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合集下载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产法院发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北京某公司主张其自行研发了某太阳能集热工程控制系统V11版本,并陆续研发了V12以及V13.1等版本,享有软件的著作权,几个版本之间的差异在10%以内。

原告将自己拥有权利的V13版本与被诉侵权软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组一致认为“公证处封存的太阳能控制仪芯片中提取的目标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源代码编译后生成目标代码具有同一性”,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司法鉴定书附件5及代码比对详情文件,无法查实同一性,且原告称用来鉴定的权利软件版本是V13,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且补充谈话前其主张的权利软件一直都是V11、V12版本,在开庭之后又变更诉请不应被允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软件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所要求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本,但是并未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的,其对该版本权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软件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未体现权利软件的名称或其他有效信息的,无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对权利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软件开发过程中通常会进行版本迭代,软件权利人在软件更新后要及时对新版本申请著作权登记。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首先明确自己权利软件的版本及代码信息,并提交与之对应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材料、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权属证据;其次,也要明确被诉侵权软件的版本及对应证明侵权的证据,避免因为诉讼主张和在案证据无法对应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一致性进行鉴定时,需要保证进行比对的两项软件,与权利软件及被诉侵权软件具有一致性,进行比对的软件来源、软件版本、代码信息等内容,应当体现在鉴定意见中。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08)民申字第92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9.02.13裁判规则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系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对网络环境下的公证证据进行认证时,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如著作权人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即不足以证明侵权人在网站上提供过其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的,即不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正文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宇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蕾,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金艳,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员工。

申请再审人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新传在线)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简称自贡网通)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川民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9月10日,新传在线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传在线申请再审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自贡网通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定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22931号公证书(简称第22931号公证书)和(2007)成蜀证内经字第110182号公证书(简称第110182号公证书)的证明力,违反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该院根据存在某种电脑技术,推测新传在线可能使用了该技术虚构侵权事实,以主观猜测认定事实,违反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该院没有纠正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的技术说明作为证据及采信未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的违法行为。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侵害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六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被告⽴即停⽌侵权⾏为,并从“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铺中的涉案⽹页删除涉案美术作品,停⽌⽣产、销售该作品的相关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侵权⾏为的合理开⽀共⼈民币1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费⼈民币4000元,公证费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化传播公司在庭审中撤回第⼀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10⽇通过与上海品望⽂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亲⼦》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享有该系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淘宝店以盈利为⽬的使⽤名称为《**亲⼦》系列的美术作品,并以1.5元的价格销售该作品的⼯笔画背景,⽉销量为21,累计评价为94。

经原告査实,被告并未获得相关作品的使⽤权、复制权及发⾏权,被告的⾏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络传播权、复制权、发⾏权。

另外,被告在其经营的“某新**秀模板素材⽹”⽹店销售涉案作品,有多次的销售记录,获得巨⼤的经济利益,该⾏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通过浙江淘宝⽹络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的信息:“店铺名:某新**秀模板素材⽹;会员名:某新**秀模板素材⽹;真实姓名:王某”等。

因此,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销售相关商品牟利,同时被告将上述美术作品的图⽚⽤于商业活动。

被告的上述⾏为显然已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美国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汤姆有限公司案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洁茹的许可,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洁茹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原告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洁茹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讯能公司提供。

两被告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合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

根据合同约定,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

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

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下一案例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案例二: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案例分析17:51来源:网易新闻13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搜狗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等榜上有名。

北京发布知识产权案例世界知识产权日临近,今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中英文双语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详细案例见下一页)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案例五:“优衣库”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六:“启航”商标先用权纠纷案案例七: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案例九:“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纠纷案案例十:《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 识产权案

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 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 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 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 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 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 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 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 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 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 作出公正裁决。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 独立运营的权利 •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 违约求偿权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 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 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卖方可选择的救济方法: • 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 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 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 其次,是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 最后是选择解除合同
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 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应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 的项目提供服务。
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 •
主要是针对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站。 具体来说,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 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 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 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 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 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 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 以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1)京民终421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摘要】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统称权利地图)。

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百度CarLife”“百度导航”等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应用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支出92万余元。

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地图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

对于海量地图数据,通过权利人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及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6款被诉应用软件中使用了与权利地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侵害了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鉴于已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重复保护。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标题: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盗版图书销售引发的法律争议时间: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细节:2008年7月,中国某大型网络图书商城“文化在线”发现其销售的盗版图书被人恶意复印翻卖,涉及书籍包括多本热门畅销小说。

