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
小产权房成因、困境与出路探析
问题 ,由村委会 集中建设农 民住宅 ,并给村 民发放 本村
承 认 的产 权 证 明 。 这种 小产 权 房 大 量 存 在 ,也 不 违 反 国
最后 ,小产权房是各利益攸 关者 博弈的结果。城市 居 民到农村 购买小产权房面临不小 的风 险 ,比如 ,小产 权 房 买卖合 同得 不到 法律 支持 ,无 法办理 房屋 产权 登 记 ,进而 导致 房屋 无法合法转让 ;如遇 到国家征收土地
后 ,小产权房 改革路在 何方? 小产权房 问题是关乎 民生 、关乎社会稳定 的重大问
题 ,本 文从 小 产权 房 的 成 因 、 困境 及 出路 这 三 方 面 进 行
分析 ,以求全 方位展现 当前小产权房 问题 的来 龙去脉 ,
并寻 求解 决 问题 之 道 。
一
国农 民收入单一化 ,除 了在 家务农 收入、外出打工收入 外 ,缺乏其他 的财产 性收入途 径。在CP高企 ,生活成 I 本不 断增 加的今 天 ,农 民借助于 出售小产 权房 这一边缘 化政策 以实现其财产增 收是 其理 性选择。
再 次 ,城 市 房 价 飞 涨 促 使 城 市 居 民到 农 村 购 买 小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小 产 权 房 产 生 的缘 由
广义 而言 ,小 产权 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 ,由享 有该土地所有权 的乡 ( )政府 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 镇
合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联 合 开 发 建设 ,并 由 乡 ( ) 府 或 镇 政
家 村 的 一 起 小 产 权 房 诉 讼 案 拨 开 了 “ 产 权 房 ” 的 迷 小
留山,也属于 集体所 有。”国家所有 的土地 与集体所 有 的土地在所有权 实现形 式上不对等 ,国有土地所有权 高 于集体 土地 所有 权 。1 9 年修订 的 《土地 管理 法 》第 98 4 条规 定 : “ 3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进 行建 设 ,需要使 用 土 地 的 ,必 须依 法 申请 使 用国 有土地 。 ”第6 条 规定 : 3 “ 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 的使 用权不得 出让 、转让或 出租 农 用于非农建设 。”这 两条法律事实上剥夺 了集体土地 的 部分 开发权 和处 分权 ,即农村 集体 不能 享 受土地 发展 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 转为国有 ,才能进入二级市 场流 转 ,未经征收转 为国有 土地 而直接进入市场用于住 房建设 ,即成 为小 产权房。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在我国土地城乡二元化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随着日益繁盛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与矛盾而日益加剧的现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极大区别,外国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这使得我们也无借鉴可用。
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法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和挑战。
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从背景,现状,存在问题,现有政策和我们对于这一矛盾的个人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产权房相关政策解决方法。
一、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背景和诱因。
(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被动性。
在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化的体制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 条、第 44 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
由此可见,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而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同时也是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快速发展加速了住房需求,进而促使城市房价迅速提高。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虽然解决了“两化”发展中对劳动力的需求,但也加剧了城市的各种负担,对住房的需求首当其冲。
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随着需求的增加,房价也“一路高歌”。
大量的中低层次消费者只能把视线转移到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的小产权房上来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小产权房的存在对多方的利益化是其存在的现实条件。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的困境与出路
“ 产权房 ”或 “ 小 乡产权 房 ”…。
收入群体改善 了居住 条件 ,实现了
“ 产 权 房 ” 所 有 者 实 现 了 土地 发 小 房屋在进入 二级市场 其基 本的生存权 ;就 出卖方 而言 , 时 ,无需缴纳土地 出让 金和收益收
使用 权 ,它与 “ 大产权 ”的本质区 能享有更多 的土地增值 收益 。
面 临 的 困境 又是 什 么 ? “ 产 权 别在于 土地使用 权。 小 按照 国家 目前 的法 规和政 策 , “ 小产权房”实质上意 味着集 体土
2 “ 小产 权房 ”面 临的 困境 : 合 理 非 法
法 、 民法 基础理 论研 究。
2 0 IlsrEn l fi 呻 司 赘 程 5 0 .NuR0e omsC a 司 土 涿 希2 18 aaeu oc h 『 cc 。 n
同
J I 1 辱 、
了我 国 土地管理法 的。
与 土地管理法 相 比, 物
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它进入市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 管理 的法律 , 场 的途径只有 国家征收 。而依照我 违反相关政策 ,各地要严格依法查
经济适用房欲购 无望的情 况下 ,目
小 乡 权房 问题 浮出水面 ,引起 社会各界 在集体土地上 的房屋 或 由农 民 自行 前 一 些 打 着 “ 产 权 ” 、 “ 产 商 的 关注 。针对 各地 出 现 “ 产 权 组织建造 的 “ 品房”。 由于在集 权 ”旗号的项 目在一 些大城市中热 小 房 ” ,从 l 9 年 到 2 0 年 ,党 中 体所有 的土地上 建设该类房屋违 反 销起来 。小产权房 最吸弓 购房人 的 99 08 1 央 、国务 院三令五 申 ,明确规定 , 集体 土地 不得用于商 品住 宅开发 。 了我 国现行法律法 规 ,属于法律 禁 是销售价格低 、环境 好 ,虽然距离 止的非法建筑 ,不承认购买者的所 远 点 ,但是 随着道路 公交的延伸 , 权 房”具有强大 的吸引力 ,从买方 而言 , “ 小产权房 ”让部 分城市低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从2007年开始,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出现是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下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它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以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分析该镇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并试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标签:城关镇;小产权房;城乡土地二元制一、研究目的及意义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没有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近年来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社会热点屡屡被提及,而其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小产权房自身作为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比如它的占地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相违背,存在不合法性、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经济纠纷、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等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事关国家、农村村集体、村民个人及小产权房业主等多方利益,因此要十分审慎地对待。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以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例,分析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影响,从而研究出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
