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意见书(致检察院)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原告的伤势并非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导致原告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患有重大危险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素之一就是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本案中的伤害属于轻微程度。
被告人的行为更适合属于轻伤或者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图伤害而非意外的事故。
除了原告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支持原告的说法。
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主观意图,并不能完全从顾客监控录像中体现,也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三、自卫加害根据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原告挑衅和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做出反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是在合理的自卫状态下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必要而合理的手段来制止原告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无法确定责任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本案发生在一个混乱的场景中,很难明确确定被告人或者他人的确切责任。
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无法清晰证明被告人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也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公平地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法庭不能完全确信被告人的有罪,那么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护律师: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致:检察院领导我作为被告人(姓名),的辩护律师,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向贵检察院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证据不足:根据我所了解的案情,贵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之意图。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包括其有意行为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主观故意。
然而,根据贵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伤害他人的后果且有意行为。
2.证人证言不可信:贵检察院所依赖的证人证言存在诸多不可信之处。
证人的证言在事实上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并且证人的信誓旦旦并不能作为可信的证据。
这些证人的信誓旦旦并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记忆错误、个人偏见或意图误导。
因此,贵检察院所依赖的证人证言应该是不可靠的证据。
3.辩护人的调查及证据: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出庭辩护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我们已经获得了一些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有助于说明被告人与涉嫌故意伤害罪之间的事实关联性,并且可能有助于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我请求贵检察院对我们所提供的证据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4.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
而根据贵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并未具备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条件。
因此,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提出上述辩护意见。
我希望贵检察院能够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审理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审判公正。
如有需要,我将会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辩护观点。
谢谢!{辩护律师姓名}{日期}。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
辩护律师意见书(最新5篇)辩护律师意见书篇一尊敬的检察官:河南国基律师所接受嫌疑人王某之配偶王某某的委托,并取得了王某的同意,指派张胜利律师依法承担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详细听取委托人所介绍的情况,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与委托人及其亲属实地查看了交通事故现场,也向承办交警提交了相关辩护手续文书,简单了解了案件情况;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是详细研究,也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提起了复核。
虽然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不能全部的了解案情,但是基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现就荥阳市交警部门隐瞒核心事实、错误认定事故责任、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提出以下意见:一、荥阳市交警部门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不清,或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加重肇事司机责任,是不能被采信的就基本事实而言,事发路口属于干路与支路交叉路口,在支路南北两个路口,也就是被害人安某某南北通行的两个路口均设置了八角形红底白字的停字警示性交通标牌。
但令人奇怪的是,在郑公交认字(20xx)第00047号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情况中却没有记载、没有认定南北通行路口设置的这两个停字交通警示标牌!这显然属于事实不清!实际上,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依据交通标牌国家标准,在此交叉路口,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是干路的机动车辆。
另一方面,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9条第二项,被害人安某某在交叉路口也应该依法慢行、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也就是说,即使忽略停字警示标牌,事故发生时候依法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不属于被害人,而是属于机动车驾驶司机王湘。
正是因为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强行、抢占道路,方才发生交通事故。
而事故恰恰发生在北半幅,就在申请人安某某由南向北的右侧。
所以,方方面面来看,荥阳市交警部门所认定的被害人享有优先通行权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法规根本上就属于故意混淆事实,任意、违法的认定被害人拥有优先通行权。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如下辩护
意见:
一、对起诉书的不予认可
我认为,公诉机关在本案的起诉书中对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证据不足及定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和错误,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
起诉。
首先,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与涉罪罪名不符合。
其次,公诉
机关所依据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罪行。
最后,公诉机关所处定性错误,对被告人定性过重,事实情况不符。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认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着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不能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的情况。
据被告人的家属及证人
证言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出现过多次异常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表现出现极度的神经紧张,言行举止不正常等情况。
而且,
其精神鉴定评估结果也表明,被告人存在认知和表达能力的障碍,其刑事责任能力受到了影响。
