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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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
穗府[1997]4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认真处理目前我市市辖区内农村集资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第一条本决定适用于1996年12月之前在本市白云、天河、海珠、黄埔、芳村五个行政区范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集资建房(下称“集资房”)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条组织“集资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的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应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将从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详细资料报送当地镇政府,由镇政府汇总后,分别报送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立案查处。

第三条各区规划分局应分别对违法建设的“集资房”进行立案审查,查明违法事实,建立违法“集资房”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包括:违法建设单位(含组织者、投资者、施工者、设计者),违法建设时间、地点,建设项目类别、栋(间)数、建筑面积、原用地性质,建设用地来源(含土地批准文件和合作建设合同)、已使用土地面积、市政公共配套设拖规模及能力、规划居住人口以及其他资料、图纸(含1:500实测地形图、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物的平面、立面、剖面图)。

第四条各区规划分局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查明“集资房”对城市规划的影响,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后,连同全部档案资料移送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书面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答复。

第五条下列“集资房”一律予以拆除:
(一)位于道路红线内或骑压现有地下管线;
(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
(三)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
(四)污染城市环境、妨碍消防、占用河道和市政渠道以及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

第六条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后保留使用;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经规划部门确认的“集资房”必须补交“集资房”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统筹资金,数额为“集资房”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5%-15%。

补交的统筹资金存入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银行属下机构开设的专门帐户,用于各区辖内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七条经规划部门审定确认的“集资房”,由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申请补办手续:
(一)市、区规划部门在按照分工办理“集资房”规划审批的同时,根据城市规划指标审批配套设施规划设计要点,确定配套设
施的数量、内容。

(二)经办机构根据配套设拖设计要点作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及筹措建设资金,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经办机构必须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经办机构向市、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由市国土局或委托区国土局与经办机构鉴订土地使用合同,按照设施规划设计要点,在具体条款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获准补办手续的“集资房”,在办理征地手续时被征地单位不安排非城镇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标,征用土地后的劳动力安置问题由当地自行消化解决。

被征用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由经办机构有关部门相应核减。

(四)凭施工图、施工承包合同、地质钻探及质证等资料,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补办《建筑工收质量认定书》,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

对达到上述要求的项目,可同意建设单位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补办手续,边出售,边配套。

“集资房”经办机构去向不明的,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上述要求承担“集资房”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集资房”项目中建设的道路、街道,经市、区规划部门审定确认保留使用后,由市地名办公委托区地名办公室命名,报市
地名办公室备案;对跨区道路、街道,需要市地名办公室协调命名的,由区地名办公室报市地名办公室审定。

相应的房屋门牌由市公安局委托区公安分局办理。

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第九条已按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集资房”项目,由经办机构凭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集资房处理工作证明》(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向有关部门补交规定的税费,办理水、电、煤气、门牌等报装手续,由市房管局或委托区房管局凭完税(费)证明办理房屋产权确认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加强对“集资房”的管理,对“集资房”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加盖特殊标识。

“集资房”自1996年5月1日起,五年内不准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流通;五年后,如要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再补交有关税费。

第十条为加快“集资房”的处理工作,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

“集资房”需补办的有关手续,采取由市
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区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的办法。

市和区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本着简便快捷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对在白云区竹料、钟落潭、神山、雅瑶、九佛、罗岗、良田7个镇范围内的“集资房”,依照本决定精神,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分别委托白云区规划、国土部门处理,并报市各职能部
门备案。

第十二条对1996年12月以后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资房”的行为,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

对发生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资房”行为的行政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据《行政监察条例》立案调查审理,分别对责任人违法违纪的不同情况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参与“集资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广州的设计、施工资格,不准再进入广州建筑市场。

第十三条市属各县级市对本行政区范围的违法用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本决定执行。

附件一:
“集资房”补交税费及标准
序号税费名称文件号性质征管部门原征收标准现征收标准
1 国土见附件二
2 耕地占用税粤府[1987] 110号税税局 3-8元/平方米白云区:4000元/亩;芳村、天河、黄埔、海珠区:5333元/亩
3 报建费粤府办[1992] 67号行政规划按工程费大小分七档计收按普通住宅报建的下限标准计收
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检验监费粤价费(1)函[1994] 70号、粤府办[1993]60号事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费两项费用合并收取,收费标准为建安工作费千分之二。

由区政府协调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
5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粤价费(1)字[1993] 143号行政国土房管房价的1% 按房价的0.5%,由买卖双方名负担一半
6 房屋交易契税费穗府函[1993] 106号行政财局买方交房价的3% 按规定标准3%计收。

征税基数,近郊:1000元/平方米;中郊:700元/平方米;远郊:500元/平方米
7 房屋测绘费穗价[1995] 88号服务事业房地产测绘所由市国土房管局托区国土房管局统一测绘,按市目前测绘收费标准80%计收
8 房地产登记费粤府办[1992] 67号行政事业房管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按每宗15元计收
9 土地增值税 1993年国务院138号令税税局征管部门按四级超额累进计征如符合征税条件,则按规定计征
10 市政建设费粤府函[1991] 114号事业市政基建设资额的
5% 免收,由区、镇政府负责当地市政设施建设
11 人防工程费军鄂湘粤桂琼联字9号事业人防免交,但须按规划建设适当数量的地下室
12 教育设施配套费粤办函[1991] 944号事业教育老城区新建住宅总造价5%(不含外资企业和私人)免征,但须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
13 污水处理建设费穗府[1989] 69号事业市政按日排水量一次性计收,1000元/吨免收,由区、镇政府负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14 竣工档案保证金穗建[1986] 121号暂付款城建档案馆工程投资额的1% 免交,但区政府须负责监督按规定期限将档案交送城建挡案馆
15 绿化管理费市政建安工程总额的5% 免收,由区、镇政府负责绿化
附件二:“集资房”补交地价款标准
一、对位于城区边缘,近年来较多商品房开发的地段,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并按该地段正常标定地价的60-80%计收,最
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

二、对于较边远的中郊、远郊区,采取定价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远郊区住宅标定价:30元/平方米
包括:白云区的竹料镇,良田镇,钟落潭镇、九佛镇、罗岗镇、神山镇、雅瑶镇;黄埔区的长洲镇;海珠区的黄埔村、官洲村、仑头村,石基村、北山村。

(二)中郊区住宅标定价:60元/平方米
包括:黄埔区的南岗镇,大沙镇(不含下沙村、横沙村);白云区的江高镇、人和镇,太和镇,龙归镇,蚌湖镇、海珠区的赤沙村,龙潭村,琶洲村、土华村、小洲村;芳村区的海北村、海中村,龙溪村、沙洛村、南教村、东朗村、西朗村、海南村、增窑村、葵蓬村。

三、商业地价按住宅标定价的2倍计算,办公地价按商业标定价的70%计算。

地面积计价。

五、别墅区(指用地容积率小于1,且为庭园式高级低层居住用地)性质地价按住宅标定价的2倍计算,且按用地面积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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