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案例的反思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作为律师,我曾经处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这件案件中,我吸取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也深刻地感受到了一份合同的重要性。
双方基本信息
本案件中,买方为某家电公司,卖方则为一家家电零售商。
双方均已在工商局注册,并且双方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在本案件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已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合同中,我们规定了买方需按期支付货款,另外,卖方则需按期发货。
同时,我们也规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或卖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制定合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中国的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在本案例中,我们制定的合同十分详细,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再三确认了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保证了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我在这个案件中,深刻认识到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的重要性。
我们在起草合同时,必须耐心、细心,并充分沟通,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在处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收获了很多,并且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
对于提高律师的专业技能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法律公证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四(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双方决定在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15日,张三与李四按照约定来到某市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公证员在审查双方提供的材料后,发现以下问题:1. 甲方提供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方的配偶,而非甲方本人;2. 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与实际签名不符;3. 乙方提供的购房款汇款凭证上收款人名称与合同约定不符。
针对上述问题,公证员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材料,包括:1. 甲方配偶的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2.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与实际签名相符的证明材料;3. 乙方提供的购房款汇款凭证上收款人名称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证明材料。
甲方在公证员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上述补充材料。
公证员再次审查后,认为双方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公证条件,遂于2021年3月18日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2021年4月1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要求甲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乙方遂于2021年4月10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以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三、案件处理公证处在收到乙方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1.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2. 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处已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3.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公证处遂于2021年4月15日出具了公证书,证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甲方在接到公证书后15日内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
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买卖合同纠纷是商业交易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法律争议之一。
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分歧或无法达成一致时,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以下是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可以吸取的经验教训。
首先,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起草合同时,双方应详细记录交易的内容、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应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明确描述、交付时间、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或存在漏洞,会给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带来很大的困难。
其次,遵循合同的履约义务是重要的原则。
双方作为合同的缔约方,都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内容。
如果一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寻求保护和赔偿。
因此,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引发纠纷。
第三,解决买卖合同纠纷应优先考虑妥协和协商。
当买卖双方发生分歧或纠纷时,应首先寻求协商解决的途径。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商定解决纠纷的办法,并尽可能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妥协方案。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还可以保护双方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第四,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考虑仲裁或诉讼。
当协商解决失败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非正式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可以选择同意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
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双方都应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
第五,持续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
买卖合同一旦签署,双方应该继续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履行过程。
及时了解交付进度、质量检查等情况,可以减少潜在纠纷的风险。
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确保合同成功履行的关键。
