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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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清缴时间:
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鉴证业务特点:严重密性、复杂性、业务量的繁杂,要求业务成果的规范性。
要求审计软件:简捷、快速、规范、标准。
使用审计软件的好处是:节省人力资本、便于项目管理、利于提高审计机构形象。
企业汇算清缴怎么做?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4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是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三、清缴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方向:
1、收入方面:主要是核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福利费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广告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按当年税务局要求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以12月的报表上的利润总额为基数,把超出政策许可范围的支出调增,政策允许可以少交或免交所得税范围内的收入调减,最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你如果要自已做汇算清缴,应该对所得税条例学习得很清楚,这样就不会有错.
还有你单位如果比较大,或者说近几年年年亏损,或是税负率比较低,那么你自行申报汇算清缴,税务局就有可能要来审查了,一般情况,你可能请会计师事务所代理做汇算清缴,那样,税务局一般不会来审查.
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一、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
纳税人在2010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务机关关于审批、审核或备案书面答复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
在取得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书面答复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在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
需要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具体事项及流程,详见具体报送要求可参见本光盘第六、七部分。
二、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
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2.减免税企业:凡200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即填报了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项目)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减免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退税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4.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利润总额的计算(第1-12行)金额均为零或通过第1-12行的运算后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为零的或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均为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第23行)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5.亏损企业:应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6.高新技术企业: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2)财务会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9.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但不包括连
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取得符合条件不征税收入的企业
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51号和财
税[2009]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相关材料。
三、需报送中介鉴证报告的企业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