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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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保护范围的修订1.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在创新成果中涉及的技术方向和技术细节上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便更好地确保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强化对假冒专利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予、保护等过程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以更好地防止和打击假冒专利的行为,保护真正的创新者的权益。

3.优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对创新者的要求较低,但是其技术效益和实用性对技术进步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

二、申请程序的修订1.简化专利申请手续。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简化了专利申请的手续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2.强化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以防止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被泄露或盗用。

3.加强专利审查的公正性。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审查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加强审查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以确保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权利的获得和保护1.对技术转让的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技术转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2.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和后果,以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提高了专利权保护的效果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尊敬的专利局领导:随着2023年专利法实施的到来,我国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贯彻专利法的宗旨,保护发明家的创造成果,并促进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2023年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便在实施过程中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指导。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区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执法机构负责协助执行。

第五条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授权、维持、无效宣告、侵权纠纷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重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六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系统或线下提交专利申请,系统应当做到安全、稳定、便捷。

第七条专利申请的内容应当详实且清晰,包括发明的名称、摘要、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的实质特征等。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是由多位发明人共同完成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对各位发明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并经过各位发明人的同意。

第九条专利申请费的收取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符合优惠政策的申请人享受相应的减免。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按照先申请原则,即多个申请同一发明创造的,以先申请为先。

第三章实质审查第十一条专利实质审查应当坚持高质量要求,确保审查结果准确、权威和公正。

审查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专利实质审查实行集中审查制度,通过集中审查部门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实质审查期限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确保审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四条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答复。

如申请人未能及时答复或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提出的问题,可以申请延长答复期限。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专利制度实施进行具体规定,促进创新创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法实施机关”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组织,依法对专利申请、授权和纠纷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先权”是指在确定专利申请权利的问题上,对优先权申请文件的参照,以及在一定时期内,能够享受优先权申请权的特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践总结和规范性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审查指南”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为指导专利审查工作所制定的文件,用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的原则、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受理第七条对于发明创造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对于发明创造属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其专利申请可以先公开审查,然后再进行授权,但是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应当首先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专利文件”包括发明创造的描述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图纸、实物照片等附件资料。

第十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到专利法实施机关,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并缴纳申请费。

第三章专利的审查和授权第十一条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依照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要求进行,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新颖性审查、创造性审查和实用性审查。

第十二条在新颖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进行检索,评估专利申请的主要特征与已有技术方案的差异。

第十三条在创造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在实用性审查中,专利法实施机关应当评估专利申请的实施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并符合实际应用的需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专利法实施,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

第三条术语定义1.专利:指国家授予发明创造者专有的技术权利。

2.发明:指在技术方面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并能够得到实施的新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现有产品、方法或其组合作出的一种在结构上的改进。

4.外观设计:指产品外形、图案等方面的新设计。

5.发明创造者:指实施发明创造,提出技术方案并完成创造的人。

6.专利权人: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者或其继承人、受让人。

7.技术秘密:指对技术信息的保守和不公开,不向他人公开或向公众在合法的合作关系中获得。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四条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可以是发明创造者,也可以是依法取得著作权或依法从发明创造者取得专利权的机构或单位。

第五条申请文件1.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2.申请文件应当以中文撰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日专利申请的日期即为申请日,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得到受理。

第七条优先权符合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协定的,申请人可以主张优先权。

第八条费用缴纳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代理费等费用。

第三章专利权第九条专利权的获得与保护1.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2.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将成为发明专利权。

3.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成为这些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第十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发明具有“先在审查主张。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2.12.21•【文号】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国专利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式版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操作规定,它的出台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环节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它的出台对于规范专利申请和保护的程序、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申请材料的递交要求、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范围的确定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申请的保密要求和申请人的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

2.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审查意见的通知、审查程序的补正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审查中的专利检索、技术评估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

3. 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法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对创新者的一种保护和鼓励。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专利审查的结果、授权费用的缴纳、专利权的转让等。

此外,还对于专利授权后的权益保护和费用缴纳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是保障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保护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专利权的维持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同时,还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和赔偿进行了具体说明。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争议和改进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必然会引发一些争议和改进的需求。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现行的实施细则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实施细则过于繁琐和复杂,需要简化和优化。

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听取各方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创新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英文对照版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具体执行细则,以便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下面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法的实施,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法的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利,是指在本国申请并经审查合格,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利权,是指专利法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专利人对其专利所享有的排他权利。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专利的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第七条初步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格式要求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进行评估。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优先权要求。

第十条专利申请的公布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上公开。

第三章专利的授权和权利第十一条专利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0年,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享有对他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章专利的无效宣告和专利权的限制第十五条任何人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第十六条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使用专利,否则可能会受到专利权的限制。

第五章专利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有义务合理使用和管理专利,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法实施条例》word版

