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2015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源条件、环境状况、人文因素和公共安全,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保护城市基本生态和城市历史风貌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法定地位)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组织编制机关)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和免审项目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免于该阶段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范围1、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2、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以下二类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1)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2)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宿舍、办公、研发等除外).二、事项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1)交通部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出入口审核(2)绿化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3)交警部门:出入口审核(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一)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并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cn/ApproveManageNew/Home/ApproveCenter/1(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一)必须材料(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五、办理流程(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设计方案"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上海前滩规划方案公示
上海前滩规划方案公示引言前滩是上海市著名的滨江风景区之一,也是上海市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前滩的规划建设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前滩的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上海市政府对前滩进行了规划,现将规划方案公示,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规划目标本次规划的总体目标是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前滩生态保护和改善,提升前滩的旅游和文化品位,同时支持前滩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规划内容根据前滩的自然、人文和社会经济条件,本规划方案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保围绕着“清洁、美丽、有机的前滩”目标,本规划方案将致力于解决前滩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受损等问题,加强对河道的维护,保护水质,增加植被覆盖率,建设生态景观等。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前滩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该区的弘扬文化、传播文化和保护文化都非常重要。
本规划将重点加强对古建筑、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文化教育、文化产业建设,促进前滩的文化旅游业发展。
规划建设前滩地带属于闸北区,此次规划方案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规划设计,促进交通与公共服务建设,保障居民住房安全和提高生活质量,打造区域经济特色,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等。
健康生活本规划方案推动建设“绿色前滩”,倡导人民群众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增设安全可靠的步行和骑行设施等。
规划建设进度到目前为止,前滩规划方案还处于公示阶段,此次公示期将持续60天。
各界人士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部门进行反馈意见和建议。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将对部分建设方案、规划方案进行优化,确保满足普遍需求。
结论此次公示的前滩规划方案是上海市城市规划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项目。
通过完善的规划,在保护前滩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推动前滩区域的发展。
各界人士应积极支持,并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贡献自己的力量。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沪规土资风规〔2014〕831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风规〔2014〕831号各区县规土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的通知》(沪府办〔2014〕90号)明确了本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区域。
经研究,我局进一步划定了具体范围,制定了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形成了《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4年12月17日上海市房屋立面改造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景观的管理,规范房屋立面改造行为,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是指对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尺寸、形体组合方式、比例尺度关系、材质选用等立面形式进行单一立面整层以上的改造,以及市级商业街门面装修的活动。
进行立体绿化、除风貌保护道路外的外墙粉刷,单独设置招牌、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行为不属于前款所称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沪府办〔2014〕90号文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相关行为的管理)建设工程包含下列建设行为,且涉及房屋立面改造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须另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改造):(一)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该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公示的原则和
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示范围和内容。
其中,公示的范
围主要包括市级重大建设工程、市级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而
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基本信息、项目概况、设计条件等。
第三章规定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示程序。
其中,公示程序包括公
示的方式、公示的时间和公示的地点等。
而公示的方式则包括传统的公告、报纸、网站等以及现代化的数据平台、移动客户端等途径。
第四章规定了公示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公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申请公示、查阅公示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而公示的义务则包括公示单位的
责任、公示人员的作用等。
第五章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其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对公
示信息的篡改、伪造、泄露等。
而法律责任则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许可证等。
第六章规定了公示的监督和纠正。
其中,监督主要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而纠正则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
第七章规定了附则。
其中,主要是有关的解释、实施时间等内容。
总体而言,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示
管理,提高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为了监督和规范建设工程
的设计过程,确保质量和安全。
该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促进城市建设
的科学规划和有序发展,维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3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7年1月9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投标办)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监察、金融、交通、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进场交易范围)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在市或者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沪规土资法[2010]16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0〕166号)各区(县)规土局、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的,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2020年2月25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2月26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资源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所称竣工规划资源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合并办理的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档案验收。
规划资源部门在验收时进行地名核查、地质资料汇交核查。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审批流程改革实施办法为发挥原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的优势,打造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流程,按照上海成为“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改革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法定职责,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法律关系不变,梳理法定事项,结合市委课题研究成果,再造审批流程。
(二)公开透明。
管理要求事先告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配套建立诚信体系.(三)提高效率。
简化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创新管理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强化服务。
减少行政层次,管理重心下沉,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
二、改革思路(一)审批事项“能并不串”,压缩审批时间。
内部发挥规土整合优势,建设项目同一管理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加强政府服务,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批等关键环节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一站领证。
(二)审批权限“能合不分”,减少交叉审批。
根据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完善规划编制和建立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除涉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市属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市批重大社会事业项目外,进一步将项目审批事权下放区(县).(三)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明确审批条件,推进格式化和标准化审批。
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和资源共享水平,推行在线审批和网上监管。
(四)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建设,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原则,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
对于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三、改革内容(一)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土地供应和设计要求管理。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第4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
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
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沪规土资详规〔2015〕470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详规〔2015〕470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经2015年1月12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10日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职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以下简称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和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会同规划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开展听取公众意见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第五条(规划编制阶段听取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受委托承担任务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开展规划研究或者评估、起草规划草案阶段听取公众意见。
有关听取公众意见的材料作为相关材料,与规划草案一并提交组织编制机关。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电话访谈、网上收集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规划报送审批前听取公众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及草案说明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外部网站和规划所在地现场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公众意见的反馈方式、期限等有关事项。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本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行为,依据《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尚未取得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合格证的房建类除市政场站、管线工程和交通线性工程外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对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遵循相关编制标准,落实相关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决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般不得调整、变更;确有调整变更需要的,调整变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禁止类事项与限制类事项。