最后,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教训,企业和个人应该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加强合同管理和监督,遵守合同的约定,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同时,也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咨询,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公证员提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重要一员,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公证员会遇到各式各样的法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社会的多样性,也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公证员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解读,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思考。
二、案例一:遗嘱公证引发的继承纠纷【案情简介】王某,男,80岁,生前无子女,妻子已故。
王某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其侄子张某。
然而,在王某去世后,王某的侄女李某认为遗嘱系王某在病危时受张某欺骗所立,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的房产。
【法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真实;(三)遗嘱形式合法。
”在本案中,王某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遗嘱形式合法,因此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2. 欺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遗嘱是被继承人自愿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他人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使被继承人立遗嘱。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以欺诈手段使王某立遗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3. 继承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在本案中,王某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张某,李某作为王某的侄女,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张某作为王某的侄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张某有权继承王某的房产。
【结论】法院判决张某继承王某的房产,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二:房产过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欲购买乙公司名下的房产,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房产款1000万元,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房产款,但乙公司未履行过户义务。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证制度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不仅反映了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体现了法律与公证的紧密结合。
以下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公证法律效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XX民初XX号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需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王某在收到房款后三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在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房屋未能过户。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公证法律效力认定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
1.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证明,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2. 公证书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事项,可以出具具有执行力的公证书。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执行力,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裁判反思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受到重视。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裁判过程进行反思,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案件基本情况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其位于A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甲,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乙却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甲多次催促乙履行合同,但乙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院审理过程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双方当事人陈述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经审理,A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原告甲违约金。
(三)上诉与再审判决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反思(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合同法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乙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判决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司法效率的反思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历时较短,体现了我国司法效率的提高。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1. 证据收集与审查不够充分。
在庭审过程中,部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部分事实难以认定。
公证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女士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决定到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双方的身份、房屋产权、交易价格等进行了审查,确认无误后,出具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文书。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张先生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20平方米。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面积误差是否构成欺诈?2.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3. 如果解除合同,损失赔偿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误差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李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向张先生明确告知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在公证过程中也未对房屋面积进行核实。
因此,李女士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双方是否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女士存在欺诈行为,且房屋面积误差较大,导致张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张先生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 损失赔偿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程序公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地产交易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交易纠纷的公证处理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程序公证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在支付部分房款后,因故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房款。
