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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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要件来源注意事项1.《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

保密工程不在网上进行申报,下载申请表填写。

1.填写的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并在括号内注明本次备案内容(规证附件中的单体名称)。

工程地址应与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地址相一致。

2. 建筑面积(m2)/工程造价(万元)一栏: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填写建筑或装修面积,填写内容应与本次备案单体的建筑规模或规划验收注明的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工程造价与本次备案内容的合同价款相一致(在施工许可范围内)。

3.“工程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

4.“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5.报送时间:由备案机关填写。

6.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7.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由建设单位书写1.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结构类型及特点,主要工程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分包)单位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等情况;(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应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监督单位到场进行监督;验收日期必须与监督报告中的竣工日期一致;应注明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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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合用范围
第三条定义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申报材料
第五条受理标准
第六条受理程序
第七条验收申报结果的处理
第三章验收备案
第八条竣工验收
第九条备案编号
第十条备案期限
第十一条保险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竣工验收:指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的确认。

- 备案编号: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签发的惟一编号。

- 监督检查:指对建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的检查,以发现并纠正其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竣工验收备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建设工程:指在土地上建造或者改建建造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工程,以及进行地基处理和其他工程。

- 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指国家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审定的、包括工程基本建设条件审查批复等全部文件。

- 建设单位:指拥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备案须知

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二○一○年一月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注:本须知仅做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帮助文件,可不打印)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说明(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填表说明:1.封面:“工程名称"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相一致.“建设单位” 栏内:建设单位全称应与建设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2。

第二页:⑴“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栏内:填写工程名称应与“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相一致。

⑵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面积”栏内:填写面积应与该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建筑规模及规划验收注明的面积相一致.⑶“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⑷“单位名称” 栏内:填写各单位全称,应与各参建单位“法人公章”名称相一致。

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核对,如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时,应出具变更单位的上级单位或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文件。

⑸报送时间:为送达备案机关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如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写日期不应早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5〕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2月13日京建法〔2015〕2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
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完工报告: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完工报告,报告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过程、工程质量自评估等信息。

2. 工程预验收:在提交完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预验收。

预验收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是否达标,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提交验收申请: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同时,需提交验收事项对应的各项材料,如竣工图、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记录等。

4. 联合验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主要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

5. 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完成后,相关部门会出具验收意见。

如果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领取竣工验收证书;如果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需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6. 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工程验收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流程以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工程顺利验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京建发〔2019〕30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政府2019年第91号会议纪要精神,为确保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平稳承接,规范和加强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制定如下通知:一、工作分工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

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二、工作依据本市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由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之前,应当先自行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不予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程一、总则1.1 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1.3 定义1.3.1 竣工验收指建筑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相应使用条件,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1.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指责任单位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1.3.3 监理单位指经有资质的监理机构,从事建筑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2.1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前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检查。

2.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

2.3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给排水及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检查。

2.4 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2.5 如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再次验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3.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2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竣工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3.3 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工作。

3.4 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竣工验收管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同做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建筑工程,相关责任单位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2014年6月21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京建质[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7〕11号)各区县建委、环境保护局,各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的规定,在试生产(试运行)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的申请。

二、市、区建委备案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中增加“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编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筑面积(㎡)/工程造价(万元)││├────────┬─────────┼───────┬───────────────┤│规划许可证号││工程类别││├────────┼─────────┼───────┼───────────────┤│施工许可证号││结构类型││├────────┼─────────┼───────┼───────────────┤│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涉及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独立、公开的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验收备案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部门负责执行,制度的修订由本单位的领导小组审批。

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工程验收备案管理。

(二)科学公正。

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客观、公正地评估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三)独立公开。

验收备案过程应独立进行,透明公开,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干扰。

(四)文明规范。

遵守职业操守,文明礼貌,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综合性、全面性、周期性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检测。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控体系,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事前公示、事中监督、事后追究的原则,严格依法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责任。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方案制定、文件编制等事务。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II.4 规划验收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的要求,甲方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区县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 1. 2. 3. 4.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工程部提供) 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 (规划验收用版本,营销部提供) 验收单体正面、侧面现场彩色图片
按单体组卷,各单体一套资料。 如有和办理开工证时取得的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不同的地方(如外保温厚度等),需提前 进行设计变更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变更。 主要依据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民用建筑节能 现场检验标准》DB11/T555-2008 涉及到总包、监理、设计、甲方、外保温、窗户、地采暖、空调、系统节能检测单位等 多家单位。
II.1
• 人防验收流程:
人防验收
区民防局资料验收—区民防局现场验收—区民防局出具认可文件—(整改意见— 复查)—预约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市人防工程监督站现场验收—人防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 首先持下表中资料到区民防局进行资料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由区民防局确定时 间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区民防局出具认可文件。
II.3 消防验收/备案
根据公安部第106号令的规定,下列建筑需要进行消防验收。与我司有联系的 用下划线斜体表示: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 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 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解读资料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解读资料
• 2、监理单位所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 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单位公章;
• 3、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勘察、设计项目负 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人员印章和 单位公章
原有文件中只要求这些文件审核签字,且施工单位所提交工程竣工 报告不需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但是对于北京市特有的几项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须提供何种证明
文• 件(,管十理二办法)中建没有设明确单说位明,已须按待建照委进国一家步明和确本。 市有关 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了载明工程名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组成验收组, 制定验收方案
验收7个工作日 前通知监督站
现场验收,验收组达
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的一致意见
• 但是在现有条件下,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交 付使用前,建委并没有相应的检查节点,故 该部分工作,可能会提前到工程竣工验收前 强制要求完成,具体还应以建委的实际执行 尺度为准,且管理办法中通信等专项验收应
验收组审阅建 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 理单位的工程
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 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安装质量 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 作出全面评价,并达 成工程竣工验收是否
合格的一致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 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 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中最迟签署意见的日期为工程竣工时间。
管理办法中特有的文件
形成工程竣工 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提出 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
监督站5日内形 成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明确提出监督报告形成 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15日内,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面,坚持以提升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减验收事项、压缩办理时间、试行单体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落地措施,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面,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精减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一)精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为落实市建委,开发区工委、管委关于做好为企业服务,改进工作作风,简化行政审批,规范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能的指示,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助企业、保增长、促和谐”的目标。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企业营业执照;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公司章程。

二、企业只需提供以下材料即可在建设发展局窗口即时办理报建手续: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2、办理报建手续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法人委托书。

三、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设发展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发放施工许可证。

1、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在建设局招标办备案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四、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申请可全部采用备案制。

备案时项目方要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2、工程招标文件;3、工程施工、监理合同;4、工程报建表;5、施工单位的投标书。

建设发展局招标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审核,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审核。

如审核无异议,即时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补发中标通知书等。

五、国有投资或部分国有投资项目,依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方只需提供施工图纸,建设发展局招标办即受理企业的招标申请,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事项。

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不超过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质审查不超过3个工作日。

自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完成招标工作,发放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审查备案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如无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完成。

六、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暂不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工程立项批复;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项目资金证明;5、土方施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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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
印发《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2000)质监总站第36号
各区、县监督站,各专业监督站,总站各监督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式:(略)
2.“备案文件收讫”与“备案专用章”式样。

(略)
2000年5月26日
附:
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部令)和北京市建委(京建质[2000]179号)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质量监督总站及各专业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质量监督总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区、县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的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各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资料以及备案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商品住宅工程,还应同时提供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备案管理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市、区(县)建委备案专用章”(样式见附件)。

第六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七条市、区(县)质量监督站备案管理部门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被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不得自行投入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办理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被责令停止使用后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令其期限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区(县)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及军用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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