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合集下载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

编号: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甲方:乙方:年月日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1.修改与专利法修改一致1。

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关于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关于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的相关规定) 2。

提高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的新规定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的精神,参照法律、法规和《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的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奖励比例有所增加(见新规则第六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规则第十四条)2。

根据现行《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付款的有关规定。

新规定改变了这种支付方式,规定维护费应与授权程序一起支付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授权,就不需要支付维护费新规则进一步澄清了与支付有关的其他问题(见新规则第9章“费用”)3。

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部分法院裁定专利权应当保留或者转让给他人,需要我局协助然而,目前的规则没有规定我们局如何协助执行新规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定首都的嘴唇特别尴尬,晚上吹鬃毛,抛穷,挥霍队伍的朊子,罚麻烦,录韵。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写作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已经修改(见新规则第18条、第24条、第25条)(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的程序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以延长为手段,拖延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新规则为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见新规则第70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8号)--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5日通过的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之后(含当日,下同)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2001年7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自2001年7月1日起也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修改前、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渡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撤销请求,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后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任何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撤销请求、但尚未作出审查决定的专利权,可以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如果该驳回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条款之外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7月1日之前尚未作出复审决定的,仍然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 于修 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实施
细则 》 的决定
国务院决 定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专利 法 实施细
则》 作如 下修 改 :


删去 第二 条 。
二 、 第七 条 改 为第 六 条 , 加 一 款 , 为第 三 将 增 作 款 : 当事人 依 照本 条第 一款或 者第 二 款 的规定请 求 “ 恢 复 权利 的 , 当提交 恢 复权 利 请 求 书 , 明 理 由 . 应 说 必要 时附具 有关 证 明文 件 .并 办理 权利 丧失 前应 当 办理 的相应 手续 ;依 照本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请 求恢 复 权利的, 还应 当缴 纳恢 复权 利请 求 费 。” 三 、 第 八 条改 为 第 七 条 , 改 为 : 将 修 专利 申请 涉 及 国 防利 益需 要保 密 的 ,由国防专 利机 构受 理并 进 行 审查 ;国务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受理 的专 利 申请 涉 及 国防利益 需要 保 密的 ,应 当及 时移交 国防专利 机 构 进行 审查 。经 国防专利 机构 审查 没有 发 现驳 回理 由
施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一 。年一 月 九 日
的 实质 性 内 容在 中 国境 内完 成 的 发 明 或 者 实 用 新
型。
任何单 位 或者个 人将 在 中 国完成 的发 明或者 实
用 新 型 向外 国申请专 利 的 ,应 当按照 下列 方式之 一 请 求 国务 院专利 行政 部 门进行 保 密审查 :
( ) 接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 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 一 直 提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事 先 向 国务 院 专利行政 部 门提 出请求 . 详细 说 明其技 术 方案 : 并 ( ) 二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 申请 专 利后 拟 向外 国申请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应 当在 向外 国 申请 专 利或 者 向有关 国外 机构提 交 专 利 国际 申请 前 向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请 求。 “ 向国务 院专利 行 政部 门提 交专 利 国际 申请 的 , 视 为 同时 提 出了保 密审 查请 求 。” 五 、 加一 条 , 为 第 九 条 : 增 作 国务 院专 利行 政 部 门收 到依 照本 细则第 八 条规 定递 交 的请 求 后 ,经过 审查认 为该 发 明或 者实 用新 型可 能涉 及 国家安 全或 者 重 大利益 需要 保 密 的 ,应 当及 时 向 申请 人发 出保 密 审查 通知 ;申请人 未在 其请 求递 交 日起 4个月 内 收 到保 密审 查通 知 的 .可 以就 该 发 明或 者 实用新 型 向外 国 申请 专利 或者 向有 关 国外机 构提 交专 利 国际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c)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

专利法全文最新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者的创造成果和促进科技创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发明专利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的技术方案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

第三条发明创造性地解决了技术问题,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第四条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创造性;第三章实用新型专利第十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二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第四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十八条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其组合,以及与产品纹理、颜色、材料有关的新的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审美价值,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十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外观设计方案;(二)具有新颖性;(三)具有审美价值;第七章专利申请第四十六条申请者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起,享有在中国申请相同的专利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发明名称和摘要;(二)发明的实用新型;(三)发明的附图(必要);(四)发明的说明书(必要);(五)发明的权利要求(必要);第四十八条申请发明专利的,由申请人以文件申请,由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审查,核发证书。

第九章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第六十三条中国的申请人首先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向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起,取得在中国的专利权。

第六十四条专利权自专利局考核合格并登记发出专利证书时起产生。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的期限自授权日起计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章专利专家和代理第九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是经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问答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

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的规定,旨在明确专利法的具体实施要求,为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提供指导。

以下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条的规定制定。

1.2 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相关事务。

二、专利申请2.1 申请人资格2.1.1 自然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对于未成年人的申请,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2.1.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并提供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

2.2 申请文件要求2.2.1 申请文件的组成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相关附图等。

2.2.2 申请文件的语言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但中文为主要语言。

如使用英文书写,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2.3 申请费用2.3.1 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申请费用,并在申请文件提交时提供缴费凭证。

2.3.2 申请费用的减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人,可申请减免部份或者全部申请费用。

三、专利审查3.1 审查程序3.1.1 申请受理专利申请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

