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页码: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使用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 件 号】桂劳社发[2009]9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03
【实施时间】2009-04-0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信息,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60元。
今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涉及到2008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时,应以25660元为准。
二ΟΟ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