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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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海政办发[1999]108号)

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海政办发[1999]108号)

海政办发〔1999〕108号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1999〕108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83055部队,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1月10日印发共印350份海门市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细则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机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政发[1999]6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自1997年9月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二条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单位住房基金中自筹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由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财政专户拨款和单位自有资金列支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 财政预算和单位经费开支计划中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的资金;(二) 留归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四)单位在留利和净结余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五)经财税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资金;(六)按规定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小城镇户口)在册的固定、合同制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单位在职工以市场价购买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时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

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

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海门北部新城是海门市的重要发展区域,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海门市政府对北部新城的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一、总体规划。

海门北部新城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在城市布局方面,将建设现代化的城市中心区,包括商业中心、行政办公区、文化娱乐区等,同时规划建设多个居住社区,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加大投入,完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产业发展方面,将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加强绿化建设,保护水源地和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宜业的新城区。

二、重点项目。

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中确定了一批重点项目,包括城市道路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市绿化提升、产业园区建设等。

其中,城市道路网建设是重中之重,将打通城市主干道,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提升城市交通效率。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城市绿化提升将加大投入,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产业园区建设将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培育新的产业集群,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三、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海门市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

首先是土地政策,将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为新城建设提供充足的用地资源。

其次是财政政策,将增加财政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再次是产业政策,将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驻新城,促进产业发展。

最后是环保政策,将加强环境保护力度,确保新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四、社会参与。

海门北部新城实施方案的成功实施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海门市政府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城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共同打造宜居宜业的新城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商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商务等部门应依据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强化对商业房地产调控作用。

(二)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商业地产布局,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重点集聚发展南大街、市北新城以及新城区三大商圈。

(三)国土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序发展。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引进具有商业经营背景的公司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

注重把握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态,积极支持品牌卖场开发建设,控制在市区建设小商品市场,提高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品位。

要认真进行调研,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排查处置,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不得分割销售的比例等提出产权分割意见(自持产权运营比例一般不少于60%)。

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大开管发[1999]5号

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大开管发[1999]5号

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大连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大开管发[1999]5号1999年3月9日)大连开发区实施房改三年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通过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住房分配社会化,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有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确定租房与购房为同等量消费的观念,促进商品化的租购并举制度的建立。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逐步完善住房基金制度,使住房货币分配的基金形态积极稳妥地转化为工资形态;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住房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二、废除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自1998年12月31日起,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无论住房资金积累多少,均不再投资购建公房,彻底废除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机关和尚未建立住房补助基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均应按《方案》规定,健全住房补助基金制度,在本单位职工或其配偶自行投资购建住房时,按规定标准予以资助(资助办法另行规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通政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0〕100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老住宅小区居住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居住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居住品位,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到实处,现就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下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部门配合、一村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1995年以前交付使用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整治后的住宅小区环境整洁、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治安良好。

已列入危旧房改造和拆迁规划的老旧住宅小区,不纳入综合整治范围。

二、内容与标准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小区硬件和环境特点,分别制订整治方案。

整治工作以完善小区基本生活功能为重点,对照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通过整治做到小区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绿化整齐美观,配套基本完善,屋面防漏、隔热,楼道亮化整洁,居住安全,并尽量提升环境水平,为居民提供比较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整治的基本内容与标准如下:(一)完善基础设施。

1.修整、翻建小区道路。

达到城市居住区道路建设规范标准,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整齐无缺损。

2.疏通、翻建地下管网。

更换破损窨井盖,清理、整修、补建化粪池。

实施雨污分流,保证排水通畅。

3.修整、规范管线设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丹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要求,坚持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广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关系,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1.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

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通政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2003]66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南通居住环境优势的形成,市区住房一、二级市场持续活跃,房价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态势,加上房地产市场上中低价位商品房源短缺,套型结构不尽合理等结构性矛盾加大,致使市区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为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现结合市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功能配套、设备齐全”为发展目标,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和政府投入力度,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刺激市区住宅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调整经济适用房补贴政策。

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是我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拉动普通住房消费具有重要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改革措施,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区域、严格审核、阳光操作、当年结清”的原则,调整补贴政策,放宽补贴条件,提高补贴标准。

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对市区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给予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