《专利法实施条例》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包括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二、专利的申请1. 申请人资格:专利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图纸等。

3. 申请费用:申请人需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费用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

三、专利的审查1. 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等。

2.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评估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等。

3. 审查周期:专利的审查周期普通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四、专利的授权1. 授权条件:专利必须具备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条件,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授权。

2. 授权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确认专利权的授予。

3. 专利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五、专利的维护1. 年费缴纳:专利权人需按规定缴纳年费,未按时缴纳的将失去专利权。

2. 专利权转让: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需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3. 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在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人抛却或者宣告无效等情况下终止。

六、专利的侵权1. 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的权利范围内的行为即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 侵权诉讼: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结论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法规文件。

本文对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是专利保护的前提,授权后专利权人需按时缴纳年费并维护专利权,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效率,推动创新与发展,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一、专利的申请范围与要求根据新规定,申请专利的对象不再限定于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图纸等,并在提交申请电子文档后20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

此外,新增规定了能够获得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同时,明确了不可获得专利的内容,如对人类和动物的方法或诊断程序,纯粹的计算方法等。

二、专利请求的审查程序为了提高办理速度,新规定对专利的审查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在递交专利请求后,申请人可以主动请求实质审查。

其次,审查中新加入了请求审查意见的环节,适用于申请人被要求修正的情况。

再次,新规定还增加了快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支付相应费用来加快专利审查程序。

此外,为了解决大量专利的审查问题,新规定还规定了官方文件审查程序,即申请人可以通过案件审理人员来证明专利在其他区域的有效性。

三、新的专利审查标准新规则明确了专利的审查标准,要求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审查专利申请。

此外,专利申请人还需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来证明其发明具有技术价值或者已经在公开渠道上进行了技术发表。

四、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新规定还明确了专利的权益和专利使用。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使用等。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或者第三方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使用专利,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

五、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的程序。

专利权人有义务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益,否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对于专利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来解决。

六、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定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或者服务等,可能会遭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专门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

专利法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而实施细则则进一步细化了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节,为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专利申请、权益保护、专利审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专利申请1. 申请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申请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规定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广泛的申请主体范围,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多元化发展。

2. 申请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申请的要求,包括申请文件的内容、形式要求等。

例如,申请文件必须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这些要求的明确性有助于申请人准确地提供所需的信息,提高了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二、权益保护1.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

这一规定确保了专利权的明确性和可行性,为专利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 专利权的维护:实施细则还对专利权的维护进行了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等。

这些规定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护方式,促进了专利的有效运用和技术转化。

三、专利审查1. 申请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这一审查程序的设立,有利于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可行性,提高了专利审查的效率。

2. 专利审查的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审查的原则,包括保护创新性、技术进步、实用性等。

这些原则的明确性,为专利审查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和应用,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申请专利本章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的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和申请费用等,同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专利申请中还特别规定了发明(创造)的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外观设计的申请等不同类型申请的要求和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利审查本章规定了专利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审查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利审查结果的审理和处理方式。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权的转移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专利授权和管理本章规定了专利授权和管理的程序、权限、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明确了授权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效力等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后的专利维护、续展和转让等管理方式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和维权救济途径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对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滥用专利等行为的惩处方式和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和衔接规定等相关内容。

结论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人文社科-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_1

人文社科-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_1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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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A45)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A46.1)
宣告专利无效的,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A46.1)
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三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A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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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 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 无效。
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 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 专利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 告。
13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 予受理: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 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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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0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 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注意:
可以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权利要求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
对于已经被生效决定部分无效的专利权,只 能针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
口头审理
2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3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4、无效宣告理由 5、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举证责任 6、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与举证期限 7、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以权利冲突作为无效宣告理由的 8、一事不再理 9、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法律后果 10、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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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2、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对已经终止或放弃的专利权是否仍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 仍能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 专利权人已声明放弃的专利权(声明之日起放弃) » 因未缴费等原因被终止的专利权 不能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 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的专利权; » 已经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 的专利权(注意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的情况)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有效的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64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 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 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 证据。
1、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65条:(法律后果规定的依据)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 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 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 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1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流程图
无效宣告 请求提出
复审委员会 形式审查
通知人民法院或 地方专利管理局
决定生效
维持决定
撤销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出受理通知书 并转送文件
专利权人
答复意见 或期满未答复
请求人
当事人不起诉
书面审查
进入合议组 审查
决定口审并 发出通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当事人 作出审查决定
12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3、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A45) 该程序应当是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 负有举证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可以提出无 效宣告请求。但对于专利权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 人的,有限制。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 一、正确分析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所提交的证据 二、确定适当的应对策略,有针对性地反驳 三、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第三部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应意见陈述书的案 例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 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 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的权利。
7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 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 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8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1、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66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 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 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 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4、无效宣告理由
法定无效理由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 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 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 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 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法第25条
15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4、无效宣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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