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丁晓春
1.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
1999年2月7日,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为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的妻子和儿子拍摄了一幅照片,后该照片在1999年2月12日《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上发表,题名为“街上红灯闹”,署名为“本报记者丁晓春”。
2000年1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乡土教材》,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
江苏美术出版社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印刷该教材,累计印数为294701册,每册定价均为人民币3.90元。
该教材的编辑者和出版者在该教材中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既未征得丁晓春的同意,也未指明其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作为南通市小学高年级学生用书,由相应年级学生购买。
后因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的通知,南通市教育局未再将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第三次印刷发行的72993册该教材列入小学生用书目录。
另,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就小学美术教育提出要求:“美术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注意联系学生生活的实际,要按 10-20%的课时比例补充乡土教材,以反映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
”问题:1.“街上红灯闹”为何种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2.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3.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4.丁晓春主张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和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赔偿2万元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什么?2.原告吴××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创作了《梁启超和他的儿女们》一书,于1999年1月出版,获得各方好评。
出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出版法律作为维护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出版业的蓬勃发展,出版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畅销书涉嫌抄袭案》为例,分析出版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旨在为我国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花非花》,并于2019年出版。
该小说一经上市,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销量节节攀升。
然而,不久后,另一作家发现《花非花》涉嫌抄袭其2017年出版的小说《梦醒时分》。
于是,该作家将《花非花》的出版社及作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花非花》与《梦醒时分》在故事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法院判决《花非花》的出版社及作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我国,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梦醒时分》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2.抄袭行为的认定抄袭行为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将他人作品的整体或部分内容照搬;(2)将他人作品进行简单的改动后使用;(3)将他人作品的主要情节、人物设定、语言风格等进行模仿。
本案中,《花非花》与《梦醒时分》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法院认定其构成抄袭。
3.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侵权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花非花》的出版社及作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结论《某畅销书涉嫌抄袭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法律纠纷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出版法律在保护著作权、维护知识产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目录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例二:“十竹斋”商标与老字号权益冲突案——某艺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某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三: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田某某与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四:“乌苏”啤酒与“鸟苏”啤酒仿冒侵权案——新疆某啤酒公司与某啤酒公司、天津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五: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言论商业诋毁案——某机动车交易公司与某汽车贸易公司、袁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六:涉传统中医药教学课件著作权侵权案——湖北某教育公司与石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七:分装种子侵权案——天津某种子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南京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八:盗用他人房产销售信息虚假宣传案——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苏州某网络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某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九:假冒“双立人”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胡某某、陈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案例十:“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一涉中医药领域香菇多糖技术秘密侵权案——南京某医药公司诉某制药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8号【基本案情】2004年,南京某医药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生产香菇多糖原料药和香菇多糖制剂的必要工艺技术等;后者生产的香菇多糖过程产物、原料药和制剂仅能销售给前者书面指定的经销商或者制造商。
后,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将“香菇多糖生产技术”转让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法[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4.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的通报(法〔2009〕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共中央宣传部等24个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举行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暨世界知识产权日庆祝活动。
根据《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部署和我院于2009年3月19日发出的《关于配合开展好“200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经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推荐报送,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现决定在宣传周期间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名单附后)。
发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是今年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些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学习借鉴和对外宣传。
有关法院可以适当形式对承办和参与这些案件的审判人员予以表彰,以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
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多出精品案件,再创佳绩,努力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贯彻2009年全国“两会”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激励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抄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抄袭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一、案例一:余华诉《我不是潘金莲》抄袭案案件背景:2016年,著名作家余华起诉作家刘震云的《我不是潘金莲》抄袭自己的作品《赵氏孤儿》。
余华认为,《我不是潘金莲》中的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高度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案件经过:余华向法院提交了《赵氏孤儿》的原始稿件、《我不是潘金莲》的部分章节,以及两者之间的对比材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我不是潘金莲》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与《赵氏孤儿》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刘震云赔偿余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定抄袭的主要依据是两者在人物、情节、主题等方面的相似性。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文字表述的相似度,还要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和核心创意。