一名购买者在购买后发现书籍质量不佳,怀疑其为盗版图书,并向“文化在线”投诉。

随后,“文化在线”成立调查团队,对此类投诉进行核实。

调查人员发现,确实有一家小型图书店在网上销售与“文化在线”售卖的同一本图书几乎相同的盗版图书,并且报价相对“文化在线”更为便宜。

经过进一步追踪,调查团队发现这家小型图书店的营业地址位于深圳市某个繁华商业区。

针对这一侵权行为,“文化在线”在2008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

法院在收到起诉后迅速受理案件,并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

通过侦查后,法院发现这家小型图书店的经营者小张负有主要责任。

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盗版图书,然后贩卖给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张侵犯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文化在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9年9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小张支付赔偿金,并要求小张立即停止盗版图书销售行为。

并且,由于小张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社会影响,法院在判决中将其行为进行公示。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图书盗版著作权纠纷案件,也代表了当时盗版图书市场猖獗的形势。

该案件中的“文化在线”以受害者的身份,通过起诉盗版图书销售者来维护自身著作权合法权益,充分展示了法律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在此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了小张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文化在线”经济损失。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提高版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正版图书,以避免购买盗版图书可能带来的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99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99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5号写字楼413室。

法定代表人史雷永,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志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法,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英福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普若泰克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0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5日、7月14日及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洋、曾志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法、赵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公司研发的“英福特电源质量及节电率分析系统软件”(简称“英福特节电系统”)经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进行登记,于2004年4月26日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英福特节电系统”主要用于为购买本公司“节电器”产品的客户测试节电功能并出具详细测试报告。

该软件属于本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其具有对“节电器”节电功能予以量化并自动出具详细测试报告的功能,对“节电器”的销售具有关键的影响。

2004年正当本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逐步攀升,被越来越多的大企业采用之时,曾是本公司原代理商的熊黎,秘密窃取复制了本公司的“英福特节电系统”。

此后,熊黎利用此关键技术秘密加上其熟知本公司商业模式的条件,成立了被告,大量生产并销售与本公司“节电器”相同的产品,并使用窃取自本公司的“英福特节电系统”在销售其产品时为客户进行节电测试及出具详细测试报告。

被告此行为,欺骗客户,对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也给本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此,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归还盗用的软件安装盘;2、在《新京报》上公开向本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 665 000元;4、将本案侵权事实书面告知已安装被告节电器产品的单位;5、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裁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分类】其他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01.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典型意义】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

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

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基本案情】2018年5月9日,原告在参考9篇外国文献的基础上,在百度百科发表了“仓鼠亚科”词条的更新版本,署名贡献者为原告。

该词条分别从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等方面对仓鼠进行了描述。

涉案版本相较之前其他网友发表的5个历史版本,篇幅大幅提升,体系更加丰富、细致,内容更加详实、具体。

2018年5月21日,贡献者“藤蔓”在搜狗百科上发表了“仓鼠”词条,其内容与原告发表的词条内容高度一致。

2019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申诉,要求将词条贡献者改为原告。

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更改词条署名为原告。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删除了该词条。

【裁判要点】一、百科词条是否构成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词条,才能构成作品。

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属于作品。

原告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词条的编写,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原告的思想,具备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二、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由于百科词条具有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特点,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

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名称: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一起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为记者王某,被告为新闻机构中央日报社。

具体案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

事件经过:2008年4月,记者王某在某高校举行的一场学术讲座上采访到一位重要知名教授的演讲内容,该内容包括该教授提出的一套新型理论。

王某经过了访谈整理和审稿等环节,于同年5月将该新闻稿发表在某高校校报上,并署名为王某。

新闻稿一经发表,引起了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被告中央日报社在2008年7月的一期报纸上予以了转载,但并未注明新闻稿的来源,也未经授权。

王某得知后感到非常愤慨,认为中央日报社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媒体著作权,并对此提起了诉讼。

法律诉讼:王某在2010年1月将此案提交至当地法院,要求中央日报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未经授权转载而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经过一审和二审的辩论和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中央日报社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王某名誉损失10万元。

同时,中央日报社还被要求支付王某因未经授权转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王某作为记者,享有对自己所撰写新闻稿的著作权,这一权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被被告中央日报社侵犯。

法院的判决充分保护了王某的权益,并以公开道歉和经济赔偿的方式对中央日报社进行了惩罚。

在媒体著作权的保护中,尊重原创和版权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新闻、文章等著作物的转载,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原作者的知情权、署名权和创作完整性等权益,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总结:通过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媒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维护原创权和版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更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规定,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合法合规的转载行为将有助于维护媒体行业的发展,并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

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未曾发表的论文收入其所经营的数据库中并向图书馆等单位有偿提供该产品服务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发表权,权利人据此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公开致歉的,应予支持。

正文刘某某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案号]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8745号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2795号[案情与裁判]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起诉与答辩原告起诉称:《腊肉加工过程中主体风味物质变化研究》一文(以下简称《腊》文)系我的硕士学位论文,我对《腊》文享有著作权。