笔者对当前学界关于小产权房的研究成果、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搜集和分析,从而在学理上充分把握和认识小产权房的研究现状,找到突破口。
此外,本文采用访谈方式,通过对小产权房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访谈,以获悉他们对小产权房的理解与认识,以及他们所能接受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文章访谈对象均为中牟县城关镇中小产权房的所有者、以及小产权房所在地的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
访谈内容包括受访者姓名、住址、家庭收入情况、对小产权房的认识、是否明晰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及态度、理想的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中的统计数据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及郑州市、中牟县政府网站。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前就已经存在,未经批准的房屋。
这类房屋
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交易风险大: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能正常进行买卖交易。
一旦发生纠纷,业主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市边缘、农村等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较差,如水电气路等设施不完善。
4.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小产权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
1.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建设和使用行为,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鼓励小产权房业主升级改造,提高房屋品质和安全性。
3.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小产权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4.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了解。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现状与出路(三)
毕竟,同样一块农村土地,如果用于建 设小产权房,则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 的所得几乎为零,而如果其先将该土地 征为国有再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给 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则其所得将大大超 过对该土地的补偿费用。
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明确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主体,尽快使农 民拥有相对完整的土地产权并自主行使 土地处置权,允许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进 行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让农 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建设小 产权房等方式分享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 中的土地增值收益。
作为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小产权房的替 代性惩罚措施,政府可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通过占补平衡的方式要求开发 商和农村集体组织另行开发出相同数量、 质量的耕地;二是没收部分小产权房并 将其作为保障性住房。
2.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 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廉租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城市及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五个层次的城 镇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小产权房属于 商品房和上述保障性住房之外的另一种 城镇房屋类型,也成为城镇住房供给的 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 居民保障性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时,要科学分 析预测小产权房建设规模,并将其中一部分作 为保障性住房。在将部分小产权房建设纳入保 障性住房体系时,建议可参考保障性住房尤其 是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从小产 权房的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购房(租房)者 准入条件和转让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4.把小产权房建设与保障性 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性 矛盾较为突出,中高档商品房供应相对 充足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 房供应相对不足并存,尤其是对一些外 来务工人员、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 他们买不起商品房,很多人“蜗居”在 所谓的地下室、城中村和小产权房里面。
浅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及其出路
度, 我国应 当以积极 的态度 推进 亚洲 的货币合 作 。通 过货 币合作
促进 成员 间贸易 的进一步增 长 、 定成员 间汇率 和促 进 区域 的金 稳
融稳 定 。
币的有管 理浮动 并最终实 现 自由浮动 。 入 W O后 , 加 T 随着 贸易 自
、
有 效 的管 理 和监 督 , 本 上处 于 无序 基
一
、
状 态 , 套 设 施 和 公 用 设 施 不 健 全 , 至 配 甚
小产 权房 产生 于 2 世纪 9 年代 初 , 0 O
房 屋 质量 得 不 到保 障 ;三 是 物业 管理 混
乱, 多数 小 产 权 房 项 目物 业 管 理 并 非 由 专
() 3 亚洲货 币合作 的进程加快 亚洲金融 危机 的教训表 明 , 过分 依赖 美元 的汇率 安排威 胁到 了 亚洲 经济 的稳定 发 展 , 洲 国家要 维护 金融稳 定 , 能依 赖不 亚 不
() 2 中期 目标是扩 大人 民币 汇率的浮动 幅度 , 实现 人民 币弹性 目标 汇率制。从 我 国的现实情况看 , 我国只能按照一套指标 调节汇 率 即实行 目标 管理。所谓 目标 管理就是 对国 民经 济计 划给定 的 目 标, 确定人 民币对 外币汇率 的 目标范 围或变动 幅度 , 一旦汇率 超过 了这一范 围 , 政府 就进行 干预 , 其恢 复 到 目标 水平 ; 者根 据经 使 或
、
到了9 0年 代 中后期 , 由于价 格 比较低 , 越 来越 受 到人们 的关注 , 买的人群 逐 年增 购 多 , 而 久 之 , 国许 多城 市 的“ 产 权 久 全 小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存在不仅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政策、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就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小产权房现状及问题1. 产权不明晰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不够明晰,容易导致产权纠纷。
