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3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的标准等事宜规范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依据《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4〕1号)规定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6B级人防工程市辖七区及高新区每平方米800元,其他县每平方米600元。
(二)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达不到兼顾标准的,应按照6B级人防工程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所缴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者个人按相同建筑面积和级别补建。
不能补建的,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和级别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二、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国有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国有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办法参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征缴与管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鲁价费发〔2006〕220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人:FQCH1981 文章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08年1月15日阅读次数:42鲁价费发〔2006〕2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C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鲁发[20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03)国人防办字第18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3000元;6B 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S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根据中发(2001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上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鲁价费发…202x‟220号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2x‟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的通知‣(…202x‟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1(鲁发…202x‟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202x‟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具体标准为。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2x-3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每平方米1300-18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1100-15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根据中发…202x‟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省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人防收费标准
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工程处发布时间:2008-08-07 09:55:46 浏览次数: 140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现将河南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一)、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的应建设防空工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工下室易地建设费。
其征收标准为:郑州市区的5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6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75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的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4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标准凡在本市(含县或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规定负担人防建设经费。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防办〔2010〕46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扩权县(市)人防办:为扎实开展好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好全省人防财务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严格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各市要结合人防工程建设3年大清查和在全省开展的人防工程建设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管理和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纳入预算资金管理,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理好,足额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建立健全易地建设费征缴长效机制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
确因法定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按照省人防办、发改委、财政厅、检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征缴审批程序、权限及标准,依法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做到应收尽收。
避免该建不建,该缴不缴的现象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市级人防部门审查,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人防办批准才能实施。
三、严格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足额保障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违规用于人防建设以外的支出,在使用上要做到专款专用。
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省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要对各市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进行检查考评。
四、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易地建设费征缴不到位或使用不合理的,要尽快加以纠正。
各市人防办要积极同纪检、监察、检察、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帮助与支持。
要尽快把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情况澄清底子,连同自查自纠情况一并向市党、政、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房地产人防费标准
房地产人防费标准
人防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人防费实际上是准确名称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并按照按建房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所有达不到条件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须交纳易地建设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皖人防〔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明确减免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经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除国家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以外,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的优惠政策:(一)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及老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经有权部门认定的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安工程”,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学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教学楼(包含但不限于教室、实验室、公共教学用房、教师办公场所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有权部门批准(备案)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全额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将发布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鄂价费规〔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推进人防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358号令),现将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一)武汉市1、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1500元/平方米;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二)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市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三)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县、市、区)为800元/平方米,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按80%收取;(四)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其他相关规定(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减免范围和人防工程配建比例按《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号令)执行。
(二)对农民自建自用房不得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各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人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从2013年7 月1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浙价费〔2016〕21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行为,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民防空建设收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尽建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
计价格〔2000〕474号
计价格[2000]474号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18•【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各人防重点城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防空工作决定》正中发[2001]9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委[2001]28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正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第1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目前我省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就规范人防收费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具体城市及县城名单详见附件。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构筑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列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断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人防收费管理制度
人防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人防设施收费管理工作,提高人防设施的运营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人防设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设施收费管理工作。
人防设施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设施、地下避难设施等。
三、管理原则1. 政策合理人防收费政策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公平公正。
2. 收费标准人防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适度,能够覆盖人防设施运营和维护费用,并保证服务质量。
3. 收费管理收费管理应当规范、透明,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4. 资金使用收费所得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人防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
四、收费主体1.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为人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负责制定人防收费政策,并指导具体的收费工作。
2. 人防管理部门人防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人防设施的收费管理工作,包括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等工作。
3. 收费单位收费单位是指具体实施收费工作的单位,包括人防设施的经营单位、维护单位等。
五、收费内容1. 收费标准人防设施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防设施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 收费范围人防设施的收费范围包括入场费、服务费等。
3.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包括人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等项目。
六、收费程序1. 收费前准备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开始前,对收费点进行检查,确保收费设施的正常运营。
2. 收费登记收费单位应当对每次收费进行登记,记录收费人员、收费时间、收费金额等信息。
3. 收费方式收费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收费、刷卡收费、移动支付等多种收费方式。
4. 收费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运行。
5. 收费审核收费单位应当做好收费数据的审核工作,防止收费的不正当行为。
七、信息公开1. 收费政策人防收费政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方式等信息。
郑州人防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缴费标准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信息来源: 市人防办平战法规处发布时间:2008-08-04 13:24:56 浏览次数:290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过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开工前主动说明情况并限期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因客观条件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基础(地面以下)完工后一年内主动说明情况,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0-35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也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责令改正后主动进行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行政处罚标准: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35-4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办理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及质监手续,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过责令改正后,仍不补建也拒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扩权县(市):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国家和我省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建设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负责;省直(含中央驻郑)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省直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审核并报经上一级人防部门批准后(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单位报省人防办批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统一就地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审批大厅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一)征收范围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爱问关于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浙江省物价局
文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价费[2004]282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问题的函》(浙人防办[2004]33号)悉。
为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申请质量监督的业主收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由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3]102号)规定的构筑物收费标准收取。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空格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3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湘价费〔2012〕13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12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87号)的有效期已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在制定人防系统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
为保持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延续性,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自湘价费〔2006〕123号和湘价费〔2007〕87号两个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至新文件发文之日止,我省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仍分别按湘价费〔2006〕123号和湘价费〔2007〕8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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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中国巩义办事服务发布时间:2011-08-04 点击次数:111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防办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3〕1178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前条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取;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按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
(四)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置等民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
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16条规定,“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凡在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经当地政府批准,人防部门核准有以下情况可减免人防建设费: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予以减、免;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下岗职工)当年免收;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三、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问题
依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
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
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工程实际造价制定,并报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备案。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为加强省级人防部门的调控管理能力,省人防办公室可从各省辖市人防办(不含郑州市)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5%作为人防专项经费(以2年为期),纳入当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全省人防工程、通讯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和人防重点工程建设。
(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房字〔1992〕239号)同时废止。
过去人防建设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0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