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合同法》中有规定,若订立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话,那么此时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但是实践中需要对显示公平合同先做出司法认定才行。
究竟该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一、合同的基本要求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任何合同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利用对方的不知情、不专业或者急迫状态,导致合同条款严重偏向于一方,使得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义务或损失。
具体表现为:1. 合同条款明显倾向于一方,使对方承担过重的义务或风险。
2. 合同条件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对方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利益。
3.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极不均衡,一方享有过多权利而不承担相应义务。
4. 合同的履行条件对一方过于苛刻,超出了正常的商业惯例和行业标准。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案例分析例如,甲方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乙方是一位个体工程承包商。
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利用乙方对专业知识的缺乏,将工程质量标准设定得过高,同时对违约责任的赔偿金设定了巨额罚金,这可能导致乙方在无法预见的情况下承担过重的责任。
如果这种不平等的条款导致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极大的经济压力或损失,那么这份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调整,以恢复合同的公平性。
五、预防措施为了避免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民法典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 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3. 保持谨慎态度,不要轻易接受对方的格式条款或不合理要求。
4. 在合同谈判中,尽量争取平等的地位,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要了解什么是合同中的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通常指的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一方过于有利,而对另一方极为不利,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可能是因为强势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使得弱势方不得不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在工程合同中,显失公平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付款条件:如果合同规定了对某一方极为不利的付款条件,比如过长的付款周期或者过高的预付款要求,这可能构成显失公平。
2. 工期要求:不合理的工期压缩,对于施工方来说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或工程质量下降,若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则可能是不公平的。
3. 违约责任:当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过于苛刻,例如过高的违约金或者不合理的赔偿责任,可能会造成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4. 变更和解除条款:如果合同中关于变更、终止条款设置得过于苛刻,使得一方几乎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退出合同,这也是不公平的表现。
5. 风险分配:合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如果所有或绝大部分风险都由一方承担,而不考虑实际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同样可能被认为是显失公平。
为了认定一个工程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可以参照以下认定范本:【认定范本】甲方(以下简称为“委托方”):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为“承包方”):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的执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条款审查双方应共同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其合理性、平等性及合法性。
如有任何一方认为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协商。
三、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是否存在强制性条款,导致一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2. 条款是否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3. 是否存在对一方明显不利的经济负担;4. 风险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将所有风险单方面强加给一方的情况;5. 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
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
在这些纠纷中,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导致合同内容严重失衡,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合同。
这种合同往往违反了公平原则,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从而给弱势一方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二、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表现形式1. 合同条款不平等:在一些建筑工程合同中,甲方(业主或发包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出对乙方(施工方)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如过高的违约金、苛刻的质量要求等。
2. 合同订立程序不规范: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甲方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不公开招标、不透明报价等,使得乙方在未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合同。
3. 合同履行过程中权益受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变更合同内容等,导致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不合理:在一些合同中,甲方在解除合同时设置高额违约金,或者在违约情况下不承担相应责任,使乙方遭受损失。
三、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赔偿责任:如果显失公平的合同给乙方造成了损失,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行政处罚:如果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如未公开招标、不正当竞争等,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防范显失公平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甲方和乙方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从显失公平的表述可知,只有在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时才可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
2、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
显失公平属意思表示不自由的一种情形,如果利益受损方不存在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等情形,其能够认识到利益失衡且不存在被迫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形,则应视为其愿意接受这种交易结果,法律自然没有予以介入的必要。
3、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
即合同订立时,获利方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恶意倾向。
如果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4、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导致利益失衡,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司法介入干涉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个最⾼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仅⽤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额相差达30倍,⾦额上差异显⽽易见,但最终最⾼院认定涉案的《⽟⽯冲抵借款费⽤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持当事⼈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公司作为开采、加⼯、销售⽟⽯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进⾏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进⾏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约定⽟⽯价格,符合⽟⽯交易的惯例;4、⽟⽯折价约定与双⽅在2014年9⽉28⽇《⽟⽯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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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
这个时候自然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能知道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那么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呢?其实,我们之所以想要确定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显失公平,也不过是想知道该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罢了。
那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房屋买卖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信息不对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平等。
如果有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而另一方没有获得同样的机会或渠道获取这些信息,就可能导致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 价格不公正:房屋的定价是否公正合理。
如果买家或卖家设置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就可能导致买卖双方陷入利益失衡的状态。
