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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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9]9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3

【实施时间】2009-04-0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信息,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60元。

今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到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时,应以25660元为准。

二ΟΟ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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