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兵律师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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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雪婷、李祥宇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雪婷、李祥宇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雪婷、李祥宇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6【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51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张子亚陈翠丽【审理法官】刘凯张子亚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雪婷;李祥宇;周口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马雪婷李祥宇周口信和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雪婷李祥宇【当事人-公司】周口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泡上海辉顺律师事务所;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泡上海辉顺律师事务所史玉洁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泡史玉洁【代理律所】上海辉顺律师事务所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雪婷;李祥宇【被告】周口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判断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可采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判断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

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当出现不可抗力、治理环境、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因素导致交房延迟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涉案合同履行中,新冠疫情以及本地环境治理问题显属双方约定的上述不可抗力范围,上诉人亦通过合理方式及时将上述不可抗力引发的延迟交付问题向被上诉人进行过告知,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综合衡量,认定上诉人不承担本案延迟交房的责任,具有合理的依据。

上诉人认为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延迟交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差异问题,因周口市土地勘测规划室出具的测量结果,显示马雪婷、李祥宇所购买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37.98平方米,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交付房屋面积不足137.98平方米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依据,上诉人单方委托进行的测量不能推翻上述机关测量结果的真实性,本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商品房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1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1.2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套内面积为____平方米,公摊面积为____平方米。

1.3 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结构为____,层高为____米。

第二条房屋价款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元)。

2.3 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元),乙方应于房屋交付前____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房屋交付3.1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3.2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交付时水、电、气等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产权登记4.1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2 甲方应保证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应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5.2 如乙方逾期支付房款,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付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5.3 如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仲裁裁决案例

仲裁裁决案例

仲裁裁决案例篇一:仲裁裁决书实例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6渝裁(房)字第432号申请人石平,男,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2号附6号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凌忠实,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杨家坪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沈正富,所长。

委托代理人曹伟,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年11月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20年12月1日受理了本案。

根据《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木、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选指定书等材料。

被申请人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胡廷非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7年1月18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申请人石平和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凌忠实,被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伟到庭陈述了自已的主张及意见。

双方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双方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块。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申请人提出的案件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4年11月9日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三次付款225,772元购买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36号负一楼197号商铺,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若交房后360天内出卖人不能给买受人办理其购买摊位/商铺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则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出卖人在30天内退还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的、以商品房为标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本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开发商开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和商业用房等。

第二章商品房的销售第五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户型、位置、价格、房型、面积尺寸、配套设施等。

第六条开发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许可证、施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商品房的品质和合法性。

第七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房交付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购房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商品房,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商品房的销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

线上销售可以采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线下销售可以采用店面销售、现场展示、预约看房等方式。

第九条开发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体系,为购房者提供完善的服务。

购房者应当如实了解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房定金。

第十条商品房的销售不得存在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写成形式一致、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效力强的合同。

第三章商品房的销售方式第十二条商品房的销售可以采用线上或者线下的销售方式。

线上销售可以采用网络销售、电子商务等方式,线下销售可以采用店面销售、现场展示、预约看房等方式。

第十三条开发商可以采用多种销售方式,但不得利用不合理的销售方式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完整版)《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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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文号】•【施行日期】2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买卖合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 / 554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1. 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欺诈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明确适用哪些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中国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

2. 适用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对所有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定,也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并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和产权确认的重要手续,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3 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除了上述的中央法律法规外,不同地区可能还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具体的规定,例如物业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3. 纠纷解决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3.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取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果,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3.3 仲裁解决除了诉讼解决外,纠纷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一种替代诉讼的方式,通过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替代法院的判决。

购房合同上的房价以套内面积计算

购房合同上的房价以套内面积计算

购房合同上的房价以套内面积计算篇一: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计价谁对购房者更有利套内面积与建筑面积计价谁对购房者更有利房地产市场红红火火,可买房应该按照什么来计价却一直是个“搞不清楚”的问题。