一些小产权房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风险。
2. 政策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
这使得小产权房在开发、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诸多问题,如乱建、乱占、乱卖等。
3. 配套设施不完善很多小产权房项目在规划时并未考虑到配套设施的完善,导致购房者在入住后发现生活不便。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物业管理,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等问题也难以得到保障。
4. 金融支持不足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及政策风险,金融机构往往对小产权房的贷款支持不足,这使得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三、对策研究1. 明确产权归属为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
政府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规范开发行为,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快小产权房的确权工作,为购房者提供明确的产权证明。
2.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加强小产权房的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政策法规,规范小产权房的开发、销售、使用等环节,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在规划小产权房项目时,应充分考虑配套设施的完善。
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开发商完善小区的配套设施,提高购房者的生活质量。
同时,应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小区的环境卫生、安全等问题得到保障。
4. 增加金融支持为缓解购房者的经济压力,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小产权房的贷款支持力度。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因其价格低廉而备受关注。
然而,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安全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概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其产权归属较为复杂。
一般情况下,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等组织,而非个人。
由于小产权房的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城市居民购买。
然而,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和产权不明确等问题,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较为复杂,往往存在多个产权主体,导致产权不明确。
这给房屋的转让、继承等带来了诸多困难,也容易引发纠纷。
(二)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设施不完备等问题,给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违法建设问题部分小产权房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如未经过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即进行建设,给城市规划和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四、对策研究(一)明确产权归属为了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明确产权归属,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提供法律支持。
(二)加强质量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质量监管,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
对小产权房的建设过程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建筑质量合格、消防设施完备。
(三)规范建设行为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划、环保等审批管理,规范建设行为。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城市规划和环境。
(四)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为了缓解住房问题,政府应推动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的建设。
除了小产权房外,还应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等多元化的住房供应形式,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住房需求。
我国小产权房现象探讨及对策研究
我国小产权房现象探讨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小产权房问题一直是各方瞩目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其现状和成因的分析,在混合策略博弈的基础上,构建政府监管部门与农民的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借助模型分析二者的行为选择。
并通过对行为选择的分析,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对开发农民也要加大惩罚力度。
【关键词】小产权房博弈激励的悖论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北京为主要代表部分大型城市就已经出现了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以外城镇居民出售的小产权房。
据国土资源部(2010)不完全统计,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已超过66亿平方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10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在各类城市周围、经济开发区、旅游风景区、大学新城等区域都已具备相当规模。
即使有国家的明令禁止,建设部的明确警示,法院的严厉判决,小产权房的建设势头仍然未能被遏止住,在短短几年间如雨后春笋,遍布全国,业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建设、销售、交易转让产业链。
同时官、学、商、民各说各话,激烈博弈,问题日趋复杂,小产权房的解决也越来越紧迫。
利弊共生的小产权房折射出我国社会现存的诸多矛盾,如何辩证地分析小产权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分析(一)小产权房的根本成因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
但同是土地公有制,二者并非同地、同权、同价,具体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买卖其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在集体成员内部进行初始配置。
除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和转让给集体成员外,农地的承包权亦不能抵押,其流转也受到一定限制;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以及村民集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房只能卖给本村居民,如果卖给外村特别是城市居民,则被视为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导致的结果为:农村由于受到集体土地的买卖的限制而继续停留在耕地与种植的农业经济中,相较依靠城市商品房高速发展的城市经济落下了一大截。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特殊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政策、法律、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明确、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买卖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
