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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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

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工具,它具有法律效力,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却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给一方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

甲方是一家小型设计公司,乙方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合作邀约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洽谈,最终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甲方需要为乙方设计一款新的广告宣传图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设计并交付。

而乙方则承诺在甲方完成设计后支付设计费用,并在合作期间给予适当的宣传支持。

然而,在合作进行的过程中,乙方却多次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不得不多次进行设计调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乙方在这期间并未支付任何设计费用,也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

最终,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因为乙方的种种行为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合同的显失公平之处。

首先,乙方在合作过程中频繁要求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导致甲方的设计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并且没有给予甲方任何宣传支持,这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最后,甲方在合作期限内完成了设计任务,但却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由于乙方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

针对这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甲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并要求赔偿因乙方不公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甲方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乙方的不公平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甲方可以在未来的合作中加强对合同条款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再次遭受不公平待遇。

综上所述,合同显失公平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约束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公平待遇的发生。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诉讼案例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诉讼案例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诉讼案例
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和设计变更等因素,工程成本大幅增加,而合同中的调价机制却极为严苛,导致A公司实际承担了远超预期的成本负担。

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极不平衡,对A公司的违约金设定远高于行业标准,而对业主的责任则轻描淡写。

面对这一情形,A公司认为合同的这些条款严重偏离了公平原则,构成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相关条款无效,并要求业主按照合理成本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对行业情况了解不足的问题,但业主在合同谈判中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置了不合理的条款,使得风险分配极不均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合同中的调价机制和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A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它不仅为A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其他处于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参考。

同时,这一案例也给合同的起草者和审查者敲响了警钟:合同的制定必须基于公平原则,避免因条款设置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合同显失公平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工程建设领域,它可能涉及任何形式的商业合同。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案情】2000年4月,北京某滑水有限公司(A公司)与北京市某机械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了《关于第三期挖水道土方工程合同书》。

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A公司水场第三期水道土方工程的施工,工程单价为人民币4.8元/立方米,工程量按实方计算,暂定57.2万立方米。

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00年4月6日正式开工,开挖后出现地下水位上涨,工程难度加大,为此B公司将地下出水的情况向A公司进行了报告,并增加了排水设备,边排水边施工,从而增加了工程费用。

B公司于2000年5月4次致函A公司报告竣工,并要求验收。

A公司均以工程尚未完工,B公司因施工技术上的问题影响了工期进展为由,不同意验收。

后B 公司撤离了施工现场。

2000年7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8 449 657元,并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

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反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由B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99万元并公开道歉。

另外,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依照北京市现行造价定额对A公司水场土方工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是工程总价值9950319元。

其中,机挖水道土方量617 277立方米,工程单价11.96元/立方米,机挖运垃圾渣土1.2万立方米,工程单价7.79元/立方米。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施工过程中出现地下水位上涨,带水作业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和成本,A公司仍要求以原合同所规定的土方量的价格支付工程款,显失公平。

A公司反诉B公司违约、工程未完工、要求赔偿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工程造价的评估结果是9950319元,但由于B公司起诉仅主张8449657元,故超出部分不予考虑。

判决:1、A公司给付B公司土方工程款8449657元;2、A公司返还B公司质量保证金10万元;3、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以原审判决违反审判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

合同显失公平判定的案例分析在买⽅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程,在合同订⽴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中却引发了⼤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 案例说明2001年3⽉,a公司为建⼚房进⾏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程范围为:“依据⼯程图说完成⼯程⼯作所需之⼈⼯、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等⼀切费⽤。

且报价由各施⼯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程总造价。

本⼯程完⼯后若⽆增减项⽬,不另⾏决算。

”各投标⽅进⾏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建⼯程12188221元,安装⼯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单位为获得该施⼯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的投标报价压低⾄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房⼟建和安装⼯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过程中,b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抬⾼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见,2001年12 ⽉4⽇,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审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审认为双⽅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持。

⼯程其余部分双⽅应按实际发⽣的⼯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年4⽉25⽇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效之⽇起⼗⽇内向b公司⽀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程造价按实结算。

⽽⼆审认为《合约书》是双⽅真实意思的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30•【分类】其他正文厦门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01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宁某与某家政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介绍基本案情宁某就职于某家政公司,岗位为保洁员。

