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江苏省泰州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2015年江苏省泰州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作者:北京劳动律师阅读:3849次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姜堰,2015年江苏省泰州市工伤职工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一、一般工伤1、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单位支付)4、康复性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一般不超过12月。
)(单位支付)7、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单位支付)二、造成残疾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24月本人工资22月20月18月(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本人工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5年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补偿标准
2015年江苏新工伤保险条例补偿标准
工伤级别(级)10 9 8 7 6 5 4 3 2 1 伤残补偿(月)7 9 11 13 16 18 21 23 25 27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万元) 3 5 8 12 16 2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万元) 1.5 2.5 3.5 4.5 8.5 9.5
注:1、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将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4、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
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
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
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之一,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造成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间接经济损失。
在江苏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对于上述各项赔偿费用都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
其次,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考虑到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因人身损害受到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江苏省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外,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包括了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这一项赔偿标准也是在考虑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作为受害人或其家属,如果对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任何疑问或异议,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咨询和申诉。
同时,也建议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受害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5年江苏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江苏⾼院⼈⾝损害赔偿标准各市中级⼈民法院民⼀庭、各基层⼈民法院民⼀庭及⼈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4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全省收⼊⽀出指标,现将2014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均可⽀配收⼊34346元;
2、城镇常住居民⼈均⽣活消费⽀出23476元;
3、农村常住居民⼈均可⽀配收⼊14958元(农村居民⼈均纯收⼊参照该标准适⽤);
4、农村常住居民⼈均⽣活消费⽀出11820元。
职⼯年平均⼯资和江苏省分细⾏业在岗职⼯平均⼯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
2015年3⽉4⽇。
苏州赔偿标准2015
苏州赔偿标准2015
苏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赔偿标准在2015年也有了一些调整和
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苏州市对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苏州市根据伤情的轻重分为轻微伤、一般伤、重伤和特重伤,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
在2015年,苏州市对于
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有所提高,特别是对于特重伤的赔偿金额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苏州市也有了明确规定。
无论是交通事故中的
车辆损失还是其他财产损失,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可依据。
2015年,苏州市对于
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进行了修订,使赔偿金额更加符合实际损失情况,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苏州市还针对其他方面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比如对于工伤赔偿、意外伤害赔偿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总的来说,苏州市在2015年对于赔偿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使其
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为社会的安定和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希望未来苏州市能够进一步完善赔偿标准,为全体市民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赔偿制度。
2015最新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具体项目和标准
2015最新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具体项目和标准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最近很多朋友咨询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不是几句话能解释清楚的事情,尤其是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等内容,非专业工伤律师也未必搞的清楚。
为此,小编把此文整理出来推送一期,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意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江苏省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
江苏省⼯伤1-10级及⼯亡赔偿标准2015⼀、1-10级⼀次性伤残补助⾦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27;⼆级伤残:本⼈⼯资×25;三级伤残:本⼈⼯资×23;四级伤残:本⼈⼯资×21;五级伤残:本⼈⼯资×18;六级伤残:本⼈⼯资×16;七级伤残:本⼈⼯资×13;⼋级伤残:本⼈⼯资×11;九级伤残:本⼈⼯资×9;⼗级伤残:本⼈⼯资×7。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级伤残:本⼈⼯资×90%;⼆级伤残:本⼈⼯资×85%;三级伤残:本⼈⼯资×80%;四级伤残:本⼈⼯资×75%;五级伤残:本⼈⼯资×70%;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
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三、5-10级⼀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1)⼀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2)⼀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单位⽀付;上述两⾦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015年最新苏州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2015年)苏州市道路交通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具体数据2015年2月之前适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4、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164元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目前沿用2012年度为51279元)二、数据来源2014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十二、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人口总量增长趋缓。