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已婚家庭夫妇平均年龄年满28周岁或单身年满30周岁、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家庭成员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计算),上述对象购买市区二手住房或二、三类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在按规定享受的补贴面积以内,给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9月30日黔府发〔1998〕4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分配(一)从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货币化已有一定基础。

在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方针指导下,各地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政策目标全省统一,具体实施由各地(州、市)、县(市、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住房分配货币化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综合配套,平稳过渡,保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要区别不同人群,照顾困难职工,确保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通过房改能够普遍得以明显提高。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货币化分配办法由贵阳市和省直机关先行试点,其他地方抓紧研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力争明年上半年全省推开。

在货币化方案出台之前,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少数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规定认购一定数量的住房债券。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琼府[1999]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琼府[1999]3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琼府〔1999〕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全面配套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房新制度,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推动我省住宅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停止实物分配住房(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购、建职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准规划报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外,其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向职工出售、并按规定标准向购房职工发放货币化补贴,或采取职工集资合作的方式兴建。

(二)对现有公房,除调剂一部分腾空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或周转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一律停止标准价售房。

各市、县都要严格执行售房政策和价格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加优惠折扣项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逐年提高租金标准,争取2000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当地(指市、县,下同)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28施行日期1998.09.28文号陕政发[1998]50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1998年9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22•【字号】辽政发[1995]7号•【施行日期】199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辽政发[1995]7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现将《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此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房改实施方案,下半年组织实施。

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颁布的《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对全省房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为了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全国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在对原总体方案进行必要调整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思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近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整版

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大连市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执行《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与目标房改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改变现行住房的低租金、无偿分配的福利制度,贯彻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加速住房建设,尽快解决居民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

本世纪末,房改的目标是使大连城市人均使用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危房和棚户房基本得到改造。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推行公积金1、凡在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实行长期住房储蓄。

房改起步阶段,原则上不低于各5%,以后随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相应调整。

微利亏损单位,经批准,暂按低于5%缴存。

3、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从个人收入中支付。

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等费用及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

单位为进住新房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企业可进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财政经费预算。

4、公积金只准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和私有住房的翻建、大修。

职工除使用本户成员积累的公积金外,经批准,亦可使用直系亲属的公积金。

单位可以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用于购、建住房。

5、职工离退休后,公积金本息一次归还本人。

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一次划转。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通政办发[2003]25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二○○三年六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房改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一)对于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

对于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住房(租金)补贴(一)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有关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2.4%调整为4.9%,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3.6%调整为6.1%;在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其2002年12月离退休费计算。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5•【字号】通政办发[2002]125号•【施行日期】200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25号2002年7月25日)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发放问题的意见(市房管局二OO二年七月)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南通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通政发〔1998〕219号),现就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补贴(购房、租金补贴)发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在改制转企中应按现行标准一次性提取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指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除离退休人员可直接发给本人外,其他一律实行专户管理,由单位将补贴资金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补贴专项资金帐户,待职工购建住房时安排发放。

二、改制单位原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或已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公积金但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应按市区历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标准一次性补足职工和单位欠缴的部分。

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应按规定的单位缴存比例计算补交。

三、在单位改制转企中,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按现行缴存标准一次性预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由单位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设立的帐户,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购建住房时一次性领取。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4•【字号】苏政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年9月24日苏政发〔1998〕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国发〔1988〕11号1.国务院同意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2.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烟台市等几个试点城市的情况来看,这项改革可以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

3.我们的国家很大,各地情况不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主要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抓。

今后,国家主要从宏现上统一政策,加强规划指导,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不再直接抓试点城市。

在全国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用情况的做法,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4.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牵涉面很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各地区要把这项改革提到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缜密安排,切实把这项改革搞好。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本地区分期分批的实施规划,于今年六月底前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88年2月15日)我国现行的住房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