3. 强迫或操纵: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强迫、威胁或操纵行为。
如果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或价格,就容易使交易失去公平性。
4. 合同条款不公平: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偏袒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存在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不平等的议价能力,就可能使交易缺乏公平性。
5. 第三方干预: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第三方的干预,干扰了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和公平竞争的机会。
例如,有人恶意传播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干扰了交易的平等性。
总的来说,房屋买卖显失公平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公正对待的程度。
以上所述只是一些可能的认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果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2. 重大利益受损:如果协议导致一方在重大利益上受损,且这种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合理补偿,也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3. 无正当理由:如果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对比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的金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可能被认定为该协议显失公平。
4. 劳动者权利在价值评价上优于合同自由的价值:在判断离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时,通常还要看诉请所涉劳动者的权利在价值评价上是否优于合同自由的价值。
例如,工伤待遇的补偿涉及劳动者健康权的保护,在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时一般就从宽掌握。
5. 程序不公:如果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的情况,例如一方被忽悠或被迫签署,也可能导致协议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断。
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被忽悠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该协议显失公平,建议您寻求法律援助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劳动合同协议书显失公平
劳动合同协议书显失公平
在职场中,劳动合同是保障雇员与雇主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是平等公正的。
有些合同因为某些条款的设置,可能会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
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虚构的范本来探讨这一问题。
我们来定义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这样的合同往往包含对一方极为不利的条款,或者明显偏向另一方的利益,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失衡。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分析这种情形。
假设有一份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加班,且不提供任何加班补偿。
该合同还规定员工若未能完成由雇主单方面设定的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合同条款对员工的不公平。
无条件的加班要求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个人时间,而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偿则进一步加剧了不平等。
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和高额罚款的规定,无疑给员工带来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经济负担,这显然不符合合理公正的原则。
面对这样的劳动合同,员工应该如何应对呢?员工应当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员工应尝试与雇主进行沟通,争取修改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如果雇主坚持不修改这些条款,员工可能需要考虑是否愿意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甚至可以选择不签署这样的合同,并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工作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也可能导致雇主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雇主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也应考虑到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企业形象。
解除合同协议书显失公平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一份《____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解除合同,并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解除1. 由于甲方存在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
二、显失公平的认定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交付货物;(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2. 乙方认为,甲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乙方遭受了重大损失,合同履行已显失公平。
三、解除合同的补偿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_____%。
2. 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购买货物的实际支出;(2)乙方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3. 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款后,乙方放弃对甲方其他违约行为的追究。
四、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项1.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归还货物;(2)结算货款;(3)退还保证金等。
2. 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处理合同解除后可能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简单来说,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对一方极为不利,而对另一方则极为有利,以至于该条款在实施时会导致明显的不平等。
例如,如果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承包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索赔,即使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情况,这样的条款就可能被认为是显失公平的。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1. 平等协商: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每一条款都能得到双方的认可。
2. 明确风险分配: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种风险的承担方。
例如,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明确哪一方负责承担损失,而不是一概而论。
3. 合理设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当与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
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都可能被视为不公平。
4. 保障知情权:双方应当有权了解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进度安排等。
信息的透明是保证合同公平的基础。
5. 提供变更和解除机制:合同应当包含变更和解除的条款,以便在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而不是让一方承受不合理的损失。
6. 法律咨询: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最好能够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合同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
7. 案例参考:可以参考已有的典型案例,了解法院如何处理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以此为依据调整自己的合同内容。
8. 监督和救济途径:合同应当提供监督执行的机制,以及在发现显失公平条款时的救济途径。
这样可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能力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合同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本文将从显失公平的概念入手,探讨其法律后果。
二、显失公平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概念显失公平,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无经验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2. 构成要件(1)存在不公平现象。
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如权利义务不对等、价格明显不合理等。
(2)一方当事人具有优势地位。
具有优势地位的当事人通常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经济实力或专业知识。
(3)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往往缺乏经验、信息不对称或谈判能力较弱。
(4)不公平现象与不利地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不公平现象是导致不利地位的原因。
三、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1. 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无经验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可以判决变更合同,使合同趋于公平。
3. 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合同显失公平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存在显失公平,可以判决赔偿损失。
4. 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行使权利在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或禁止当事人行使某些权利,以维护合同公平。
5.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当事⼈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的使当事⼈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