这主要是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转让等手续不健全,以及部分开发商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2. 质量参差不齐由于小产权房的开发主体多为地方小型开发商或个人,其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有限,导致房屋质量参差不齐。
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低劣、设施不齐全等问题,给购房者带来安全隐患。
3.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模糊性,既不属于商品房,也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这使得小产权房在政策、税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风险。
三、对策研究1. 明确产权归属为解决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应加强产权登记和转让手续的监管,明确产权归属。
同时,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防止违规操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房屋信息公示制度,为购房者提供准确的房屋信息。
2. 提高开发标准为确保小产权房的质量,应提高开发标准,加强对开发商的开发能力和资金实力的审查。
同时,应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此外,还应加强对设施的配套和更新,提高居住舒适度。
3. 明确法律地位为解决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问题,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政策、税收等方面的监管和指导,为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保障。
4. 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正规开发商参与小产权房的开发和改造。
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推动小产权房向规范化、规模化、品质化方向发展。
同时,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乱象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小产权房的未来趋势
小产权房的未来趋势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中属于非法建设或未经批准的建筑物。
由于土地是国家所有,小产权房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存在许多风险。
在中国,小产权房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备受关注,许多人担心购买这类房产的合法性和使用权问题。
然而,随着城市发展和政策变化,小产权房的未来趋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首先,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可能成为未来的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的土地供应变得越来越紧张,很多人只能通过购买小产权房来满足居住需求。
面对庞大的需求,政府可能会考虑改变政策,将小产权房纳入法律框架,给予其合法地位和产权保护。
这将使购房者更加安心,也有利于解决城市住房问题。
其次,小产权房转为共有产权房可能是一种解决方案。
共有产权房是指政府与房产开发商合作推出的一种住房供给模式,购买者购买房产时只购买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由政府持有。
在小产权房的情况下,政府可以与开发商合作,将小产权房转为共有产权房,以弥补购房者对产权的担忧。
这不仅解决了购房者的合法性问题,还能够保障政府对土地资源的控制和管理。
再者,小产权房可能通过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得到改善。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划,一些地区可能会进行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对小产权房进行改善和重建。
这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的面貌和环境,也可以改善小产权房购房者的居住条件。
政府可以通过推出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商进行改造和重建工作,以提高小产权房的品质和价值。
此外,小产权房的未来趋势还可能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
政府的政策一直在变化,可能对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使用权做出新的规定和要求。
例如,政府可能会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费用或补偿费用,以确保购房者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这将有助于解决购房者对产权的疑虑,也有利于规范小产权房市场。
总的来说,小产权房的未来趋势可能会朝着合法化、转为共有产权房、通过土地整治和城市更新得到改善以及政策调整等方向发展。
这些变化将有助于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保障购房者的利益,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与出路研究
房价波动:小产权 房合法化可能导致 房价波动,影响市 场稳定
土地资源分配:小产 权房合法化可能影响 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 导致资源浪费
房地产市场秩序:小 产权房合法化可能对 房地产市场秩序产生 影响,需要加强监管
动改革等
研究结论:小产权房 合法化需要政府、市 场和社会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推动改革 等措施,逐步解决小 产权房合法化的困境
展望:未来需要继续 加强对小产权房合法 化的研究,不断完善 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为小产权房合法化提 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
支持
深入研究小产权房 合法化的法律问题
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不对称: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信息不 对称的问题,购房者往往无法获取真实、
准确的信息,容易被误导或欺骗。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处于尴尬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产权保护 社会认知度低:很多人对小产权房的认知度不高,对其合法化存在疑虑和担忧 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认为小产权房不符合传统观念,对其合法化持保留态度 政策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导致小产权房合法化存在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政府主导,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市场秩 序和公平竞争。
开发商合作,共同推进:开发商应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小产权房合法 化进程。
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小产权房合法化进程,加强监督和舆论引导,促进 市场公平和透明。
2024年宅基地小产权房研究报告