2019年4月5日,宁某骑车前往某家政公司客户家中进行保洁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9年9月20日,某家政公司与宁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协助配合,工伤处理结果出来后,宁某领取相应赔偿款;宁某自愿同意某家政公司支付因工受伤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2元;宁某签订本协议后,某家政公司提交工伤申请,宁某拿到赔偿款后,以后若有任何情况,均与某家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后果由宁某自行负责。

协议签订后,某家政公司支付宁某款项5492元,同日申请工伤认定。

后宁某被确认为工伤,构成伤残九级。

因某家政公司未实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宁某认为《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遂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赔偿协议书》并要求某家政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支持宁某有关撤销协议书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某家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讼争《赔偿协议书》于工伤认定之前签订,宁某当时并不知悉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数额,公司签订协议时也未向其告知公司应赔偿的项目、数额,且当时宁某处于需要公司为其办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被动地位,该《赔偿协议书》完全免除了某家政公司向宁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明显对宁某不公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赔偿协议书》,某家政公司应向宁某支付法定的工伤赔偿待遇。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应对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金额,普通劳动者则因文化水平等限制对其可能获赔的项目、金额往往缺乏了解,同时,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理赔,此时劳动者明显处于被动及弱势地位。

民事案例分析:夫妻协议离婚后显失公平的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夫妻协议离婚后显失公平的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谢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于2005年7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上海某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

后来谢某并未积极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再次发生纠纷,李某准备通过法院责令谢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谢某却在李某提起诉讼之前抢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

谢某在诉状中称:在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时,其正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后又草率地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

离婚后经过反复冷静的思考,认为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李某应另行支付原告15万元作为房子的折价款。

被告辩称: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因此不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请求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这一司法解释给出了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定条件:一、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依据这一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因为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导致小张在租赁期内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案情分析1. 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在该租赁合同中,被告公司规定了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小张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或者违反其他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且违约金金额将会高达总租金金额的50%以上。

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规定。

2. 小张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上述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在小张提前退租后,被告公司收取了高额的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

因此,小张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为违约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该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公平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

2. 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不公平条款,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如果消费者因为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显失公平的案例

显失公平的案例

显失公平的案例显失公平的案例:1. 学校选拔领导班子成员时,只重视学术成就,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能力,导致一些优秀的学生因为缺乏学术成绩而被排除在选拔范围之外。

这样的选拔方式显然对于那些在其他方面有出色表现的学生是不公平的。

2. 在职场晋升过程中,某些员工由于与上级关系密切或其他非业绩因素而被提拔,而其他员工尽管业绩优秀却无法得到同等机会。

这种情况下,晋升制度显然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3. 体育比赛中,某些参赛选手因为家庭背景或其他原因而得到更多的资源和支持,从而在比赛中占据一定的优势。

这种情况下,比赛的公平性受到了质疑。

4. 在司法系统中,有些富有的被告能够雇佣顶级律师团队,从而在庭审中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而一些贫困的被告则无法享受到同等的法律援助。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受到了质疑。

5. 在某些国家的选举中,政府倾向于收紧选民注册的条件,以削弱某些社群的选民权益,从而影响选举结果。

这样的情况显然违背了选举的公平原则。

6. 在某些公司的薪酬体系中,男性员工往往比女性员工获得更高的薪资,即使他们在职责和工作表现方面是一样的。

这种性别薪酬差距显然是不公平的。

7. 在学校教育中,某些学校资源丰富,拥有先进的设施和师资力量,而一些贫困地区的学校则面临着资源匮乏的问题。

这样的差异导致了教育的不公平现象。

8. 在某些国家的选举中,政府通过操纵选区划分来影响选举结果,从而使得一些政党在选举中占据不公平的优势。

这种选举制度的失公平性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9. 在体育赛事中,某些选手或团队因为在商业和媒体上的影响力而获得更多的赞助和资源支持,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

这样的情况下,比赛的公平性受到了质疑。

10. 在某些国家的就业市场中,年龄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年长的求职者往往因为年龄而被拒绝聘用,尽管他们在经验和能力方面与年轻人并不相上下。

这种对年龄的歧视显然违背了公平就业的原则。

以上是十个显失公平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不同领域的公平问题,从选拔选拔、晋升、比赛、司法、选举、薪酬、教育、选区划分、体育赛事到就业市场等方面。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在我国的法庭上,显失公平的案例并不少见。

以下是其中一个显失公平案例的描述:此案发生在某地法院,被告是一名年轻的男子,被指控犯有盗窃罪。

据原告称,被告在一家商场中盗窃了一部手机。

然而,原告提出的证据仅仅是商场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了一名头戴帽子的人在商场某个角落里似乎在偷窃。