该按照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全国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不过,在近几年预售商品房的纠纷中,面积缩水投诉呈直线上升趋势,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消费者对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方法不了解,造成开发商的弄虚作假现象。

尽管两种计价方式都并非绝对完美,而是各有利弊,但专业人士的普遍看法是,按建筑面积卖房更容易诱发开发商的欺诈,按套内面积卖房相对而言则对消费者更有利。

我们刊发这一组文章,并不在于让上海的房产商一定要实行“套面”计价法,而是希望任何一种计价方式都应该透明和公平,别因为消费者的“无知”而恶意欺骗,别因为处于卖方地位就肆意蒙蔽,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也应为买房多做“功课”。

年初一去亲戚家拜年了吗?拜年的时候买了水果篮吗?水果篮打开后是不是发现底层铺满了烂桔子而总分量却分毫不差?如果以上这三个问题,你的答案都是“对”,那么恭喜你,你肯定能体会我们这组文章的良苦用心。

上海的郭女士年前来本刊编辑部反映,她在浦东买了一套房子,单价每平方米7000元左右,预售合同上写的“总建筑面积”为163平方米,而“套内面积”为127平方米。

算算得房率也有77以上,在高层房里算很不错了。

拿房的时候到了,郭女士却傻了眼。

套内面积实测为125平方米,而总建筑面积却猛增到165.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房子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房款要多退少补,于是,郭女士多付了17500元的房款给房产商,可是自己家里的面积还少了2个平方米,得房率一下子跌到75多!这还只是第一重损失,此后她去办理契税等手续时,都将损失更多的金钱。

心惊胆战的郭女士更联想到,会不会这膨胀出来的面积根本就不存在,是开发商“搞定”的结果?可是,“公摊面积”项目有几十个,自己压根儿不可能去拿尺量,若请专业机构来量,收费高且不说,更要有开发商提供图纸数据才行,简直是不可能!业内人士指出,像郭女士这样的困境,在如今的房地产市场上比比皆是。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否则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开发商给消费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每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解释解读一(2008-07-08 09:11:50)转载▼分类:精华文摘标签:欺诈行为双倍返还房产广告重大影响返还定金商品房认购不可归责事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摘自寇志中律师的博客,仅供学习参考之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共28条,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适用要点一: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法条原文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条是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要点:一,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二,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包括两类: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指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期房或现房销售合同。

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房屋,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解释》。

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直接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

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

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5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2. 该房屋的具体结构、面积、装修及附属设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1. 该房屋的总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购房款项:(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给甲方。

(2)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尾款人民币______元整给甲方。

三、房屋交付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 交付时,甲方应确保房屋空置,并清空房屋内的所有家具、设备及其他附属物品。

3. 交付后,如该房屋发生任何问题,除非另有约定,均由乙方承担。

四、过户手续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个月内负责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2. 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过户失败,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及承担相应损失。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1条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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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房合同204条补充条款

商品房购房合同204条补充条款

编者按:在北方,的楼市是比较火的,的房产媒体做的也很到位,尤其是青年报的地产版。

近日,青年报地产版邀请律师撰写了《204条补充条款应对购房陷阱》(简称《204条》),在引起了轰动。

很多购房人看了《204条》后,拿着报纸到发展商的售楼处去签约,令一些发展商叫苦不迭。

更有不少人认为,《204条》的刊登是楼市销售的灭顶之灾。

为更好地为购房者服务、给购房者买房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和参考,我们特原文了《204条》,希望对购房人能有所助益。

作为一个不成熟市场中不成熟的购房者,其“弱势群体”地位并没有变化。

现在登出《204条》就是教购房者要求发展商把说的写在纸上。

或许在目前销售不景气的情况下,我们这样做很“不识相”,但我们的目的还是为了促进市场的规。

另外,因为《204条》由专家撰写,容特别详尽,且是根据当地情况拟定,故提请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使用。