王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称王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三、公证介入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将此案提交给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公证调查公证机关接到法院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工作。
调查内容包括:1. 调查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2. 调查王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 调查李某是否按时支付了房款;4. 调查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纠纷。
五、公证结论经过调查,公证机关得出以下结论:1. 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3. 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4. 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其他纠纷。
六、法院判决根据公证机关的结论,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公证机关在法律程序公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法律程序公证在解决纠纷中的几个亮点:1. 保障交易安全:公证机关对房地产交易合同进行公证,确保了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降低了交易风险。
2. 查明事实:公证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其中,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成为纠纷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进行分析,旨在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中,李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李某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也未咨询专业人士。
在签订合同后,李某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已上涨至每平方米10000元。
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显失公平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了解该住宅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属于缺乏判断能力。
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因此,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
2. 撤销合同的请求李某认为,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不久便发现价格条款显失公平,符合撤销合同的时效要求。
3.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缺乏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房地产市场行情应有充分了解。
该购房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平,李某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购房合同。
四、结论购房合同显失公平案例表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避免因缺乏判断能力而遭受损失。
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购房者缺乏判断能力,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
刘某因买卖合同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啥
刘某因买卖合同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啥刘某是个很细心的人,经常关注各种新闻。
比如:他会关注一些相关的问题,这让我很佩服他。
另外,我们在做任何事之前也都会对其进行法律规定的学习,这也是为日后自己能够少走很多弯路打好基础。
比如:他会关注一些诉讼案件以及其他问题,他会比较注意合同中双方需要哪些条款是双方一致同意或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甚至还会关注一些合同中不允许出现的格式条款。
而且在生活中大家对自己所签的合同都比较了解,即使个别的不小心做错了一个小地方,只要是为了自己可以少走一些弯路还是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他也不愿意成为别人索赔的对象。
今天就有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讲一下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我要找卖家退货的时候,卖家明确告诉我说她只需要退回一部分货物就行了,而且如果买家不退剩余货物会有一定代价。
所以她觉得这样挺好的,所以她就同意了自己退款。
但是后来货物到了买家手里时,买家却向他索要赔偿并不是一个好习惯。
1、合同主体不同1、合同法的主体不同:合同法从签订之日起就分为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
买卖合同又分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
而承揽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
而技术服务合同有两种,一种是提供技术服务人对所承接服务合同负有一定金额或相应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两种主体对于义务和责任主体不一样而引发纠纷时会涉及到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这也是在实际工作生活中所经常发生的情况。
2、承揽合同与承揽人之间不同:承揽人将自己制造而给第三人使用或者自己为第三人进行技术服务而交付工作成果或其他条件下所订立的合同。
而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则是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合同以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买卖双方。
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交易关系以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着共同约定以及共同承担风险责任等共同行为和事实内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他们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或者是具有特定目的关系的买卖协议。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分析典型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提高法律素养,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本文将以某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产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被告在交付房屋时,却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产证。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违约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产证,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3. 房产证问题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房产证,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因此,被告未能提供房产证,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心得体会1. 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坚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产买卖公证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买卖交易日益频繁。
