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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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怎样判定
在买方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许多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在合同订立时做出有损公平原则的让步,但在随后的合同履行中却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因此,工程合同显失公平和公平原则的运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案例说明
2001年3月,A公司为建厂房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须知》中明确了工程范围为:“依据工程图说完成工程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设备、安全设施、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且报价由各施工单位公平竞争,最后得标单位标价即为工程总造价。本工程完工后若无增减项目,不另行决算。”各投标方进行了投标报价,其中B公司的投标价为:土建工程12188221元,安装工程3969817元,合计16158038元。B施工单位为获得该施工任务,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愿将自己的投标报价压低至1250万元。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B公司以1250万元承包A公司的厂房土建和安装工程。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B 公司发现该合同价格低于成本价,且在A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又抬高了价格的情况下,于是向A公司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双发各执己见,2001年12月4日,B公司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补偿工程价款2567575元。
该案件的审理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一审认为双方的合同条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补偿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依法应予以支持。工程其余部分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遂判决:撤销B公司与A公司于2001
年4月25日签订的合约书中关于合同价款1250元条款,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与成本价之间差额2567575元,其余部分工程造价按实结算。而二审认为《合约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不构成显失公平,B公司面临的风险应视为商业风险。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在订立合同时各方为追求各自利益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有所偏差等因素破坏了订立合同的基础即公平原则,导致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利益受损。该案例并不是一个个案,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案例涉及了关于合同公平原则中的显失公平问题。对此问题的分析,需要从法律有关规定来看。
合同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合同条款的订立与履行以及纠纷的解决都应该本着公平的精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公平原则还体现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公平的原则进行;订立合同时应兼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担风险,避免利益或者风险一边倒的问题出现;制定合同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并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相关的重要条款以避免造成对方的不知情或者缺乏经验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履行时,合同的约束力是对双方而言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在解决争端时应体现公平的精神。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为公平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当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显失公平的建立始于《民法通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第72条也做出了有关的规定。而在《合同法》第54条中同样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般地,显失公平合同主要是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地位或经济上的优势或者对方毫无经验而签订的合同。其特征包括三个方面:合同在订立时不公平的事实就已经发生了;这种不平等关系比较明显;该类合同主要是指有偿合同,对于无偿合同就无所谓公平与否。只有同时满足符合这三个特征时,合同才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判定条件。一是在合同订立时双方的利益关系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等。这是一个量的分析。对于工程合同,主要表现在合同价款明显低于成本价,即一方的利益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所保护的范围。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然而在变幻莫测的建筑市场中,由于所受的影响因素繁多,因而市场行情常常容易引起变化,盈亏赚赔是自然规律,但若是在合同订立之后由于未预料到的风险因素,如物价上涨所导致的亏损就不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所以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能够勇于和敢于承担市场风险。二是利益受损方是在缺乏经验或者处于不利地位,并且被对方利用该弱点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这是一个主观上的分析,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的关键。在所谓的由买方主导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地位上的劣势不能一概地认为自己处于不利地位而使得整份合同显失公平,否则将扩大了显失公平的适用范围。另外,判断利益受损方是否是被对方利用或者是在被动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将是判断显失公平是否成立的难点。它应当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情势变更相区别。
以上两点是工程合同显失公平的主要判定条件,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要对两者进行度的把握。只有遵守市场规律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地判定问题。本案例中,一审认定双方的合同违反了公平等价的原则属于显失公平范畴的主要原因是过
于追求合同结果的表象即双方的利益关系。但是却忽略了造成承包商B公司处于被动状态的原因并不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出现的,而且利益受损方B公司并未能证明自身是在缺乏经验或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并被对方利用而签订该合同的。所以,可以看出一方利益受损并不意味着就形成显失公平。
工程合同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本案例也是一个涉及显失公平与商业风险区别的典型案例。本案二审认定两家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范畴,而是商业风险问题。主要依据是,一方面两家公司合同的签订并不是基于发包商
A公司是利用其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即所谓的“霸道主义”等手段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主要原因是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且还在于B公司自身对整个工程的把握不准确,特别是投标前期时对工程的分析与把握。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显失公平问题,若仅仅从字面上的意思或者将该问题作为获利的手段来理解将会扭曲整套合同原则在法律大环境下的效力。
如何来防范此类问题呢?该案例中B公司实际是风险识别与防范上的失败,如对市场原材料价格风险的评估不足等等。这也告诫了无论是承包商还是发包商,风险的出现不应局限地归为某一方的责任,而是应该尽早地识别各风险因素以及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地对风险进行分担,这样才是合理获益的正确渠道。因为建筑工程一般投资大、时间跨度较长,风险的分担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标报价、项目实施,直至最终的争议解决。而合理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