二、案例二: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案案件背景:2012年,腾讯公司起诉360公司不正当竞争,认为360公司旗下的“360杀毒”软件涉嫌抄袭腾讯公司的“QQ杀毒”软件。
案件经过:腾讯公司认为,360杀毒软件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与QQ杀毒软件高度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360公司则辩称,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不属于抄袭。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360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法院认为,尽管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但在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方面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表明,在判断抄袭行为时,不仅要关注作品的整体创意,还要考虑具体实现方式。
三、案例三:李华诉某出版社侵权案案件背景:2018年,作家李华起诉某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花开不败》,但未支付稿酬,并认为出版社抄袭了自己的作品。
教材教辅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教材教辅侵权纠纷典型案例作者:陈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9期教材与教辅出版社的“版权纷争”由来已久,随着近年来的大规模的维权,更引起业界的众声哗然,争论不断。
由于涉及权利主体较多,侵权行为多样,且相关政策及法律不明晰,关于教辅是否完全构成对教材的侵权这一议题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出版界仍未有普遍一致的结论,对行业发展也造成了较大的困扰。
本文选取部分近年来已生效的有关“教材教辅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意图对有关争议点进行梳理。
然而,由于时间有限,本文所收录的案件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问题,我们将在以后持续关注。
“教科书”的定义及法定许可适用情形的理解案例一: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中使用了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
丁晓春认为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未征得他的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定,应当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教委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过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因此《著作权法》第23条中规定的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
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教师用书选用作品是否适用法定许可案例二:陈果为《拐弯处的回头》一文的作者,该文约400字,发表于1996年,后被多次转载。
侵害著作权案例
侵害著作权案例案例名称:侵害著作权案例——《沉思》作品的盗版事件案例背景:2005年,著名画家张艺在艺术展览上展示了他的作品《沉思》。
该作品以其卓越的绘画技巧和独特的主题受到了艺术界和观众的高度认可。
《沉思》描绘了一个年轻女子深思状,以明暗对比和细腻的色彩变化展现了她内心复杂的情感。
事件概述:2010年,一家以制作艺术品翻制品为主的公司“艺境工作室”在市场上发布了一幅名为《思念》的作品,并声称该作品为其自主开发的原创画作。
然而,《思念》与张艺的《沉思》非常相似,甚至可以说是直接抄袭。
两幅作品的构图、氛围、色彩表现以及画中人物的姿态都几乎完全一致。
时间线:- 2005年:张艺在艺术展览上首次展示了《沉思》- 2010年:艺境工作室发布了一幅盗版作品《思念》侵权分析: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益。
对于艺术作品(如绘画),只要超过其独创性门槛,即表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想和个性,即可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在本案中,张艺的《沉思》的独创性在原创构图、配色和人物形象等方面得到体现,因此具有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盗版作品《思念》与《沉思》存在多个方面的相似之处,包括整体构图、色彩运用和人物形象等。
这些相似之处足以证明《思念》是对《沉思》的直接抄袭行为,侵犯了张艺的著作权。
此外,艺境工作室声称该作品为原创,而实际上其完全模仿了张艺的作品,欺骗了消费者和艺术品市场的信任,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诉求及结果:张艺通过律师对艺境工作室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艺境工作室停止制作、销售和展示《思念》,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思念》与《沉思》在构图、色彩运用和人物形象等方面高度相似,艺境工作室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沉思》的直接抄袭,侵犯了张艺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艺境工作室立即停止制作、销售和展示《思念》作品,并赔偿张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共计200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旨在维护著作权法的权威和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江苏省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版权发[2015]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版权局【发布日期】2015.04.13【实施日期】2015.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苏版权发〔2015〕5号)各市版权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版权局:2014年各地版权执法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版权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进一步提升。
为集中展示各地侵权盗版案件查处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版权局开展了2014年度江苏省版权执法重大案件评选活动,经专家评委会评审、向社会公示,评选出江苏省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江苏省版权局2015年4月13日附件江苏省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徐州“若雨中文网”侵犯著作权案[简要案情]2012年7月,丰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接徐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指定管辖对“若雨中文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侦查。
经查,2003年至2012年9月,汪明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起点中文网”2555部小说上传至“若雨中文网”供用户浏览,收取多家广告公司在“若雨中文网”投放广告支付的费用,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
2014年9月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汪明罡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4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这是近年来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一起较大的案件,为了达到增加该网站点击量的目的,未经起点中文网等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关关采集器”擅自下载复制其它网站的小说,上传至该网站供用户浏览。
通过该案件,体现了当地严厉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也对其他网络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遏制了网络侵权现象的蔓延,切实净化了网络社会文化环境。
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裁判摘要《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上述规定体现了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即通过赋予著作权人有限的权利以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但并非使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享有绝对的垄断权。
原告:齐良芷(齐白石五女)。
原告:齐良末(齐白石七子)。
原告:齐秉颐(齐白石之孙)。
原告:齐金平(齐白石之孙)。
原告:邓桐生(齐白石之曾外孙)。
原告:尹寿山(齐白石之外孙)。
原告:齐来欢(齐白石之曾孙)。
原告:齐展仪(齐白石之孙)。
原告:齐良�(齐白石三女)。
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黄小初,该社社长。
原告齐良芷、齐良末、齐秉颐、齐金平、邓桐生、尹寿山、齐来欢、齐展仪、齐良�因与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良芷等诉称:原告系著名画家齐白石的合法继承人,被告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齐白石的作品汇编成《煮画多年》一书进行出版发行。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用书面形式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齐良芷等提交证据如下:吉司律发[2007]66号文件和吉发改收管联字 [2007]481号文件以及律师代理费发票 22000元、住宿费发票总计1196元、餐饮费发票100元、公证费发票总计1102元 (原告仅主张100元),交通费发票总计 5840元,购书费凭证14.30元。
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
