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伤风险规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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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风险规避研究

【摘要】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企业与职工对个人权力和责任划分得更加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2011年1月1日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企业运营过程中工伤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对内资和外资企业调研后,开发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工伤风险规避办法,将工伤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点;为企业找出一条自我保护的途径。本文化利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面,以案例说明的方式加以阐释,同时制定出实现工伤成本最小化的实施方略;从而为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提供了实操性极强的方案。

【关键词】工伤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工伤责任险

1.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

1.1工伤认定

企业业应该明确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当工伤发生时,现场人员和直接领导应该立即作好现场记录和人员的救济冶工作,并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应该立即准备上报材料并做好原始事件与数据的采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1。2工伤的赔偿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企业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组织治疗和保险手续办理事宜.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轻伤员工可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重伤员工将一当地工伤等级鉴定部门做工伤等级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当地工伤保险部门将从工伤基金中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伤残员工离职时,企业要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细则见下表,以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试行办法》为列.

2.避免工伤所应采取的措施

2。1科学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各行业都有不同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该规程要具有科学、合理并便于实施的特性,同时,各级领导要认识贯彻并要进行长期培训,以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

2.2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是国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与健康。因而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并作到按时发放.

2。3全面、时时实施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

在加强培训和教育的同时,首先做好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与辅导和老员工的阶段性培训。同时,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发证后,持证上岗。

2。4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检查制度

时时进行安全检查,对所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检查的频率可以因单位而异,安全检查可采取随机抽查与全面检查、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方法,检查后要及时整改、定时复查并及时反馈。

2。5严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要进行认真的调查,做好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不能隐瞒,必须如实报告。查清责任原因和责任人,并根据企业相关规定严格处罚。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地吸取教训,以防事故重复发生。

3.降低工伤成本的途径

3。1参加当地政府的工伤保险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保险的目的是为企业减轻工伤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大幅度增加的压力,同时,制约有些企业逃避工伤责任的不良行为,使职工人人有保障。

3。2参加雇主责任险

工伤保险确实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了福利,但由于企业员工刚刚入职后,员工的个人档案和保险关系往往不能及时调入,有时需要1~3个月才调入。这期间员工和企业都处于无工伤保险保障的情形下,一旦发生工伤,企业负担重、员工正常的工伤待遇和赔偿有一定风险。现在许多企业都采用额外为员工建立一份《雇主责任险》,以保障无工伤保险员工的利益.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的《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死亡赔偿3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赔偿4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费较合理,理赔也快。

3.3参加工伤补充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伤残5~10级,如果员工辞职,企业将向员工支付20~10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30~1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一笔不小的人工成本费,因而一些企业就选择了商业保险中的工伤补充保险,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CIPP的《工伤责任险》就能将这部分费用覆盖。

案例1 BFM外资企业工伤保障措施方略

BFM公司为专用机械设备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员工共计40人。该公司为了降低公司人力成本,规避企业风险,选择了40人的《工伤责任险》,死亡赔偿3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赔偿48个月的本人工资,最高工资总额约250万元人民币,保费约8500人民币。

此外,公司还选择了50万人民币工资总额10人的《雇主责任险》,死亡赔偿3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赔偿48个月的本人工资,保费约2000元人民币.

共50人份的二份保险基本含盖了BFM公司工伤事故发生时所有赔偿款项。公司决定保50人的原因是下一年度有可能新增人员,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公司一年中不再增补新增人员的保费,保费共计10500元,一年内不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1.1。

[2]《工伤保险条例》20111。1.

[3]CIPP中国人民保险《工伤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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