■第1部分合同背景第1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年月日刊登在报第版的广告,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就购买住宅一事进行协商;本合同就双方可以预见的条款进行约定,在双方无法在相关细节有所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应当作为证据。

第2条合同原则:出卖、买受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住宅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3条合同定义:合同中所称“本合同”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第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本合同所指住宅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住宅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住宅获得利润,或者其他可以利用此住宅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第5条合同标的:合同中所称“住宅”或“本住宅”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住宅。

第6条住宅地址:此住宅位于市区,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照片。

第7条项目许可:第8条批准部门:本项目由市已经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第9条土地权利: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性质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李丹、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丹、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丹、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35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守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丹;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丹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丹【当事人-公司】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薇李媛【代理律所】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丹【被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李丹与建秦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2:42:27李丹、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35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建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青南路1号徐家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谌乾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薇,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市中的消费者抵抗

牛市中的消费者抵抗

牛市中的消费者抵抗
文/王晨波
在房价 的上升漩涡 中 房 价 的 最 终 承 受 者 一 ~ 消 费 者 也 上 演 了 此 起 彼 伏 的 抵 抗 运 动 。 然 他 们 的 行 为 无 异 于 螳 虽 臂 挡车 。
于凌罡和他的伙伴们不得不寻 找现 实的出路。 在经i 参 二 = 与者 内部 多次讨论 之后 . 们开始 了同开发商万通集团合作 。 他 万通集 团董事局主席冯伦 曾发短信给 于凌罡 :天下有傻
人 由最 初 的 意 气风 发 到现 在 的 低 调 沉静 于 本 人 对 于合 作 但 建房 仍然执 著坚定 。
条 ’ 才明白 我 原 来 购房 合 同可 以这 样 签 。 很 多 当时 买 ”
房 的 业 主 都 这 样 回忆 。
从 内容看 . 204条> 仅是 份细 化 的购 房合 同 , 《 仅 但 它超越 了购 房合 同的意 义 为一 种追 求诚信 、 成 拒绝欺 诈 . 维 护 权 利 的信 念 。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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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进 行 时 ——
无 论 是 秦 兵 还 是 于 凌 罡 ,CI更 多 地 都 被 看 作 是 房 价 漩 涡 中 的 “ . 诃 t' if ] 唐 吉
德 ”但这种 “ , 触碰” 只能具有象征性姿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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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名北京 的律师 , 秦兵 目睹 了2 0 年左右房地 产交 00
易 中 的 种 种 黑 幕 , 当时 因 为 购 买 房 屋 而 受 子 就 再也 没有机 会翻 过身来 . 很 他们
生 都 逃 不 出来 了 。 秦 兵 对 记 者 回 忆 说 。 ”

定会下跌 。 然而北京师范 大学教授 董藩 却扬 言要 和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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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秦兵律师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原20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进行了补充修订。

现特别通过新浪房产频道发布合同全文,供广大购房者参考。

第1部分合同背景第1条、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文字定义:(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

第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路____号____楼____层____室,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____单元____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___单元____层,朝向为______。

第4条、居住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______市____区(县)______路____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路____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_________;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原土地使用权人为:______,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码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__________(商业或住宅)。

第7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条、相关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___________。

施工许可部门: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____________开工证:____________。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____________,建筑师姓名:____________,注册建筑师号码:____________,总施工单位:____________,总监理单位:____________。

第9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____________,房屋销售许可证:____________;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0条、购买过程: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___楼___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者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第11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____________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

商品房验收: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验收;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广告与样品第12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刊登在______报第___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13条、广告内容: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条、样板间: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出卖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量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1)、两倍赔偿:出卖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品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2)、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条、样板间时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内保存样板间,并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将向买受人支付5万元赔偿金。

第3部分房屋质量第16条、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7条、建筑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的查阅。

第18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

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

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22条、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如果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300万元赔偿金。

第23条、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文件:(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第24条、文件交付:(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5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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