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变形观测规范
5 . 1 建筑物沉降观测5.1.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5.1.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外、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5.1.35.1.45.1.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变形监测的监督提示
随着我市超高、超大建筑工程的日益增多,设计对水文地质准确把握和基础施工质量优劣对构筑物安全投用的影响亦逐步增大,而地基与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又极易造成建筑物倾斜、裂缝,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针对此类情况,为加强建筑工程变形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质量风险,特作如下监督提示:
1.督促参建单位用于工程变形测量的仪器、设备必须经国家认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
3.0.1条和第10.3.8条(强制性条文)、《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3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包括高边坡)等,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使用期间的沉降变形观测,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观测方案实施。
3.根据2011年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8.3.2条的要求,现浇结构中的墙、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分为层高和全高两方面进行控制,当层高≤5米时,层高的允许偏差偏差为8 mm;当层高>5米时,层高的允许偏差偏差为10mm;建筑物全高的允许偏差为H/1000,且≤30mm。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垂直度的质量控制。
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设置固定的变形监测点,定期对沉降变形情况进行观测,并随工程进度对主体结构的垂直度进行监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仪器进行平行检测,并作好检查记录。
质量监督人员应对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2013年4月7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建设[2010]855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10]855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以下简称《要点》)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工程,属于《要点》中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范围的,均应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四、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天津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提出抗震设防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总评、问题和结论等内容,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结论。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doc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建立测绘市场的良好秩序,更好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和测绘市场的良性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下文是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第六条市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xx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七条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xx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建设[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9]225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文件精神,提高工程勘察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工程勘察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
各方责任主体应切实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施工条件及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和相关资料,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
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勘察工作,要对工程勘察质量负主责。
要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强化对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的管理,保证现场勘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工程造成的危险,做出明确说明。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若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技术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安排,全面推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落实个人执业责任,强化注册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建质安[2006]750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6]750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地铁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管理。
(一)深基坑工程(包括降水、开挖、支护及周边环境保护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应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定执行。
(二)在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应将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未在本市范围内应用过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技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根据本市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特点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试点使用。
(五)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相应规范及标准进行编写,对深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设计及施工的需要。
(六)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与施工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分析,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七)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开挖、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八)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变形控制保护等级、主体结构安全等级、使用年限和允许最大沉降量。
(九)设计文件中应对基坑降水、开挖、支撑、轴力有详细的说明。
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合同发包人:。
监测人:。
发包人委托监测承担:变形监测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变形监测质量,经发包人、监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变形监测工程。
1.2 工程建设点:。
1.3 工程监测任务委托期:。
1.4 工程监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其技术要求执行国家规范《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相应条款。
1.5 承接方式:双方协议签订合同。
1.6 预计监测工作量:(见附件一)。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监测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提供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首层平面图。
第三条、监测人向发包人提交监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1 监测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监测成果三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监测成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监测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监测工作定于年月开工至年月提交变形监测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监测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监测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时,(不可抗拒力影响以及非监测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造成工期顺延,相应监测费用由发包人与监测人协商确定。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沉降监测费及基坑围护变形观测费用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因各方面因素此次工程监测以“预算包干”方式计取费用。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监测人另行议定。
4.2.2 工程变形观测费预算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2.2.1 工程变形观测费付款方式:第五条、发包人、监测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建质安管〖1999〗529号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第九条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
变形观测工作规定
变形观测工作规定
【学员问题】变形观测工作规定?
