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
我国网络侵权经典案例述评
服务 。北京二 中院判 决认 为 , 提供链接 本身不存在 对作品的复制 , 因而不侵害 作者的著作权 。但是 ,被告在得知原告 的权利被侵 害后 , 未及时 删除链 接 , 存
在过错 ,应 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 。
上发表的文章刊 载于 《 电脑 商情报》 侵 , 犯 了其著 作权 法 院判 决 被告 构成 侵
一
审法院认为雨度提 供的服 务已经超出 r搜索 的范嘲,提供的足下载服务.侵
j 了原 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 传播椒 该案所涉及的原理其 实在 j 二 而的案 件中就确立了 即区分链接服务和下载服
整理的结聚, 而非计算蜘 自动链接H 隘 苦 被告嗡对所链接的录 商制品的 合法 隧 缸有 注意 义务,但 灶放任 自己的 阡 岣.参 与,孵助了做链接 站 施侵权 行为,故 虚承担帮助侵板的责任
务, 没有提 陟案歌曲的下戟雅务 . 只 是以链接 形式为搜索用户提供动态的搜 索服务, 身没宵对任何被链接网站进 自 ; } 二j技术性的逃择 与控制 ,故未侵权
案。 原告 陈卫华称被告 成都 电脑商情报
部链接 , 有侵 权故意 。北京高院的终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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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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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 同, 不影响著作权 人对其作品传 并 播的控制权 利。 将传统 印刷出版的作品 数字化 后上载到互联 网上 传播 , 并未产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01(000)005【摘要】原告:刘京胜,男,44岁,山东省胶南县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西班牙语部翻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京胜因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著【总页数】3页(P170-1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相关文献】1.网页链接者的法律责任——评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案[J], 王范武2.《大学生》杂志社与李翔、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J], 周翔3.新闻媒体对图片分享网站侵犯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以绵阳晚报社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J], 任雪瑶4.商标权人对其售后商品是否仍享有权利——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信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J], 张广良5.评武汉适普软件有限公司诉武汉地大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对比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浅论技术措施的构成要件 [J], 陈嘉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
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翻译作家刘某在上网访问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返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堂吉诃德”后,可在页面上看到翻译的作品《堂吉诃德》,而此前对于其译作的网上刊载并不知情。
于是,刘某申请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搜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正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进行公证。
搜狐公司辩解道:1、翻译作家刘某的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是在搜狐网站的页面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2、直接访问、 、 网站,即可以看见载有刘某翻译作品的网页;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连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刘某作品的网页。
三个网站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上载其译作的行为与搜狐无关。
11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当庭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搜狐网站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
制止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
问题:一、三个网站上刊载刘某译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二、搜狐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解析:三个网站刊载的刘某翻译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三个网站作为经营者,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扮演者与出版社类似的角色,具有类似于出版者的法律地位,故可以比照出版者使用严格责任。
这三个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该信息是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该网站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刘某的允许,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刘某作品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刘某有权要求这三个网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链接与网络版权的保护
w w c e q m r e o 网站访 问《 ・ w . n i yi . m h n et 唐 吉诃德》 中文版 的过程 和 文 ( ) 二 链接 的功 能和性 质阐述 : 次 , 果 网络服 务提供者 有过 其 如 路径进 行 公证 , 以证 明 : . 接访 问前述 网站 可 以看 到 已原 告作 错 , 著作权 人 出示上述 证 明后网络 服务提 供者仍 不采 取措施 1直 即“ 品为 内容 的页面 : . 2 该作 品不 是被 告上载 , 亦不 在被 告网站 的页 面上 。 以上证 据可 以说 明 , 因搜狐 网站 与上述 三个 网站有链接 ,
上述 网站只和搜 狐公 司的 网站有链接 关系 , 律并未规 定这 种链 法
著 作权人 出示上述 证明后 网络服 务提供 者仍不采 取措施 的,
接是 一种侵权 行 为。法 院经 审理 查明 ,19 年 漓江 出版社 出版 可 以在提 起诉 讼时 申请人 民法 院先行裁 定停止 侵害 、 除妨碍 、 95 排
爱特 信公 司开 办的搜 狐网站 ( w . h . r) w ws ucn 未经 许可 , 自将 如 果用“ 七条 ” o o 擅 第 来规范链 接 , 果如何 ?( 保护此 类 网络版 其结 四) 其 在 19 95年 出版 的译 著 《 ・ 唐 吉诃 德》 以三 种版式 在 网上 登 出, 供人 阅读下载 。 该行为 侵犯 了其著作 权, 要求 搜狐公 司停止侵害 、 赔 礼道歉 并赔偿 损失 人 民币 l 万 元 。被告搜 狐公 司辩称 : 公 O 该 司 从未将 原告 的作 品在 网上登 载 ,网上确 有 原告作 品的三 个版
权 的途 径 。 针 对 以上 问题 , 分述如下 : 现
( ) “ 一 对 第七 的解说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12.19裁判规则提供网站链接服务并不是将他人作品直接上载的复制行为,也不是传播。
当网上的信息内容有权利上的瑕疵时,主要应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
