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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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审批表

办园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
登记表
机构名称:金秀县头排镇小精灵幼儿园
填表日期: 2014 年 6 月 1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1.凡面向社会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楚。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上报备案一份,存档一份,返还办学者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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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8
学前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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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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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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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印鉴印模
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xx〕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xx〕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人数:(一)小班(3-4周岁)21-25人;(二)中班(4-5周岁)26-30人;(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六条园舍面积定额。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设用地面积、户外场地面积、绿化面积(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测算详见表1)。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教育办园基本实用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审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培训咨询韦老师(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微信: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欢迎大家前来报读!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培训咨询韦老师(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微信联系:一五一七七一七六九零七欢迎大家前来报读!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6.27•【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1992年6月27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区的教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质,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自治区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以及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招生办法。

第五条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合,逐步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重点加强农村教育,特别是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

第七条自治区的教育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以政府办学为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八条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九条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以及相应的特殊教育。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因地制宜地发展幼儿教育。

第十一条基础教育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选定和审定的教科书。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我区规定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作者: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12期本刊讯日前,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修订)》4个通知,对今后新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标准、新老幼儿园的示范园评估,以及幼儿园班级设置、日常活动安排、教师从业资格等作出了规定。

其中,《标准》明确规定,幼儿园的规模不得低于6个班180人、不得超过12个班360人;班级合理人数为小班21~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和不规范用书,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的诸如心算、拼音、20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桂文)我区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时实行一票否决本刊讯日前,我区修订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其中规定,已获得自治区示范高中和正在申报的高中,有以下任何一项问题者可一票否决:学校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如办“校中校”、乱收费、使用非法出版物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发生重大违法案件;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不达标;专任教师学历和中、高级技术职称未达标;现有班级少于30个,学生少于1500人;没有按编制部门规定的标准,配足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缺编率在10%以上;近3年整体教学质量连续下滑,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成绩达不到所在设区市同类学校的平均水平。

(桂文)2020年我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本刊讯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划到2020年,在全区范围内基本普及普通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桂教办[2012]6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桂教办〔2012〕68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教育部组织研发了“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召开了系统应用部署和培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为做好我区的系统部署和运行维护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系统建设应用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和学前教育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系统将基本覆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

各地要切实按照规范要求,建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组织网络,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

各级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系统中机构、办学条件、班级、幼儿等基础信息的数据采集与审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系统中收入支出、保教收费等基础信息的采集与审核;教师队伍管理部门负责系统中教职工、教职工培训等基础信息的采集与审核;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系统中重大项目、资产管理等基础信息的采集与审核;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系统中幼儿资助等基础信息的采集与审核;电化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整个系统应用的技术支持,包括各级各类用户培训、日常技术保障等。

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1日标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桂卫规〔2020〕4号日期:2020年09月30日桂卫规〔2020〕4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现将《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总队2020年9月21日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托育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登记或者经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以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托育机构设置应当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及发展规律,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遴选办法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辖区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布局,优先支持普惠性幼儿园空白点申报,尽量保障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到每个街道(乡镇)、社区。

在同一区域有多所幼儿园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要择优推荐。

三、评估标准(一)评估依据。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有关要求,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一星级以上标准。

(二)评估重点。

1.从申报之日起,园舍租赁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2.园舍无D级危房,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幼儿园原则上需办学满一年,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年检合格。

4.幼儿园园长要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书。

幼儿园要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幼儿园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四、申报认定程序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新申报认定日程统一安排如下,各市、县(市、区)要严格遵照执行,逾期不受理。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并颁发《登记注册合格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卫生、无污染的区域内,园舍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课程方案;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相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可能对公众造成误导的词语。

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法人登记机关进行名称核准。

第九条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者情况、办园性质(公办、民办)、招生对象、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全日制不设餐、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桂教基教〔2013〕5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3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区幼儿园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类幼儿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三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二章幼儿园园舍第四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措施)、大门与传达(警卫)室。

三、园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第五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一)6班(2轨),180人;(二)9班(3轨),270人;(三)12班(4轨),36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桂教[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桂教〔201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组织专家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常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优化校园育人功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激发青少年学生为圆梦而努力奋斗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学校减负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把《常规管理规定》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每一位教职工及每一位教育行政干部,并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抓好学习、讨论,务必使每一位基础教育工作者都能充分认识到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完整、准确把握其含义,自觉在各自的工作中予以落实。

二、统筹兼顾,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兼顾,紧密结合义务教育当前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桂教基教[2010]110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根据国家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现公布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八年十二月九日广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工作,保证新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民办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属于公益性事业。

自治区对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纳入自治区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优化高等教育的结构,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区域合理布局,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

鼓励大型企业投资举办高等职业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工科类以及布局在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城市的高等职业学校。

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不得举办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专业。

民办学校应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六条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2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14•【字号】桂教基教[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经研究,决定开展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工作。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组织辖区内的幼儿园申报开展试点。

请各市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试点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基础教育处电子邮箱。

试点申报表可在基础教育处公共邮箱下载(***************,密码:21562156)。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卓,0771―5815455;唐碧云,0771―5815576,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南宁市竹溪路69号,邮编:53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4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精神,推动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府主导”为基本前提,以“集团化办园”为基本模式,以科学保教为宗旨,有效扩大城乡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多元化办园体制,促进广西学前教育质量整体提高。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探索出适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的集团化办园模式,由龙头幼儿园作为总园,带动一批潜力园作为分园,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集团化发展格局,逐步提升我区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桂政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5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为了加快发展我区的高等职业教育,加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现就我区申办和审批高等等职业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

