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并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2. 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3.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对此,原告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扣除工程款。

(二)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改建。

返工、改建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由此可见,被告若要扣除工程款,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由责任方承担返工、改建的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无权扣除部分工程款。

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2018年,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市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为了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建筑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

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商负责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万元;建筑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材料供应、工程验收等;分包商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2019年,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并向建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

建筑公司经审核后,认为分包商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工程款。

分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分包商提供了以下证据:1. 《工程分包合同》;2. 工程结算报告;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及视频;4. 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

建筑公司则辩称:1. 分包商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 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应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 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分包商存在违约行为;4. 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合同内容明确,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履行了合同义务。

典型工程法律案例分享(3篇)

典型工程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案例是工程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有助于提高工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工程法律案例,以期为工程从业人员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但在结算过程中,甲公司以乙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乙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3. 如发生合同纠纷,应积极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拖欠工程款【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丁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丁公司承建丙公司的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

工程完工后,丙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丁公司工程款。

丁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拖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丁公司工程款,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建筑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法律法规是规范建筑活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益繁荣,建筑法律法规在其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建筑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二、典型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年。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发生纠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某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支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在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典型案例二:某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存在多项安全隐患,遂对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工程进度款的法律案例(3篇)

工程进度款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商承建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支付,每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

2018年2月,工程完成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10%,承包商按照约定向开发商提交了进度款申请,要求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

开发商在收到申请后,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承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三、法院审理1. 开发商的抗辩理由开发商认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前,承包商应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

2. 承包商的答辩理由承包商认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并无直接关联。

即使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开发商也应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3. 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并无直接关联。

承包商在工程进度达到约定比例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至于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双方在工程验收时解决。

因此,开发商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向承包商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工程进度款。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款的法律性质工程进度款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向开发商申请支付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旨在保障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为: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比例。

本案中,承包商在工程进度达到10%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经典案例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达数亿元人民币,涉及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建设。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负责项目的施工,而乙方则负责按时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展初期,双方合作顺利,但随着工程的深入,出现了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导致工程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甲方的施工难度和成本。

尽管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追加工程款的请求,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迟迟未给予满意的答复。

在一次重大设计变更后,甲方认为已经超出了原合同的约定范围,因此停止了工程进度,并要求乙方对增加的工作量进行补偿。

乙方则认为甲方停工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额外费用,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因此陷入僵局。

随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方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详细审查了合同条款、工程变更记录、双方的通讯记录等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且对于工程变更未能及时与甲方协商一致,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款,并对逾期支付的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同时,鉴于甲方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于甲方要求的赔偿部分进行了适当扣减。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凸显了工程合同中几个常见的问题点:合同的明确性、变更管理以及双方的沟通协调。

合同在签订时应尽可能详尽地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工程变更应有严格的管理和审批流程,确保变更合理、透明。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协商解决,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工程法律案件小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2010年,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计划在市区新建一栋住宅小区,为此与被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一亿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逾期完工的损失,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2.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工程延期而产生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四、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依法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乙方存在逾期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2.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2)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法院判决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工程法律典型案例(3篇)

工程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某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作为业主,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某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共同实施。

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双方产生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排水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由于设计院设计不当造成的,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应由业主承担。

2. 工程进度滞后及违约责任:排水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是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的,非自身原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排水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不应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已完成部分工程,且符合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是由于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导致设计不合理,因此设计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公司虽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但未能得到设计院的及时采纳,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但建筑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2. 工程进度滞后及违约责任: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建筑公司已尽到合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款支付:建筑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且符合合同约定,排水公司应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对本案涉及的工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4•【分类】其他正文非凡十年 | 桂林中院发布十年典型案例(执行篇)案例一:张某诉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执行案【基本案情】张某因与A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保全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A公司名下资产价值人民币10000万元。

该保全案件交由执行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经过】执行部门依法冻结了A公司四个银行账户2817.86万元,同时查封其名下110套住宅(总面积12728.86平方米)。

该案原本打算以保全完毕结案。

后经本院营商环境工作室转交信访件,被申请人反映,因紧急支付农民工工资需要,请求立即解除三个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505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民生优先、文明善意执行的理念,执行部门在征得审判部门的同意后,准许被申请人用19个尚未销售的商铺作为置换条件,执行部门变通保全方式,解除了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办理了置换查封,方便被申请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后被申请人又因销售房产回笼资金需要,再次申请变更保全措施。

为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确保对销售资金控制的前提下,并根据审判部门对工程造价的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保全措施,先后制作三十二份执行裁定书,十余次到开户银行和住建部门为A公司办理110套房产、19个商铺的解除查封和置换冻结手续,共冻结销售款项4400万元,在不影响房地产企业正常销售房产的情况下,办理完毕保全事项。

【典型意义】该案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文明善意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典型案例。

受疫情和社会经济下行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涉诉案件大幅增加。

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致使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时,应当慎用查封、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家创业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质量争议等原因,工地法律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享一个典型的工地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三、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建筑公司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工期延误。

3. 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对施工质量存在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返工。

四、案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期延误的原因存在争议。

如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索赔法律案例(3篇)

工程索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住宅楼工程由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

双方于2010年3月1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为2000万元。

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的相关条款。

2010年5月,由于乙方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复杂,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方于2010年7月1日向甲方提出了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申请,要求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费用和额外工程费用共计300万元。

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且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责任所致,因此拒绝支付索赔费用。

2010年9月,乙方将甲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费用和额外工程费用共计30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是否成立?2. 甲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3. 索赔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乙方提出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成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复杂,导致工期延误,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条件。

2. 甲方应承担部分工期延误责任。

虽然地质条件复杂并非甲方责任,但甲方在工程招标阶段未能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导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困难。