【解答】1、表面竖向位移及水平位移观测,一般应共用一个测点。
深层竖向及水平位移观测应尽量结合布置;竖向及水平位移观测应配合进行。
2、观测基点应设在稳定区域内;测点应与坝体或岸坡牢固结合。
基点及测点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并受法律保护。
3、变形观测的正负号规定:
(1)水平位移:向下游为正,向左岸为正:反之为负。
(2)竖向位移:向下为正,向上为负。
(3)裂缝和接缝三向位移:对开合,张开为正,闭合为
负;对沉陷,规定同(2);对滑移,向坡下为正,向左岸为正,反之为负。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震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应急局、静海区科技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服务重大工程地震灾害风险防范,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是由天津市地震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是由天津市地震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查,确定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准予其开展与防震减灾相关特定活动的行为。
对应当开展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设计前完成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并按照审定结果进行工程设计。
二、实施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必须严格依法执行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建立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信息公告制度,在天津市地震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告审定信息。
三、天津市地震局负责审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除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等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见附件)。
四、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核查及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公开制度。
每年对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开展从业能力核查,通过核查的单位,方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文档
2020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建立测绘市场的良好秩序,更好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和测绘市场的良性发展,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下文是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
第六条市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xx 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变形观测管理制度
变形观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变形观测的管理,提高变形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到变形观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机构、地质勘探单位、工程监测单位等。
第三条变形观测是指通过各种仪器和手段对地质体发生的变形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和观测,包括但不限于位移观测、形变观测、振动观测等。
第四条变形观测数据是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严禁人为干扰或篡改观测数据。
第二章观测设备的管理第五条变形观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必须具备检定合格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变形观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设备参数,严禁私自关停设备。
第七条变形观测设备必须安装在稳固可靠的地质体上,严格按照规定的高度和角度进行安装,并加固设备支架,防止设备移位或摆动。
第八条变形观测设备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第三章观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第九条变形观测数据的采集必须每日进行,对于异常或突发变形,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进行后续分析和处理。
第十条变形观测数据的采集应当严格按照观测规范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变形观测数据的传输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网络通道进行,防止数据丢失或泄漏。
第十二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存储和备份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周期进行,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观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第十三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分析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对于异常或突发变形,应当进行深入分析和研判,提出相应的预警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应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能随意解读或传播数据,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
第十五条变形观测数据的应用范围涉及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安全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数据的有效利用。
变形观测技术方案
xxx工程沉降观测及基坑支护体系变形观测技术方案一、工程概况:xxx工程,位于。
拟建工程基坑土方开挖深度约7米。
基坑支护结构为密排钢筋砼灌注桩、水平钢筋混凝土内支撑梁、水泥搅拌桩止水帷幕止水。
二、监测意义:在基坑开挖期间,随着取土的深入,围护结构由于受到土压力和道路动载的作用,会产生比较明显的变形,如果超过一定范围,甚至会引起周围道路和建筑物的破坏。
因此,应配备高精度的施工监测队伍,及时提供变形数据,指导施工的顺利进行,保证施工的安全。
天津市地质条件较差,基本上属软土地基,从已竣工和在建的工程来看,因沉降变形(尤其是不均匀沉降变形)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沉降观测,及时掌握工程整体沉降量和沉降趋势,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三、监测内容:1、周边环境监测:A、现场南侧碱渣管线及西侧市政道路沉降监测B、地下水位监测2、围护结构监测A、支护桩桩身位移(测斜)监测B、支护桩顶部水平位移监测3、支撑体系监测A、水平支撑位移监测B、水平支撑挠度监测C、支撑轴力监测4、沉降监测四、监测实施方案:1、周边环境监测:A、基坑外碱渣管线沉降监测对临近基坑的南侧碱渣管线及西侧市政道路进行沉降变形监测,每隔15米布设一个沉降监测点。
监测采用精密水准测量,其基本思想为:在施工影响区域外布设3个基准点,基准点必须牢固稳定,且构成一个基准网,通过对基准网定期进行一等水准连测,可得知各基准点的稳定情况,从而对不稳定的基准点剔除或进行修正。
每次监测作业时,通过精密水准测量将基准点的高程采用闭合水准测量引测到各监测点上,从而得到各监测点的绝对高程,根据监测点两次所测得高程之差即可得知监测点在这两次期间的沉降量。
监测点监测过程中的限差要求、测量步骤、手簿记录和计算均按照国家二等水准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
监测采用仪器为Topcon自动安平水准仪,其高程测量误差为±0.4mm/km,与之配套的水准尺为INVAR合金带精密水准尺,其线膨胀系数为1.25×10-6/℃。
建质安管
建质安管[1999]529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doc
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建质安管〖1999〗529号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
关于变形观测的有关规定
附件4关于变形观测的有关规定一、哪些建(构)筑物应进行变形观测(沉降观测点的设置):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10.2.9条(强条)《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3.0.1条(强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甲、乙级等级标准见本规范第3.0.1条,如: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10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的建筑物等属于甲级);(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3)加层、扩建建筑(物);(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建筑);2、《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第16.2.6条观测点的布设原则应充分考虑地基土性状及其水平方向上的交化,建(构)筑物外型尺寸、荷重及结构特性等因素,并能保证观测顺利实施。
通常宜在以下部位布设观测点:(1)建(构)筑物四角及沿墙周边每隔8m~12m处,当柱距大于8m时,每柱应有观测点;(2)锅炉、汽轮机、主变压器、空冷平台等重型设备基础四周;(3)烟囱、冷却塔、煤(油)仓(罐)等圆形建(构)筑物应在基础对称轴上布设观测点,且数量不少于4个;(4)建(构)筑物应相邻建筑以及受不均匀沉降影响地段(部位)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第5.5.2条(97规程为5.1.2)(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纹、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挖填方分界处;(4)对于宽度大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墓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建筑变形控制测量有哪些一般规定?
建筑变形控制测量有哪些一般规定?
建筑变形控制测量有哪些一般规定?
