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演进
泰国的政权、反对派和民主化
维普资讯
20丛
S OUT HE AS I T AS AN TUDI S S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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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国 的政权 、反 对 派 和 民 主 化
正 当暴 力行 为 登峰造极和政治秩 序行将 全面崩 溃之 际 ,广 为传播 着这 样 的 图像 :当时 的
S c id u hn a总理和 示威 领 导人之一 C a o gSi a g少将 拜倒 在 普密 蓬 国王 ( igB u b l h mln r mu n Kn h mio
A u ae)面前,国王责备他们并要求他们结束混乱的局势。然而,使人记住 19 d l dj y 92年 5月 事 件 的竟 是 这些 图像而 不是数 以干 计普通 人 民的英 勇斗 争 ,简 直 是天 大 的憾 事 ! 新大 选 的举 行意 味着一种进步 。然而 ,承诺修 改宪法 才 是最 为重 要 的 。金钱政 治是一个 主 要 的障碍 。 19 9 5年 的大选花掉 了 lO亿泰 铢 ,而 19 7 9 6年 则 投入 了 2 0 3 0亿泰 铢 。尽管 5— 0 议 会政 体 显然 业 已确立 ,但也存在 着政府 频繁 更迭 的危 险 ,因 为各 个政 党都 在互相 争夺 内阁 的席 位 。获得 内阁席位就 意味着 享有 国家 的资金 ,执政 党就 是要 争 夺这 些 资金来补偿 它们 的 竞选 投 资 。此 外 ,还 出现 了这样 的情况 ,即曼谷选 民和 农村 选 民 的投 票 意 向似 乎不相 同。曼 谷 的选 民抱 怨 农村 选 民选 出腐败 的政府 ,t 为现有 的选 举制 度 必然 不 利于廉 洁政府 的产 生。 了 _认 19 9 2年 的动 乱是本 书各章作者感 兴趣 的最初 事件 , 但作 者们 所 关注 的 问题还 是 比较J 泛 一 的。尽 管本 书 的大 多数论文在 19 年 宪法实施 之前就 已经 完成 , 97 但它 们所 论及 的 问题都是很 重 要 的。最 重 要 的 问题 是,泰 国政 治的基 本性质 是否 已经无 可挽 回地 改变 了。它 已经走上 一 条 新 的道 路 了吗 ?这涉及到许 多相 关 的问题 。政 治的恶性 循环— — 政 变 、把政权 交给不稳 定 的议会 政 体 、新 政权又被 另一 次政变推翻— — 是否 已经 终止 了? 民间社会 (i l oit cv c y)是 is e 否 已经 发 展到 了足 以同国家抗衡 的程度 ? 民间社会 的什 么成 分挑 战 了保 守政体 ?文职 官员和 选 举程 序 能否 在 反对保 守政体 中起 着重要 作用 ?立法机 构 ( 议会 )是否将 成为 民主政体 的中 心 ?它 能 否代 表 穷人和弱势群体 的利益 ?专家官 员在决 策方面 的作用 是否 会受 到下 院议 员的 控制 ?参 与性 机构 是否将 处在选 举政治 系统 之外 ,而只 属于 非政 府组 织和 社会运 动 ?曼谷 地 区和农 村 地 区 之 间的一 切差距 是否 能够弥 合 ? 研 究 泰 国政 治 的学者通 常都 没有提 出这样 一些 问题 。这 是 由于那 些 问题 根本 就没有被 列 入 理论 议程 。在研 究现代政治进程 和为各章提 供 必要的背 景之 前 ,我 们应 该先概 述有关泰 国
第三讲 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
第三讲国外非营利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的比较分析一、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兴起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各个国家迅速发展。
法国:1990年建立了6万多个社团德国:每10万人1960年160个1990年475个瑞典:有近20万个社团,大多的瑞典人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团埃及:90年代早期,有约2万个NPO巴西:20万个NPO泰国、曼谷:2200个NPO印度:世界上最复杂多样的NPO美国学者萨拉蒙惊呼: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
二、戴维路易斯研究NPO得到重视、迅速发展的原因1、理论困境。
2、政府在反贫困问题上的无能。
3、90年代,从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关注转变到对环境、性别和社会发展等问题,NPO的声音明显增加了。
4、对各个派别都有吸引力。
自由主义(平衡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新自由主义(增强了市场的手段,加强了私有化的理由);当权政治(承诺了一种“新政治”,不采取以前夺取政权的斗争战略)。
三、国外NPO的多样化概念:美国通常使用“the third sector”和“NPO” 。
除了美国外,别的国家一般不认为各类NPO能构成一个统一的部门。
它们注重的某一类或某几类NPO.英国、印度注重“志愿组织”法国注重“社会经济”东亚注重“社团”转型国家注重“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但这些概念都比“NPO”窄的多。
概念上的差别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上的差别。
规模:以第三部门雇员占劳动力比重作为衡量规模的标准美国规模最大,有将近7%的劳动力服务于NPO英国、法国、德国规模也较大,雇员占劳动力的2、5%至4、2%但日本占劳动力的2、5%、意大利1、8%结构:美国、德国医疗机构首屈一指英国、日本教育机构独占鳌头法国、意大利社会服务最为重要东欧转型国家文体休闲一支独秀东亚国家宗亲团体和邻里组织特别引人注目第三世界国家社区发展和政治领域收入来源:会费、服务收费、经营收入、个人捐款、公司捐款、政府资助、外国资助都是NPO可能的收入来源。
公民社会思潮渗透的途径、实质及应对
公民社会思潮渗透的途径、实质及应对作者:冯占民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7年第2期冯占民公民社会主要是指介于“政府” 与“私人” 之间的一个领域,其载体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其目的主要是维护社会某一阶层、团体或组织的共同利益。
近几年来,借我国推动社会治理之机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公民社会之名,到处宣扬西方民主价值观念,肆意歪曲和攻击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企图弱化党的基层组织政权。
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宣扬公民社会思潮的状况进行梳理,以透视其本质,便于人们在这种思潮面前,能够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不为所动。
一、西方公民社会思潮渗透的主要途径当前,“公民社会” 思潮对我国进行渗透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观察” 等名义介入我国基层民主选举相关研究显示, 20世纪 90年代初,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和卡特中心已参与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之中,随后西方一些非政府组织也不断介入到我国基层民主选举活动。
其主要的介入方式有:一是借“观察” 名义介入。
一些西方非政府组织打着“观察” 的旗号,不断参与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
