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建筑工程纠纷案
建筑工程纠纷案案例名称:建筑工程纠纷案一、案情概述本案是发生在2010年的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涉案方被告为施工方A公司和业主方B先生。
本案主要争议点涉及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合同履行等问题。
二、案件经过1. 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先生签署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修等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并规定施工期限为18个月。
2. 2008年3月1日,A公司正式开始施工。
3. 2009年5月1日,A公司向B先生提交了第一阶段施工成果,并请求支付第一阶段款项。
然而,B先生认为A公司的施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并拒绝支付款项。
4. 2009年7月1日,B先生聘请了工程质量鉴定专家C先生对工程现场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
报告指出,A公司的施工存在较大问题,主要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稳固性、墙面装修的质量等方面。
5. 2009年9月1日,B先生通过律师向A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并要求A公司对质量问题进行赔偿。
6. 2009年11月1日,A公司不同意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并称B 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7. 2010年5月1日,B先生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A 公司进行施工质量查验,并对质量问题进行赔偿。
三、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法律分析:1.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同时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
2.根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A公司的施工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B先生已要求A公司停工整改,并要求对质量问题进行赔偿。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A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符。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工程进展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不当,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随后,双方因合同纠纷及侵权责任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内容1. 合同纠纷(1)工期延误: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延误。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但乙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甲方要求乙方整改,但乙方拒绝整改,并声称已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
2. 侵权责任(1)人身伤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2)财产损失:乙方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甲方小区绿化带内的树木损坏,导致绿化带受损。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纠纷(1)工期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因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不足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本案中,乙方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1)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方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小区绿化带内的树木,应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某市某区建设一个住宅小区,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
经过招标,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小区的土建工程,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等,合同工期为2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就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建筑公司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工程进度款应相应增加。
而开发商则认为,工程进度款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应再进行调整。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工程进度款支付法律关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支付。
本案中,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导致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分歧。
3.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若一方拖欠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就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分歧,可能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关系。
三、案例处理1. 调解首先,双方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本案中,双方可以邀请专业调解机构或律师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不成,双方可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审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8篇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8篇第1篇示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件,通常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其他建设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这类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合同的执行、监理责任、监理范围、监理费用、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
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监理范围、监理费用、监理工作要求等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因监理合同的履行方式、监理费用的支付、监理工作的执行等问题产生分歧,最终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和纠纷。
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而监理单位则认为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或者未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纠纷进入司法解决阶段。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调查双方的证据,权衡双方的主张,最终做出裁决。
如果发现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认违约方的责任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其所承担的监理责任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并不相同,但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职责时也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的合法、安全和质量。
为了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建议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约定监理范围、监理费用、监理工作要求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避免模糊性和歧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诚信合作、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属于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件,但通过法律途径和及时妥善解决,可以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工程法律法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法律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体系,它对于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工程法律法规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
二、案例一: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承建甲方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工程款,但乙方始终未予支付。
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工程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
本案反映了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工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案例二:某水利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案(一)案情简介某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的。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XX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3月完成了工程。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造价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款支付问题陷入僵局。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造价是否准确?2.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施工过程:2019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XX住宅小区的土建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编制依据、调整方式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2. 施工完成及验收:2021年3月,被告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自检。
原告组织了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3. 工程造价分歧: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导致工程造价虚高。
被告则认为工程量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工程造价合理。
4. 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于工程造价分歧,双方未能就工程款支付达成一致。
原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被告拒绝支付。
四、法院审理1. 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原告提出的被告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证据不足,工程造价基本符合合同约定。
