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游客溺水死亡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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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游客溺水死亡事故分析:安全意识淡薄导致悲剧

2009年12月30日10:05 人民网

广东肇庆砚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游客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00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30,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三名游客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洲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一般而言,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曾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游客。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削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四是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游客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发人深省:

一是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游客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游客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游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是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很大。这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四是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游客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游客,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游客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游客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游客知情权的实现。

五是政府部门应承担培养游客、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游客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游客、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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