例如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先后以“观摩” 的名义参与了福建龙岩、安徽、山西等省市70多个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二是借“研究”名义介入。
西方非政府组织以“研究” 为借口参与我国基层选举,并提供一些选举相关的法律意见。
例如, 2000年 8月美国卡特中心召开过《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研讨会,还印刷了 5万本修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手册。
三是借“赞助” 和“培训” 名义介入。
为了能够顺利介入我国基层民主选举,一些西方非政府组织利用我国阶层选举经费不足和人员素质较低的特点,以“经费赞助” 和“人员培训” 等名义介入我国基层民主选举。
例如,美国国际共和研究所曾经赞助了福建龙岩基层民主选举工作,其提出的设立投票站等建议也被采纳[1] 。
(二)借帮助“维权” 参与群体性事件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征地拆迁” 、“企业改革” 以及“环境污染” 等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1
何静: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对中国的启示● 何静摘要:非政府组织(NGO)已成为当今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伙伴。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迅速发展并不断壮大,逐渐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文章以其他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情况为出发点,认真分析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制度,总结和借鉴其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管理模式;启示意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缩写NGO)一词最早是在1945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十章第71款中确定并广泛使用的。
该条款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
”按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界定:NGO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建立起来的、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世界银行则把“致力于减轻苦难、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及推进社区发展”的任何民间组织,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通过全球范围内的筹资及项目运作,在诸如国际经济、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联合国处理国际事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
[1]因此,认真分析总结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及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经验,为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监管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一、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模式发达国家以成熟的公民社会为基础,通过颁布相关法律建构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框架,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范围都纳入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中。
(一)非政府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发达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各国政府积极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律体系,明确了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非洲国家的政治独裁与社会权力结构
非洲国家的政治独裁与社会权力结构在非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政治独裁长期存在,并且对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政治独裁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对政府的掌控力过大,导致权力集中。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权力结构被扭曲和破坏,制约和平衡机制不再起作用。
首先,政治独裁使得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在一个独裁政权下,权力往往由少数人掌握,而不是由广大民众共同参与。
这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泛滥。
少数人士可以利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而不顾及大多数人的需求和利益。
这样的政权通常缺乏透明度和问责机制,而国家资源被挪用和浪费。
其次,政治独裁对社会权力结构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社会权力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组织、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和平衡。
在民主国家中,社会权力是分散的,有许多不同的利益集团和社会团体可以参与政治和社会决策。
然而,在政治独裁的国家中,社会权力往往被限制和压制。
独裁政权会打压独立的媒体、公民组织和反对派,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这导致了社会权力的弱化,使得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和意愿。
同时,政治独裁还经常使得社会分裂和冲突加剧。
由于政权掌握了绝对的权力,他们往往可以利用国家资源和军队来维持自己的统治。
这种掌控权力的手段常常引发社会的不满和反抗,进而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
无论是种族、宗教、地区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分歧都可以被独裁政权所利用,加剧社会的紧张局势,甚至可能导致内战和暴力冲突。
然而,非洲国家的政治独裁与社会权力结构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一成不变。
近年来,一些非洲国家开始进行政治改革,试图摆脱政治独裁的枷锁,恢复社会权力的平衡和秩序。
例如,一些国家开始实施选举制度,允许政权更迭和多元政治的发展。