年末全省常住人口7960.0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57万人,增长0.26%。
在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4007.09万人,女性人口3952.97万人;0-14岁人口1052.09万人,15-64岁人口5942.44万人,65岁及以上人口965.53万人。
全年人口出生率9.45‰,比上年提高0.01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为7.02‰,提高0.01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2.43‰,与上年持平。
居民生活水平持续改善。
根据城乡一体化住户抽样调查,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173元,比上年增长9.7%。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增长8.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增长10.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1348元,比上年增长10.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3312元,增长11.8%。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164元,比上年增长6.9%。
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适用为:1、医疗费赔偿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江苏工伤标准2015
江苏工伤标准2015根据《江苏省工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江苏省的工伤标准如下:一、工伤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标准:1. 护理费:按医院的标准收费,其中重症病人的护理费用每天不超过100元;2. 住院费:记住院日,按每天最高限额不超过70元核算;3. 诊费:住院治疗需要的门诊费用,按照门诊费用的1/3核算;4. 手术费:根据手术等级进行核算,具体标准根据省级医疗机构总工伤医疗费用的平均值确定;5. 康复费: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核算;6. 药费:按照药品的零售价计算,其中住院期间的药费不超过最高限额的70%;7. 耗材费:根据具体的消耗材料费用核算。
二、工伤中的伤残津贴标准:1. 残疾等级鉴定为一级到四级的,享受的工伤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50%;2. 残疾等级鉴定为五级的,享受的工伤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40%;3. 残疾等级鉴定为六级的,享受的工伤伤残津贴标准为伤残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的30%。
三、工亡职工的抚恤金标准:1. 工亡职工的抚恤金标准为工伤职工死亡前缴纳个人账户上的当年月平均工资的60倍;2. 若工亡职工有直系亲属或配偶,每多一个直系亲属或配偶,增加所继承部分月平均工资的20倍。
四、工伤期间的丧葬补助标准:1. 工伤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的补助标准为死亡前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0倍;2. 不同丧葬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同,一般为丧葬对象月平均工资的20倍。
总结:江苏省的工伤标准主要包括工伤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标准、工伤中的伤残津贴标准、工亡职工的抚恤金标准以及工伤期间的丧葬补助标准。
以上标准根据职工的工伤情况、残疾等级、丧葬对象等进行核算,并按照一定比例计算。
2015南通工伤赔偿标准
其次,南通市对于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也有着详细的规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对应不同的伤残程度。一级伤残是指劳动者伤残程度很轻,劳动能力基本完全丧失;十级伤残是指劳动者伤残程度很重,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赔偿金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此外,南通市还规定了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待遇。工伤医疗期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期限。南通市规定,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2015南通工伤赔偿标准
工重后果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南通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南通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的计算是以职工的工资作为基础的。具体来说,南通市规定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工伤职工的工资总额×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也有所不同。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为30%,十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
2015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2015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意外伤害是指在意外事件中受到的身体伤害,这类意外事件可能发生在工作、交通、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
对于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内容。
以下将详细介绍2015年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施加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治疗需要进行合理计算,并由侵权人承担支付。
而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误工费,侵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由侵权人支付误工费,这些费用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工资标准进行合理计算。
其次,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影响,侵权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影响进行合理评估和计算,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死亡对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等方面进行合理评估和计算,以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2015年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内容,这些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害人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促使其提高安全意识,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为社会建设和谐、安全的环境贡献力量。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2015年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维护自身权益,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
2015年江苏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5年江苏省昆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34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年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周岁以下34346元/年×20年60—74周岁34346元/年×年限(20年减去超过60岁的年限)75周岁以上34346元/年×5年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59周岁以下14958元/年×20年60—74周岁14958元/年×年限(20年减去超过60岁的年限)75周岁以上14958元/年×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23476元/年×年限(18减去现在的年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59周岁以下23476元/年×20年60—74周岁23476/年×年限(20年减去超过60岁的年限)75周岁以上23476元/年×5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11820元/年×年限(18减去现在的年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59周岁以下11820元/年×20年60—74周岁11820元/年×年限(20年减去超过60岁的年限)(农村居民)活来源75周岁以上11820元/年×5年丧葬费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农村、城镇居民同样标准)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59周岁以下34346元/年×20年×伤残系数(1级100%,2级90%,依次类推)60—74周岁34346元/年×年限(20年减去超过60岁的年限)×伤残系数75周岁以上34346元/年×5年×伤残系数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59周岁以下14958元/年×20年×伤残系数60—74周岁14958/年×年限(20年减去超过60岁的年限)×伤残系数75周岁以上14958元/年×5年×伤残系数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天数营养费20元/天╳天数护理费40元/天╳天数。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他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时,依法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一种赔偿行为。