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那么如何认定合同显失标准呢?以下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有关信息。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双⽅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当事⼈利⽤优势或利⽤对⽅没有经验⽽损害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之间的利益不平衡。
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权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损失,⽽另⼀⽅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的利益。
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的⾃主⾃愿。
(2)主观要件,即⼀⽅当事⼈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另⼀⽅当事⼈的草率、⽆经验等订⽴了合同。
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在审理有关当事⼈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的纠纷时,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按照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认定。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自身权益的重视,劳动合同成为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雇主或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利益损失甚至心理困扰。
这种行为被称为“忽悠签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认定标准。
要认定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需要考虑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
一个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解除的原因、赔偿标准等。
如果协议中存在模糊不清的条款,或者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剥夺了对方的权利,这就可能是忽悠签的表现。
要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如果雇主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手段解除合同,就可能构成忽悠签。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劳动者足够的时间和赔偿,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要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合理。
一些雇主可能出于个人或公司的私利,采取不正当手段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性损失。
如果能够证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经济或业务原因,那么即使解除方式和程序存在问题,也不一定构成忽悠签。
要认定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显失公平,需要从协议内容、方式和程序、动机和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不合理或违法行为时,才能够判定该协议为忽悠签,从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希望雇主和劳动者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相待,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段已达600字】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案例,其中不乏一些涉及到忽悠签的情况。
忽悠签的危害不仅在于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打击了劳动者的信心和尊严。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简述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
显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不公平条款或者不公平行为,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损害。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实质不公平:合同中的条款或者行为明显偏向一方,使得对方处于劣势地位,损害其合法权益。
例如,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一方拥有过大的权利或者优先权。
2. 弱势地位:被损害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例如,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或者信息不对等。
3. 强制性: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是强制性的,被损害的一方没有真正的选择权或者议价能力。
例如,在某些行业中,合同标准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关系。
4. 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违反了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
例如,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揭示信息不足、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总之,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条件是指合同中明显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或者行为,且损害了被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损害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选择或者改变这些不公平条款或者行为。
显失公平条款如何认定和变更
显失公平条款如何认定和变更当事⼈签订合同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显失公平条款的出现,那么显失公平条款如何认定和变更?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显失公平条款如何认定和变更⼀⽅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的条件:1、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当事⼈利⽤了优势地位或利⽤了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般的社会观念⾓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为⼈完全能够理解⾏为的内容并预见到⾏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显失公平条款的变更在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机械地依照契约⾃由原则要求利益将受损⼀⽅当事⼈履⾏合同,事实上违背了合同当事⼈的真意,是对作为契约⾃由原则核⼼的意思⾃治的违背,从⽽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契约⾃由原则。
因此,在此情况下,权衡双⽅当事⼈的利益,对形式上的合同⾃由加以适当限制,允许利益受损⼀⽅变更或解除合同,能确保实质的合同⾃由,从⽽保障公平,这也就是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项基本原则的意义或精神实质之所在。
《民法典》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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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显失公平的认定
▲民法典施⾏后显失公平的认定阅读提⽰:构成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主客观两个要件,客观要件上双⽅合同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严重违反契约公平原则;主观要件上⼀⽅阅读提⽰:当事⼈利⽤其优势地位、乘⼈之危或者利⽤对⽅的轻率和缺乏经验。
近期,连续接到两例关于显失公平如何认定的法律咨询。
对于显失公平,民法通说认为,指⼀⽅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法典》第⼀百五⼗⼀条规定:⼀⽅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观要件(1)双⽅当事⼈的利益显著失衡。
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等各种要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
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了消除当事⼈应承担的商业风险,⽽是禁⽌或限制⼀⽅当事⼈获得不符合交易规则⽽获取“暴利”。
如果没有达到显著失衡的程度,就不能运⽤显失公平规则撤销该交易。
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还要注意交易规则,要置⾝交易内,以当事⼈的交易场景为标准,⽽不能以法官或仲裁员想象的场景为标准。
(2)必须是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
也就是说,必须以交易的时点为基准点,来判断双⽅的利益是否“显著”失衡,⼀⽅是否获得暴利。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在订⽴合同时,⼀⽅具有利⽤优势或利⽤对⽅轻率、⽆经验等⽽与对⽅订⽴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此种主观状态,表明⾏为⼈背离了诚信原则的要求。
主观要件的典型情况如下:(1)利⽤对⽅处于危困状态。
这种情形⼀般是指利⽤受损害⽅因陷⼊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急需⾦钱或有其他急需的状态。
(2)利⽤对⽅缺乏判断能⼒。
所谓缺乏判断能⼒,主要是指⽋缺⼀般的⽣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如⾦融机构的从业⼈员向⽂化⽔平较低的⽼年⼈兜售风险较⾼的理财产品。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这意味着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的过程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在法律上,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那么,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首先,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占据了显
著的优势地位。
这种优势地位可能来自于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市场地位、专业知识或者其他方面的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不利的位置。
其次,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合同的内容或者签订过程存在不公平的
情况。
这可能表现为合同条款的不合理性、不清晰性或者不平衡性,或者是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误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合同的不公平性,使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最后,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还包括一方当事人因为受到不公平对待而遭受