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房产买卖公证成为越来越多交易双方的选择。
然而,房产买卖公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广大交易双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房产买卖公证的风险因素1. 产权问题(1)产权不清: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产权不清是常见的风险因素。
如房屋存在共有产权、产权登记错误、产权被查封等情况,这些都可能导致交易失败或引发纠纷。
(2)产权纠纷: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产权纠纷,如相邻权纠纷、房屋产权争议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矛盾,影响交易顺利进行。
2. 贷款问题(1)贷款审批失败:在房产买卖过程中,买方可能需要申请贷款。
如果贷款审批失败,交易可能无法继续进行。
(2)贷款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的调整可能会影响交易双方的购房成本,进而影响交易。
3. 税费问题(1)税费计算错误:税费计算错误可能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
(2)税费缴纳不及时:税费缴纳不及时可能影响交易双方的信用记录,甚至导致交易失败。
4. 法律法规风险(1)法律法规变化: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不断变化,交易双方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交易风险。
(2)政策风险:房地产政策调整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利益受损,如限购、限贷等政策。
5. 交易风险(1)交易欺诈: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交易欺诈行为,如虚假房源、伪造证件等。
(2)交易拖延:交易拖延可能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
三、房产买卖公证风险的防范措施1. 产权核实(1)仔细审查产权证明:在交易前,交易双方应仔细审查产权证明,确保产权清晰、无纠纷。
(2)进行产权调查:交易双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产权调查,以降低产权风险。
2. 贷款准备(1)提前了解贷款政策:交易双方应提前了解贷款政策,确保贷款审批顺利进行。
(2)准备贷款材料:交易双方应提前准备贷款所需材料,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房屋买卖办案心得
房屋买卖办案⼼得办案⼩结委托⼈朱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判决已经发⽣法律效⼒,现将本案的办理经过及结果总结如下:⼀、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3⽉9⽇,朱某经西安崇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定⾦合同》,购买李某的西安市未央区⽂景路8号北城国际⼀号楼3单元1801室房屋,⾯积49.63平⽶,价格505000元,3⽉19⽇三⽅进⾏了⽹签,并于当⽇办理资⾦监管账户,5⽉3⽇朱某的贷款没有被银⾏批准下来,表⽰愿意⼀次性⽀付购房款,卖家李某因为房屋上涨⽽不愿意继续履⾏合同,出售房屋,发⽣争议,朱某诉⾄法院,要求继续履⾏合同,后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1、朱某贷款未审批下来,是否构成违约。
2、⽹签合同写明付款⽅式为“按揭付款”,没有写清楚贷款未能审批下来,合同如何履⾏。
3、朱某愿意⼀次性付款,李某不同意,李某是否有法定解除权,到底是谁违约。
三、法院观点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当事⼈签订的合同出于当事⼈⾃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各⽅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各⾃的义务。
在合同履⾏的过程中,因原告的原因致使履⾏的时间拖延,引起被告对履⾏后果的不安,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双⽅对履⾏期约定不明,在发⽣履⾏障碍的情况发⽣后,应积极协商处理。
被告有权因其不安提出中⽌履⾏的通知,要求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担保消除履⾏障碍,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未能恢复履⾏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但在原告愿意⼀次性付清房款的情况下依然要求解除合同,其⾏为⽋妥,故原告要求继续履⾏合同,并在原告⼀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基础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交付涉案房屋之诉讼请求,应予⽀持。
四、处理结果1、确定朱某、李某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定⾦合同》有效。
2、朱某在判决⽣效⼗⽇向李某⽀付购房款50万元(含已付定⾦)。
3、李某在收到房款⼗⽇内配合将房屋过户到朱某名下,并交付房屋。
买卖合同调解案例分析及点评
买卖合同调解案例分析及点评买卖合同调解案例分析及点评双方的基本信息:买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卖方:王某,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案情简述:本案是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与王某在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xx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位于xxx小区xx栋xx号房屋。
合同约定,买双方应于xxx年xx月xx日完成房款的支付和过户手续。
但截至合同约定的日期,李某仍未付款,双方无法完成过户手续。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李某身份为买方,享有合法购买房屋的权利。
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房款支付给卖方。
履行方式为通过转账等形式支付房款。
期限为约定的过户日期。
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诉讼、仲裁费用等。
2. 王某身份为卖方,享有合法出售房屋的权利。
义务为将房屋过户给买方。
履行方式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
期限为约定的过户日期。
违约责任为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诉讼、仲裁费用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2.《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李某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房款,并享有买房的权利。
2. 王某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并享有卖房的权利。
3. 李某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内支付房款,并在过户完成后领取房屋产权证。
4. 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内将房屋过户给买方,并在买方支付房款后提供房产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案的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具备法律效力。
如买方违约不按时支付房款,卖方有权向买方追加违约金,并可诉诸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本案中,由于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导致房屋无法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后卖方向买方追加了违约金,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检讨书怎么写
尊敬的公证处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极度的愧疚和懊悔,向您递交这份公证检讨书。
