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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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

【法条】

1、《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

(一)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1、《合同法》F52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注: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1、客观标准;2、主观标准。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房屋租赁解释》F2-F3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F2

(3)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F3

注:《城乡规划法》F4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4)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F3

注:A、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2层;B、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

C、材料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

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

只能一次。已超过2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例: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F22: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F24: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可见:“违法建筑”已经替代“违章建筑”的称谓

3、效力的补正

(1)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针对临建)

(3)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4)当事人虽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注:2003《商品房买卖解释》F2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005《土地使用权解释》F9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果F5

1、房屋占有使用费(不是租金,租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F2已有类似规定:合同无效,参照约定标准结算注:A不能按市场租金支付,一是尊重意思自治;二是防止不诚信主张合同无效。

B一般:主要是市场租金高于约定租金时,如果市场租金低于约定租金,则可例外不予支持。

2、赔偿损失: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F9:经同意装饰装修 F13:未经同意装饰装修、扩建

F14:经同意扩建

(四)未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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