【2009.2.12更新】2003—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录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p.1)【文献】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肖扬(p. 2)【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松有、江必新同志法官等级的公告(p.5)【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干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p.1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p.19)【案例】吴联大合同诈骗案(p.27)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p.30)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p.32)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p.35)2003年第2期(总第82期)【文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1)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李国光(p.5)【任免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p.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p.9)【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式样(试行)》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p.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p.21)【司法统计】2002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24)【裁判文书选登】晓星香港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7)【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p.31)余一中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p.33)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p.34)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p.36)二○○三年第三期(总第83期)【文献】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李国光(p.1)当前民事审判的几个主要问题黄松有(p.4)【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丕祥等9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2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p.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1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p.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p.21)【案例】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p.23)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2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p.27)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p.29)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3)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p.34)二○○三年第四期(总第四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p.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的意见(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p.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p.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p.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超期羁押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p.17)【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0)【司法统计】200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8)【裁判文书选登】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22)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p.2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p.28)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损赠纠纷案(p.31)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p.33)二○○三年第五期(总第85期)【文献】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和要求,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肖扬(p.1)【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p.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p.7)【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高诉讼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的答复(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p.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就外国执行民商事文书送达收费事项的通知(p.1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廷受贿案(p.18)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p.24)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p.26)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p.28)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p.31)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p.33)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p.35)二○○三年第六期(总第8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p.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p.1)【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p.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p.6)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的通知(p.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p.1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p.14)【裁判文书选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p.15)【案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p.18)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p.21)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服务合同纠纷案(p.22)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p.24)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p.26)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p.29)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p.30)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2)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文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扬)(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p.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p.14)【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p.17)【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等诉上海新建业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p.3)【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p.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p.8)【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5月)(p.39)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重要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p.3)【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4)【文献】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新局面—一肖扬(p.5)【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进这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p.15)【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p.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p.8)【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p.13)【裁判文书选登】美国 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8月)(p.38)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秀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p.