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项目申请书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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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申请人:张丽娟

起止时间: 2011.09——2013.08 所在学校:太原理工大学(盖章)

申请日期: 2011年 5 月 3 日

山西省教育厅制

一、简表

项目研究类别 A基地项目□

B 一般项目:资助项目□自选项目□

参加研究项目的主要人员情况

二、项目申请书提纲

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者近三年来主要研究成果简介

主要包括:发表文章(国外或国内核心刊物)的题目、时间、刊登文章的刊物名称、代表性文章的复印件。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成果获得奖励证书的复印件。成果被有关部门、单位采纳的证明复印件。出版专著需附封面的复印件,并注明出版社、出版时间。自选项目获得校外合作部门经费资助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近三年来张丽娟所发表的论文有:(1)《论山西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10期,该论文荣获山西省第十届“兴晋挑战杯”高校青年师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教师文史类一等奖;(2)《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3)《论我国交强险制度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载《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8期;(4)《山西矿难预防中行政首长问责制的不足与完善》,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张丽娟近三年来承担的省级课题有:(1)山西省教育厅课题:山西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对策研究。2009年批准,2011年结题。(2)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矿难预防中行政首长问责制若干问题研究》,2010年立项,现已结题。(3)山西省软科学项目:《行政赔偿“私了”现象研究》,2010年立项,现正在结题。(4)山西省教改项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探索》,2010年立项,现正在结题。以上四个项目中,张丽娟均为第二参加人。

张丽娟撰写的论文《论我国中西部地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文获第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三等奖(2008.9.25)。《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文获第三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三等奖(2008.11.12)。

2、立项依据

主要包括:立项目的、意义及预期目标,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立项目的

山西作为全国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要解决环境问题,除需要事前做好预防环境污染的工作外,还应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解决对受害人的赔付问题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是解决该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研究是全国保险学界的一个重点课题。课题组希望通过对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研究,能够为山西省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山西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提供宝贵的意见建议。

(2)本项目研究的意义

有关资料显示,山西省目前是全国污染最为严重的省份。要解决环境问题,一方面需要事前做好预防环境污染的工作,另一方面,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解决对受害人的赔付问题与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解决此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制度。目前,在全国尚未出台有关的法律之前,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可以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山西省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环境损害赔偿与治理问题,还可以为全国出台有关的法律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

(3)本项目的预期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对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提出在山西建立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为我省利用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解决有关的环境问题建言献策,以期能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尽绵薄之力。

阶段目标:本项目的研究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资料的收集,包括国内外法律规定,主要解决文献问题,为理论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实践调查。通过参加会议、实地调查,进一步了解国内外近年来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情况和有关的制度建设情况,从中为我省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了解我省目前开展环境责任保险险种和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障碍,为理论研究提供可行性论证;

第三阶段:分析资料、整理总结。运用法学、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理论,通过归纳整理,提出适合我省省情的措施、方案、制度建议等。

(4)本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0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系列环境保护法案纷纷出台。综观西方各国环境立法,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以及立法模式等不同,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制度,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德国为典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财务保证或担保制度相结合的制度;三是以法国为典型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各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着共同的特点:一是各国政府都非常注重以非经济利益因素来推动环境保险的实施,将环境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事业。美国、瑞典、德国等国家都采用了强制保险的模式,通过政府干预,结合多种经济刺激手段,才得以激发环境保险市场;二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法律化是各国共同的追求;三是在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的选择上,基本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主,任意责任保险为辅;四是在承保方式上,很多国家的保险公司联合了其他的保险人,甚至是其他国家的保险人,进行保险联营,以降低自身风险,这在欧洲一些国家表现得尤其突出。在我国的《保险法》、《环境保护法》等基本立法体系中,尚未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在其他法律中有体现。此外,国家各个部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也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对环境责任保险做出规定,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也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规定了油污责任保险。可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立法中整体上属于空白地带。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把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放在了重要位置。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提出在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要求“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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