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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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
作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法)发[2002]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2.10.06
【实施日期】1996.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深公户[1996]6号)
各分局户籍科、派出所:
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我市新生婴儿出生证明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我局近日对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做了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