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事项不予调整、变更;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事项,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列入负面清单,原则上无需申请调整或变更,但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调整已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调整。
调整内容涉及限制类事项,应重新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内容涉及建筑平面尺寸减小、与外部间距、退界距离增加、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外轮廓调整后轮廓线控制在原来位置和体量范围内,或建筑单体内部分割变化、分隔墙位置移动等不涉及禁止类和限制类事项的,可无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变更内容涉及禁止类事项的,不得变更。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2019修订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2019修订(2014年3月11日以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或拟建工程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有居住建筑,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规划管理部门及各市级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建设项目位于区行政区划交界处,与公示对象处于不同区行政范围内的,负责项目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涉及到的区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前听取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会同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示的地点)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第六条(公示的内容)方案规划公示内容应包括公告和总平面图两部分,涉及外立面改造的方案还应包括立面图和效果图,所有公示材料均应加盖公示单位的规划管理业务章。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或拟建工程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有居住建筑,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及各市级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建设项目位于区(县)行政区划交界处,与公示对象处于不同区(县)行政范围内的,负责项目审批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涉及到的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示的预公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方案规划公示,应将方案公示的项目名称、公示地点、公示期限等相关信息提前三日在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网站、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网站或各管委会、派出机构网站进行预公告。
方案正式公示结束后,方可将预公告信息撤除。
预公告的时间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第六条(公示的地点)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主要出入口一侧、基地周边围墙上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最严要求,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上海2035”总体规划为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以“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为原则,以规划资源服务“一门进、一门出、一门清”为目标,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不断优化改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一)类型全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交通市政工程、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包括军事、保密等特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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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各区规土局、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修改内容如下:一、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修改:1.将第四条(责任主体)第三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前听取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会同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将第六条(公示的地点)“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主要出入口一侧、基地周边围墙上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3.将第七条(公示的内容)第二款“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二)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三)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修改为:“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二)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公示前已供地的,还应公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名称。
”4.删除第五条。
5.将第十一条(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第二款“处理公众意见的时限,不得超过收集公众意见期限截止后的七日。
如需召开听证会的,处理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设计方案前完成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6.将第十一条(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第三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
反馈意见可以在第六条所规定的场所公布,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公布。
”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
反馈意见可以在第五条所规定的场所公布,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公布。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当地居民的解释工作。
”7.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将第四条中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修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8.对第十五条中的文件有效期做相应修改。
9.条款号顺序调整。
二、对《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的修改:1.将第二十七条(审批时限)“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相关规划许可证件;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开工。
逾期不开工且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不含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时间)。
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相关规划许可证件;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开工,逾期不开工且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2.将第六条(规划管理分工)中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统一修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将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区县”或“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3.对第三十三条中的文件有效期做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文本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2.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5日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2014年3月11日以沪规土资建规〔2014〕106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在批准方案前,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或拟建工程冬至日日照阴影范围内有居住建筑,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其它规划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区规划管理部门及各市级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机关审批的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
建设项目位于区行政区划交界处,与公示对象处于不同区行政范围内的,负责项目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涉及到的区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前听取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会同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示的地点)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或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场所及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方案。
第六条(公示的内容)方案规划公示内容应包括公告和总平面图两部分,涉及外立面改造的方案还应包括立面图和效果图,所有公示材料均应加盖公示单位的规划管理业务章。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地址、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二)组织公示的单位、公示期限、收集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
公示前已供地的,还应公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的名称。
总平面图中应标注以下内容:(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二)各单体建筑的主要高度、层数,建筑物退界、与界外相邻建筑的间距;(三)项目总体布局中涉及的停车场(库)、绿化用地、交通出入口、公共厕所、运动场地、垃圾房、泵房、变电房和调压站等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四)如建筑设计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应采用图例、文字说明等方式明确标注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立面位置。
方案现场公示的内容应表达准确,字迹清晰,便于读解;图纸(板)规格不宜小于110厘米×80厘米,公示总平面图的比例不宜小于1︰500,特殊情况可视地块面积、项目占地的大小作适当调整;公告及公示的材料应防风防雨,利于展示。
第七条(公示时限)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收集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公示期限截止后的七日。
第八条(调整方案的公示时限)方案规划公示后再行调整修改,并涉及基地总平面布局调整、绿地减少、公共设施调整、建筑高度增加、建筑体量增大,与界外建筑间距缩小、临近现有居民住宅一侧增设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停车、垃圾收集房、煤气调压站、变配电站、体育活动场地等可能增加周边环境影响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再行调整方案的规划公示,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调整的主要内容。
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九条(收集公众意见的方式)规划管理部门收集意见,可以采取书面问卷、信函、电子信箱或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条(对公众意见的处理)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整理归纳公众意见或建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二)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三)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提议人书面告知说明,或采用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设计方案前完成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
反馈意见可以在第五条所规定的场所公布,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公布。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共同做好当地居民的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方案修改)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方案规划公示的结果,提出进一步修改方案的审核意见,结束本次方案审核。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修改方案后,按规定重新报审方案。
第十二条(矛盾化解)方案规划公示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意见留存)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方案规划公示材料、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整理汇总,作为审批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沪规土资建〔2013〕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2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2015年11月24日以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文发布,根据2019年3月15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19〕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