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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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注:本表一式两份,填报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填表说明】
1.“服务发生地”栏次,由提供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至(八)款和第(十六)款规定服务的纳税人填写。

2.“服务实际接受方及其机构所在地(国家/地区)”栏次,由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的纳税人填写。

3.“无形资产使用地(国家/地区)”栏次,由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填写。

【表单说明】
无。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海关备案申请表

海关备案申请表
法定计量单位申报数量申报计量单位 Nhomakorabea金额
币制
原产地
1
2
3
4
5
备注
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项目统一编号
项目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名称
企业种类/代码
合营外方
外方国别/代码
投资比例
合同协议号
征免性质/代码
项目批文
立项日期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审批部门/代码
项目性质/代码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币制/代码
用汇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美元)
减免税额度(数量)
计量单位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审批依据
进(出)口标志
征免性质/代码
项目统一编号
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
审批部门/代码
许可证号
合同号
经营单位/代码
成交方式
项目性质
进(出)口岸
货物是否已向海关申报进口
有效日期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法定数量

办理跨境免税办理要求

办理跨境免税办理要求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如下:(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跨境服务接受方(以下称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4.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免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

免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

免税务备案表服务贸易
免税务备案表是一个重要的服务贸易文件,适用于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的声明。

在服务贸易中,免税务备案表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服务内容为鼓励性服务,例如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的服务;
2.提供服务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即境外企业和台港澳地区企业;
3.属于贸易领域,如物流运输、商业中介、保险、金融等领域的服务。

根据免税务备案表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服务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是否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需要对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在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进行备案。

总的来说,免税务备案表是一个服务贸易的重要文件,它能够帮助企业合规运营,降低税务风险和财务成本,同时也能够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支付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需要税务备案表

支付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需要税务备案表

支付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需要税务备案表一、什么是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指的是在中国境内进行进口业务时,所支付的货物海运费用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

二、为什么需要税务备案表在中国进行跨境贸易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

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作为一种跨境支付行为,也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税务备案表是一种记录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支付情况的表格,用于向税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三、税务备案表的内容税务备案表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地址•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 海运费支付信息•海运费支付日期•海运费支付金额(外币)•外币种类•汇率•支付方式(电汇、信用证等)3. 收款人信息•收款人名称•收款人银行账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联系方式4. 报备人信息•报备人姓名•报备人联系方式四、税务备案表的填报和提交流程1. 填报税务备案表企业在支付境内进口外币海运费后,需要填写税务备案表。

填报时需要准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海运费支付信息、收款人信息和报备人信息等内容。

2. 核对信息准确性填报完税务备案表后,企业需要核对所填写信息的准确性。

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备案不通过或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 提交税务备案表核对无误后,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毕的税务备案表提交给当地税务部门。

通常可以选择在线提交或到税务部门窗口提交。

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税务备案表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海运费支付信息的准确性。

5. 备案结果通知税务部门审核完毕后,会将备案结果通知企业。

如果备案通过,企业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进口业务;如果备案未通过,企业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或重新申请。

五、注意事项在填写税务备案表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信息准确性:填写时要确保所填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2.合规性:填写时要遵守相关税务规定,确保所填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跨境会展服务免税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免税政策目的是支持中国企业通过境外会议展览“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然而一方面现有免税备案手续较为复杂,为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并造成一定公共资源耗费;另一方面该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较大漏洞,对于国内从事境外会议展览服务的一系列企业来说,可以较为轻易地利用该项免税政策逃避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由免收增值税向较低增值税率转变。

关键词:跨境会展;免税;营改增现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对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该项减免措施降低了从事境外会议和展览服务的境内公司的税务负担,从而间接减少了境内企业参加境外会议和展览的成本,有助于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特别是近年来,出口企业日趋艰难,迫切需要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境外展览会是企业走出国门,推广品牌,寻找代理和客户,增加贸易出口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减少企业出境参展参会的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是从税收层面推动贸易增长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该项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该项免税政策未能达到其本身良好的意愿,甚至是事与愿违。

本文将逐一论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免税政策及执行方式1、免税政策的规定《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在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第七款第(二)项)。

并在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税务办理流程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税务办理流程

4.2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4.2.1—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名称】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办理材料】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1份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1份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1份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1份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2份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1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的基本信息:
a)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
b)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
c)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财务信息:
a)最近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b)最近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
c)最近一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d)合作公司的报价单或合同等商务文件。

3.服务的相关信息:
a)跨境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b)跨境服务所对应的国际标准行业代码;
c)提供服务所使用的技术或专有软件的说明以及相关购买合同。

4.服务合作伙伴信息:
a)与您合作的境外服务提供商的名称、注册地以及注册号码;
b)与您合作的境外服务提供商与您的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5.银行交易信息:
a)境外服务费用的收款方(通常是您的合作伙伴)的银行账户信息;
b)涉及本次服务支付的相关银行汇款凭证和交易记录;
c)跨境服务费用的分摊比例或计算方式的说明。

6.其他材料:
a)企业申请备案的书面申请;
b)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司章程的证明文件;
c)公司的组织机构图;
d)公司的员工清单及相关学历证书;
e)其他可能需要的附加资料,如特殊备案要求等。

最后,建议申请人在提交资料时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并保留原件以备查验。

同时,请注意及时更新备案资料,如企业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应的修改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附件5: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年月日
注: 1、第2栏“相关产品的认定证书编号”主要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其他减免税产品可不填。

2、第3栏“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指特定行业或产品,如《增值
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3、第4栏“质量检测部门”主要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饲料产品,其他减免税
产品可不填。

4、第5栏“减免税产品文件依据(文号)”主要填写相关减免税产品的文件
及文号,如减免税产品名称为“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其文件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
31
通知》(财税[2001]113号)。

5、第6栏主要是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减免税产品的企业填写,全部是减免税产品的
企业不必填写。

3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办税
(2)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办理→办结
监督投诉方式
1.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纳税服务投诉电话。
备注
报送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纳税人发生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需提供:
(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2)发生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和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以外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报送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报送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3)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还需提供:
(1)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_空白表单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_空白表单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申报日期:年月日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将承担虚假申报、偷(逃)税的法律责任。

2.本表一式一份,由受理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事项。

2.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纳税人名称”: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个人填写纳税人姓名。

4.“税(费)种”:填写办理减免税政策备案相应税(费)种。

5.“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6.“减免项目”:填写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条款、内容。

7.“减免期限起”: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8.“减免期限止”: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终止时间,如无终止时间,无需填写。

9.“附列资料”:填写减免税政策文件或税务机关规定办理本项减免税备案事项所需纳税人提供的附报资料名称。

10.“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名称。

11.“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优惠事项代码及名称。

12.“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的减免项目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方式代码及名称。

13.“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依据纳税人减免项目,并结合申报减免栏次,填写税务机关统一编制的减免申报填报类型代码及名称。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A0659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分类索引】业务部门所得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表单】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A108000)【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行次填报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分国(地区)别逐行填报本表;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应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根据表A108010、表A108020、表A108030的合计金额填报本表第1行。

(二)列次填报1.第1列“国家(地区)”:纳税人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合并到一行填报;纳税人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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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填报单位及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附件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跨境服务名称
接受服务单位名称
接受服务单位机构所在地(国家/地区)
服务发生地
合同名称及编号
合同注明的跨境服务价款或计价标准
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本次提交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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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我承诺此备案表所填内容及备案材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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