而这段视频并未能清晰地显示被告的脸部特征,也没有证明手机是被告盗窃的。

被告否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他表示,在事发当天,他只是去商场购物,并没有任何盗窃行为。

被告还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购物小票等证据来支持他的辩护。

然而,在此案中,法官并未充分考虑被告的辩护意见和提供的证据。

相反,法官似乎倾向于相信原告的指控,只是因为原告提交了一段不够清晰的监控视频,而没有深入调查案件。

此外,法官也没有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而只是片面地相信了原告的指控。

最终,被告被判定有罪,被判处了刑罚。

这个案例明显违反了公正审判的原则,对被告来说是一种显失公平的待遇。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充分考虑被告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也没有要求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相反,法官基于不充分的证据就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对被告的权益进行了损害。

这种显失公平的案例对社会的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人们对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产生了怀疑,导致对法院判决的不满和质疑。

这也给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带来了隐患,无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的显失公平现象发生,我们应该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案件的审理能力和公正判断能力。

同时,需要改善司法系统的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充分审理并采纳所有相关证据,避免出现片面和不公正的判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真正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3篇)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合同关系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

然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均衡等原因,可能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入手,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1. 合同变更当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时,受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应使双方的利益趋于平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合同撤销受害方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应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 赔偿损失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不仅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还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名誉恢复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三、应对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的策略1. 强化合同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因不了解合同条款而遭受损失。

2. 公平协商,维护自身权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协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发现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3. 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救济当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时,受害方应依法维权,寻求法律救济。

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变更、撤销合同,并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4. 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打击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显失公平行为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篇一:显失公平合同案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裁判要旨]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宗旨应在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合同正义,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诚信守约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任意违约的现象。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成。

2004年8月19日,张春成与青岛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由张春成将其本人挂牌竞买的项目土地整体转让给该置业公司,双方约定税后净价人民币850万元整,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亦有明确约定。

依据上述合同,张春成将项目土地交付该置业公司实际使用,由该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至项目峻工。

后经银行同意,张春成用该土地使用权为该置业公司办理了贷款抵押担保。

期间,置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经张春成同意由大昌地产公司承继。

大昌地产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就尚欠余款虽多次书面承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始终不予履行。

2005年12月29日,张春成(甲方)与大昌地产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督促乙方及时还款,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开具收款。

1、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不能全部偿还所欠甲方311万元人民币,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的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立即生效(所欠土地转让款311万元转为购房款)。

2、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在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约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废。

3、甲乙保证在购房合同签订及协议签订的同时,办理公证签名等手续,顺利办理土地过户的手续,否则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和本协议同时作废。

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显失公平案例分析2006年7月6日,郭力花费750元从河南省连邦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生产的winxp软件一套。

在使用软件安装相关系统时,郭力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列举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

郭力认为:在电脑上打开光盘进行安装时才发现这两个协议。

仔细阅读之后,发现这两个协议多处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

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在开头就规定了“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他认为这项条款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一致的原则,是霸王条款,决定起诉销售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微软公司。

2006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将于200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

在微软“霸王条款”案的多方取证过程中,郭力又发现这些限制性使用条件,不仅限制了原告作为软件权利人对软件的使用,而且微软在生产、出售该软件时,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任何合理形式告知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民事欺诈。

他决定再次起诉河南省连邦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微软公司。

郭力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就其销售Microsoft软件时隐瞒相关产品使用限制信息的欺诈行为,对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双倍退赔原告购买Microsoft软件的购货款15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微软公司的做法显失公平,美国的法律与判例都强调,吸收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地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中,并强调用小字体印刷的条款必须使人看得清楚。

该案件中,微软不仅没用文书表明协议,协议中还有很多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能在购买了其产品后才看得到其中的协议,若要使用该产品就必须同意协议,这种行为明显是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条款中有很多都是显失公平的,协议中的显失公平条款应不成立。

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1.就业歧视案例在招聘过程中,如果一些雇主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年龄歧视一些申请人,这就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

举例来说,一些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女性申请者必须是单身,并且年龄不能超过30岁,这样的条件就是违反显失公平原则的。

2.政府福利分配案例政府通常会提供各种福利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

然而,如果政府在分配福利时偏袒一些人群,或者忽视了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这就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