正文刘某某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刘某某。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彬,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爱特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被告搜狐爱特信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诃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
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刊登上述作品;2、在搜狐网站的显要位置和《北京晚报》上公开致歉;3、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搜狐爱特信公司辩称:该公司从未将原告的作品在网上登载,网上确有原告作品的三个版式,经过不同的访问路径发现,在www.shuku.net、www.cj888.com、www.chenqinmyrice.com等网站都登载该作品,搜狐网站只是与这些网站有链接关系。
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请求。
在本院11月23日开庭审理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链接其作品,但被告以法律并未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为由,拒绝其请求。
11月30日,被告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表示被告决定停止对前述网站的链接。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上)
的网页, 此时可以看到 《 路上的感觉 》 一书的全文 。 原告 以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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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明被 告在接到其发 出的通知函后并 没有对原告 的作品 《 路上
的感 觉 》断 开 链 接 。 被告于 2 0 年 2 2 01 月 3日进 行公证 ,证明搜狐网站已停 止 了与 “ 多来米黄金书屋 ”的链接 ,但承认虽 已断开了与 “ 多来 米黄金书屋”的链接 ,但公众通过其他途径仍可搜索到原告的 作品。
金 书屋 为阅 读全文 提供 了两 条 链接 路径 ,点击 其 中之 一的
“ 6 搜索 ” 13 ,查询到全景中文 ( WWC o et m) W 、n v lo 的网页 ,继 、 续点击该网页上 ‘ 《路上的感觉 ’ ,进入书路 ( W suu e ) W W、 l、 t h n
服务的后果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 故应依法驳 回其
识产权案件 , 大多是利用搜索引擎功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 但 商 号权等标识性权利或 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主要形式为 : 自己 在
的网页源代码 元标 记 ( t-a mea t g)或网页中写入或 者向网络 服
件, 因此 ,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此种链接服 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 告著作权 的侵犯 。 原告提 出被告与非法上载其作品的网站均实 施了侵犯其著作权 的行为 ,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 没有法律 依据 ,法院不 予支持 。
由于互联 网的技术特点 和用户需要 ,要求设置搜 索引擎
务公司提供与 自己无关但被查询 的几率较高的关键词 , 而这些 词多是知 名企业的商标 、商号 。例如 :将其 网页关键 词写为
“ hn — coot,这样 ,当用户在查询 “ coot C ia Mi sf r ” Mi sf r ”时 ,搜 索引擎会 自动将包含该 网页的搜索结果 显示出来 。 还可以设想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电子商务的法律案例
案例一:美国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汤姆有限公司案原告诉称其得到作家周洁茹的许可,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独家以国际互联网络、光盘、磁盘等电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洁茹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原告在获得许可授权后发现,被告汤姆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上登载了周洁茹两部小说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载的作品是由讯能公司提供。
两被告称:讯能公司受汤姆公司的委托,通过与北京市今日视点文化事务发展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合作为汤姆公司开办的网站进行文学频道设计及制作有关栏目。
根据合同约定,汤姆公司的网站与今日视点中心所属今日作家网的相关网页建立了链接。
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登载于今日作家网,汤姆公司的网站只是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作品的网页设置了链接,汤姆网站本身并没有实施登载行为,故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互联网上传播的各种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设链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必须承担无限的事先主动审查义务,无疑将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过重的义务。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设置链接往往出于增加网站访问量的需要,而增加网站访问量又与网站经营者力图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按照权利与义务应相适应原则,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链接时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也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院认为,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中心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据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登载该作品的网站之间对登载传播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行为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
在得知原告起诉内容后,被告亦及时采取了停止链接措施,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评:法院判决说理充分,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知被链接的内容属于侵权而仍然以设置链接的方式提供传播条件,或者在得知权利人提出警告后仍拒不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外,设置链接的网站不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下一案例也验证了这一观点。
案例二: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和改编等权利。
而侵犯著作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一,盗版图书销售。
在数字化时代,盗版图书销售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盗版图书销售商未经出版社许可,私自复制和销售受版权保护的图书,侵犯了出版社和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正版图书的市场利益,也剥夺了作者应得的稿费和版税。