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p.6)【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p.9)【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9月)(p.37)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p.7)【司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10月)(p.35)2004年总目录(p.37)【案件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2004年7月)(p.38)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续)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p.15【司法统计】200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p.16【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1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27【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p.35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38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p.44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p.3【文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p.8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肖扬)p.8【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p.l9【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晓阳等3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p.7【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22上海盘起贸易与盘起工业(大连)委托合同纠纷案p.30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p.36【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p.38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p.41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p.45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p.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侵权纠纷案(p.17)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p.20)【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p.26)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p.31)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p.36)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p.44)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p.3【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p.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p.8【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3【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14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0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24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p.25【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p.37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p.42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外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通知(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p.3)【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p.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22)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借款纠纷案(p.28)【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p.33)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p.38)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p.42)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p.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6)【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p.21)【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p.12)【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p.14)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p.22)【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p.27)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p.33)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38)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p.43)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p.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p.4)【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p.6)【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0)沪民申2416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0.12.28裁判规则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情形,系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正文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申2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缪宏才,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关于被申请人对诗歌《西部畅想》是否侵权、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该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保护权,片面强调和运用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限制权,此系对法律的歪曲。
被控图书《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引用了该诗近百字,涉及29行,几乎将诗中主要诗句全部引用,并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
同时必须明确的是,被控图书侵权时间长、营利目的明确,且在各大销售渠道均有售。
此外,被控侵权作品未指明权利作品作者姓名,侵犯了作者署名权,亦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应构成侵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对二审判决依法撤销、改判或重新发回审理,涉诉费用全由被申请人承担。
侵犯知识产权 赔偿后或获刑
侵犯知识产权赔偿后或获刑看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人民法院报》精选了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案例。
本文是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判的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展示了司法保护创新的力度。
这些案件提醒我们: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1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了更好地展示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风貌和成效,我们选择了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部分案例,推出这组“聚焦知识产权审判系列”三篇报道。
这组报道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人民法院一年来为保护创新型经济所做出的努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越来越不陌生。
然而,知识创新与知产侵权常常相伴而行。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判了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展示了司法保护创新的力度。
这些案件提醒我们: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翻印畅销书单位受罚个人领刑南京出版社享有《小学课课通课时作业》丛书的版权,授权超诚公司自2010年秋季开始负责包销,并由金灿公司负责第3次、第4次印刷。
超诚公司在未取得南京出版社许可进行第5次印刷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委托金灿公司通过更换库存版本封面、扉页、版权页的方式复制该丛书16个品种46349册,并在更换的版权页上标注2011年11月第5次印刷。
金灿公司明知超诚公司未取得合法委印手续,仍依要求完成了上述复制行为。