三、建议处理方案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中应提出适当的处理方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案发时期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上的问题,建议对其采取
行政处罚或社区矫正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对其予以必要的医学
治疗和心理干预。
最后,希望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并审慎处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xxx律师年月日。
树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
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 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
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
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
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
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
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
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我受谢ZZ的委托及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谢ZZ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谢ZZ,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辩护人认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是区分两罪的首要标准。
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进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可以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那么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侵犯何种客体,辩护人认为,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一个判断标准。
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项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
不能把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作为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的依据。
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未必侵犯了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共场所没有其他人或者人很少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公共秩序就没有受到侵害;反之,犯罪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不案和恐慌,该行为就侵犯了公共秩序,也就侵犯了社会秩序。
本案中,嫌疑人谢ZZ等人于店2014年6月8日15时40分许进入“兰州正宗牛肉拉面”损毁财物,此时该店除了店主和谢ZZ一伙人之外没有其他的人,而且犯罪对象特定,不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即没有侵犯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谢ZZ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故意。
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不明确性、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因此两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不同。
辩护律师意见书
辩护律师意见书辩护意思有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和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诉的正确性等。
我国的辩护分有有自行、委托、指定三种方式。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辩护律师意见书,供大家参考!辩护律师意见书范文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并尊敬的魏*丽审判长、左*娜法官:本律师接受刘*培受贿一案被告人之妻孙*琴委托并经他本人确认,作为刘*培的辩护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首先对法庭能接受我的辩护工作表示赞赏:因为尽管刑诉法第43条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更换辩护人有明确规定,但有的法庭还是百般阻挠、十分不情愿。
在这个问题上贵院及法庭自觉尊重法律、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应当得到肯定。
在了解本案前段的诉讼过程后,我十分遗憾地发现贵院在审理此案期间存在不少的于法无据或有法不依的情形。
作为辩护人因职责所在,我不得不向贵院和诸位法官提出。
一、贵院对刘*培受贿案没有管辖权。
刘*培被控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没有一起发生在湾里区。
贵院所受理的湾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刘*培受贿案(庭审笔录记载由中院于20xx年8月19日指定,之后主审法院也向本律师说明由中院指定)不是一个单独案件。
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没有一起是刘*培一人单独所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此案分明是明确的共同犯罪。
我们注意到同案当中的万*扬案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宋*民、李*忠、李*勇等人的案件分别由南昌市下属的各个区县法院管辖,并且已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2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强制性管辖规定,不仅是查清本案事实的需要,也不仅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更是对同案犯起码的司法公平考虑。
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
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 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
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
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
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
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
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
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辩护意见书,内容仅供参考。
辩护意见书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
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
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
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
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xxxx的村民且都是文盲。
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xxxx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
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
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
xxxx 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xxxxx的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
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xxx的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
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第一、在xxxx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辩护意见书范文
辩护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我认为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
收集。
在目前的证据中,存在着不少疑点和矛盾之处,这些都需要
得到澄清和解释。
因此,我建议法庭应当重新审视相关证据,并对
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以确保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我认为被告所涉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警
