: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和汇总纳税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纳税地点的确定方法,对于做好税收征管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收人分配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原内资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里的企业所在地不甚明确,也容易引起争论,本法对此做了调整,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原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原外资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实行总机构或符合条件的营业机构汇总纳税。

本法取消了原内资税法规定的以“独立核算”确定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税制的政策导向。

本条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是指负责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所在地。

之所以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首选,而不是企业的实际控制地或实际经营地,主要是考虑到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相对固定,便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是,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即便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的詈民企业,如果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不切实际,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不利于我国税收利益的保护。

所以,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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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 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 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 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 限。

【问答5】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 引申:不要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增值税角度对 固定资产的界定和纳税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650号(2008-07-03)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
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 均承担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承担我国纳 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政策。
【问答3】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的有效性
• 所有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制 定的政策性规定原则上都自动失效,过去 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包括税前扣除办法 中的某些政策规定,将在新税法和条例框 架内继续补充完善。 •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问答4】关于原有电子设备折旧年 限的调整
•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 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 限为5年,我们是不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 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 的3年?
【问答6】关于出售股票的成本结转
• 问:分次以不同价格买进的股票,卖出一 部份时,税法上如何确定结转成本的金额? 企业如果决定将高成本的卖出,结转高成 本的部份,税法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
【问答6】关于出售股票的成本结转
• 目前税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企业可按 会计核算原则,按销售时的平均成本确定。
【问答8】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对,只要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 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销,其 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注意这里 的“以上条件之一属于缪司长的口误,应 该是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问答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标准
【问答1】关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 租金收入
• 问: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物 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 同规定在2007年10月收取2007年10-2008 年3月房租费。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 期限。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应该把 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物业公司2007年 度的租金收入?
【问答7】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 申报
• 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 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 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 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执行。
Hale Waihona Puke 【问答8】关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 问:《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 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 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 上,这条的意思是不是: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 修理支出(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的计 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 如:固定资产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用499万元, (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 问: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很多小于2000 元,能否继续执行“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 资产单价的确认标准(2000元)? • 另外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 执行新的折旧年限?
【问答5】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 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 义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 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以上的非货 币性资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
【问答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标准
• 税总于 2008年3月24日紧急发布 • 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即《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 知》进行了详细规定。
【问答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标准
• 1、月(季)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 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 年度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 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 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 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008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 注意的50问题讲解
谢贵荣 博士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 国资委职业经理人认证中心特聘培训师
谢贵荣: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曾先后在税务局、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从事税务检查、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工作。1993年—1998年先后考取注 册会计师、地产估价师、律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现在中央财经大学从 事《财务管理》、《财务诊断》、《个人理财》等教学科 研工作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副主 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科学院MBA中心.华北电力大 学MBA中心等著名高校工商管理客座教授.北京博华经济研 究中心副主任,中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部总 经理。著《跨国公司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绩效研究》、编著 《财务诊断》、《会计报表阅读巧》、《财务管理运作实 务》、《资本运营的奥秘》、《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 务》、参编《新税法总览总释》,<<CFO必读>>等,发表学 术论文数十篇。
【问答1】关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 租金收入
• 按照旧法的精神,该企业应当将08年1-3 月的房租确认为08年的收入,而不是作为 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 这里提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九条第二款”其实是指08年1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的第十九条第二款,属于口误。
【问答1】关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 租金收入
• 引申:营业税如何确认收入 • 引申:发票问题
财税[2003]16号
•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时, 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 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 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 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 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问答1】关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 租金收入
•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 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第一款)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 款)。 • 有没有筹划空间?
【问答1】关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 租金收入
• 问: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 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 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问答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标准
• 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 初与年末加权平均。
【问答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标准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问答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标准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 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
过去,我们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办法中曾经做个界定。在目前还没 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先按会 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
【问答2】关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 单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角度,区分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意义不大 • 补充: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当 年不准扣除,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实施条例60条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 电子设备,为3年 • 财税[2008]1号: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 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经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 以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问答5】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问答7】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 申报
• 问: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 企业条件,但最近接到省国税通知,预申 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20%税率纳 税,请问是否符合总局规定?
【问答7】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 申报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30号),凡符合《办法》第 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 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 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答2】关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第四十四条: 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
• 请问:“符合条件”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问答2】关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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