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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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桂劳社发[2009]92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

(桂劳社发[2009]9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信息,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60元。

今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到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时,应以25660元为准。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桂建标字[2008]5号费率及人工费调整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费率及人工费调整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2008-5-20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2•【字号】桂政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及社会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1998年12月2日桂政发〔1998〕77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任务之一。

1998年5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区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对此,我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在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计划、经贸、财政、劳动、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工作。

在巩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为全面完成1998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各项任务,经研究,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增强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1998年全年工作任务为了保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提高养老、失业保险费收缴率、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等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真正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作出进度安排,采取“倒计时”的工作方法,集中力量狠抓实干,务必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桂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

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桂建标字[2008]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发文单位:广西建设厅][文件号: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一)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1安装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2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费及利润费率表表3市政工程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4(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年~2008年)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年~2008年)_樂樂_新浪博客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与2007年相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了4297元,增长17.2%,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

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0%。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是1978年的40.5倍,年均增长13.6%。

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364元,比上年增长14.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8%;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24元,比上年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5%;2003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40元,比上年增长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2002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422元,比上年增长1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5%;200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2%;2000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71元,比上年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4%;1999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6元,比上年增长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1%;1998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7479元,比上年增长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2%;1997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470元,比上年增长4.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1996年,全国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210元,比上年增长12.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199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5500元,比上中增长21.2%,扣除物价影响,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2.8%;199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4538元,比上年增加l167元,增长34.6%,扣除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平均工资增长7.7%1993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3236元,比上年增长19.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平均工资增长2.8%;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2711元,比上年增长15.9%,1992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为108.6%,比上年上升3.5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6.7%。

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有关业务政策

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有关业务政策

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有关业务政策一、二○○六年七月工资改革政策(详见桂政发[2006]50号)二、工龄认定(一)工龄的概念工龄,即工作年龄的简称。

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我国职工工龄的计算,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和折算工龄3种。

工龄是确定和计发职工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一般称为工作年限。

(二)工龄的计算形式工龄的计算分为一般工龄、连续工龄、折算工龄3种形式。

1、一般工龄也称总工龄,是工作人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或全部来源的时间,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的总时间。

2、连续工龄是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目前,凡是由组织调动的,无论是企业之间的互调,还是由企业调到机关、事业单位,或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都可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可作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能算作连续工龄。

3、折算工龄也称“加算工龄”。

是以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

凡是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损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职工,均按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工龄。

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除可提前退休外,还可享受较高水准的退休保险待遇。

(三)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根据[1955]国秘字245号命令和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含公私合营)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2、集体有所有制人员工龄计算根据[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文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3、精简、退职、离职人员的工龄计算根据[1964]中劳薪字31、484号文规定:工作人员经组织动员精简或批准退、离职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个人原因或自动离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1991〕73号1991年9月18日)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关系到千百万职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我国企业职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以来,我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不断取得进展。

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统筹已在全部市、县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已有多数市县推行。

实践证明,退休费用统筹对缓解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全区统筹。

全区统筹应逐步实施,分步到位。

第一步要求1992年底前实行以地、市为单位的统筹,各地、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第二步由地方统筹过度到全区统筹。

自治区劳动厅要认真搞好调查测算,提出方案,充分论证,争取早日实施。

为过度到全区统筹创造条件,各地、市、县从1992年起,按月将收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50%,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作为自治区养老保险积累金和调剂金。

1991年12月以前积累的和以后留在地、市、县的50%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在没有实行全区统筹前,各地、市县不得和固定工养老保险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广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广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

广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1995-2007年)
桂政发[2001]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2007〕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200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2010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6元/小时;适用地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5.5元/小时;适用地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级市。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4.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

桂建标字[2008]5号

桂建标字[2008]5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各市建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动态管理,缓解目前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偏低的矛盾,降低因材料价格上涨、调整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对管理费和利润的影响,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告》(桂财综[2007]55号)的规定及我区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测算,现将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规定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土建、安装、仿古)、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的定额综合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为33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统称“05年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如下:1、建筑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2、装饰综合工日:一类工36元/工日、二类工41元/工日;3、园林绿化综合工日: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三)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消耗量定额”)的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调整:一类工30元/工日、二类工36元/工日、三类工41元/工日。