近日,我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由于个人疏忽和业务水平不足,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错误,给当事人和公证处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确保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现将具体情况及改正措施汇报如下:一、错误情况1. 在办理某项公证业务时,未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导致部分材料不符合规定,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2. 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未能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愿,导致在出具公证书时出现偏差,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3. 在工作中,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错误,给公证处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错误原因1. 业务水平不足:由于我平时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导致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无法准确把握业务要求。
2. 工作态度不端正: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我未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项业务,存在敷衍了事的心态。
3. 沟通能力不足: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未能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愿,导致在出具公证书时出现偏差。
三、改正措施1. 加强学习:我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公证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业务要求。
2. 端正工作态度:我将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对待每一项公证业务,确保公证质量。
3. 提高沟通能力:我将加强沟通技巧的学习,提高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确保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愿。
4. 加强自查自纠:我将定期对办理的公证业务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错误,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5. 诚恳道歉:对于此次错误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的不便和损失,我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最后,我再次对此次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恳请公证处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为公证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纠纷案例读后感(3篇)
第1篇正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深入了解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我阅读了《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对合同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下是我的读后感。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则认为,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然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而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提出交付货物存在问题的主张。
因此,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适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房屋买卖签单分心得(五篇)
房屋买卖签单分心得(五篇)房屋买卖签单分心得篇1时间就像流水,不知不觉又过去了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在工作和生活中收获了很多,这不仅丰富了我的工作经验,也让我的生活更加精彩。
回顾一整年的工作,我对汽车公司做了如下销售总结:一、是跟踪对手动态,增强自身竞争实力。
站着不动,闭门造车,早已无法适应当下激烈的汽车市场竞争。
对于内部管理,走出去,走进来。
通过委托相关专业公司,我们对分公司的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方案和建议;业余时间组织综合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学习。
二、强化面对市场竞争,不依靠价格战,细分用户群体,实施差异化营销。
针对公司总部今年发布的经营指标,结合公司总经理在年初业务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公司将年度销售工作重点放在提升营销服务质量和差异化营销上。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价格竞争,我们没有进入“价格战”的误区。
“价格是一把双刃剑”。
适度的价格促销有助于销售,但无限制的价格战无异于自给自足杀人。
针对淡季汽车销售,我们探索了一套对策:1、重视信息收集,科学预测。
如今的市场机会转瞬即逝,科学的市场预测成为制定阶段性销售目标的指导和依据。
当市场旺季来临的时候,每一条销售信息都像一个宝藏。
在某种程度上,需求信息就是销售的代名词。
结合这个特点,每天上班前,通过销售反馈的数据和信息,对过去同期销售情况做对比分析报告,确定下一步销售任务的细化和具体销售方式方法的制定,有需求时立即响应,增加工作的计划性,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在注重绝对销量的同时,也强化了市场份额。
同时,与生产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和及时生产。
作为销售部的主要考核目标,成功实现了总部下达的年度销售目标。
2、细分市场,建立差异化营销。
我进一步细分了之前的重点市场,制定了不同的销售策略,形成了差异化营销;定期沟通反馈,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在市场上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带动我公司专用汽车的销量。
三、团队建设。
公司是一个整体。
只有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公司才能发展好。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心得体会篇一:实习律师考核实务记录实务训练项目材料汇总表案件:周xx与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工作时间:20xx年4月8日——20xx年6月8日工作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周某某诉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草拟本案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的整理工作。
20xx年4月20日本案在株洲县法院开庭,本人跟随杨律师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庭审后法院组织了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连带保证人易xx连带支付原告周xx本金和利息,后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于20xx年6月8日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心得体会:这个案件是比较简单,属于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之类。
在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时,由于遗漏了律所指派函,最后不得不多跑一趟补交材料。
在立案前应仔细确认材料是否有遗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费时费力。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案件:罗xx、周xx与xx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工作时间:20xx年4月12日——20xx年8月10日工作文书名称:仲裁答辩状、代理词活动记录简述:20xx年4月6日罗xx、周xx委托我所杨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收案后本人协助整理相关证据,草拟本案的答辩要点和代理词。
20xx年5月22日下午在株洲市仲裁委第一次开庭,本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过程。
由于按揭贷款没有审核通过,被申请人无法一次性付款,申请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和利息以及违约金。