一、建筑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
2)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必要时应设置
高程基准点;
3)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
宜设置工作基点。
二、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并应定期复测。
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2月复测一次,点位稳定
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
当观测点变形测量成果出现异常,或当测区受到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并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对其稳定性进行分析。
三、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
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
四、当有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观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
五、变形控制测量的精度级别应不低于沉降或位移观测的精度级别。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变形测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变形测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变形测量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变形测量成果权威、真实、科学、规范,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管理。
按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和《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字(2009)1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际,对建筑工程变形测量提出如下要求,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变形测量是指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
二、根据《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规定,应对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6)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变形观测的建筑。
三、根据《测绘资质分类标准》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的要求,变形测量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应符合如下要求:(1)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承担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承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0万㎡以下并且高度在100m以下建筑的变形测量;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可承担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以下并且高度在50m以下建筑的变形测量。
(2)承担变形测量的单位要求配备0.5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DJ05)和SO5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并提供DJ05全站仪和DS05水准仪的有效检验证。
(3)承担变形测量的甲级测绘单位必须提供本项目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证书材料,承担变形测量的乙、丙级测绘单位必须提供本项目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证书材料。
(4)变形测量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观测费用。
四、变形观测过程中,除按并建监字【2009】19号文件执行外,还应形成以下资料:(1)项目技术设计书;(2)变形观测观测点平面布置图(所在区域1/500地形图布置图)及观测点的规格。
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建筑工程沉降观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2009年7月3日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全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在建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安全,防止恶性质量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强化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的验收。
1、建筑工程地基处理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发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现场施工。
2、复合地基施工完毕后,必须做承载力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4.1.6条的要求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的规定和要求,尤其应保证验收数量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承载力检验数量必须达到总桩数的0.5%,当检验数量按0.5%计算不足3根时,必须按3根进行检验。
3、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做承载力的试验,试验的方法和数量必须满足《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5.1.5条的要求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规定和要求。
4、若试桩作为工程桩使用,试桩的结果作为桩基验收的依据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及图审机构的书面认可意见。
5、复合地基、桩基承载力试验的桩位、数量、方法不符合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时,复合地基、桩基工程不得验收。
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2条要求,对地基基础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检测、施工和建设单位参加,质量监督站对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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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建质安管〖1999〗529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使在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变形得到有效控制,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天津市加强建筑工程变形观测控制的规定》。
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在我市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在施工及使用期间沉降变化的监控,规范监控行为和程序,准确反映建筑工程沉降及重要结构变形情况,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及《天津市多层砖砌体住宅建筑沉降裂缝控制设计与施工若干暂行规定》中规定必须进行结构变形控制及沉降观测的建设工程均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凡需进行变形观测控制的工程,其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勘探报告中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中提出观测控制的要求和说明。
第四条凡需进行变形控制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沉降观测单位签订观测合同,并由观测单位制定出观测方案后,方可报请开工。
沉降观测单位指有沉降变形观测资质并与地基基础处理、主体结构施工无关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第五条建筑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应充分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应及时收集、分析和利用原有的合格资料,制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观测方案。
第六条沉降变形观测应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及其它规范规定的方法,能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程》规定要求的亦可采用。
第七条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经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计量单位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且应随时检查测量仪器精度变化。
第八条沉降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要均匀合理,必须能全面查明建筑工程项目的基础沉降和其他变形要求。
观测点必须牢固稳定,能长期保存,要保证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凡新建与原有建筑连接的工程和砖混结构住宅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允许沉降量。
第九条
1.沉降观测点的布设,每间隔8-12米设置一个,建筑物山墙必须在中部适中位置上设有观测点。
框架式结构多层、高层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混凝土柱上。
超高层建筑沉降点的设置还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2.沉降观测点布设位置、标高,应设置在外檐墙(柱)面上,正负零以上100-150毫米处。
公共建筑及超高建筑,由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具体情况确定标高位置,如设计无要求时,可参照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的标高设置。
3.沉降观测点均应配用天津市统一编号的标志,其标志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统一监制、管理。
第十条沉降观测
1.沉降观测必须采用环形闭合法或往返闭合法进行控制。
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每一结构层沉降观测不少于1次,若遇特殊情况可增加观测频率。
3.工程主体封顶后应进行百日观测。
其后继观测周期应根据百日平均沉降值确定:(见下表)
百日观测日平均值后继观测周期
大于0.3mm/d 半个月
0.1-0.3mm/d 1个月
0.05-0.1mm/d 3个月
0.02-0.05mm/d 6个月
0.01-0.02mm/d 12个月
天津市沉降稳定控制值为0.01mm/d,当沉降观测值小于0.01mm时沉降趋于稳定,可停止观测。
当沉降观测数值超出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时,观测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处置。
对于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或制定采取安全可靠的监控措施,经鉴定部门认定安全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沉降观测资料整理
1.沉降观测技术设计,观测点设置和各期沉降观测记录等应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整理成册。
2.根据建筑物的平面图绘制沉降量、地基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析曲线图,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二条其它变形监测项目的观测点设置和观测方法等技术要求,应根据工程的需要执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技术标准,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整理成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