国家为城镇居民建房花了大量投资,但由于不能从经济机制上制约不合理的需求,城镇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缓和。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发[2009]9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发[2009]9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发〔2009〕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海政发〔1999〕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1999〕68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四甲部队,部、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5年10月9日印发共印350份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门市关于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实施方案》(海政发[1997]158号)实施后,全市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了城镇住房新体制,推动了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南通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通政发[1998]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川府发[1998]77号)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将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原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房实行新体制为重点,通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努力提高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到下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带动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我省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二、尽快建立起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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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发〔1999〕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1999〕68号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港建港指挥部,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住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抄送:省、南通市房改办,市委各部门、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众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四甲部队,部、省、南通市驻海各单位。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5年10月9日印发共印350份海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海门市关于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实施方案》(海政发[1997]158号)实施后,全市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了城镇住房新体制,推动了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苏政发[1998]89号)、《南通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通政发[1998]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全市自1997年9月1日起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由个人出资购买。

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在购房时,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1、享受住房补贴的对象和条件:(1)、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2)、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

(3)、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发放,不购房的不发放住房补贴。

(4)、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在未退出公有住房前不享受住房补贴。

(5)、已领取了住房补贴或建房费自行解决住房的职工,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6)、1995年10月1日以后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因面积未达标准,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

(7)、集资建房解决住房的职工,不得将集资房退还原单位再享受住房补贴。

(8)、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辞职、开除、劳教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和工龄分别计发。

(1)、购房补贴1.1999年我市职工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 0元,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乘以购房补贴面积。

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全额计发。

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其计算公式为:职工借支额=住房补贴额×[(25一实际工作年限)÷25]。

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

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下同)。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在计算职工现有住房面积时,仍执行夫妇双方名下公私房合并计算面积的规定,享受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奖励使用权的住房按实计算面积(奖励产权的住房折半计算面积);在户口所在地规划区内的私房(包括祖传、赠与、自建等)折半计算面积。

(2)、工龄补贴:1999年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夫妇双方)每平方米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O.6%)、1995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

职工每平方米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我市1999年职工每平方米负担价为428元)。

3、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制订住房补贴标准,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但不得超过市住房补贴标准。

5、职工购房时个人(夫妇双方中的各方)出资部分(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内)不得低于届时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办法计算的家庭应承担部分的一半。

职工在1999年底以前购房且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按本方案规定全额补贴。

今后补贴比例在省政府每年公布的上限范围内执行。

(六)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1999年的住房补贴标准为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的8%,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依据的,以该职工当月工资的8%计算。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视为工资,逐月计发,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比例将根据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届时公布。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首次发放和调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审批后逐月计发。

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必须及时足额缴存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并按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指财政拨款单位)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解决。

各级财政和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八)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时,由夫妇双方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市房改办核准,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计发。

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资金流失。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资金管理(九)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完善各项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四、进一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十)租金标准。

1999年1月1日t起对职工租住的在分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公有住房按成本租金(五项因素)计租,砖混一级(下同)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3.60元;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按商品租金(八项因素)计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为4.40元,租金调整后均不给补贴。

全市各产权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租金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租住公有住房在分房面积控制标准内一律执行成本租金,并不得享受减免。

(十一)减免政策: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供养对象、特困职工以及居住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在分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新增租金部分适当给予减免(租金标准见附表)。

五、继续稳步出售存量公有住房(十二)1999年1月1日起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砖混一级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665元;现住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其余部分仍按海政发[1 995]178号、[1997]1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度《海门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表》附后)。

.六、建立城镇住房供应新体系,尽快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十三)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四)加快建造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定向供应给符合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和缺房户。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出售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办法按(海政发[1 997]158号)文件执行。

(十五)市房改办组织建造一定数量的廉租房,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廉租房主要出租给经市总工会、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确认的特困职工以及其他由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最低收入家庭。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租住廉租房时,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经市房改办审核后,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砖混二级住房为O.90元/m2(各等级房屋租金标准见附表)。

(十六)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

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切实做好住房的维修和小区环境管理,解除职工购房后的后顾之忧。

七、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七)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房改办批准方可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统一征收的综合税费(或保证金)由10%调整为5%。

其余仍按海政发[1997]158号文件中的《海门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执行。

(十八)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经纪、评估、代理)等各项服务,加强住房动态管理,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九)做好对全市城镇规划区内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的普查登记工作,清查和纠正房改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市房改办要建立、完善全市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八、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二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一)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增加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三)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四)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五)建立健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具体按海政发[1997] 158号文件中的《海门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九、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本方案顺利实施(二十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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