例如,一些政府将全部福利资源都投放到市中心区域,而忽略了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这样的做法就是不公平的。

3.教育资源分配案例在教育领域,如果一些学校只接受富有家庭的学生,而拒绝了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这就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

一个公平的教育系统应该给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机会来接受教育。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每个学生才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

4.全球贸易不公平案例在全球经济中,一些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如关税壁垒、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使得发展中国家无法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

这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公平的影响。

5.公共决策不公平案例在公共决策中,如果政府或决策者只考虑了少数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就违反了显失公平原则。

例如,一些地区政府决定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以方便一小部分人的交通需求,而忽视了大多数人对更好的教育或医疗资源的需求,这样的决策是不公平的。

在这些案例中,显失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对待人们应该公平、公正和诚实。

通过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为每个人提供公正的机会和资源。

显失公平经典案例

显失公平经典案例

显失公平经典案例显失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某些人或者一些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他们在经济上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种不公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政策、法律、经济、文化等。

下面,我将为您讲述一个显失公平的经典案例。

案例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曾发生过一起名为“汽油泵案例”的显失公平事件。

当时,美国许多加油站因为担心亚洲市场竞争,故意提高汽油价格。

这种情况导致美国消费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许多人不得不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非购买私家车。

事件经过: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了“滞涨”状态,汽油价格成为了家庭开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由于担心亚洲市场的竞争,美国许多加油站故意提高了汽油价格。

许多消费者抗议称,他们无法承受这样的高价。

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议员Gas瑶瑶Hill愤怒地揭露了加油站的“不公平行为”。

她表示,这些加油站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故意将汽油价格提高,从而让消费者承受巨大的压力。

她呼吁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介入调查,并对这些加油站进行处罚。

事件影响:在Gas瑶瑶Hill的呼吁下,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

最终,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发现了加油站的“不公平行为”,并对此进行了处罚。

这起事件使得美国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使得世人对显失公平的现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结论:显失公平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某些人或者一些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他们在经济上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这种不公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包括政策、法律、经济、文化等。

在Gas瑶瑶Hill的呼吁下,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加油站的“不公平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此进行了处罚。

这起事件使得美国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使得世人对显失公平的现象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栽判文拂显失公平的案例

栽判文拂显失公平的案例

栽判文拂显失公平的案例栽判文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偏袒一方或者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符合标题要求的案例:1.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法官在判决中偏袒了小红一方。

尽管证据显示小红的过错更大,但法官却认定小明全责,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2. 案例二:某公司的老板与员工发生了劳动纠纷,但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老板一方。

法官忽略了员工的劳动权益,判决结果使得员工处境不公平。

3. 案例三:在一起离婚案中,法官对妻子一方持有偏见。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双方的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导致判决结果偏向了丈夫一方。

4. 案例四:一名学生被学校开除,但法官在判决中忽略了学生的辩护意见,只听取了学校的陈述。

这种不公平的判决导致了学生的权益受损。

5. 案例五: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被告一方。

法官忽略了证人的证言和其他关键证据,导致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6. 案例六:在一起土地纠纷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土地开发商一方。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农民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农民不公平。

7. 案例七: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大公司一方。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小公司或个人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弱势一方不公平。

8. 案例八:在一起财产继承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某个继承人。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他继承人不公平。

9. 案例九:在一起商业竞争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一方商家。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其他商家的利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其他商家不公平。

10. 案例十:在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明显偏袒了被告一方。

法官未能公正地考虑原告的权益,导致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公平。

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发生的栽判文案例,法官在判决中偏袒一方或者违背公平原则,导致判决结果对另一方不公平。

这些案例的存在凸显了司法审判中的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和维护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经典案例

显失公平经典案例

显失公平经典案例公平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案例揭示了显失公平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经典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性别歧视问题性别歧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在法律上反对性别歧视,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被忽视的不公平现象。

首先,女性在职场上往往受到更多的歧视。

他们可能会面临工资不平等、晋升机会少以及被迫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问题。

这种不公平对于女性的职业发展和自我价值有着显著的负面影响。

其次,在家庭中,女性也承担着更多的家务劳动和照顾子女的责任。

这使得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必须做出更多的选择,有时不得不放弃事业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保护和公众教育。

首先,应该加强对性别歧视的法律监管,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公平和正义。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性别平等的宣传和教育,改变人们的观念和态度,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

案例二:贫富差距问题贫富差距是社会不公平的体现之一,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尤为明显。