了损失。
这种损失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能是其他方面的损失,比如声誉损害或者精神上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者要求修正合同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当事人占据显著的优势地位、合
同的内容或者签订过程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以及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方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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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
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
《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
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
”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
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
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
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 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
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
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
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在订立合同时各方为追求各自利益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偏差等因素破坏了订立合同的基础即公平原则,导致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受损。
该案例并不是一个个案,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该案例涉及了关于合同公平原则中的显失公平问题。
对此问题的分析,需要从法律有关规定来看。
合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所以,合同条款的订立与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都应该本着公平的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的原则进行;订立合同时应兼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担风险,避免利益或者风险一边倒的问题出现;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相关的重要条款以避免造成对方的不知情或者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时,合同的约束力是对双方而言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在解决争端时应体现公平的精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为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显失公平的建立始于《民法通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第72条也做出了有关的规定。
而在《合同法》第54条中同样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一般地,显失公平合同主要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或者对方毫无经验而签订的合同。
其特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在订立时不公平的事实就已经发生了;这种不平等关系比较明显;该类合同主要是指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就无所谓公平与否。
只有同时满足符合这三个特征时,合同才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判定条件。
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利益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
这是一个量的分析。
对于工程合同,主要表现在合同价款明显低于成本价,即一方的利益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
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然而在变幻莫测的建筑市场中,由于所受的影响因素繁多,因而市场行情常常容易引起变化,盈亏赚赔是自然规律,但若是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未预料到的风险因素,如物价上涨所导致的亏损就不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所以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能够勇于和敢于承担市场风险。
二是利益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或者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被对方利用该弱点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主观上的分析,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关键。
在所谓的由买方主导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地位上的劣势不能一概地认为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使得整份合同显失公平,否则将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
另外,判断利益受损方是否是被对方利用或者是在被动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将是判断显失公平是否成立的难点。
它应当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情势变更相区别。
以上两点是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判定条件,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要对两者进行度的把握。
只有遵守市场规律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判定问题。
本案例中,一审认定双方的合同违反了公平等价的原则属于显失公平范畴的主要原因是过
于追求合同结果的表象即双方的利益关系。
但是却忽略了造成承包商B公司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并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出现的,而且利益受损方B公司并未能证明自身是在缺乏经验或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并被对方利用而签订该合同的。
所以,可以看出一方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就形成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
本案例也是一个涉及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区别的典型案例。
本案二审认定两家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范畴,而是商业风险问题。
主要依据是,一方面两家公司合同的签订并不是基于发包商
A公司是利用其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即所谓的“霸道主义”等手段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且还在于B公司自身对整个工程的把握不准确,特别是投标前期时对工程的分析与把握。
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问题,若仅仅从字面上的意思或者将该问题作为获利的手段来理解将会扭曲整套合同原则在法律大环境下的效力。
如何来防范此类问题呢?该案例中B公司实际是风险识别与防范上的失败,如对市场原材料价格风险的评估不足等等。
这也告诫了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发包商,风险的出现不应局限地归为某一方的责任,而是应该尽早地识别各风险因素以及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地对风险进行分担,这样才是合理获益的正确渠道。
因为建筑工程一般投资大、时间跨度较长,风险的分担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标报价、项目实施,直至最终的争议解决。
而合理地分配
风险,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的原则,是任何一份合同的基本目标。
例如FIDIC
合同一直本着“将每一个风险都分配给能够更容易控制它、承受它、处理它的一方”的风险分担原则。
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以及发包商与承包商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在条款的制定与风险分担机制上做出了不同的约定,这均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保证了双方的风险收益,真实地反映了风险与收益成正比。
本案启示
对于工程的发包商与承包商来说,均不应该将公平原则作为利益的代价,而应将它作为自己利益的维护方式。
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公平原则的本质是一种价值观的体现,是对个人、团体、组织、国家利益的保护。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建立相应的经济关系以谋求各自的利益。
对于弱势一方,公平原则是其权益的保证,而对于优势一方,公平原则则是其权益的保持,然而这只有在双方将该原则运用得当的情况下才发生的。
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的公平原则不仅要重视形式上的公平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还应该是实质上的平等,即实际利益的平衡。
这符合人们对社会物质发展水平的需要。
形式上的公平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平原则的概念化、法律化;而实质上的公平是公平原则的最终要求,也是公平原则的物质化、可视化。
只有充分保证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及利益上的平衡才能实现合同顺利的履行。
所谓原则上的让步,只能带来表面的利益,同时也是一个陷阱。
对于承包商做出了让步,虽然得到了项目,随之带来的是某些权利与利益的丧失;而对于发
包人来说,虽然表面上获得了成本的降低,但一旦承包商无法承担这种让步带来的风险势必会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费用造成不利的影响。
让步是双方合作必要的条件,但让步的关键是合理与对等,而且这种让步应该是建立在一方虽处于劣势却不受压迫或者没有因无相关经验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建筑工程中合同的纠纷中大多是来自价格的公平问题,这也是公平原则物化的一个体现。
利益是双方关注的重点,也是确定其公平性的难点。
一般地,判断合同价款是否公平常用成本价来衡量,然而成本价的确定方法却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寻求一个科学的方法还有待商榷。
因此对利益或者合同价款判定公平与否给法律的裁决带来很大的灵活性。
所以为达到满意的公平,还需要合同双方的观点尽量达到一致,保持一种双赢的心态,那么自然公平的理念也就会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