2024年是中国宅基地小产权房研究的重要一年,面对日益紧张的土地资源和住房需求矛盾,宅基地小产权房作为一种新兴的住房形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报告将从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定义、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定义和历史背景宅基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兴建的住房,产权不完整但可以交易的住房。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城乡住房问题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需要。
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出现源于对农村宅基地利用的,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真正开始普及是在1998年。
二、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目前,宅基地小产权房已经在很多地方得到合法化和规范化的发展。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底,全国有超过1亿户农村家庭拥有宅基地,而其中大部分没有办法取得合法住房产权。
小产权房的发展给这些农民提供了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也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影响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出现对中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它解决了大量农民的住房问题,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增强了他们的幸福感。
其次,宅基地小产权房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带动了农村的消费和投资增长。
最后,它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起到了一定作用,因为它通过集中建设,减少了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环境的破坏。
然而,宅基地小产权房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产权不完整,小产权房存在转让和继承的问题,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其次,小产权房的规划和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导致存在建筑质量不合格、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此外,小产权房的发展还面临着政策法规和土地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限制。
综上所述,宅基地小产权房作为一种新兴的住房形式,在2024年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它解决了农民的住房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它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范,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发展历程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也备受关注。
小产权房指的是由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等建设的,位于城市边缘或乡村的住房。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产权问题、安全隐患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研究小产权房的现状、问题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的兴起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住房需求有关。
随着城市扩张和土地资源的紧张,部分开发商和集体组织选择在农村或城市边缘地带建设小产权房。
这些住房往往以低廉的价格吸引了不少购房者,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小产权房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三、小产权房的问题(一)合法性问题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部分小产权房项目未经政府批准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导致其存在合法性缺失的问题。
这给购房者带来了产权不明确的隐患,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监管,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市场秩序混乱由于小产权房的监管缺失,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部分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故意隐瞒房屋的实际情况,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同时,小产权房的价格波动也较大,给市场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合法性地位和产权归属。
同时,应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包括对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以及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等。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其存在不仅涉及到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小产权房因其特有的法律地位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其产生和发展中伴随着诸多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出发,深入探讨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小产权房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小产权房是指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其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而非国家所有。
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环境的影响,小产权房在特定时期内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管理问题逐渐凸显。
三、小产权房面临的主要问题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模糊地带,其产权归属和流转存在法律障碍。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建设标准低、质量差,存在安全隐患。
3. 土地权益纠纷:小产权房涉及土地权益的分配和调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
4. 市场风险:小产权房市场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房价波动大,投资风险高。
四、对策建议1. 明确法律地位: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合法地位和产权归属,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建设质量和安全。
同时,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完善土地政策:调整土地政策,合理分配土地权益,减少土地权益纠纷。
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房地产开发,提高其收益。
4. 推进城乡一体化: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缓解小产权房市场的压力。
同时,加大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提高其居住条件。
5. 引导规范投资:政府应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小产权房市场,避免过度投机和炒作。
