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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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一、背景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儿童死亡的相关信息,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情况,为制定儿童生存、保护战略措施提供依据,减少儿童死亡,保护儿童健康。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全县19个镇及2个省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监测区内本地户口、非本地户口人员中凡妊娠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为监测对象。
本地户口、非本地户口具体规定如下:
1、本地户口
(1)户口在监测地区,居住在监测地区。
(2)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3)未报户口的儿童以母亲户口所在地为准。
(4)其母户口在监测地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妊娠分娩回到监测地区。
(5)抱养的子女以监护人户口在监测地区为准。抱养当年出生的婴儿,须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抱养非当年出生的婴儿,不纳入当年活产数统计。若发生死亡,死亡数均须统计。
(6)户口在监测地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者不列入监测对象。
2、非本地户口
⑴暂住非本地户口: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妇分娩的活产儿,或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城市监测点暂住非本地户口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暂住非本地户口指本区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⑵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者:户口不在本地而在监测地区连续居住1年以上者。
三、监测内容
1、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死亡原因及1岁以下死亡儿童的出生情况;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地点;
4、5岁以下死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四、资料的收集运转
监测资料按妇幼卫生信息系统运转。各监测点按镇以监测点报表
形式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信息组收集资料汇总后一式两份,一份直接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另一份由县卫生局审核备案;监测点的一份直接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汇总后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另一份由县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审核备案。
五、质量控制
按国家和省级的要求,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镇卫生院对村级,利用每月妇幼工作例会,进行常规质量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检查,填写“中国儿童生命监测质量调查表”,并作分析总结,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信息科。县级每年进行一次抽样质量检查,填写质量调查表,上报市妇幼保健院信息科,并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
(一)质量要求
1、完整率:100%。
2、错误率: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3、漏报率:死亡漏报率城市≤10%,农村≤20%。
4、活产数漏报率:城市、农村均≤10%。
5、诊断不明率:<5%。
6、计算机录入错误率:<0.5%。
(二)漏报调查
1、漏报调查内容:当年活产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2、漏报调查方法:
(1)查对医院资料:查对医院的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传染病科、病案室、急诊科等科室的出生登记本、引产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危重病人抢救或转诊记录、死亡登记本和有关病历等,核查活产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在儿科重点核实5岁以下儿童在转院或转诊、放弃治疗自动出院的情况,追踪其结局及死亡原因;在产房除核查活产数外,还要将<2000克的低出生体重儿、先天畸形、双胎及Apgar 评分<4分的窒息儿存活情况;急诊科(室)要特别注意24小时内死亡儿童的登记。
(2)核对辖区户籍资料:户籍登记的出生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3)核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资料:查有关生命统计资料、传染病死亡报告卡和预防接种登记,以核对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4)核对其它部门相关资料:计生、统计部门出生人口数。
(5)走访调查:根据以上提供的出生和死亡线索,到家庭或村走访核实,到医院、派出所户籍登记入户核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