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全区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重组优化,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和“改革、改组、改制”等形式,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发展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相互衔接,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

要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布局重心适度下移;要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二、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我区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执行。

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合理,其中小于45岁的专任教师数量不能少于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总数的30%。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

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包括公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特教幼儿园等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遵循幼儿发展规律,以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核心,以落实国家幼儿园教育工作指导纲要为目标,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制度,保障幼儿权益。

第四条学前教育管理制度办法要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为基础,以规范为要求,以改善为目标,以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为宗旨。

第二章学前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管理法规的办学资格;(二)有合适的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场地和设施标准;(三)有专业的教育管理团队,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教学能力;(四)制定并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教学计划,提供科学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保育人员,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教师队伍培训、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员工的素质和整体水平。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材料,提供丰富多彩的教具和教材,创设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第三章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学前教育的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育管理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幼儿的生活保育工作。

第十二条保育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等保育工作,建立健全的保育制度,确保幼儿生活安全。

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的后勤运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旨在确保广西地区幼儿园的质量与安全。

本文将介绍该基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涵盖办园资质、师资力量、办学环境、教育教学、保健护理等方面。

办园资质要求1.幼儿园应当依法具备办园资质;2.必须有合法的办园地点,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3.幼儿园应当具备合规的办园管理体制,包括设置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等。

师资力量要求1.幼儿园应当配备合格的教师,其中包括至少一名具备专业幼教背景的园长;2.教师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资质证书,并持续参加专业培训;3.幼儿园应当确保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以保证个体化关注。

办学环境要求1.幼儿园的办学环境应符合卫生、安全、美观的要求;2.幼儿园应当具备独立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划标准;3.幼儿园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设施、玩具和教育资源。

教育教学要求1.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2.幼儿园应当注重幼儿的身心发展,提供丰富多样的游戏、活动和体验式学习;3.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园合作,与家长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和发展。

保健护理要求1.幼儿园应当设立健康保健室,并配备专职医护人员;2.幼儿园应当制定健康保健计划,包括日常保健、疫病防控等方面;3.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结语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只有依照这些标准,幼儿园才能为幼儿提供一个健康、安全、有趣的成长环境。

愿广西的幼儿园办得更好,让孩子们快乐成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工作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重要工作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科学、高效的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学前教育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的共享和教育服务的优化。

本文将针对该方案的重要性、具体内容和推进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1. 方案的重要性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学前教育管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衡、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建设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弥补这些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推动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儿童的全面成长。

2. 方案的具体内容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学前教育资源的信息录入和管理:将全国范围内的学前教育机构、师资、课程、教材等资源信息录入系统,并进行分类管理,以便于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管理。

(2)学前教育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分析:通过系统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功能,收集学前教育领域的各类数据,包括学生人数、教师队伍、质量评估等,以便于制定科学的政策和措施。

(3)学前教育服务的优化和监督:通过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查询功能,提高学前教育服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方便家长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学前教育机构和课程。

同时,可以通过系统的监督功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学前教育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3. 推进措施为确保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顺利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工作组,负责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2)加大投入力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大对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政策支持,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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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制度办法————————————————————————————————作者:————————————————————————————————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学前教育管理,统一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报教育部统一编号,并在所属县(市、区)及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要求。

(二)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

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章筹设申请及审批第五条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四)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

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

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六)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

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

第四章正式申请及审批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时,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四)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六)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七)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八)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九)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验,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将批准正式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性质(举办者出资款的性质和比例),分别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收费等相关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在办理好收费手续后方可招生。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若有分支机构或异地举办,必须经分支或新办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保教要求的;(二)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三)举办者、行政负责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年检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动态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在每年年末向审批部门提交年检报告(包括办园方向、行政管理、人员资格及配备、保教质量、安全卫生、设施设备、资产和经费运行等情况),审批部门每年对学前教育机构开办情况进行审查。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

年检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

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园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

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其他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或重新办理申办、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审批,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审批;暂缓审批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办。

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申办,经审批后方可开办。

第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全区统一制样。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审批)登记表机构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制填表说明1.凡面向社会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需如实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请用蓝、黑钢笔正楷字体填写(或者打印),字迹清楚。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上报备案一份,存档一份,返还办学者一份。

申办报告(可另加附页)举办单位(个人)(签章)年月日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可另加附页)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签章)年月日备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要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申办单位(个人):申办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办园性质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手机、固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总计(班)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在园幼儿数总计(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教职员工概况人数总计园长教师保育员其他学历合格率总计%园长教师保育员其他专业合格率总计%园长教师保育员其他注册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邮政编码:学前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照片处文化程度职称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本人简历本人签字申办单位盖章备注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贴照片处文化程度职称教师资格证号码是否持有园长任职资格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本人简历本人签字申办单位盖章备注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平方米园舍名称间数面积备注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办公室资料室厨房保健室传达室资金状况注册资金:万元(附验资报告)开办费:万元到位时间:备注:附房产证或租借协议书、公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卫生保健合格证(提供饮食的附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工作人员登记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从事幼教工作年限拟聘岗位是否持有资格证备注备注:附工作人员身份证、岗位资格证、身体健康证明、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登记注册(审批)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章)批准文号:年月日学前教育机构印鉴印模学前教育机构变更申请变更前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理由申请者(签章)年月日审批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章)批准文号:年月日备注:1.学前教育机构在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负责人等项目时需填写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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