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狭隘的发展机会、财富不均等问题。

首先,一些发展中国家中存在严重的贫困问题。

一部分人无法获得基本的教育、医疗和就业机会,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富裕的人群拥有巨额财富和社会资源,导致贫富分化加剧。

其次,全球化进程中,一些跨国公司通过剥削低工资国家的劳动力资源,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剥削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得低收入人群陷入更加困境。

解决贫富差距问题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全社会的努力。

首先,政府应该实施更加公平的税收政策,减少贫富差距。

其次,应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在基本保障上做到普惠化。

此外,国际社会也应该加强合作,遏制跨国公司的剥削行为,保护低工资国家的劳动力权益。

结论以上两个案例只是现实生活中显失公平的冰山一角。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法律保护和公众教育,同时需要政府的参与和全社会的努力。

国际商法关于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1)

国际商法关于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1)

美国法中关于显失公平原则的案例分析案例原告:韩国某贸易株式会社被告:中国某省矿产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1994年10月1日订立购销60吨钼铁合同一份。

合同规定:货物每千克为9.4美元;采用FOB方式交货;交货地点为中国天津港;交货时间为1995年1月底以前。

1995年1月10日,被告给原告发函,要求发货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开出信用证,原告于同年1月20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天津为韩国釜山,价格条件由FOB改为CIF”。

被告收到函后,认为原告的要求不合理。

恰逢此时钼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2月10日回电提出:“同意FOB天津改为CIF釜山,每千克铂铁应为26.5美元”。

原告于2月15日复函,提出“维持FOB天津不变,交货时间为1995年3月底以前”。

被告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钼铁价格急剧上涨,而原告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3月底以前交货。

”以后,钼铁价格在同年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1日涨至32美元,3月30日涨至34美元,此后一直维持在34美元不变。

原告因多次催促被告交货未果,遂于1995年10月10日提起仲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分析我认为,讨论本案,首先应当看到,原告、被告双方于1994年10月1日订立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质量、价格、交货方式、地点、时间,合同内容是完整的。

在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关于显失公平问题:本案中,合同标的钼铁的价格自1995年1月底开始急剧上涨,2月25日涨至每千克30美元,3月1日涨至32美元,3月底已达34美元并于此后一直居高不下。

如果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规定的每千克9.4美元的价格履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其特点是:第一,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

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

显失公平原则案例分析14国贸1班1410921127 李倩案例:今年9月5日上午,在南昌一家木材加工厂打工的张某正在车间机器旁边锯木材,一不小心,张某的左手被机器轧伤,加工厂老板杨某闻讯赶到车间并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张某的一切医疗费用全部都由杨某承担。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出院了,并且和杨某达成一纸协议,大致内容为:张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已由杨某全部承担,杨某再一次性赔偿张某2500元钱,今后此事就与杨某没有关系。

张某看了协议之后,表示还算满意,于是就在协议上签了字。

张某回到家,把自己和杨某签协议的事情告诉了家里人,家人听完觉得杨某一次性付的2500元钱太少了,万一以后张某手伤复发是要很多费用治疗的,于是叫张某再去找杨某重签协议,张某觉得不碍事,就没有去找杨某。

但是不久,张某左手真的感到非常不适,随后一段时间,被机器轧伤的手伤情日益加重,便又到医院治疗,花了不少医疗费,而杨某一次性付的2500元钱则远远不够。

于是,张某出院后到司法鉴定中心作了法医鉴定,结论是构成重伤,属于六级伤残。

张某拿着鉴定找到杨某,要求增加赔偿费,但被杨某拒绝。

张某遂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赔偿后续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35000元。

分析:公平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等值性,要符合等价有偿的交易规则。

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或迫于对方的某种优势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

这是一种违背了公平原的行为。

本案例具备了显失公平的四个特点:1.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张某作为受雇佣者,在工作时间受了工伤,本应全部费用由其老板承担,虽张某前期治疗费用由其老板承担,并有2500元赔偿,但张某的实际损害并不止2500元,所以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2.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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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

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

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

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

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张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赵某欺骗了自己,于是通过多方渠道要求赵某退回铜盆。

但是赵某以双方自愿买卖铜盆、不存在欺骗为理由,拒绝张某的请求。

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赵某返还铜盆。

试问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并且显失公平系张某缺乏交易经验所致。

因此,张某可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而买卖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张某有权请求赵某返还财产。

可见,福州seo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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