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均有所不同。
本文将针对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赔偿计算公式进行介绍。
一、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需要治疗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含住院费、手术费、药费、护理费等。
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以实际支出为基础,按照医保和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进行计算。
2. 丧葬费:指因受害人死亡而发生的与丧葬有关的费用,包括火化费、告别仪式费、殡葬用品费、丧葬场所费用等。
丧葬费的赔偿一般按照实际支出为依据。
3. 护理费:指因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其他亲属或护理人为其提供的日常护理、照料等费用。
护理费的赔偿一般根据实际支出、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需要护理的时长来确定。
4. 营养费:指因受害人的伤病需要特殊营养而产生的费用,包括高蛋白食品、保健品、营养剂等。
营养费的赔偿一般基于实际支出。
5.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伤病而无法从事原有工作或职业,导致工资或收入的减少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误工费的赔偿取决于受害人原有工资或收入的水平、伤残程度和无法工作的时间。
6. 精神抚慰金:指作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赔偿形式,用于弥补受害人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和损害。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
二、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主要采用“直接经济损失+合理费用补偿×精神抚慰金系数”的计算方式。
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构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实际支出来计算。
2. 合理费用补偿:对于受害人的伤残和死亡,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伤残程度、工作能力、寿命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费用补偿。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等一系列不良后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的行为。
江苏省作为中国的发达省份之一,也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不同类型的人身损害将会获得不同的赔偿金额。
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是指在人的精神层面上所遭受的痛苦、折磨以及相关的心理压力等负面影响。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日费用标准 ×至今受害日期总天数。
江苏省规定的日费用标准如下:1. 精神损害赔偿日费用标准为40元;2.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日费用标准为80元。
根据受害者在至今的受害日期总天数,可以计算出应当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二、身体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身体损害是指在人的身体方面所遭受的伤害,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特重伤等不同程度的伤害。
江苏省为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身体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 轻微伤赔偿标准为3万-5万元;2. 轻伤赔偿标准为5万-10万元;3. 重伤赔偿标准为10万-20万元;4. 特重伤赔偿标准为20万-50万元。
对于不同程度的身体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财产损失是指人身损害事件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
江苏省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直接财产损失 + 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个人因人身损害事件所支付的直接经济损失,例如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
间接财产损失则包括个人因人身损害事件所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例如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等。
四、总体赔偿计算在实际应用中,为了计算出人身损害的总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精神损害、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失三个方面的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江苏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是指因工伤或者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伤残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九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倍。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是以伤残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在受害人确认伤残程度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其指定的受益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应当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后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江苏省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导致的收入减少、生活费用增加等间接经济损失。
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向侵权人或者其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还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经济损失的赔偿。
江苏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具体的标准规定,以保障受害人的精神权益。
此外,江苏省还对于死亡赔偿、丧葬费等进行了具体的赔偿标准规定。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其家属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
同时,对于因人身损害导致的丧葬费用,江苏省也进行了具体的赔偿标准规定,以保障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完善,能够较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侵权人或者其保险公司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避免因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逃避责任。
希望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保障每一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苏州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明细+证据目录+法律分析(伤残示例)
鲁西鲁西参加印度 CHEMSPEC 国际化工展
无
【期刊名称】《营销界:农资与市场》
【年(卷),期】2018(0)10
【摘要】4月25日,第十四届印度CHEMSPEC国际化工展在孟买国际会展中心1号馆隆重举行。
印度CHEMSPEC国际化工展每年—届,是印度乃至亚洲最重要的化工类展会之一,吸引了390余家企业布展,鲁西集团作为唯一特展企业参加了本次展会。
【总页数】1页(P19-19)
【作者】无
【作者单位】《营销界:农资与市场》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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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赔偿指数: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⒈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者支出23476元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⒋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