方的调查工作,并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这也应当对被告的刑事责
任进行减轻的考虑。
最后,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我认为法庭应当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
进行量刑裁定。
被告在案发后也表现出了悔过的态度,并且取得了
被害人的谅解,这都应当对被告的量刑进行减轻的考虑。
同时,被
告也有家庭和工作等稳定的生活基础,对社会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些都应当在量刑时得到充分的考虑。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存在着不少疑点和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
同时,被告的行为也并不构成犯罪,应当减轻其刑事责任。
最后,法庭在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定。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辩护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量刑辩护意见书
量刑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向您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我们要明确被告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
根据起诉书和案发现场的证据,被告被指控犯有盗窃的罪名。
但是,被告在犯罪行为中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也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本案的犯罪性质较为轻微,我们应该考虑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到被告的个人情况。
其次,我们要考虑被告的个人情况。
据了解,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年仅二十岁,刚刚步入社会不久。
他一直以来没有太多的家庭支持和教育资源,也没有获得良好的教育。
由于经济困难,被告辍学后只能在一家小工厂打工维持生计。
因为种种原因,被告的人生道路并不顺利,这也是他犯罪的原因之一。
然而,被告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悔过,并表示愿意积极参与改造和恢复。
第三,我们要考虑被告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有补救的可能性。
鉴于被告的年轻和第一次犯罪等因素,我认为被告还有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潜力。
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宽大处理,给予他一些法律援助,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教育,相信他能够在改造和恢复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最后,我们要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考虑量刑问题时,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虽然犯罪行为本身已经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伤害,但是如果对被告进行过于严厉的量刑,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他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
因此,我们要通过量刑来达到平衡和整合社会资源的目的,尽量减少二次伤害。
总结起来,鉴于被告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个人情况特殊、改过自新可能性较大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
可以考虑对被告进行条件判决,同时配合社区矫正措施,给予他一些机会去改造自己。
我相信通过法律教育和社会监督的力量,被告能够在未来的生活中重新做人,为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希望您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并结合被告的犯罪情节、个人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公正的量刑判决。
谢谢您的时间和理解。
此致敬礼!辩护律师:XXX。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总5页)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康磊的委托,指派律师范学雨担任康磊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研究了三江市平原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证人,获得了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和客观的认识。
本着维护被告人康磊的合法权益以及协助法庭客观公正审理此案的宗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给予采纳:一.在本案事实认定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其指控所谓事实与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根本不符合。
第一、公诉方对案发当日穆辉的行为状况认定不清。
案发当日穆辉在赵琳的屡次劝阻下故意伤害多人以及被告康磊。
赵琳驾车将穆辉及妻女送至其住处刘家大堰18栋楼下后,穆辉行为失常。
先后对其妻子进行踢打、以王庆明看他为由对其猛打至鼻子出血、不顾赵琳的追赶及劝阻闯入千禧发屋和杜成发廊,并从杜成发廊里拿走一把剪刀、紧接着闯入多家杂货铺水果店寻找刀子未果,随后持剪刀追打一名少年、故意伤害在刘家大堰路口长江医院一侧的“摩的司机”钱承、赵彬两人,接着见康磊便在其毫无防备下持剪刀刺伤康磊手指。
以上内容均可在康磊、赵红、赵彬、冯新梅、吴萍、罗冬梅、钱承、张劲、韩夏兰、张英、王庆明、徐锦程等人的部分证词中得到证实。
公诉方对穆辉如等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只字不提,可见公诉方并未认清案发当日穆辉的基本事实。
第二、公诉方对康磊对穆辉造成的损伤程度认定不清。
根据《云锦康诺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例补充鉴定书》证实:死者穆辉符合在左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遭受钝性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程度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20%-30%。
根据第5页中康磊证言的“也是砸的他背部”“也是背部”、第26页中赵彬证言中“康磊从后面打了穆辉两三凳子”“面部的伤倒在地上搞得”“打在背部”、第27页冯新梅的证言中对“凳子上有血迹等东西黏在上面吗”的答案是“没有”等证词中表明穆辉头部的皮肤挫裂创并非康磊所致,康磊只是用凳子打在了被害人的背部而非头部。
2023年最新的辩护意见书的格式
2023年最新的辩护意见书的格式辩护意见书范文1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王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嫌疑人王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到贵院查阅、复印了相关材料及起诉意见书,依法会见了王某,并作了适当的调查。
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中作参考:xx市公安局xx分局在深公罗诉字(xxxx)第00945号起诉意见书中认定:xxxx年6月30日医生周某将杨(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手腕上的钥匙和手表,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护士)帮病人拿着。
21时许,王趁休息室无人,用杨的钥匙将保管柜打开,将杨放在包里现金人民币2023元盗走,并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本辩护人认为这种指控不能成立,王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盗窃犯罪。
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二、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数额较大。
3、非法占为己有之后拒不交还。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刑事辩护意见书检察院
刑事辩护意见书检察院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事实以及证据,我提供
以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需要审慎权衡证据。
在本案中,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抢劫罪。
然而,据我所了解,目前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关于被告人持刀抢劫一事,没有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支持,仅仅是被害人的陈述并不足以认定罪责。
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在案发现场被抓获时,并未携带刀具或赃物,这也进一步凸显了证据的不充分性。
因此,我强烈建议贵院审慎权衡证据,确保罪名的定性合法准确。
二、对于认定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需要进行深入调查。
