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最全的公路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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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

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⑺ 修筑便道、便桥所需征用地(要求横向便道至高速整体通车,纵

向便道至主线贯通)、青苗及拆迁费用含入“103-1-a、103-1-b”

细目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另补偿或支付费用。

⑻ 本项目计量后,施工便道、便桥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甲方予

以指令外,乙方不得阻止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材料等)使用施工主便道、便桥,不得向其他单位收取费用;并且,乙方需要做好施工便道、便桥的维护保养、保通工作,做好便道、便桥的安全标志和管理

路等钢便桥,以经甲方审批同意修建的便桥桥面面积予以计算付费;乙方超便准建设部分甲方不予以计量付费。乙方修筑便道中跨越较小河流埋设的管涵等相关费用,含入“103-1-a”细目综合单价中,甲方不另补偿或计量。

⑹ 103-1-f细目长度按甲方予以计量的“便道与便桥”的总长度计

弃方增运”细目,相关增运费用由乙方考虑入其他细目中。

⑺ 路基土石方方原则上采取断面法计量;收费站场、服务区等较大面域区域,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采取方格网法等其他有效计量方法计量。采取断面法计量,原则上,由三方(承包人、监理、发包人)三方进行开挖原地面联测,联测地表数据“带帽”入经验收合格的路基轮廓线(计算至路床顶),计算路基断面的挖、填面积,联测断面原则上间距20m,遇到填挖路段交界、路基桥梁分界、路基

⑸ 改河、改路、改渠相关细目在设计图中明确的工程量方可计量;否则,203-2相关细目不予以计量。乙方为了保障工期要求,进行了红线范围以外及设计范围以外的三改工程项目,如未经设计审批或者甲方书面审批同意的,也不纳入本得纳入本细目中计量和结算。

⑹ 弃方增运:如弃土场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对综合运距超过1km 的相应区段,超出1km以外部分的计算增运量,计量以双方联测挖前

联测断面原则上间距20m,遇到填挖路段交界、路基桥梁分界、路基隧道分界点,应在相应分界点设置联测断面。

⑻ 路基填方联测前,应清理表土且完成填前压实后测量,如设置由换填等软基处理工程的,应在相应软基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联测起填面。填方顶面计算至路床顶(设计路面顶标高-设计路面结构层标高),侧向计算至路基填方边界线(如有台阶的计算相应台阶)。如联测承包人实际填筑坡率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足的欠填部分由承包人按相关技术规范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或者经发包人审核同

石方填筑细目中。远运利用按第⑸执行不变。

⑺ 路基土石方方原则上采取断面法计量;收费站场、服务区等较大面域区域,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采取方格网法等其他有效计量方法计量。采取断面法计量,原则上,由三方(承包人、监理、发包人)三方进行开挖原地面联测,联测地表数据“带帽”入经验收合

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完成数量,以m3计量。

⑹ 钢筋搭接、套丝接头、焊条、扎丝等均属钢筋工程附属工作,不另计量;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接头、接缝处理,施工缝处理属于附属工作,不另计量。

合格乙方实际完成的拱眉、拦水带长度,以m计量。

⑶ 所有坡面修整、凹坑填补、垫层、嵌缝材料、砂浆勾缝、泄水孔、滤水层、回填种植土以及基础的开挖和回填等有关作业,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喷播草种、铺草皮等属于蝶形边沟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水沟底的滤水碎石、排水管属于蝶形边沟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水沟底砌体水沟、水沟盖板,另按本节207-1相关细目计量。

⑷ 所用砂砾垫层或基础材料、填缝材料、钢筋以及地基平整夯实及回填等土方工程均含人相关子目单价之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⑸ 边沟盖板钢筋,不分钢筋级别,按图纸施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

等级按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实际完成的骨架护坡的坡面面积(不扣除骨架内空间),以m2计量。

作长度不另计量。

格的实际数量,以米为单位计量。

⑶ 钻孔、清孔、锚索安装、注浆、张拉、锚头、锚索护套、场地清理以及抗拔力试验等均为锚索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⑷ 为完成锚杆、锚索施工搭设的脚手支架、工作平台,清理钻渣等均属附属工作,不另计量。

量;如无桥台其他土石方开挖按以下约定规则计量。

⑶ 桥梁挖方计量方法:除设计图明示桥下清方按设计量包干计量外,其他桥梁挖方分为三部分:A、系梁基坑开挖:以设计地系梁(含与桩基一起施工的系梁两端圆柱)轮廓线外扩50cm所围的面积,以设计图明示的系梁底高程(含设计明示各垫层)与设计地表高程(如图示多处高程,则取圆柱中心和系梁中心三点平均高程)的高差,计算挖方体积。B、承台基坑开挖:按桥梁承台轮廓线外扩50cm所围的面积,以设计明示的承台底高程(含设计明示各垫层)

”为单位计量。干处挖方与水下挖方是以经监理人及承包人认可的施工期间实测的地下水位为界线。在地下水位以上开挖的为干处挖方;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的为水下挖方。

⑵ 桥下清方:不分土、石,不分干处、水下挖方以“m3”为单位计量。计量工程量除桥台部位套用本细目计量数量以外,其他桥下清

⑶ 开挖、钻孔、清孔、钻孔泥浆、护筒、混凝土、破桩头,以及必要时在水中填土筑岛、搭设工作台架及浮箱平台、栈桥等其他为完成工程的子目,作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混凝土桩无破损检测及所预埋的钢管(检测管)等材料,均作为混凝土桩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⑷ 如遇采空区、溶洞等特殊地质情况时,承包人需立即报告监理、

⑵ 桩基计量和结算以桩基检测的桩长为准;检测桩长超出设计的,需落实变更确认后方可计量超设计的桩长。桩基顶标高确认:桩基桩长仅计量至承台底或系梁底(系梁所对应与桩连接的圆柱,纳入系梁相关细目计量);对于与桩连为一体的柱式墩台,如无承台或系梁时,则以桩位处地面线为分界线,地面线以下部分为灌注桩桩

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或补偿。

⑷ 悬拼施工梁段预制台座、模板、悬拼吊机(含锚固体系)等施工设施,施工方监控量测等相关工作,均属悬拼施工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或补偿。

⑸ 现浇施工:如设计有异型钢模板,相关增加费用也增加入相关混凝土细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或补偿;采取支架措施及支架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

⑶ 410-6及4lO一7混凝土附属结构,包括缘石、人行道、防撞墙、栏杆、护栏、桥头搭板、枕梁、抗震挡块、支座垫块等,按其种类及混凝土等级分列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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