此外,公民社会的兴起也为社会权力的恢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公民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自由媒体的活动使得社会权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和保护。
然而,要想真正实现政治独裁与社会权力结构的平衡,非洲国家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和促进民主政治发展。
东南亚非政府组织:源起、现状与前景——以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为例
东 南亚 横 A 0U D 5 ,H A TA I R N 0【 E S SA T
fu o nre , a l ly i , h i n P ip ie ,n o e i b oueyn e say o r u tis n meyMaa sa T al d, hl p n s I d n sai a sl tl e e sr . C a i s
Ke r s o t e s Asa y wo d :S u h a t i ;NGO;S a u n r s e t t t sa d P o p c
展 非政 府组 织 在促 进 东南 亚 国家事 务发 展 方 面的作
用。
早在 1 8 年 6月 , 1 96 第 9届东 盟 常务 委员 会第 5
次会议 通过 了《 东盟 与非政府组 织关 系指导原则 》 该 。
指导原 则把 非政府组 织定义 为 : 由东盟个 人 、 自然人 、
发展的公民社会” 概括为影响当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 素之一 ①东南 亚地 区作为 国际社会 的一部分 , 。 自然也 受到 了 “ 全球社 团革命 ” 浪潮 的冲击 , 地 区的非政府 该 组织也 日益得 到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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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 i g M a a sa, a l n k n l y i Th i d, i p i e a Ph l p n s& I d n sa a a e i n o e i sc s s
Ga n e n Ya f i
Ab t a t I els i yy a s i ed v lp n fe o o n oic o t e s Asa o nre , sr c : nt t hr e r ,w t t e eo me t c n mya dp l isi S uh a t in c u tis h a t t hh o t n
公民社会的组织与发展
公民社会的组织与发展公民社会是一个公共利益和社会之间互动的领域,是政治决策和公共问题解决的另一个维度。
公民社会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例如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民间团体和基金会等,这些组织在推动民主和人权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
公民社会的组织公民社会的组织是一个自治的网络,这个网络连接了个人、社区和组织,目的是平衡政府和商业力量对社会的影响。
公民社会的组织必须能够管理和协调利益、意见和资源,这需要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
公民社会的组织可以根据其目标、目的和组织形式来划分。
例如,非政府组织(NGO)是一个由国际、国家、地区或本地性组织组成的非营利组织,它通过开展社会和发展项目、协助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揭露问题等方式来促进社会变革和创新;社区组织是一个由社区居民自发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它旨在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和资源,建立可持续的社区;民间团体是一个由个人或团体创建的非营利组织,它们为了推动某一特定领域的理念、利益和价值,推动社会变革。
公民社会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发展,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发展越来越重要。
一方面,随着政治机构的失信、经济震荡和生态崩溃,人们越来越需要一个能够协调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变革的组织。
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人们发现自己可以更容易地组织起来,为所关心的问题争取权益或者是推动社会变革。
公民社会的发展还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这些政策包括允许公民社会自由成长、提供财务支持、参与决策过程和享受公共资源。
政府政策也应该保护公民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透明度和负责任的管理方式。
结论公民社会的组织和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些组织为社会的改进和变革带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
公民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自治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各个组织和个人的权益、利益和资源可以全面协调和管理。
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也是公民社会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泰国历史中的君主制度与社会变革
泰国历史中的君主制度与社会变革泰国是东南亚的一个国家,拥有丰富而多元化的历史。
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中,君主制度一直是一个核心的组成部分,而君主制度与社会变革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泰国历史中的君主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变革。
第一节:泰国的君主制度泰国的君主制度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前。
自13世纪以来,泰国一直是一个君主国家,君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在最早的时期,泰国是由一个君主统治的城邦国家,君主拥有最高的权力和地位。
随着时间的推移,泰国的君主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演变。
在泰国历史的不同时期,君主制度的权力和地位也发生了变化。
有些君主是非常强大的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控制着整个国家。
另一些君主则更多地扮演象征性的角色,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无论君主的权力如何,他们都扮演着泰国社会的核心角色,并对社会的发展与变革起着重要作用。
第二节:君主制度与社会变革的互动泰国的君主制度与社会变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互关系。