2. 合同约定履行: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3.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施工安全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某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2019年6月,建筑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项目部负责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项目部为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施工现场、施工图纸及所需材料,建筑公司负责施工。
合同还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2020年4月,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人因触电事故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人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要求项目部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遂将项目部诉至法院,要求项目部赔偿死亡工人及其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项目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1. 项目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判决1. 项目部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项目部作为施工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工人触电身亡,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项目部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项目部应赔偿建筑公司死亡工人及其家属的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施工安全纠纷案例,涉及安全生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安全生产责任。
本案中,项目部作为施工单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工人触电身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合同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工程合同矛盾纠纷案例
工程合同矛盾纠纷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某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列出了工程的质量要求、进度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程开始后,双方初期合作顺利,但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问题逐渐显现。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导致部分结构需要重新设计和施工,这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
乙方认为这部分变更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因此向甲方提出了追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甲方则认为,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工程,任何因施工不当导致的设计变更都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在解决这一纠纷的过程中,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随后,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首先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特别是关于设计变更和违约责任的部分。
经过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发现,乙方在施工前未对设计方案进行充分的审查,且在发现问题后并未及时通知甲方,而是继续施工,导致问题扩大。
同时,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也未提供详尽的设计资料,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均有一定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乙方对因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成本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甲方也需承担部分责任,并给予乙方适当的工期延长。
仲裁委员会还对双方进行了法律指导,强调了在未来合作中应加强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同时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实际行为。
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尽可能预见潜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利。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进行调解或仲裁。
建筑工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2年,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否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3. 关于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工期延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已施工的部分工程;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3. 被告赔偿原告因工程进度滞后造成的损失;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因管理不善、技术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两地建设工程领域司法实践中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和统一。
在《解答》发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市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强化法治宣传,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予以发布。
一、某控股公司诉某通信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价款以审计为准的具体认定关键词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条款工程结算裁判要旨1.发包人与承包人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而未约定具体审计单位,人民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资金来源等可以确定审计性质及审计单位的,不应视为双方约定不明,审计单位应当据实确定。
2.审计单位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形成具有结算性质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材料,发包人、承包人均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工程造价应当据此确定。
承包人在诉讼中又请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某控股公司诉称:某控股公司与某通信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控股公司承建某通信学校某科训大楼工程。
后某控股公司按约进场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双方未办理结算,某控股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判令某通信学校支付尚欠工程款9992935元及相应利息。
某通信学校辩称: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最终以审计为准,某通信学校系军事单位,双方约定审计应指军队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
2.军区评审中心依据双方确认的九份分项工程《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应当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某通信学校不欠付某控股公司工程款。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5•【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7日,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合同,承包案涉工程。
2018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因工程款纠纷,邓某起诉请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对于按照合同一还是合同三进行结算,双方产生争议。
一审平桥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依据合同一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77827023.73元,依据合同三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84054874.63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信依据合同三所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即84054874.63元。
某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裁定指令再审。
信阳中院再审认为,因邓某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包案涉工程,故上述三份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
合同一明确约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只用于办理手续之用,与该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
2017年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共同签署《证明》,约定合同三只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根据合同一和《证明》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三只作备案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材料供应商等多方存在合同纠纷,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合同履行受阻。
为此,开发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纠纷情况1. 施工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本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延误,影响了项目整体进度。
开发商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2. 监理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方”)签订了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方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方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
开发商认为监理方存在失职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材料供应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材料供应商负责为本项目提供所需的建筑材料。
在材料供应过程中,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按时供货,影响了施工进度。
开发商要求材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监理合同纠纷:根据《建筑法》和《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应当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业建筑施工企业。