同时,加强市场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五、结论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问题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城乡建设中产生的非正规性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合法的建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因此产权归属不明确。
小产权房一直是房地产市场的隐患和社会问题之一。
在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归属不明确小产权房的建设者通常是村民或农民,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建房手续,导致房屋归属权无法确立,买卖、继承、赠与等产权交易存在法律障碍。
2. 法律保护不完善小产权房属于非法建设房屋,对于小产权房的产权保护和维权,法律上存在很多限制和困难。
有些地区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存在限制和处罚,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护。
3. 社会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小产权房进行非法活动,如毒品制贩、盗窃等,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威胁。
此外,小产权房居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不完善,居住环境差,给居民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
二、建议针对小产权房确权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小产权房的法律保障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小产权房确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护。
应明确小产权房的归属权和产权交易规则,为小产权房居民提供产权保护和维权的渠道和途径。
2. 加强政府监管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对于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改造,并严格限制和管理新建小产权房的数量和规模。
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建设和利用小产权房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3. 增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针对小产权房区域,政府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提供足够的教育、医疗、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改善小产权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4. 推动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加大对小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和确权工作力度,通过建立全面、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确保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能够得到明确和保护。
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小产权房居民主动登记确权,提供便捷的登记服务。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宣传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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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目录一、小产权房的涵和特点 (2)(一)小产权房概念和涵 (2)(二)小产权房分类 (2)(三)小产权房主要特点 (3)二、小产权房建设现状 (5)(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 (5)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 (5)2.城市化快速发展带动了住房需求明显增加 (6)3.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费用与国有土地出让价格的巨大差距 (8)4.城市房价快速攀升使得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望房兴叹” (9)5.“多赢”使得小产权房有了独特的生存空间 (10)(二)发展现状 (11)1.全国小产权房规模估算 (11)2.各地小产权房价格情况 (13)3.小产权房购房者情况 (14)(三)发展趋势分析 (16)三、对小产权房的评价 (17)1.小产权房成为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17)2.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 (19)四、典型地区小产权房处理方式调查分析 (20)(一) (20)(二) (21)(三) (21)(四) (22)(五) (23)(六) (24)五、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思路 (25)(一)现行小产权房政策及其评价 (25)1.相关政策容概述 (25)2.相关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7)(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主要原则 (29)1.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29)2.坚持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 (29)3.坚持疏导结合的原则 (29)(三)几点建议 (30)1.小产权房建筑不能一拆了之 (30)2.将小产权房作为城市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0)3.要着力防止地方政府与农民争土地 (31)4.把小产权房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32)小产权房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下伴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农民也从中获得了土地开发的增值收益,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7.6亿平方米,大约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小产权房建设违反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但涉及国家、农村集体、农村个人以及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多方利益,如何妥善对待和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一、小产权房的涵和特点(一)小产权房概念和涵房屋产权本来没有“大”“小”之分,“大产权”、“小产权”只是在现实经济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说法,并不是法律上或学理上的专门术语。
目前各地对“小产权房”称谓不完全一致,在称为“小产权房”,称为“集体土地房”,称为“集资房”,称为“乡产权房”。
综合各地对小产权房的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居民销售的住宅,其涵一般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小产权房建设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而非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是小产权房建设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许可,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也没有经过农村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以及国有土地“招、拍、挂”等建设环节,因而不符合国家相关建设程序。