君主制度不仅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结构和组织形式,还对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社会变革也反过来影响着君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一方面,君主制度的力量和政治地位可以影响社会的变革进程。
强大的君主可以通过改革政策和法律来推动社会的变革,推动国家向前发展。
例如,历史上的一些泰国君主倡导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为社会的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另一方面,社会变革与君主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存在的。
社会变革可以对君主制度造成压力,促使君主制度进行改革和调整。
例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泰国社会中,西方殖民主义的压力和社会变革的浪潮使得泰国王室不得不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第三节:现代泰国的君主制度与社会变革在现代泰国,君主制度仍然是国家的核心。
根据泰国宪法,国王是泰国的统一象征,享有一定的特权和权力。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泰国的君主制度也受到了一些挑战和争议。
公民社会与政府关系
公民社会与政府关系公民社会与政府关系一直是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研究热点之一。
公民社会是指在国家和家庭之外的民间组织、社区和个人网络,是各种利益群体和公民组织的集合体。
政府则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体,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社会。
公民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社会的运行方式和政治体制的性质。
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的权力运行,促进政府的公正和透明。
而政府则应该为公民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社会进步。
公民社会在现代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利益群体,更是一个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力量。
公民社会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公民运动等,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推动社会变革。
它是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在公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
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理的制度保障。
政府应该倾听和回应公民的声音,加强与公民社会的对话和合作,形成互动共治的格局。
只有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与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然而,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顺畅的。
在现实中,有时政府会限制公民社会的发展,干预其内部事务,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和利益。
有时,公民社会也会对政府的作为提出质疑和批评。
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建立和谐的政府和公民社会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政府和公民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如何建立和谐的政府和公民社会关系呢?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内部的治理能力与透明度,提供公民监督的可行性与途径。
其次,政府和公民社会应该保持沟通和对话的渠道畅通,形成信息的对称和互动。
公民社会应该尊重政府的决策和法律,同时政府也应该充分倾听公民的声音,并及时回应。
最后,政府和公民社会应该共同参与社会的治理与问题解决,形成共治的局面。
泰国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类型及其活动概述
泰国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类型及其活动概述作者:来源:《大社会》2020年第02期国际学界对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除了连续谐系式类型界定,还从代际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和发展脉络进行研究,将非政府组织从产生之初至今,划分为三个阶段的演进过程。
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第一阶段,非政府组织致力于缓解由于社会不平等所造成的各种社会矛盾,他们直接关注社会公众的物质需要,并为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社会救助和福利性服务,如食品发放、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庇护场所的提供。
在发展的第二阶段伊始,非政府组织致力于推动较小范围或较小规模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面向地区或社区,培养他们的自助能力,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组织的角色从提供直接服务的救助型,逐渐转向引导发展的协助型。
而后,他们开始尝试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参与国家地区政策制定,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宏观战略眼光的组织。
在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第三阶段,他们逐渐结成国际的或覆盖全国的合作网络,以增强组织的活动能力与话语权,争取来自政府或者民间更广泛的支持。
泰国非政府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基本遵循了上述脈络。
泰国慈善类非政府组织及其活动泰国慈善组织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模式进行。
一种是财物捐助模式,这模式被多数慈善非政府组织所采用,该模式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如难民、灾民,再如贫民、残疾人、失学与流浪儿、孤儿、无钱治病的人等社会底层人群,主要提供捐款捐物或灾难善后等救济服务。
在工作过程中,不少慈善非政府组织发现,依靠财物捐助模式,虽然可以帮助受助者缓解生活困境,但毕竟只是短期支持,无法满足他们的长期生活所需,他们更需要慈善组织为他们提供知识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等可以帮助他们自力更生的服务内容。
慈善非政府组织由此开辟了另一个重要工作模式——社会服务模式。
除了为受助弱势群体提供财物教济,还为他们提供医疗保健、基础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服务等,覆盖的救助群体更加全面;对教助者需求的细分,也使得慈善工作有较强针对性与灵活性。