因此,甲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3. 索赔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数额。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工期延误费用按每日3万元计算,额外工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经核算,乙方提出的索赔费用共计30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工期延误费用和额外工程费用共计3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索赔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1. 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的成立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索赔条款;②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甲方责任或其他合同约定原因所致;③乙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一、刘某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认定基本案情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发包人,2015年,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案涉项目的工程后,将案涉及项目转包给了刘某。

并与刘某进行约定,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涪陵区的公社食堂气罐房修建、农家乐改造等4个零星工程给刘某承接和施工,该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等所有事情都是刘某在实际控制和管理,项目所有的工作成果均由刘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完成,由刘某包施工、包利润、保质量,包二次转运等一切费用进行承包。

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进度款后,扣除与刘某约定的管理费用后,全部转付刘某,刘某非本公司员工,与其无任何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5月,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后因工程款纠纷,刘某起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其在欠付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刘某工程款992507元。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先后分别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刘某对案涉工程自筹建设资金,自行投入机械设备和购买施工材料,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属于对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查明了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数额,判决发包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刘某承担责任。

工程总承包法律案例(3篇)

工程总承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XX工程,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由某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负责工程总承包。

双方于2010年5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等。

合同工期为36个月。

二、争议焦点1. 合同解除权2. 工期延误责任3. 质量问题责任4. 付款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合同解除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承包商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2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工期延误责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场地未能按时交付,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工。

承包商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承包商遂于201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场地,导致承包商无法按期开工,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承包商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质量问题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承包商与开发商就质量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意见不一致。

承包商遂于2014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款纠纷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02年3月15日,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广达路的新发大厦。

施工范围包括: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0000平方米。

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

开工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底。

甲方先支付工程总价8%的工程款,以后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到70%时,逐月扣回工程预付款。

余款扣除5%保修金后,在工程竣工后10日内支付。

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如获鲁班奖,则按工程总造价的10%给予承包人奖励;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的,则扣罚工程总造价的10%。

工期拖延和工程价款拖延支付,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对方支付2000元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精细建筑公司开始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精细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包括:消防系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地辐射采暖工程、电梯工程、外墙装饰、高压电气设备工程、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

上述分包工程由精细建筑公司统一管理、验收,大发房地产公司为此支付给精细建筑公司工程总价3%的配合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以后,双方又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作出相应调整。

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个月,造价280万元。

新发大厦于2003年5月1日竣工,经发包人、施工人、设计人、监理人和规划单位五方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工程。

工程竣工后,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大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500万元。

大发房地产公司对施工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致使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通过公证处向精细建筑公司发出紧急催款函。

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

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上述函件并加盖收文专用章。

施工过程中,大发房地产公司已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共计1900万元。

2003年10月1日,精细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记载的内容,支付未付工程款600万元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向施工人支付2000元。

大发房地产公司答辩称:精细建筑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优良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210万元;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应按每拖延一日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结算文件中大量报价与事实不符,应由法院委托鉴定决定工程价款数额;施工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讼争建设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

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人主体适格。

签约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

发包人未在催款函记载的回复期间内答复承包人,意味着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发包人应按催款函记载的款项数额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

发包人同时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2003年9月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自2003年9月1日起,大发房地产公司按每日2000元标准,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讼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施工人将部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属违法分包行为,亦构成违约。

此外,大发公司还以工程结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实内容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被告答辩内容,除施工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实内容属于答辩内容外,其他内容不是针对原告请求提出的答辩意见,而是发包人提出的为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请求事顽,已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应提起反诉。

在本案中,发包人未提出反拆,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大发房地产公司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00万元及利息(自2003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大发房地产公司按每日2000元标准,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主要观点和理由观点一:结算工程款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变更合同价款因素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

本案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第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0000平方米。

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

合同约定表明,1900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

“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属于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

“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的风险系数。

目前,建筑市场大多数施工合同采取固定总价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一般都约定有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即属于建设部部颁规章规定的“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因素的情形。

从理论上讲,采用固定价作为结算方式的建设工程一般为工程量小、价款少的工程,一般适用于5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

工程量大、工程费用高的工程一般适合采用可调价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成本加酬金的结算方式适合于翻建、改建旧工程的建设项目。

但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未按照理论上设定的三种结算方式,结合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大小进行结算;而是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的要求,主要采取可调价和固定价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本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企业承建的房屋加层,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设计变更已经超出了设计图纸范围,并因此引发相应的工程结构变更。

工程价款按固定价结算,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即在“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

本案加层部分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调价风险范围,而应按实际造价,另行据实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即属于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据实结算。

本案双方当事人以签证方式确认因设计变更致工程量增加,而引发工程价款增加数额为280万元,工期延长4个月。

按施工合同和设计变更后的签证内容,本案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在1900万元固定总价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可调整合同价款;对于风险范围外,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280万元。

”如本案设计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造价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对整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或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据实结算工程款。

观点二:发包人未在催款函约定期间回复,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部分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业主拖延审价,致使工程结算无法继续进行。

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人向发包人发出了经公证的紧急催款函,并约定了审价期间。

此函性质为要约,发包人签收此函即为承诺,视为接受函示内容,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此函内容约束。

《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第2款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没有约定的,可认可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原建设部规章与《司法解释》比较而言,按规章规定,施工人“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不需要“当事人约定”这一前提;而适用《司法解释》的前提必须是有“当事人约定”,否则,不能按照施工人报价结算。

本案施工人在向发包人发出紧急催款函上注明,甲方在函示期间内不能回复意见,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

此函示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延伸此问题,按原建设部发布的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33.3条规定的内容,如发包人在28天内未审价的,能否按照《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产生“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约定,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