虽然申请人的广告宣传中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误导购房者,但被申请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导致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我们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努力寻找突破口,抓住对方诉讼时效的要害,庭后仲裁委组织了多次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心得体会: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寻找案件突破口,积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公证 案例 体会
公证案例体会
今天我去了公证处,要求公证一份购房合同。
原来我们公司要购买一套写字楼,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公证员很热情地为我服务,向我详细解释了公证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我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交纳公证费用后等待公证员处理。
经过约半个小时后,公证员将公证书递给了我。
我认真仔细地检查了一遍,觉得没有问题后就离开了公证处。
在此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公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证不仅可以在法律上保护我们的权益,而且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保障和信心。
我会更加重视公证这项工作,也会在需要时及时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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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此公证可以办理。主要理由: 其 一, 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 公证只是作 为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表达其法律行为意思进行 证明, 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法定的良好的信 用服务。公证权终究只是一种证明权, 不是裁判权, 也不是主动性的行政权, 只要当事人的合意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 而且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及形式表 达出来, 公证介入就不会有太大风险。相反, 这样的 服务能满足私主体一种公共化表达的信用需求, 使 公证在社会公共信用体系中获得更广阔的生存空 间。!" 其二, 由于国土和税收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了担保此现金交易的安全, 双方同意将股权卖方的 一处房产作为交易的担保。因口说无凭, 买方遂要 求卖方先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取得担保后, 再通 过房产交易支付相应的股权对价。实践中, 经常合 作的交易伙伴, 股权转让往往连续发生, 随着股权 增值, 导致出现同一套房产频繁过户, 交易价格越 来越高的现象。另据当事人讲, 国土及税务部门对 于此种现象并不干涉, 只依法收取税金而已。
!"张文章主编: 《公证制度新论》,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 月版, 第 9 页。
China Nota ry 中 国 公 证 39
研究
案例是法律迷宫 案例是法律盆景 案例是法律知识的淘宝城 案例是反映现实的多户登记不要求事先评估) , 房产买卖合同 中书面协议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的现象在实践 中普遍存在, 如果发生导致国家税收被恶意规避等 法律后果, 职权部门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或怠作为 的法律责任。公证机构是中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没有 行政管理职能, 不可能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也不应 承担虚假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其三, 办理公证是境 外人士购买房屋的必经程序, 如果登记部门对房产 交易价格都没有异议, 公证机构却擅自加以评判, 往 往会被认为是对境外人士购房的一种人为阻挠, 被 视为歧视, 从而引发矛盾, 处理不好可能引起诉讼, 有违公证减少纠纷、保障和谐的服务宗旨。
然而,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并没有公证的身 影,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市场 上房产买卖“阴阳合同”的大量出现。买卖双方通常 签订两份合同, 一份出于避税或其他目的, 向有关部 门登记时使用, 而另一份作为实际支付交易金额的 合约并实际履行。一旦出现纠纷, 登记公示公信力的 效力将难以保障原房产所有人的权利。而登记部门 的职权是法律规定的, 登记部门的错误可以通过异 议登记、更正登记、国家赔偿的方式予以弥补, 对其 职权设定没有直接影响。公证却没有国家的法律支 持, 出了错误, 公证机构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成为 部分公证人员对房产买卖合同不作细致审查的原 因。
!"毛立华著: 《论证据与事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 1 月版, 第 109 页。 40 中 国 公 证 China Nota ry
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主任 : 常密菊 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 17 号南门酒花大厦三楼 邮编 : 830002 电话 : 0991—2817048、2833077 传真 : 0991—2822409 网址 : www.xjg zc.com E- mail : xjg zchu@163.com
China Nota ry 中 国 公 证 41
研究
案例是法律迷宫 案例是法律盆景 案例是法律知识的淘宝城 案例是反映现实的多棱镜
研究
案
例
分
析
对一则房屋买卖合同
反思 公证案例的
雷 达 ·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
2 008年 7 月, 一名持泰国护照的男子( 买方) 和 一名房产中介( 卖方代理人) 来到深圳市公证 处申请办理一件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核实 买卖双方的身份资料后, 审查合同文本时发现一个 异常的现象。该房产登记价格是 132 万( 与市场价 格基本相当) , 而买卖合同上双方的协议价格是 680 万, 高出实际价格近五倍, 且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 款。如此高的成交价, 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买方不合常理的行为是否有其他目的? 公证介入此 类房屋买卖合同面临怎样的风险? 这些问题显然值 得进一步分析探讨。
研究
案
例
分
析
述案例中, 申请公证的合同书面交易价格明显高于 市场的普遍成交价格, 实际上是作为股权的对价, 严 重偏离了证明对象的客观真实性, 即使出具了公证 书, 形成公证证据也难以保证在诉讼中不被其他证 据所推翻。
其次, 公证员审查义务以及方式的选择。针对不 同公证事项公证员负有何种审查义务, 采用何种审 查方式,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明确规 定, 只是笼统规定了 “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 则, 分别审查”。理论中通常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之分, 形式审查只证明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印章属 实, 不涉及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 而实质审查则要审 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文书所载内容是否真 实, 甚至包括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等。公证审查 方式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公证的品质和效力。在我国, 公证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界定并没有严格的标 准和限制, 这使公证员在办证时常常依经验和习惯 而为, 甚至出现了对于同一公证事项有的公证员进 行实质审查而有的只进行形式审查的现象。对此, 有 学者建议以“谨慎、勤勉的审查义务”取代“形式审查 和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义务, 理由是公证人是法 律方面的专家, 而专家责任就是基于其负有高度的 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提供正确信息的义务。!"