巴以冲突中的公民社会与人权运动
巴以冲突中的公民社会与人权运动在过去几十年里,巴以冲突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
这场持续已久的冲突牵涉到许多政治、经济和人权问题。
然而,即使在这个紧张的环境下,公民社会和人权运动在巴以地区依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巴以冲突中公民社会和人权运动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对促进和平与正义所做出的贡献。
一、公民社会的兴起巴以地区的公民社会是在冲突的节点中崛起的。
面对政治不稳定和冲突带来的挑战,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迅速兴起,成为人们寻求和平和改变的力量。
这些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妇女组织、学生团体、职业协会等等。
他们通过社会行动和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为和平与正义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人权运动的作用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和平与正义的基础。
在巴以冲突中,人权运动扮演着促进和平和调解的重要角色。
人权组织通过倡导公正和平等原则,提升公众的意识,推动政府和武装力量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他们致力于揭露人权侵犯和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法律援助。
三、公民社会与和平倡导公民社会在巴以冲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和平努力着。
他们通过组织和参与和平示威、和解项目和国际对话等活动,向政治决策者和国际社会传递了和平的呼声。
他们倡导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冲突,取代暴力手段,以达成公正和永久的解决方案。
四、人权运动的正义倡导人权运动承担着为受害者争取正义的使命。
他们通过监测和报告人权侵犯行为,追求罪犯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到冲突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争取赔偿。
正义是和平的基石,人权运动在巴以冲突中为争取正义发挥了关键作用。
五、公民社会和人权运动带来的希望巴以冲突中的公民社会和人权运动不仅为争取和平和正义带来希望,也为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关系改善提供了契机。
他们通过跨越民族和宗教分歧的努力,在推动对话和理解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他们反对暴力、歧视和非人道行为,鼓励以包容和和解的精神来面对挑战。
结论在巴以冲突中,公民社会和人权运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和平与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泰式民主”的根源及前景
“泰式民主”的根源及前景自1932年泰国君主立宪改革以来,泰国军人政变就不断重演,政府总理不断更换,在几十年的民主实践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泰式民主”。
而所谓的“泰式民主”,概括起来就是:国王在泰国一言九鼎,拥有绝对权威;执政党与反对派斗争异常激烈,双方的争斗常导致泰国陷入周期性动荡;军方仅效忠于国王而非政府,在党派斗争达到无法调和时,军方常扮演“收拾残局者”的角色,往往发动政变进行“政治洗牌”,经过过渡期后重新举行大选,接着新的民选政府往往又会陷入新一轮恶性争斗,导致新的政变。
为何民主制度始终不能在泰国平稳有序运作?为何民选政府一次又一次被军方或民众推翻?根源得从以下几方面来寻找。
一、泰式民主的根源(一)社会阶层严重分化二战以来的经济发展,泰国形成了一种由富有阶层、中产阶级和大众阶层三部分组成的金字塔结构。
富有阶层由极少数上层人物,包括政治家、高级政府官员、实业家和专家组成,他们大多拥有或接近政治权力,处在这一顶层的是人数不多的华人富豪以及少数在军界和政界位居高位的非华人富豪,他们控制泰国几乎全部的财富和政治资源;中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是与泰国现代化进程相联系的。
城市中的大批高技术人员、公务人员、商人、学者、医生、律师和教师构成泰国当今的中产阶级,他们集中于泰国大城市特别是首都曼谷。
中产阶级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具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和自主意识,这一点决定了他们必然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去争取更多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大众阶层则是那些处于贫困线上下的群体。
泰国的大众阶层主要是指刚脱贫的农民、城市体力劳动者以及收入有限的自营人员,其中农民人口占大多数。
三个阶层中处于顶层的阶层掌握大部分政治经济资源,而构成泰国人口大多数的是中产阶级和处于下层的大众阶层,主要是农民阶层。
不过,中产阶级在现代民主框架内往往与处于顶层的阶层有更多一致的利益,他们组成的联盟与处于下层的大众阶层有着明显的政治经济分野,表明泰国社会还是一个城市与乡村分立的二元社会。
泰国宪政与政治改革的历程与成就
泰国宪政与政治改革的历程与成就泰国是一个多元文化、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国家,历史悠久,文化独特。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进步,泰国也走过了一条从单一政治制度到宪政民主的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历史背景泰国历史上曾先后出现过绝对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前者在拉玛5世统治时期达到了巅峰,但在20世纪初受到西方民主制度影响,国内也有了一些游行示威等形式的反对声音。
在1932年,泰国爆发了第一次政治革命,成立了君主立宪制。
二、宪政民主的进程1. 制定宪法泰国第一部宪法于1932年颁布,随后又相继颁布了多部宪法,总体上呈现出从单一立宪到多元化立宪的演变历程。
宪法规定了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
2. 开展选举泰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开展地方和国会选举,现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选举制度。
在2019年,泰国举行了第一场民主选举,玛哈蒂隆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苏鹏表示,泰国已然成为一个“不再有玄学的普选制度的国家”。
3. 引入分权泰国在21世纪初开始积极推行分权改革,下放权力到地方政府和民间社会。
分权改革促使政府更加透明、更加公开、更加有利于人民。
三、政治改革的成就1. 推进社会福利泰国政府推出的社会福利政策包括公共健康医疗制度、住房保障、退休金等,大幅度提升了草根百姓的生活质量,并且在多个领域提升了泰国的国际综合实力。