2010年,甲方拟在市区开发一座大型住宅小区,乙公司投标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施工,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2亿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工程进展顺利。
二、案件事实1.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在整改过程中,部分工程因质量问题被甲方要求停工,导致工期延误。
2. 工期延误期间,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加快施工进度,但乙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导致工期延误时间延长。
3. 工期延误至2013年,甲方认为乙方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4. 乙方答辩称,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乙方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2. 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乙方是否应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四、法院判决1.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2. 关于甲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造师法律工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因施工质量、合同履行及工程款支付等引发的建造师法律工程纠纷。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案例一: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聘请了张某作为该工程的建造师。
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发现部分墙体存在裂缝,经检查,裂缝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地基处理不当造成的。
张某立即向乙公司汇报,要求停工整改。
但乙公司以工期紧张为由,要求张某继续施工。
张某坚持原则,拒绝执行乙公司的要求。
(二)争议焦点1. 建造师在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后,是否应立即停工整改?2. 建造师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案例分析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因此,建造师在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后,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二:合同履行及工程款支付引发的纠纷(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办公楼。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聘请了李某作为该工程的建造师。
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建筑法律劳务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李某(以下简称“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李某为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劳务,主要从事建筑工程中的钢筋绑扎工作。
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劳务费用、工作条件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1. 劳务费用问题: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8000元,但实际工作中,李某发现工资发放存在延迟,且实际工资低于合同约定。
2. 工作条件问题:李某反映,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安全帽、手套等。
3. 工作时间问题:李某称,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每天8小时,实际每天工作时间约为12小时。
三、双方争议1. 建筑公司观点:建筑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良好,工资发放存在延迟是由于财务流程问题,并非故意拖欠。
关于工作条件,建筑公司表示已经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李某未提出具体问题。
至于工作时间,建筑公司认为李某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安排。
2. 李某观点:李某坚持认为,建筑公司拖欠工资、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且实际工作时间远超合同约定。
李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赔偿因恶劣工作条件造成的损失,并要求支付加班费。
四、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
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李某工资的情况,且工作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确保工作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赔偿因恶劣工作条件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李某加班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法律劳务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劳动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工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各个方面,如设计、施工、材料及监管等。
在实际的建筑过程中, 许多质量问题可能会出现。
有时这些问题可以被及时解决,但是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诉讼来解决纠纷。
以下是几个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分别涉及到不同的方面:1. 汇智大厦设计问题汇智大厦是一座高层建筑,位于中国广州市。
该建筑涉及到设计问题,因为建筑物中存在有大量的外部玻璃幕墙。
在一次强风天气下,涉事公司的玻璃幕墙破碎砸中了一名路人。
路人的家属因此控告涉事公司并提出赔偿要求。
在这个案件中,汇智大厦的设计师及相关责任方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强风天气下幕墙的抗风能力。
如果在设计阶段进行了更多的考虑和测试,这个悲剧可能会被避免。
2. 南草湾工程施工问题南草湾工程是香港一座被兴建的隧道。
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面临了许多问题。
其中包括不当的材料使用、施工标准未达标、和施工工程期不足等。
这些问题对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都造成了影响。
随后,港府与涉事公司逐步协商,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然而在整个过程中,南草湾工程造成的财务损失及社会影响都非常严重。
3. 金利豪苑物业管理问题金利豪苑是一处豪华公寓,位于中国北京市。
在很短的时间内,居民就发现该建筑存在的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了物业管理差、设备老旧、冷气不足等。
由于物业管理不力,对居民及周边社区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对金利豪苑的管理严重不足。
这个问题可能需要通过引入更好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来解决。
结论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例表明,建筑业存在许多不同的问题。
这些问题有时只会影响一小部分的人,但有时可能影响到整个建筑业甚至整个社区。
因此,必须采取更好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有必要设立更好的法律和监管机制以解决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工程施工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XX市XX区人民法院近期成功调解了一起大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为某建筑公司,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和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涉及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5000万元,分阶段支付。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和质量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工程款,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认为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调解过程:为尽快解决纠纷,XX市XX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小组,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调解小组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
随后,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调解:1. 组织实地勘察: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核实工程进度、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
2. 召开庭前会议: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调解方向。
3. 释法说理:调解小组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违约行为,促使双方理性对待纠纷。
4.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调解小组通过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5.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小组根据双方诉求和争议焦点,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包括工程款支付、质量整改、工期延长等内容。
经过数十轮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 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万元。
2.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质量整改。
3. 双方同意延长工期6个月。
调解成效:该案的调解成功,实现了以下成效:1. 及时化解了双方矛盾,避免了工程停工带来的经济损失。
2. 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3. 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投资建设一住宅小区,名为“XX花园”。
该小区于2018年开工,2020年竣工。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不久,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出现地基沉降现象,严重影响了居住安全和房屋质量。
业主们纷纷向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
双方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基沉降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2. 开发商是否已尽到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3. 业主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开发商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地基沉降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也调取了业主提供的房屋沉降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据。
2. 鉴定意见为了进一步查明地基沉降的原因,法院委托了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地基沉降的主要原因是地基基础处理不当,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地基沉降问题,但辩称地基沉降是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变化等原因造成的,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无关。