二、案例焦点问题的理论分析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公证事项是否应当办理的争 论, 实际上是围绕公证员办理房产买卖公证的判断 依据展开的。其焦点问题概括起来有三个: 一是公证 的真实合法性与证明对象真实合法性的关联; 二是 公证员审查义务以及方式的选择; 三是房产合同公 证功能与政府登记职能的区分。 首先, 公证的真实合法性与证明对象真实合法 性的关联。在讨论此问题前, 笔者认为应当首先区分 三个基本概念即证明对象、证据和公证证据。从诉讼 法角度来说, 证明对象就是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 实; 证据是指诉讼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的一切事实和材料; 公证证据指经过公证的证据, 一 般通过公证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就上述案例而言, 当 事人买卖房屋的法律行为是证明对象, 凡是能够证 明当事人买卖房屋行为的一切事实和材料都可作为 证据, 它可以包括当事人的谈话记录、书面协议、收 款凭证等; 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据, 则 只是证明房屋买卖事实的诸多证据中的一项。 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 其客观真相只有一 个, 其真实性是唯一的, 而证据所反映出来的案件事 实其真实性是相对的, 它可能与客观真相相同, 也可 能不同, !" 所以在诉讼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律所制定的一系列证据规则 和评判标准, 目的是为了让各类证据在合理的规则 下相互博奕, 然后淘炼出那些最接近客观真相的证 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样法律还原的事实才能最大 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公证证据作为证据中的一 类之所以被法律赋予较高的证明力, 正是由它的真 实合法性特点所决定。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公证员 通过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审查核实、真实意思的确 认、外在行为的客观记载, 使公证证明的案件事实比 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更加接近证明对象的客观真 实。这是公证证据总能在证据博奕中胜出, 最终确立 自己法律地位的根本原因所在。客观公正、真实合法 是公证的灵魂, 是公证员办证时必须恪守的准则。上
笔者对此也十分赞同, 对于一项公证申请事项 发生的新变化, 公证员无论采取何种审查方式, 基本 要求在于公证员要践行“谨慎、勤勉的审查义务”, 使 公证审查义务与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很好地衔接起 来, 使公证的客观事实尽量接近客观真实。在上述案 例房屋买卖合同中, 尽管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是否 恶意串通进行违法活动无法进行侦察判断, 但是作 为法律专家, 公证员应当对如此异常的成交价格负 有高度的注意义务, 以避免当事人通过公证合同的 合法形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对有必要进行实质调查
的事项, 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 应当谨慎、勤勉地审 查核实, 履行严格周全的告知义务。如果无法确认当 事人的真实目的则应当慎办, 避免徒增执业风险。
第三, 房产合同公证功能与政府登记职能的区 分。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 我 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 效要件, 然而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即房产买卖 合同行为, 登记反具有公示作用。事实上, 如果让登 记部门来对买卖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既容易导致国 家公权力的滥用, 又会加重登记人员的负担, 降低政 府管理效率, 因此, 实践中政府登记部门对用于过户 登记的房产买卖合同只进行形式审查。#$由于其他法 律规范对房产买卖合同的实质审查也没有相应规 定, 使作为房产交易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真实性无 法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 各国立法常常在不动产物 权变动中引入公证制度,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止虚 假、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行为的出现, 还能通过公证 文书用词准确、表述清晰的特点, 避免登记人员登记 错误的发生。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公证不应办理。主要理由: 其一, 公证公信力的来源不在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规 定, 而在于公证的真实和合法性原则。公证证据证明 力的根本来源不是公证行为, 而是公证证明对象本 身的真实、合法。如果公证证明对象自身存在瑕疵, 即使披有公证的外衣, 其证明力也会变得脆弱无比。 在上述案例中, 双方当事人房产交易的目的实质是 保证股权交易顺畅, 一旦股权交易产生纠纷, 当事人 主张房产买卖意思表示虚假, 法律肯定保护更接近 真实目的的意思表示。其二, 尽管《公证程序规则》只 是笼统规定了“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 分别 审查”的事项, 但在合同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肯定是必须审查的事项, 登记部门没有实质审查, 不 能作为公证也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理由, 相反, 这更给 了公证发挥的空间。其三, 境外人士除购买房屋必须 公证, 还有其他许多事项要求公证, 各国都有相似规 定, 目的之一是为了避免境外人士通过某些合法途 径实现其非法目的。上述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书 面交易价格高出实际价格五倍, 除了当事人自我陈 述的情况外, 不能排除当事人仍可能存在其他非法 目的。如当事人通过此项买卖进行将非法收入合法 化的洗钱活动; 想骗取国内发票用以回国虚假销帐; 人民币升值预期导致的国际热钱涌入中国投机获利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