2012年1月至2月间,超诚公司将上述复制图书中的12587册销售给南京春秋书店、南京博雅达书店、扬州大百科书店、镇江成才书店等14家书店。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超诚公司、金灿公司以及超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超、金灿公司负责人童世民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诉至鼓楼区人民法院。
随后,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诚公司和金灿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陈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童世民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李忠与南通市教育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忠与南通市教育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鸿刘海燕刘羽梅【审理法官】高鸿刘海燕刘羽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忠;南通市教育局【当事人】李忠南通市教育局【当事人-个人】李忠【当事人-公司】南通市教育局【代理律师/律所】朱益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益雷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益雷【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忠【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被诉1号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李忠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调取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李忠因对通州教育局所作3号和4号告知书不服,向南通市教育局申请复议。
复议过程中,因通州教育局未提交作出3号和4号告知书的证据、依据,且通州教育局又作出5号通知书,对上诉人李忠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了公开。
南通市教育局在审查后撤销通州教育局所作3号和4号告知书,不再责令通州教育局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鉴于南通市教育局所作复议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一审判决确认南通市教育局所作复议决定违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丁某某诉季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心得
丁某某诉季某某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心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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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律插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插画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广泛应用于广告、设计、出版物等领域。
然而,在插画创作过程中,版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插画版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版权法律在插画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概述某知名插画师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梦幻之城》的插画,作品在各大网络平台广泛传播。
后来,某出版社乙未经甲的许可,将该插画用于其出版的绘本中,并署名为乙的插画师丙创作。
甲发现后,认为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梦幻之城》插画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未经甲许可,将插画用于其出版的绘本中,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同时,乙在判决生效后,在出版的绘本中删除涉案插画,并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1.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在《梦幻之城》插画案中,法院首先认定甲创作的插画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只有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甲的插画具有独特的创意和艺术表现形式,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
2.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将《梦幻之城》插画用于其出版的绘本中,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3. 著作权侵权赔偿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本案中,法院判决乙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体现了著作权法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出版物侵权纠纷
出版物侵权纠纷案例名称:出版物侵权纠纷案一、案例背景及事件发生时间1.侵权主体和侵权方:侵权主体:江苏出版社(以下简称江苏出版社)侵权方:张先生(笔名:W)2.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3月1日:江苏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一本名为《古代大藏经》的藏经类图书,由著名藏经学家李教授(化名)主导编辑,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知名度。
3.侵权事件发生及发展经过:2009年10月15日:张先生(笔名:W)出版了一本名为《伪造大藏经之真相》的书籍。
该书以揭露《古代大藏经》中存在的伪作问题为主要内容,批评并指责江苏出版社故意出版虚假藏经图书,对学术界和藏经研究造成了重大影响。
4.侵权行为及其结果:张先生在《伪造大藏经之真相》一书中无理由指称江苏出版社故意出版伪造藏经图书,并贬低了江苏出版社的学术和商业信誉。
该书一经发行,立即在学术界及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对江苏出版社学术道德和商业行为的质疑,严重损害了江苏出版社的形象和声誉。
二、法律诉讼过程1.诉讼时间及地点:2010年2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法院。
2.原告与被告:原告:江苏出版社被告:张先生3.诉讼请求:江苏出版社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江苏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万元人民币。
4.诉讼过程及结果:2010年2月15日:江苏出版社向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张先生的侵权行为给予制止和赔偿。
2010年6月5日:苏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11年1月20日:经过多次庭审和举证,苏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张先生故意发布不实言论,损害了江苏出版社的声誉和商业利益,属于侵权行为。
2012年3月30日:苏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江苏出版社支付经济损失12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三、律师点评此案为典型的出版物侵权纠纷案,江苏出版社作为原告,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未经授权擅自出版、翻译、发行他人著作权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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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春诉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10-6原告:丁晓春,又名丁小春,男,43岁,汉族,《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住南通市濠西园。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住所地:南通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局局长。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住所地:南京市中央路。
法定代表人:高云,该社社长。
原告丁晓春因与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丁晓春诉称:1999年2月7日,本人在街头为妻儿拍摄了一张选购红灯笼的生活照。
该幅照片以“街上红灯闹”为题,发表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上。
后本人在翻阅由被告南通市教育局组织编写和摄影、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于2000年1月出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南通美术乡土教材(小学高年级版)》(以下简称《乡土教材》)时,发现该书使用了本人拍摄的上述照片。
两被告未征得本人同意,即在其编辑、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本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已构成对本人著作权的侵犯。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在南通市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丁晓春提交了下列证据:1.“街上红灯闹”的照片及底片各1张,用以证明该照片系原告拍摄;2.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三次印刷发行的《乡土教材》1册,用以证明原告创作的前述照片被该书选用。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辩称:我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乡土教材》是由严抒勤等编写、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局不是该书的编辑者。
原告丁晓春诉称我局侵犯其著作权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辩称:原告丁晓春无权以个人身份主张涉案照片的著作权。
本社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选用的涉案“大红灯笼”照片,系从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转载的。
