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探放水管理【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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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36号文)、《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结合公司各矿井具体情况,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规定,望各单位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各煤矿水害防治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井下探放水工作应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

第二章探放水管理要求

三、矿长是防治水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治水技术负责人。

四、各矿必须建立水害防治中心,配齐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所有探放水作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矿井不少于1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名。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负责人必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地质、采矿、安全等相关专业全日制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要配备3台以上,且至少有1台钻井能力在200米以上。物探设备要配备有坑透和瞬变两种及以上物探设备(公司整体配置亦可)或与有物探资质乙级以上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现场探放水作业人员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3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五、采掘工作面遇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加强探放水作业。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区域。

六、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规定》必备的5种图纸和15种台账。图纸资料完整可靠、内容全面、填绘及时、图纸比例、图例符合要求。各种原始记录、台账、卡片等齐全、准确.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分析预报,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七、各矿必须及时收集齐全相关水文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在采掘平面图上、矿井充水性图上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探水线及警戒线,标明排水设施及排水路线以及水灾避灾路线等,做为矿井防治水工作的依据。

“三线”确定:

图1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示意图

1—积水线(采空边界);2—探水线;3—警戒线

1.积水线:即老空区、小窑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钻探等探查结果圈定的老空积水边界线。

2。探水线: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可靠程度、采空区和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有如下规定:

(1)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2)对本矿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线的最小距离为: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3)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边界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60m。

(4)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3.警戒线:图纸资料可靠的由探水线外推不少于30m作为警戒线,有一定图纸资料参考的外推不少于50m作为警戒线,资料依靠调查分析判断的外推不少于80m作为警戒线。

八、各矿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雨季巡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把探放水工作纳入整体生产组织中,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使探放水工作达到优先介入,探放水队进入的工作面钻探时,其它施工队应让路,由探放水队优先作业。矿井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在对生产经营进行调度的同时,要对井下探放水工程情况进行调度。

九、各矿必须在本年年底编制明年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年度采掘生产计划;水情、水害情况分析;水害隐患治理措施;防治水工程设计;防治水工程实施计划;设备购置和资金计划;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在年底以红头文件上报公司,公司批复后严格执行。

十、在受水害威胁区域掘进时,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

应当先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瑞利波技术等物探技术进行超前探测,并采用钻探进行验证。掘进前方的老空区及其富水性探测不清的,严禁掘进施工。

受水害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按照“先治后采”的原则,在工作面回采巷道形成后,应进一步核查工作面内、工作面上下方及周边的采空区分布及积水情况。对每一个探测异常点进行分析研究和钻探验证.不能用物探方法替代钻探进行探水。待工作面附近采空区水害等隐患完全排除后方可进行回采。

十一、警戒线以外区域探放水作业,应当先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并进行钻探验证,经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开拓、掘进工作面进行钻探验证时,掘进中心水平上不得少于3个孔、在垂向上每1.5米至少布置一个探放水孔.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从警戒线到探水线的钻孔布置,应逐步加密,长短结合。

十二、探水线内探放水钻孔布置应当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见后附图)。探水线内探水钻孔布置时,探放老空水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应当与预计探放水量相适应,并有备用水泵.探放水时,应当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其他作业人员.有突水征兆时,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并做好记录工作,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为预防探放老空水过程中有害气体涌出,应由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放水区域内瓦斯、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气体成分,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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