2. 促进经济发展泰国政府不仅鼓励海外投资,更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并且大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强创新能力,为泰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 加强民主治理泰国政府主张新型城乡社会管理,并且提出深化群众自治,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管理者等多方参与的社区治理,让普通人也能够参与到治理中来。
总之,泰国宪政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但是其不断发生的变革事件与多次的改革尝试,让这个古老、曾经陷入困境的国家重新焕发活力,成果卓然。
不过,泰国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困境。
期望泰国各界有关人士共同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机制,创造出不断发展的新格局。
他信执政前泰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特点
他信执政前泰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特点作者:万悦容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1年第12期【摘要】自泰国改制至他信执政,泰国非政府组织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这五个阶段的非政府组织因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分别呈现出“救济式”、“自助式”、“政治参与式”、“安抚式”、“多功能式”以及“网络式”等特点。
这些特点是源自国际、威权以及公众社会的三股驱动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他信泰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特点自1932年泰国改制,至2001年他信上台,期间发生了大小19起军事政变。
①泰国公民社会在追求民主的曲折进程中成长。
1973年“10·14”民主学生运动、1992年“黑五月”事件,都充分体现了泰国公众民主意识的觉醒。
②泰国非政府组织,就在泰国政治民主化浪潮中曲线式壮大。
第一阶段:1973年以前,威权专制下的“救济式”与“自助式”泰国改制后,虽政权反复,但国家最高元首的威权统治却始终如旧。
在长期的威权统治下,非政府组织以最初级的“救济式”形态出现在泰国社会中。
首家非政府组织“红色标志会”(“红十字会”的前身)于1894年由曼谷王朝五世王后绍瓦帕蓬西创办,主要从事医疗救济类活动。
同时另一位王后素塔西尼娜个人捐建了“孤儿救助院”,为孤儿提供生活救济。
1958年,世界女童军协会也在泰国成立“王后公益协会”,从事同类公益活动。
除以救济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外,此时还兴起“救济+自助式”非政府组织,工作重点从单纯救济转而出现专业化趋势。
③1904年,成立“暹罗皇家协会”,主要活动内容为出版印刷品、修建图书馆等,主要成员为宫廷贵族中的知识精英。
宗教方面出现“泰国礼拜六基督徒基金会”、“报德善堂”等。
伴随泰国社会的进一步开放,1948年,朱拉隆功大学校友组建“泰国女子高等教育协会”,广泛吸收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精英。
总理沙立元帅为推进私人领域间的合作,于1959年组建“泰国社会救援协会”,在1960年建立“皇家青少年佛协会”。
泰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演进
泰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演进泰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演进龚浩群?摘要:近年来,泰国的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国内重要的社会力量。
通过描述和分析泰国非政府组织兴起的背景、组织特点和运动策略,本文指出,泰国的非政府组织运动在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在督促国家实现善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由此形成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增权的局面。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泰国Thai NGO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Gong Haoqun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NGOs have become important social power in Thailand.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ai NGOs’ rising, NGOs’ organizational characterist ics and NGO movement’s strategy,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ai NGOs play a key role in integrating interests of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 and helping the state to realize good governance; there has formed the situation of mutual empowerment between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Keywords: NGO; civil society; Thailand自1980年代以来,泰国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
公民社会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解读
公民社会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解读公民社会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个体通过组织、参与和行动来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形态。
它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同时也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推动力。
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快速发展,公民社会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社会变迁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公民社会的出现源于个体对权力关系的反思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需求。
在传统社会中,权力通常被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个体对社会事务的参与非常有限。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个体对权力的需求和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公民社会的形成成为必然。
在公民社会中,个体能够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如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来共同探讨和追求公共利益。