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5年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称“07年市政费用定额”)有关费率调整1.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及利润率表如下:(二)规费中的“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费率调整由原来的0.13%调整为0.04%。

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 2011年05月03日21:09 来源:新华网字号:大中小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为2.1万元和3.7万元新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王希刘铮)国家统计局3日发布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从区域看,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是22708元、18640元、18532元和17252元。

从行业看,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122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排第二的是金融业(各种保险代理、典当行和投资咨询公司),为30513元。

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就业人员多以兼职为主)从业人员,为8900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3%。

数据显示,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3.5:1。

城镇非私营单位方面,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东部、西部、东北和中部,分别为42810元、33130元、31882元和31594元。

分行业门类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也是金融业,为8077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排名第二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66598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8倍。

年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为17345元,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50%。

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4.7:1。

国家统计局自2009年起正式将私营单位纳入劳动工资统计调查范围。

2010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国共调查了48万家单位,约占全国460万家私营单位的10.3%。

国家统计局发2010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作者:王希刘铮发布时间:2011-05-04 08:46:02来源:广西日报国家统计局3日发布数据,2010年我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20759元和37147元,同比分别增长14.1%和13.5%。

桂政发[2006]54号

桂政发[2006]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下发以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要求,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区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区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出以下决定:一、我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区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明确自治区与各市、各市与各县(市、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

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

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1期问:编辑同志,我原是县林场工人,1999年4月在原县人事局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时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相应退休金待遇。

当年8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由县劳动保险所发放养老金。

请问:我能否按照事业单位落实国办发〔2001〕14号、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2月起补发每月增资135元?读者:胡先生答:读者您好!经了解,您退休前所在林场属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01年8月,林场与县劳动保险所签订协议:同意林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从1988年6月起参保。

原已在林场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职工按2000年底以前领取工资数截止划拨,不再重新核算;2000年12月31日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按桂政发〔1997〕101号、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重申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7号)规定执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退休工资及调整待遇。

根据该协议规定,您随林场其他人员一起整体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2001年9月起,由县劳动保险所以您2000年12月所领取的退休金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其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退休人员每月增加退休费80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人员离退休费,其中,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55元。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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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人·月 设区市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设区市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全省 1656 鹰潭 1956 南昌 1949 赣州 1362 景德镇 1337 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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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萍乡 1646 宜春 1510 九江 1348 抚州 1046 新余 2306 上饶 1345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赣人社字[2009]6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14 【实施时间】2009-04-14 【时 效 性】有效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 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8]22号)精神和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 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对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予以明确,各县(市、区)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明确,以此作为处 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依据。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2008年度各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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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 1586 萍乡 1703 宜春 1615 九江 1483 抚州 1280 新余 2192 上饶 1482 附件2:2008年度各设区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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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桂劳社发[2008]199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实行自治区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

历年职工平均工资

历年职工平均工资

历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2年~2008年)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与2007年相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了4297元,增长17.2%,增幅回落1.5个百分点。

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1.0%。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4932元,是1978年的40.5倍,年均增长13.6%。

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364元,比上年增长14.6%,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8%;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24元,比上年增长14.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5%;2003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40元,比上年增长1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2002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422元,比上年增长14.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5%;2001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比上年增长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2%;2000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371元,比上年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4%;1999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6元,比上年增长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1%;1998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7479元,比上年增长6.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2%;1997年,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470元,比上年增长4.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1996年,全国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210元,比上年增长12.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199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5500元,比上中增长21.2%,扣除物价影响,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2.8%;199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4538元,比上年增加l167元,增长34.6%,扣除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平均工资增长7.7%1993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3236元,比上年增长19.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平均工资增长2.8%;1992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2711元,比上年增长15.9%,1992年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为108.6%,比上年上升3.5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6.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桂人社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6号)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一)全区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

(二)《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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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9]9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3
【实施时间】2009-04-0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信息,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60元。

今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到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时,应以25660元为准。

二ΟΟ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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