因此,出版社和作者有权依法追究盗版图书销售商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盗版音像制品制作。
盗版音像制品制作是另一种常见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未经音乐、电影等版权所有者的许可,私自复制和销售受版权保护的音像制品,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盗版音像制品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利益,也损害了艺术家和制作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版权所有者有权依法追究盗版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侵权盗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日益突出。
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复制和下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侵权盗版不仅损害了正版作品的市场利益,也损害了作者和制作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版权所有者有权依法追究网络侵权盗版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文化环境。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版权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参与盗版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环境。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版权保护体系,为文化创作和创新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侵犯著作权案例
侵犯著作权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翻译、改编、摘编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内容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使用了一幅知名插画师的作品作为产品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
该插画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现了自己的作品被未经授权使用,立即向该公司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经过协商,该公司最终支付了版权费用,并在海报上注明了插画师的署名。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文章。
某网站为了增加网站流量,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文章。
作家发现后向该网站提出了投诉,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并公开道歉。
网站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了侵权文章,并在网站首页发布了公开道歉的声明,同时对作家进行了赔偿。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媒体在一档节目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人的许可。
音乐人得知后向媒体提出了警告,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媒体在得知侵权行为后立即与音乐人进行了沟通,并支付了版权费用,同时在节目中对音乐人进行了致歉。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务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免陷入侵权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时刻牢记,尊重知识产权,从我做起。
只有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我们才能够期待别人尊重我们的劳动成果。
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让创作者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管理与法律责任
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知 识产权案
•
被告世纪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 因特网上提供的服务商。因我国法律对在因特网上传播他人作 品是否需要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怎样向著作权人支付作 品使用费等问题都没有任何规定。在我公司网站所刊载的原告 作品,是“灵波小组”从已在因特网上传播的信息中下载的, 因此,我们不知道有网上刊载原告作品还需征得原告的同意。 原告提起诉讼后,我公司已从网站上及时删除了原告的作品。 我们认为,我们刊载原告作品的行为仅属于“使用他人作品未 支付报酬”的问题,况且访问我公司的“小说一族”栏目的用 户很少,没有任何经济收益。我们在刊载原告作品时,没有侵 害原告的著作权,我公司刊载原告的作品无侵权故意,出现上 述问题是由于法律和实践原因所致。希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 作出公正裁决。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 独立运营的权利 • 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 违约求偿权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 务 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 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卖方可选择的救济方法: • 首先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 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 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 • 其次,是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 转售价之间的差额 • 最后是选择解除合同
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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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 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应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 的项目提供服务。
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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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针对从事特殊服务项目的网站。 具体来说,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 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 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 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 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 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 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 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 以提供。
