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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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激励学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基础性研究水平,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其开支按学校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其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经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20%,其他劳务费支出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

4、营业税或增值税:经核定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项目,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

1、学校管理费为8%,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

2、院系基金3%,一次性列支。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

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项目组参与人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研究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10%。

4、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

1、学校管理费:按照项目实际累计到款分段提取,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0-10万(含10万)为9%,10-50万(含50万)为8%,50-100万(含100万)为7%,100万以上为5%。

2、院系基金:按照项目实际累计到款分段提取,原则上由各院系按照以下规定比例范围自行决定:0-10万(含10万)为4-6%,10-50万(含50万)为4-5%,50万以上为4%。院系基金一次性列支,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五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

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和公益性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的间接费用按批复预算数提取后,按以下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费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后,按以下分配办法执行。

第七条企业或相关单位出资配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课题,课题具体性质按该课题或项目的所属性质认定(如:企业配套的国家支撑课题按国家支撑课题认定);其配套支持经费单独建卡(出具发票),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八条国家项目的地方政府配套经费,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国防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其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与国际权威组织、国外大学、研究机构、著名企业、国际有影响力的基金会(不包括在国内的分支机构)等签订、并用外汇结算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列为国际合作项目,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的开放课题项目,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及行业标准(规范)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认定后,学校给予政策支持,扣取相应税收后免扣管理费,也不列支在职人员经费。企业配套经费单独建卡,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及专项科技项目,学校免扣管理费,也不列支在职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建设、运行经费、国家或省部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经费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免扣管理费。

第十五条跨学院(系、所)合作的科技项目确因特殊需要办理分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和经费分配方案,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科学技术处讨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后,项目经费卡注销,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作结算处理:学校科技发展基金4%,其余转入课题组结题经费本,开支范围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一),其中业务招待费≤50%。

第十七条对于难以直接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讨论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科学技术处立项的各类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人文社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按照《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同时执行与修订。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科[ 2007 ] 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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