在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抢劫的动机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
然而,目前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此事。
被告人供述指出,他与被害人存在家庭纠纷,并声称此次案件实际上是一起家庭争执引发的意外事件,与个人财产谋利无关。
因此,我建议贵院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进行深入调查,以明确其真实性。
三、将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及社会调查纳入考虑。
被告人XXX,无前科,没有其他不良犯罪记录,具有稳定的
居住地。
根据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是一位廉洁正直的社会成员,长期以来在家庭、社区中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我请求贵院在判决时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调查结果,适度减轻量刑。
基于以上原因,我强烈建议贵院审慎权衡证据,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动机进行深入调查,并在判决时适度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调查结果合理判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陈述。
辩护律师:XXX
日期:。
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
辩护意见书检察院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辩护,就本案情况,向法庭提交如下辩护意见书:一、指控不成立检察院指控被告犯有盗窃罪。
然而,根据案件材料显示,被告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知情。
关于被盗窃物品的起源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存在重大疑虑。
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实际上犯下了盗窃罪,因此,本指控不能成立。
二、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存疑在本案中,检察院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的不准确性,证人证言的矛盾性以及以证人陈述为依据的刑讯逼供等。
这些因素导致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受到质疑。
例如,在勘查报告中,被告的指纹曾被发现在现场。
然而,没有提供被告是否为现场居民的证据。
其他个人也有可能曾在该场所出现,因此不能仅凭指纹的存在就定罪被告。
另外,在证人证言中存在严重的矛盾。
例如,一些证人声称看到被告盗窃行为,而另一些证人则表示根本没有看到这一情况。
这表明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和不一致性,因此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此外,被告在被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刑讯逼供也使得证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
被告交代的罪行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报告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存在不一致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证据被操纵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证据存在的问题,本案中的指控不应被认定为成立。
三、被告人的良好社会形象和认罪态度被告人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他是一个家庭人口支持者,并以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的个性而闻名。
在本案中,被告表现出积极认罪态度,并愿意积极配合调查,这进一步表明他的悔过和重新整顿的决心。
四、量刑建议如果法庭最终认定被告犯有盗窃罪,我们建议法庭根据被告的个人情况和案件的严重程度,对其加以宽大处理。
被告是首次犯罪且表现出悔过态度,因此,可以考虑对其判处轻微刑罚或者给予缓刑等宽大处理措施。
五、结语总之,本案中的指控不成立,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实际上犯下了盗窃罪。
同时,被告的良好社会形象和认罪态度也值得法庭的重视。
在量刑考虑上,我们建议法庭对被告进行宽大处理。
不起诉辩护意见书
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院,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我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必要性。
根据案卷中所提供的证据,我并未看到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参与了犯罪的行为,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证据上来看,本案不具备起诉的基础。
其次,对于本案的关键证据,我认为其证明力不足以支持起诉。
根据案卷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关键证据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疑点。
例如,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完全可信;物证的调取和保存过程存在漏洞,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这些问题和疑点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
再次,对于本案的指控,我认为存在着对被告的非法处分的可能性。
根据案卷中的材料显示,被告在此案中可能存在受到非法处分的情况。
相关部门在侦查、立案和起诉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被告的权益,忽视了程序正义和公正原则。
本案的起诉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还对被告的声誉和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最后,对于本案的社会影响,我认为不起诉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本案涉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若起诉被告,将进一步引发社会不稳定和民众的不满情绪。
相反,不起诉将有助于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的繁荣发展。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不宜起诉。
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且关键证据存在问题;同时,对被告的非法处分和社会影响也需要予以重视。
因此,我恳请法院审慎思考,基于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对本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权益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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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强奸罪案件的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对案件有了具体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案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
犯罪嫌疑人XXX对于受害人XXX年龄没有达到14周岁并不是明知状态,从受害人的第二性征来看,发育成熟,犯罪嫌疑人因此认为受害人的年龄约15-16岁是符合常理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现阶段搜集的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强奸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快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邀约,确定约会地点的过程,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威胁、胁迫受害人的事实。
受害人是自愿并且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
二、对于受害人XXX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的。
据犯罪嫌疑人反映,2018年9月份,其与XXX是通过快手认识的,然后加了微信,双方以“约炮”的形式,先后在浈阳湖竹林、学校厕所、以及家中发生性关系。
2018年10月份,其就已经删除了受害人的微信联系方式。
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都
只是出于玩一玩的目的,并未对双方有过多的了解,也并不想为彼此承担任何责任。
交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是随便问一下受害人的年龄,并未见过其身份证原件,不能准确知道受害人实际岁数,但从受害害人的穿着打扮及第二性征看,受害人甚至比年满14周岁的少女发育还要成熟。
因此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的,在见到受害人本人后,认为受害人的年龄超过14岁是符合常理的。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公诉机关谨慎考虑,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