关于转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转载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网络转载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某知名博主侵权案为例,分析了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旨在为网络用户和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名为《人工智能的崛起与挑战》的文章。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2. 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3. 转载行为是否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转载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转载原告作品的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粉丝等商业目的,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
2. 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转载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违反了该条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网络转载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作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一部畅销小说,并在网络上销售。
该小说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展示。
被侵权的作者发现后向网站提出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
网站未能及时作出回应,被侵权作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网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作者的损失。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某媒体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刊登。
摄影师发现后向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赔偿。
媒体未能积极回应,摄影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该媒体应当赔偿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有效维权。
2. 加强法律意识。
著作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整个社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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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案例一: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
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
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
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案例二:海南经天公司1998年投资180万元完成开发并出版发行的《中国大法规数据库》,被海口网威公司2000年将其解密后,复制到其经营的《司法在线》网站上。
经天公司将该侵权的网上法规数据库下载,经过公证后将其作为证据,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海口网威公司是否侵犯了海南经天公司的著作权?为什么?案例三:赵某是国内著名拍卖网站的注册用户。
1999年10月1日晚上,他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网站正在举办“海星电脑专场拍卖会”,于是在阅读了拍卖公告后就参与了竞拍。
经过一番竞价,赵某以最高价竞得3台电脑,并且该网站公布的拍卖结果中确认拍卖成交。
过了国庆假期,赵某汇款1万余元打算取得拍来的3台电脑,但是事情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
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反通知” 的要 求 , 除 或 阻 止用 户 访 问被 指 控 为 侵 权 的 搜 索 链 接 , 清
或 者恢 复 被 清 除 的 搜 索 链 接 或 取 消 阻 止 访 问 的措 施 , 索 引 擎 网 搜 络 服务 提 供 担 避 原 并
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刘 芝 秀
( 南师 范 大 学增 城 学 院 法律 系 1 0 2 ) 华 30 1
【 摘 要 】 索 引 擎 网 络 提 供 者 的 法 律 定 位 是 法 律 上 的 一 个 难 点 。 本 文 搜 拟 以 网络 服 务提 供 者 与 网络 内容 提 供 者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为 切 入 点 , 搜 对 索 引 擎 网络 提 供 者 ” 索 链 接 ” ” 索 下 载 ” 大 搜 索 行 为 进 行 分 析 。 搜 与 搜 两
搜 索 链 接 时 , 户 浏 览 器 的 地 址 栏 显 示 的 是其 他 登 载 了 刘京 胜 的 用 译 著《 吉 诃 德 》 网 页地 址 , 不 是 被告 搜 狐 网站 的地 址 。刘 京 唐 的 而 胜 在 发 现 自己 作 品 被 网 站 非 法 登 载 后 . 向 被 告 提 出 指 控 要 求 断 曾 开 通 向侵 权 作 品 的链 接 。 如 果 搜 狐 公 司 在 收 到 原 告 的 侵 权 指 控 后 ,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断开 -非 法 上 载原 告 作 品 的 网站 的链 接 , 么 在 b 那 搜 狐 公 司 就不 会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但 是 . 孤 公 司 的 作 法 却 是 收 到 搜 原 告 的 侵权 指 控 后 一 个 多 月 的时 间 里 拒绝 断 开通 向侵 权 网站 的链 接 , 使 侵 权 状 态得 以 延 续 与 扩 大 。搜 狐 公 司 的这 种 行 为 构 成 了 致 帮 助 性 侵权 , 当 承担 相 应 的 侵权 责任 。 应 而 在 20 年 的 叶 延滨 诉 四通 利 方公 司( 01 该公 司为 新 浪 、 狐 网 搜 的 经 营者 ) 著作 权 纠 纷 案 中 . 别 在 新 浪 、 狐 网 站 上 通 过 使 用 搜 分 搜 索 引擎 . 入 ” 上 的感 觉 叶 延 滨 ”可 以检 索 到通 向 登 载 原 告 作 品 输 路 , 《 上 的 感 觉 》 站 的 链 接 。当 点 击 该搜 索 链 接 时 , 户 浏 览 器 的 路 网 用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
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
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
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
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
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该竞拍合同有效。
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2•【分类】其他正文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01.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刘某某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文字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典型意义】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属于作品。
在判断网络百科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不应仅以本词条贡献者署名确定,还应充分考量本词条是否包含其历史版本贡献者的创作成果。
确认百科词条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可充分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鼓励词条作品的持续创作和广泛传播。