该幅作品是原告为完成《南通日报》社交办的工作任务,并且代表法人意志而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人应为《南通日报》社;本社出版的《乡土教材》是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本社使用涉案照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更何况本社在编审时已尽审慎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
因此,本社愿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原告补付稿酬,但原告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提交下列证据:1.《乡土教材》1册及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照片转载自1999年2月12日的《南通日报》“周末特刊”;2.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1份,用以证明《乡土教材》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辑出版的教科书。
法庭依法组织了质证。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江苏美术出版社对原告丁晓春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乡土教材》上的“大红灯笼”照片与原告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为同一幅没有异议,但认为这并不能证明该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
南通市教育局还认为,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乡土教材》上没有该局的署名,证明该局与该教材无关。
原告对江苏美术出版社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江苏美术出版社根据涉案照片刊登在《南通日报》“周末特刊”上而主张原告对该照片不享有著作权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认为,《乡土教材》的销售价格远远超过其成本,与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的价格控制政策不相符。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
1999年2月7日,丁晓春用自己的照相机为在街头选购大红灯笼的妻子和儿子拍摄了一幅照片,后该照片在1999年2月12日《南通日报》“周末特刊”的“过大年”专版上发表,题名为“街上红灯闹”,署名为“本报记者丁晓春”。
2000年1月,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严抒勤主编的《乡土教材》,该教材中使用了原告丁晓春发表在《南通日报》上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并将照片更名为“大红灯笼”。
江苏美术出版社自2000年1月至2002年1月先后三次印刷该教材,累计印数为294 701册,每册定价均为人民币3.90元。
该教材的编辑者和出版者在该教材中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既未征得丁晓春的同意,也未指明其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作为南通市小学高年级学生用书,由相应年级学生购买。
后因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出清理整顿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发行的通知,南通市教育局未再将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第三次印刷发行的72 993册该教材列入小学生用书目录。
另,教育部颁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就小学美术教育提出要求:“美术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教学内容的选择要注意联系学生生活的实际,要按10-20%的课时比例补充乡土教材,以反映当地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实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街上红灯闹”照片著作权的归属;2.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3.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4.丁晓春主张两被告赔偿2万元损失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街上红灯闹”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丁晓春。
“街上红灯闹”照片由原告丁晓春独立拍摄完成,照片以串连在一起、色彩鲜艳的中国传统节日灯饰--大红灯笼为主体,辅以母子选购时的喜悦神情,以简洁的画面渲染出太平盛世时期普通百姓喜迎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春节的欢乐、祥和氛围,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
对于该幅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原告丁晓春主张其本人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根据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和该照片刊登于《南通日报》的事实,认为该作品为法人作品,丁晓春个人对该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而“街上红灯闹”这幅摄影作品系由丁晓春在假日期间利用自己的摄影器材拍摄完成,该创作行为并不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因此,该作品的作者是丁晓春个人。
原告丁晓春系《南通日报》社摄影记者,“街上红灯闹”照片的拍摄行为虽然系其个人行为,但其同意《南通日报》迎春特刊“过大年”使用该幅作品,并同意在其署名前冠以“本报记者”的身份,据此可以认定该作品是丁晓春为完成《南通日报》社组办迎春特刊“过大年”的工作任务而拍摄,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
但该作品并非主要是利用《南通日报》社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该社承担责任,也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南通日报》社享有,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情形。
因此,“街上红灯闹”照片的著作权仍应归作者丁晓春享有。
二、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乡土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拍摄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辩称《乡土教材》是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大纲(修订试用版)》的有关要求编写的,属于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出版的教科书,故其使用“街上红灯闹”照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原告丁晓春创作的“街上红灯闹”照片属单幅摄影作品,原告对该摄影作品事先没有声明不许使用。
因此,判定江苏美术出版社将该作品使用于《乡土教材》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判断《乡土教材》是否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旨在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需要,但该规定仅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适度限制,适用该规定的教科书也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教科书审订,应当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教委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教科书的编写必须经中央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因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应当界定为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编写、经国家专门设立的学科审查委员会通过,并报送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中小学课堂正式用书。
在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前,该教材的编写者未按规定向江苏省教育厅补办编写地方性教材的立项申请核准手续,该教材也未经江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更未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南通市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因此,该教材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教科书,江苏美术出版社关于在该教材中使用原告丁晓春的摄影作品“街上红灯闹”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三、被告南通市教育局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事实,《乡土教材》系由南通市教研室严抒勤等人编写,由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
被告南通市教育局既非该教材的编写者,也非该教材的出版发行者。
因此,原告丁晓春关于南通市教育局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对南通市教育局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至于南通市教育局曾将《乡土教材》列入《南通市小学高年级教学用书目录》的做法,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故不予置议。
四、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在明知涉案照片系原告丁晓春之作品的情形下,未经丁晓春许可,擅自在其出版发行的《乡土教材》中使用该摄影作品,既未指明作者姓名,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并将该作品更名为“大红灯笼”,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街上红灯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丁晓春未能就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而是选择按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乡土教材》的价格扣除相应成本后酌情计算赔偿数额,但未将一些必要的、合理的出版发行费用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