业主则认为,地基沉降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的建设负有质量责任。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地基沉降是由于地基基础处理不当造成的,这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直接相关。
因此,法院认定地基沉降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
关于开发商是否已尽到相应的质量保证义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且未对地基基础进行有效处理,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对业主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程质量法律纠纷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法院通过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地基沉降是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所致,从而确认了开发商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案件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案件案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案件事件一:不符合规划设计,2010年5月初发现2010年,A先生作为购房人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约定向开发商B公司支付了全款。
然而,一年后,A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包括墙面开裂、漏水、电线隐患等,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
经过调查,A先生发现该房屋建筑不符合规划设计,即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
为了解决问题,A先生与B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方案。
事件二:材料质量问题,2011年1月初发现2011年,C女士作为购房人购买了某市A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付了首付款。
入住后不久,C女士发现房间的地板存在裂缝,墙面出现开裂,并伴有异味。
经查,原来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建材,如低价水泥和假冒品牌的墙漆等。
材料质量问题导致了房屋严重的质量缺陷,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安全。
C女士与B公司进行多次协商,B公司承诺进行维修,但一直未能解决问题。
事件三:施工工艺问题,2012年9月初发现2012年,D先生购买了某市B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了全款。
然而,入住后不久,D先生发现房屋内墙面裂缝严重,地板脱落,门窗无法闭合。
原来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艺不规范的问题,如基础没有做好或者没有进行地面处理。
这些施工工艺问题导致了房屋质量严重缺陷,使得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D先生多次与B公司沟通,要求进行修复,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一直没有解决问题。
律师的点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纠纷是一类常见的民事纠纷,与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房,并且按合同约定的目的和结果对房屋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A先生、C女士和D先生均因购买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赔偿经济损失,并有可能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购房人而言,应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购房市场信息,选择有信誉和良好口碑的开发商,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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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
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
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
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
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
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
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
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华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因包括双经结算审定均无争议的工程造价和存在争议的结算容两个部分,是否应当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华新公司的诉讼请请求判令永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尽管该请求中包含了双无争议和存在争议两部分容,但是该公司是明确要求永利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相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本案属于典型的给付之诉。
永利公司上诉认为无争议的工程款和存在争议的工程款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华新公司2015年起诉时主的工程款本金631475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500万元,并提供了计算依据和法,按照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本案属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围。
(三)工期纠纷:一是发包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政府就征地、拆迁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延期开工或者缓建、停建造成承包停工、窝工等经济损失;二是承包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等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等损害发包的经济效益。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3542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经惠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经惠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工期违约。
裁判要点: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56个日历天数。
之后双当事人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工期提前25天。
该约定系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应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该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超合同约定期限竣工日约240天。
依双合同中“晚交工一天罚款1万元”的约定,通州建总本应承担的迟延交工罚金应为240万元,但本院二审结合当地施工天气的实际状况,扣除了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冬季停工期,已经照顾了通州建总的利益。
故在通州建总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迟延完工系因经惠伦公司的原因之情形下,二审判决依据双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及实际竣工日期等,认定通州建总应当承担迟延交工的违约责任,有事实依据。
(三)分包纠纷:承包人为按期完工,将部分非主体工程的附属配套工程或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第三人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到不到合同约定以致产生纠纷。
另资质问题、履约围不清等原因也是发包和转包、承包三者之间产生分包纠纷的原因。
案例索引:(2015)民一终字第35号(易新建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公司、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
但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实施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根据双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阴阳合同”纠纷:此类纠纷的形成是由于双当事人为规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的监管、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当目的,就同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实质性容不一的合同。
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此类合同纠纷以各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有效避免了“阴阳合同”纠纷。
案例索引:(2007)民一终字第74号(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当事人双在发生争议时应以哪个文本进行结算?2.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如确定?裁判要点:恒升公司与临潼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 年4 月5 日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备案。
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容是一致的,即没有29-3条款的容,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本没有29-3 条款的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工程进度款问题,对具体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期限做了明确约定,恒升公司自己也主已向临潼公司支付工程款12219182. 8 元,而29-3 条款的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明显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精准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分为9个小案由,分别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修装饰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三、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管辖规定1、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解释》的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其不但排除了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而且法院也不能基于一当事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
案例索引:(2016)02民辖终50号(子春与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约定管辖能否排除专属管辖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其他规定《解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很显然,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它所涉及的通常是“债权纠纷”。
因此,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最高院并没有明确,哪一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哪一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我们在实务操作中据《解释》的规定无法确定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的情况下依旧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