这种组织形式使得个体能够真正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去,推动社会变迁向着更加公正和民主的方向发展。
公民社会与社会变迁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和相互依赖的关系。
公民社会不仅为社会变迁提供了新的力量和动力,同时也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和塑造。
首先,对社会变迁的需求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个体对公平、正义和人权等诉求越来越强烈。
这种需求促使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同时也使公民社会更加紧密地关注社会变迁中的重要议题和问题。
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公民社会的广泛参与和觉醒,对于推动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政策的改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对社会变迁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民社会通过改变社会结构、推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进步,以及参与公共决策等途径,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方向。
例如,通过公民团体的行动和压力,一些具有公共意义的政策得到了推动和实施。
而这些政策的实施则会带来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改变,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变迁。
然而,公民社会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并非一帆风顺。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受到政治和经济压制,限制了公民社会对社会变迁的影响力。
这种情况下,公民社会的发展受到限制,社会变迁也难以取得进展。
因此,构建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对于促进社会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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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的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的演进龚浩群∗摘要:近年来,泰国的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国内重要的社会力量。
通过描述和分析泰国非政府组织兴起的背景、组织特点和运动策略,本文指出,泰国的非政府组织运动在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在督促国家实现善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由此形成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相互增权的局面。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泰国Thai NGO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Gong Haoqun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NGOs have become important social power in Thailand. Through th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Thai NGOs’ rising, NGOs’ organizat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NGO movement’s strategy,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Thai NGOs play a key role in integrating interests of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 and helping the state to realize good governance; there has formed the situation of mutual empowerment between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Keywords: NGO; civil society; Thailand自1980年代以来,泰国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GO)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
到1989年,有8408家NGO在国家文化委员会登记,还有373家商业协会以及少数雇主协会在国内贸易部登记,以及2773家火葬协会在公共福利部登记。
此外,还存在为数众多带有具体目标但没有获得合法地位的NGO。
1这些组织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农村社区建设、妇女与青少年发展以及政治民主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很难估算泰国NGO 的具体数量,因为NGO的组织形式非常多样,其中包括协会、基金会、项目小组、研讨会、研究所和委员会等等。
泰国NGO的迅速发展在国家与私人领域之间创造了较为发达的公共领域,成为泰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本文将回顾泰国NGO兴起的社会背景,阐述泰国NGO的组织特点和活动策略,并进一步探讨NGO与泰国公民社会的演进历程。
认识NGO在泰国的发展状况,既有助于辨明当代泰国来自草根的政治力量与政治转型趋势,也有助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进行借鉴。
∗龚浩群,人类学博士、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东南亚国家的社会与文化、公民社会。
1 Pongsapich, Amara,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ailand”, in Tadashi Yamamoto(ed.), Emerging Civil Society in the Asia Pacific Community, Japan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 1996, p248.一当代泰国NGO兴起的背景泰国的NGO兴起于1980年代,到1990年代,NGO的数量急剧增长,并在各种社会运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笔者认为三个方面的因素促成了当代泰国NGO的兴起,即社会运动的传统、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政治机会的相对开放。
当代泰国社会运动的传统可以追溯到泰国现代政治的代表人物比里·帕侬荣(Pridi Bhanomyong)。
比里是1920年代的留法学生之一,他在法国接受了空想社会主义,并希望在暹罗建立一个平等主义社会。