三是小产权房建设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无法获得国家土地、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是小产权房一般不应包括农民建造的超出其自身居住需求的、主要用于出租的房屋,而仅指出售给非本地农村居民包括城镇居民和外地进城务工人员的房屋。
换句话说,农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出租的房屋,不应视为小产权房。
五是“小产权”是针对“大产权”即完全产权房而言的,只有经过依法登记、“三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齐全的房屋才是完全产权房,故小产权房没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购买小产权房只能获得乡镇政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村民委员会的盖章证明。
(二)小产权房分类按照小产权房建设用地性质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耕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性质,其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又可细分为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相应地,小产权房也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建设在农用地(耕地)上的小产权房;二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其可细分为建设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建设在乡镇企业用地上的小产权房,以及建设在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的小产权房等;三是建设在未利用地上的小产权房。
(三)小产权房主要特点与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拥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五证”的大产权房相比,小产权房主要有四个特点。
1.不合法性房屋依附于土地,“小产权房”依附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判断房屋是否,首先应看对土地的使用是否。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解决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核心法规。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而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又不属于上述三类乡(镇)村建设活动,显然不符合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务院2008年1月《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明确,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总之,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农民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
目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小产权房购买者获得的乡镇产权证或村集体组织相关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成本和价格较为低廉小产权房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这些集体用地的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一般位于城市郊区甚至远郊区,本身土地价值比较低。
特别是,小产权房系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和国有土地“招、拍、挂”等环节,也不必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因而小产权房建设的土地成本近乎为零,其开发建设成本主要表现为直接的建安成本。
与区位条件相当的大产权房相比,小产权房开发成本一般仅后者的1/3左右甚至更低,而销售价格一般也只有后者的1/2甚至1/5左右。
3.产权不完整《物权法》第9条、第18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
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其法律性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其流通转让受到诸多限制。
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购买者无法获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没有“二证”,既无法律保障,也不可以上市交易。
所以,从法律上讲,小产权房购买者并不是有什么“小产权”,而本质上是“无产权”。
4.风险隐患较大利用国有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而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则不像城市商品房那么严格,很多是村民个人、乡(镇)村集体或一些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完全具备的公司投资建设的,也没有经过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审批,在房屋质量、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水电煤气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
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从乡镇或村委会获得的所谓房屋“所有权”不能正常行使,在转让、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方面均会受到较大的限制,相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参见专栏1)总之,虽然在小产权房购买时,购房者能够以较低廉的价格解决居住问题,但后续风险隐患是比较大的。
专栏1 小产权房购房者的权益难保障据《工人日报》2007年7月报道,2006年初,福利在顺义高丽营村花17万元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小产权房,当时村委会给了他一个“购房协议”——“旧城改造项目房屋买卖协议”。
2007年初,因当地修建道路这套房子被拆除了,福利攥着“购房协议”四处奔走,只想要回原来买房的钱,但从有关方面得到的答复却都是:该协议无效,至于拆除房屋损失费,修路占地单位已交给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了。
(资料来源:《购小产权房现状调查:买卖双方都认为占便宜》,工人日报,2007年7月13日。
二、小产权房建设现状(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1.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就是说,目前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城市土地)和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
土地市场政府二元身份、产权二元主体的叠加,形成了一个供地主体(政府)和一种交易产权(即国有土地的非完全竞争市场——政府垄断市场)的特殊制度。
其中,政府二元身份一方面是指二元土地权力,即中央政府代表所有权、行使市场管制权;地方政府代理使用权、行使经营权;另一方面是指二元政府职能,即政府既具公共职能也具经营职能。
产权二元主体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产权的二元主体,即中央政府代表所有权,地方政府享有使用权、经营权;另一方面是指集体土地产权的二元主体,即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权,村民享有土地使用权。
另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出台,其中第4条、27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在此制度下,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包括住宅建设在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从政府手中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