万方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将《腊》文收录人其制作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下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将学位论文数据库出售给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可在各自内部局域网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腊》文之服务,万方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对《腊》文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著作权。

故我于、2008年1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向我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26500元。

被告辩称:学位论文作为文字作品具有其特殊性,因作者在创作学位论文期间均曾接受多方支持和帮助,故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不应完全归属于作者,故我公司对刘某某系《腊》文著作权人持有异议。

学位论文数据库确曾收录《腊》文全文。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研究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保藏和服务机构,其有权利和义务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寄送的学位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以履行国家赋予其的法定职责。

居素康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居素康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居素康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3【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月花黄宝生邓华【审理法官】黄月花黄宝生邓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居素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好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当事人】居素康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好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居素康【当事人-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好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万国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周云飞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万国海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周云飞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新平万国海周云飞【代理律所】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居素康;山东好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自认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王晓颖【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王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优信互联公司提交了商标撤三字[2020]第W046960号《关于第18929613号第35类“YXESC”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用以证明引证商标将被撤销,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另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撤销公告发布于2021年3月6日第173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第173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01(000)005【摘要】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因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著【总页数】3页(P170-1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网页链接者的法律责任——评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J], 王范武2.《大学生》杂志社与李翔、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J], 周翔3.新闻媒体对图片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以绵阳晚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J], 任雪瑶4.商标权人对其售后商品是否仍享有权利——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J], 张广良5.评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对比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浅论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J], 陈嘉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上传时间:2007-9-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京胜,男,44岁,汉族,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永乐西小区依翠园17号楼1106号。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京胜、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

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在本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

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京胜在1995年发表了其翻译的译著《唐吉诃德》。

2000年10月,刘京胜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并继续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的作品《唐吉诃德》。

10月18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操作过程和路径,以及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了公证。

11月6日,被告亦在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和路径的操作过程进行公证。

15日被告再次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在该处对上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www.yifan.net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以证明:1、该作品不是被告上载,亦不在被告网站的网页上;2、直接访问www.yifan.net、www.cj888.c
om、www.chenqinmyrice.com网站即可看见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页面。

以上两个证据可以说明,因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能够访问这三个网站上以原告作品为内容的网页。

在法庭上,被告再次按原告所提交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过程和路径上网进行了演示,当屏幕出现“《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刘京胜译”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不是搜狐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网址。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0)京证经字第31995号、32409号、32657号公证书和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演示记录在案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享有漓江出版社1995年版的译著《唐吉诃德》的著作权的主张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搜狐网站对其上述链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这种链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链接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快捷的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

网站的经营者利用这个技术,将网站甚至是各网站的信息内容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极大的方便了上网用户。

本案被告开办的网站是以提供信息内容为主的网站,他通过设置搜索引擎,建立与其他网站的连接,使上到其网站的用户可以快捷的搜索并进入到其他网站获取信息。

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件载明,当显示器上出现“《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刘京胜译”页面时,该页面的地址栏中并不是搜狐网站的地址,而是其他网站的地址,这一事实证明,被告提供的只是分类搜索引擎链接服务。

被告网站仅是利用这种链接技术,将用户引导到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站。

从直观的表象上看,访问者是通过被告网站上网,并浏览到信息,被告是信息提供者。

但是从技术角度讲,被告网站仅是提供了搜索服务的工具,引导用户利用这个工具到其他网站或网页上去浏览相关的信息。

此时这些信息并未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在上网用户自己的计算机内,临时生成被链接网站所载信息内容的临时复制件。

因此,被告提供链接服务并不是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的行为,也不是传播。

此外,由于在互联网上网站之间具有互联性、开放性,网上的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要求网络服务商对所链接的全部信息和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先行作出判断和筛选是不客观的,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仅提供网络技术或设施的服务商,一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被告设置链接的行为不侵害原告人的著作权。

其次,原告人明确提出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后,出链者未积极作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对1995年漓江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得》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关系的人,都有义务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结果扩大。

本案原告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网站上载后,于2000年10月24日向被告提出侵权指控,被告理应在向原告作出解释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停止与非法上载原告作品的网站链接,但被告却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继续与上载原告作品的网站维持链接,直到11月30日才停止了链接。

应指出:被告虽难以对其网站链接的信息内容加以控制,但完全有技术能力控制其网站与其他网站或网页的链接。


原告人提出其链接的网页上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上载的作品的指控时,被告有责任及时地采取技术措施,停止链接,抑止侵权。

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权利被侵害后,仍未积极的采取措施,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这种结果对权利人是不公平的,有悖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则,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原告提出被告在其网站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万元的请求,缺乏合理性。

鉴于被告现在已停止了链接,并考虑到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结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书面向原告刘京胜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北京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京胜人民币3000元。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原告刘京胜负担151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范武
代理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立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