3.1.2 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3.2 审查结果3.2.1 审查意见审查员根据实质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2.2 审查决定申请人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审查员根据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是否授权专利。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24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加强专利保护,提高专利申请和审批的效率,推动创新与发展,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一、专利的申请范围与要求根据新规定,申请专利的对象不再限定于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图纸等,并在提交申请电子文档后20个工作日内递交纸质材料。

此外,新增规定了能够获得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同时,明确了不可获得专利的内容,如对人类和动物的方法或诊断程序,纯粹的计算方法等。

二、专利请求的审查程序为了提高办理速度,新规定对专利的审查流程进行了优化。

首先,在递交专利请求后,申请人可以主动请求实质审查。

其次,审查中新加入了请求审查意见的环节,适用于申请人被要求修正的情况。

再次,新规定还增加了快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支付相应费用来加快专利审查程序。

此外,为了解决大量专利的审查问题,新规定还规定了官方文件审查程序,即申请人可以通过案件审理人员来证明专利在其他区域的有效性。

三、新的专利审查标准新规则明确了专利的审查标准,要求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审查专利申请。

此外,专利申请人还需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来证明其发明具有技术价值或者已经在公开渠道上进行了技术发表。

四、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新规定还明确了专利的权益和专利使用。

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的排他性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使用等。

在特殊情况下,政府或者第三方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使用专利,但必须支付合理的费用。

五、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专利的维护和争议解决的程序。

专利权人有义务支付年费来维护专利权益,否则专利权将被撤销。

对于专利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来解决。

六、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定还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侵权产品或者服务等,可能会遭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修改”说明

专利申请的“修改”说明

一、增加了实审程序中的几个本原则(第2.2节)
实质审查程序是发明专利审查赖以合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只有建立、健全并且严格遵守规范的审查程序,才能客观、公正、准确和及时地完成专利审查;而为了保证审查程序的贯彻,必须明确并且遵循审查程序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查。
本次修改明确了实质审查程序三个公认的基本原则,即:
节约程序原则应当服从于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二、关于审查文本的确定(第4.1节)
在一份案卷中,可能包括原始申请文本和多份修改文本。因此,进行实质审查以及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而进行继续审查时,首先都需要确定以哪个文本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
2、首次审查文本的确认
(1)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但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的修改文本,可以接受。
(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并非是为了消除申请文件中所存在的且审查员也希望克服的缺陷,而是为了扩大其保护范围的修改文本,可以不接受,而是采用之前的文本作为首次审查文本。
新修改的审查指南中,将上述修改区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一种是克服了申请文件中原来存在的缺陷的修改
尽管申请人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情况,且消除了原申请中的某些缺陷,这些缺陷实际上也是审查员希望克服的,从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出发,明确了也可以接受并且允许这种修改。
(3)修改超范围文本的处理:
对于从时机和/或方式上可接受的修改文本,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作为实质审查的文本。
对于全部权利要求的修改均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情况,可以同时对该次修改之前的文本进行实质审查,以便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时参考,从而节约审查程序。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以便更好地实施和执行专利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

它是专利法的重要补充,对于保护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可以为专利权利人、申请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准确、更明确的指导,促进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1. 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明确专利申请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的编写要求和格式规定,以及申请费用的缴纳方式和时间等。

2. 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审查请求的受理和处理方式、审查周期的要求、审查员的资格和责任等。

同时,还规定了专利审查的标准,包括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求。

3.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明确专利权的获取方式和程序,包括专利授权的条件、授权证书的颁发和登记等。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以及专利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纠纷的处理等。

4. 专利的无效宣告和诉讼程序:明确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和标准,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和处理方式、无效宣告的证据要求和审查程序等。

同时,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起诉的时效、证据的提供和举证责任等。

5. 专利的使用和实施:明确专利的使用和实施方式和要求,包括专利实施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权的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等。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专利权的滥用等相关内容。

6. 专利的管理和维护:明确专利的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专利的年费缴纳、专利权的变更登记、专利权的维持和续展等。

同时,还规定了专利的备案和公示要求,以及专利信息的保密和保护等。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便利性:通过明确申请要求和程序,简化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效率,为创新者提供更便利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和应用,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申请专利本章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的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和申请费用等,同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专利申请中还特别规定了发明(创造)的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外观设计的申请等不同类型申请的要求和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利审查本章规定了专利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审查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利审查结果的审理和处理方式。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权的转移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专利授权和管理本章规定了专利授权和管理的程序、权限、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明确了授权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效力等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后的专利维护、续展和转让等管理方式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和维权救济途径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对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滥用专利等行为的惩处方式和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和衔接规定等相关内容。

结论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在专利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专利法,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使用、保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要求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申请1. 申请人资格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住址证明等相关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2.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申请书需要包括申请人信息、发明创造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等内容。

说明书需要详细描述发明的实施方式和技术特点。

权利要求书需要明确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

摘要需要简洁明了地概括发明的要点。

3. 申请费用缴纳: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公布。

二、专利审查1. 形式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2. 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评估。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的发明进行检索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3. 审查意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包括要求补充说明、提供证据等。

申请人需要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专利授权1. 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授权的条件包括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如果申请的发明符合这些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授权专利。

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权利要求书中明确了专利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他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未经授权的行为将构成侵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JY-HT-06913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MZYUNBO设计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

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

我国专
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

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
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3)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

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

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pct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际申请的特殊处理程序(参
见新细则第十章)>
云博图文设计
MzYunBo Graphic Design Co., Ltd。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