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甲方:(以下简称“业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下简称“装修公司”)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了确保双方权益,同时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友好、公开、公正、订立本协议,约定如下:一、装修项目1.1 业主委托装修公司对上述住房进行装修。
1.2 装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电路布线、水电改造、隔断、吊顶、墙面、地面等装修工程。
1.3 装修公司须遵守重要设施需经过业主同意后进行施工。
1.4 装修工程的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权利与义务2.1 业主权利2.1.1 业主有权选择装修公司,但需事先告知装修公司。
2.1.2 业主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配件。
2.1.3 业主有权要求对装修工程逐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合理修正。
2.2 业主义务2.2.1 业主应向装修公司提供正确、准确的住房结构和设施信息。
2.2.2 业主应按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项。
2.2.3 业主应当配合装修公司的工程验收。
2.3 装修公司权利2.3.1 装修公司有权就装修材料和配件提出专业建议,但以业主的最终意见为准。
2.3.2 装修公司有权安排工程进度并通知业主。
2.4 装修公司义务2.4.1 装修公司应严格按照装修方案和计划进行工程。
2.4.2 装修公司应对施工区域、噪音、尘土等进行合理的控制。
2.4.3 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前应与业主协商并签订清单,把损坏的东西清单记录下来,要保证能在工程完结前修好,确保不增加业主的财务负担。
三、履行方式3.1 装修公司在开始施工前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并签订装修合同。
3.2 装修公司应在施工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通知业主工程的开展情况。
3.3 装修公司应在工程完结后进行质量保证和维护,并委托其它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工作。
四、期限4.1 装修项目开始的日期以业主和装修公司共同确定的日期为准。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
第五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不得涂改、出借、借用、冒用、买卖和伪造。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装饰管理,保障住用安全和房屋正常使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承租人、使用人、所有人、与公房毗连房屋的产权人以及承担装饰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是指对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各部位进行装饰以及在装饰中涉及的房屋及设备的拆、改维修工程。
第三条装饰房屋应遵守以下原则:1.符合消防、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2.符合规划、供暖、供热、煤气、电力等有关部门的规定;3.不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4.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住用和邻里生活。
第四条装饰房屋,承租人须向房屋所有人申请,填写“房屋装饰申请表”,并签定“装饰房屋协议书”(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明确装饰项目和有关责任,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房屋装饰施工。
第五条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承租人须委托辖区内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站(室)根据房屋装饰设计方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由房屋所有人审核批准。
其中包括: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和非承重结构(围护墙和非围护墙)、改变房屋平面布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荷载变化较大的装饰。
如:新开门洞或扩大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阳台处窗下坎墙;在墙上多处钻孔、剔凿沟槽;楼面加铺大理石、花岗石、水磨石地面;新做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吊扇;阳台改厨房等项目。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注重节约资源。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考虑安全和环保因素,保证住户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充分尊重邻里关系,注意降低噪音和对周围住户的影响。
第六条住宅装饰装修应尽量保持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追求个人特色而损害整个小区的形象。
第七条本规定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协助执行。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事项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一步制定。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和审核第九条住宅单位的装饰装修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住户身份证明;(二)施工单位相关证照;(三)装饰设计图纸;(四)施工方案;(五)施工期限和工程保修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应在施工前十五天提交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审核装饰装修申请,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做出驳回并告知申请人的决定。
第十四条住户在已经开工的情况下修改装饰装修方案,应重新提交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结构改变的装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设计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对于不符合住宅装饰装修标准的装修材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要求更换。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住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停工,并视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法信汇编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法信汇编版)正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随着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日益增加,装饰装修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需求。
然而,由于装饰装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施工噪音、污染、质量问题以及相关管理不规范等,不仅影响了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规范和提升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水平,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一、法规背景《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北京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装饰装修市场行为,提升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二、主要内容《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和粉尘对邻近居民的影响。
2. 装修清单和合同施工单位应根据业主要求,编制详细的装修清单,并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
装修清单和合同应明确装修项目、费用、工期、质量要求等重要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 管理措施和责任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地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管理和维护。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施工排水、垃圾处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同时,业主也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问题。
4. 完工验收和交付装修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与业主一起进行验收,确保装修质量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将房屋交还给业主。
5. 监管和执法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装修文明意识,促进装饰装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意义和影响《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和提升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
第五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
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
第五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
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规定旨在从制度上对民宅拆改行为进行规范,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住用安全,明确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以下简称家居装修)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家居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建委、规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家居装修进行管理。
第四条家居装修设计、施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部位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条件》(附后)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家居装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验收,家居装修时,严禁拆改:(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门厅、走道、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屋面工程、室内防水、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第六条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意愿进行家居装修设计,连同住房主体结构一体施工到位后交用。
第七条购房人买房后进行家居装修的,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向购房人推介装饰装修企业。
购房人与被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进行装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与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连带责任。
第八条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法[1999]413号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三)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家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家居装饰工程,应依法取得由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工程。
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推进行业自律,践行行业公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受理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
第五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相邻和?车脑?,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房屋安全等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采用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
第七条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提供中介服务。
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施工单位,还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居装饰是指居民为改善家庭居室环境,发包或自行对其居室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及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家居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区、县建委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家居装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家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家居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家居装饰活动。
第七条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家居装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八条家居装饰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三)铺贴1厘米以上石材、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四)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煤气等管道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范本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范本一、背景介绍1.1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的重要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不仅可以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也可以改善生活品质。
然而,在进行装修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安全隐患和责任纠纷。
为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装修行为,北京市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其中包括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
1.2 本文旨在提供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的范本,以便装修相关各方能够清晰了解责任分工和法律规定,便于装修过程中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纠纷。
二、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范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安全责任书甲方(施工单位):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通信方式)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通信方式)丙方(业主):________(尊称)、________(通信方式)鉴于乙、丙双方拟对由甲方进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监理,为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障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责任1. 甲方应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负总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甲方应落实施工中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保障施工现场不发生安全事故。
3. 甲方应按照签订的装修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并及时向丙方提供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情况。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1. 乙方应对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监督甲方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并及时向丙方及甲方反馈监理情况。
2. 乙方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理,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理报告。
2024版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2024版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乙方(装饰公司):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对位于北京市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乙方具有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和技术能力,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房屋装饰装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内容及标准1.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房屋平面图、设计图纸和相关要求,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工作。
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装饰材料、设备、施工工具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
1.3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并保证工程质量。
1.4 本合同所称的“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甲方要求的合格产品和服务。
第二条工程预算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房屋面积、设计方案和材料清单,制定详细的工程预算。
2.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首期款项,即工程总预算的30%。
2.3 在乙方完成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余款的70%,剩余款项应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2.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或质量不达标,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额外费用。
第三条保修期限及售后服务3.1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乙方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供免费保修期为两年的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3.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或更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 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4.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最新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最新北京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4.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1.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4.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5.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北京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愿意委托乙方进行装修管理;乙方具备相应的装修管理资质和能力,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装修管理范围1.1 乙方负责对甲方位于北京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进行装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制定装修方案,并提供装修设计图纸;(2)负责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和管理;(3)负责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4)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所需的相关手续;(5)负责装修工程的验收和交付。
1.2 乙方应在装修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约定的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条装修管理期限2.1 本协议的装修管理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计算。
2.2 在装修管理期限内,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装修管理期限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三条装修管理费用3.1 乙方负责装修管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验收费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 11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2/ 11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3/ 11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4/ 11(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5/ 11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6/ 11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7/ 11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8/ 11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9/ 11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