【基本案情】2018年5月9日,原告在参考9篇外国文献的基础上,在百度百科发表了“仓鼠亚科”词条的更新版本,署名贡献者为原告。
该词条分别从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等方面对仓鼠进行了描述。
涉案版本相较之前其他网友发表的5个历史版本,篇幅大幅提升,体系更加丰富、细致,内容更加详实、具体。
2018年5月21日,贡献者“藤蔓”在搜狗百科上发表了“仓鼠”词条,其内容与原告发表的词条内容高度一致。
2019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申诉,要求将词条贡献者改为原告。
协商未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更改词条署名为原告。
被告收到应诉通知后删除了该词条。
【裁判要点】一、百科词条是否构成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词条,才能构成作品。
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属于作品。
原告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词条的编写,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原告的思想,具备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二、百科词条的著作权归属由于百科词条具有版本随时处于变化的特点,后来的贡献者可以在前一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编辑、修改、删除或者再创作,因此在判断某一词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应充分考察该词条的历史版本,考量该词条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的创作成果,然后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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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诉搜狐链接行为侵犯著作权案
2000年10月,翻译作家刘某在上网访问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返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
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经典作品”、“堂吉诃德”后,可在页面上看到翻译的作品《堂吉诃德》,而此前对于其译作的网上刊载并不知情。
于是,刘某申请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搜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正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进行公证。
搜狐公司辩解道:
1、翻译作家刘某的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是在搜狐网站的页面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
2、直接访问、 、 网站,即可以看见载有刘某翻译作品的网页;
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连接关系,所以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刘某作品的网页。
三个网站未经刘某同意擅自上载其译作的行为与搜狐无关。
11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当庭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搜狐网站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
制止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
问题:
一、三个网站上刊载刘某译作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二、搜狐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解析:
三个网站刊载的刘某翻译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三个网站作为经营者,直接提供信息服务,扮演者与出版社类似的角色,具有类似于出版者的法律地位,故可以比照出版者使用严格责任。
这三个网络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时,该信息是存储在其网站的服务器上,该网站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刘某的允许,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刘某作品侵犯了刘某的著作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因此刘某有权要求这三个网站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搜狐网站在收到刘某断开链接的要求后,仍不及时断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专有权。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在链接过程中,不论网站经营者是自己直接提供信息服务,还是提供链接服务,帮助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作品信息,都能使作品的传播得以实现。
如果链接便利了侵权作品的传播,也会因此而构成侵权。
由于两类信息服务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就有所差异。
网站经营者通过链接服务向上网者提供信息时,该信息并非存储于其网站所
在的服务器上,而是通过链接技术从其他服务器获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网站经营者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为互联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各网站之间既具有互联性、开放性。
网站经营者无法对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信息先行判断是否存在侵权。
因此,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为侵权信息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侵权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其行为应被认为构成侵权。
案例中,刘某通过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登载有自己作品的网页,但该网页上的作品,并非由搜狐网站直接提供,搜狐网站仅仅是将搜索引擎搜索的结果提示给刘某,并通过链接的方式使刘某到达了信息来源的网站。
该作品信息没有存储在搜狐网站的服务器上,而是存储在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搜狐没有将该作品信息直接复制到互联网上,仅仅是将信息来源的网页提示给上网用户。
搜狐作为网站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对其搜索到的结果逐一进行审查和过滤,我们有理由认为搜狐的链接行为是善意的,应当免责。
但是另一方面,2000年11月23日,法庭开庭审理时,刘某明确要求搜狐网站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
搜狐网站以法律为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直至30日,搜狐网站才断开链接。
11月23日以后,搜狐知道网络心痛中存储有上传的侵权内容和链接指向的内容侵权,在收到著作权人刘某发出的符合要求的通知后,并没有及时断开对侵权内容的链接,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迟延断开链接给刘某造成的损害,搜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搜狐虽没有直接上传、复制刘某的作品,但是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其帮助行为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间接侵权,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