他参与了1932年废除绝对君主制的军事政变,并在政变成功后试图推行一个由政府控制所有生产资料,让每个公民都享有生活保障的经济计划。
虽然比里的激进变革的主张屡屡受到保守派的压制,不可能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得以实现,但是比里成为了当代泰国争取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精神领袖,对泰国的知识分子产生了深刻而持续的影响,他所创办的法政大学成为了泰国民主运动的策源地之一。
比里的信徒之一普义·翁帕功博士(Puey Ungphakorn)反对沙立政府以农村作为代价发展城市的路线。
1969年,普义成立了“泰国农村重建基金会”,试图探索惠及农村人口的发展方式;普义还在法政大学启动了“毕业生志愿者计划”,为不少大学生提供了深入乡村的机会,并让他们帮助当地农民从事农村社区建设,这些组织都被认为是当代泰国NGO的早期形式。
2经济不均衡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政府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的有限能力,是1980年代泰国NGO兴起的重要背景。
当时,泰国执行自由经济政策,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建立在对于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的基础上,由此激发了国家与社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
此外,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也让贫困阶层产生了强烈的不满和对于社会正义的要求。
但是,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和贫困问题方面都缺乏有力的措施,人民的要求也很难通过代议制度得到反映和满足,在这种情况下,NGO及其领导的社会运动开始引导民众介入国家的决策过程,政府也开始逐步承认NGO在农村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作用。
1981年,泰国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向NGO进行咨询,并建立了政府与NGO之间的协调机构。
随着泰国的经济与社会政治的发展,政府决定削减预算,让NGO介入地方和草根层面的发展活动。
1991年的临时政府宣布了放松对私人机构的控制的政策,修改了社团的登记程序和纳税规定,以促进NGO的活动。
3政治机会的相对开放使得泰国的NGO获得了发展的空间。
从1960年代开始,许多泰国的年轻知识分子受到毛泽东主义的影响,向往通过革命运动和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来改变现实社会。
在1976年10月6日的政治暴力事件之后,激进的学生运动分子受到了残酷的打击。
相当多的知识分子逃到丛林,参加了泰国共产党并武装反对政府。
直到1980年代,随着泰国共产党解散和政治控制的放松,先前的政治流放者们才从丛林中返回主流社会。
在此期间,泰国的知识分子开始1关于泰国及东南亚地区NGO的发展概况,可参见李文:《NGO与东南亚政治社会转型》,《东南亚研究》2004年第4期。
2 Phongpaichit, Pasuk and Baker, Chris, 1995, Thailand: Economy and Polit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384.3 Pongsapich, Amara, 1996, p249.反思泰国社会的性质,寻求革命以外的新的社会改良的途径,后来他们当中有不少成为了NGO的领导人。
另一方面,自1980年代以后,泰国的政党逐步获得下议院的议席并开始进行联合组阁,军人在政府中的势力有所下降,这为民众表达意愿开放了政治机会。
有学者进行了统计,在1967年,只有2起抗议行为被报道;而1982年被报道的民众抗议行为有61起,1990年达到170起。
到1990年代,随着泰国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出现了各种抗议活动。
1994年达到739起,1997年达到1200起。
1政治机会的开放使得大众动员和草根运动的兴起成为可能,NGO由此获得了发起政策倡议和民主参与的活动空间。
当然,泰国NGO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得到了国外NGO的资金支持和方法指导,许多国际性的NGO也都在泰国设立了分支组织。
不过,本文主要关注泰国本土的NGO及其独特的发展形式。
二泰国NGO的组织特点与运动策略当代泰国的NGO有着鲜明的组织特点,主要体现为NGO具有伞形组织(umbrella organization)的结构,拥有发达的沟通网络,是社会法团主义的典型代表。
这一鲜明的组织特点与NGO的运动策略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联。
(一)社会法团主义的组织特点所谓社会法团主义(social corporatism),是指通过社团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而非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来形成社团的等级化组织结构以及代表性的垄断,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国家的承认2。
在泰国,NGO的伞形组织具有强烈的社会法团主义的特征:各种NGO联合起来,为了特殊的目标相互协调,并成立了针对农村发展、环境保护、健康和人权以及NGO能力建设等等议题的协调机构或者网络;这些协调机构或者网络的宗旨在于,促进NGO与政府部门(GO)之间的沟通,促进大众对于NGO的理解,以及在NGO之间进行信息交流。
农村发展NGO的全国协调委员会 (NGO-CORD)很具有代表性。
它于1985年成立,最初有106个成员组织,到1989年发展为220个组成成员,并得到了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的支持和鼓励。
它的目的是促进农村发展和运动倡议中的合作,努力与地方和中央政府机构磋商,与地方的人民组织形成联系。
现在NGO-CORD被一些政府组织和资助机构认为是泰国NGO共同体的主要代表。
它积极参与了国家五年计划的制定和担任关于各种发展议题的工作团体和分会的成员。
NGO-CORD协调委员会的目标是:(1)在NGO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增进志愿团体在促进农村发展方面的作用;(2)增进NGO与政府之间的理解和合作;(3)在NGO、政府机构和大众之间建立联系,鼓励三者在农村发展工作中齐心协力。
在NGO-CORD中有三种类型的委员会:第一种是地区委员会,由每个地1转引自Prasartset, Suthy, “From Victimized Communities to Movement Powers and Grassroots Democracy: The Case of the Assembly of the Poor”, in Fahimul Quadir and Jayant Lele(ed.),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in Asia:Volume 1,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145.2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区的NGO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地区委员会:第二种是国家委员会,由10个NGO 组成,共22个代表:最后是执行委员会,由国家委员会的五个代表组成。
NGO-CORD从不同的渠道获得小额资金,在成员组织之间召开会议或者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