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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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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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文号:深办(2008)22号发布日期:2008-3-14执行日期:2008-3-14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合理控制我市人口总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全市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国家、省、市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人口总量控制、优化人口整体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事关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事关深圳能否学习追赶世界先进城市、事关我市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市委、市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对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依规做好我市人口入户管理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细化有关规定,优化办理流程,建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制度与程序,并全程纳入市政府电子监察。

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要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需要,切实制定好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要制定好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和要求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要制定好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工作。

市公安局凭市、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签发的招调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招调员工情况登记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签发的入户指标卡及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技术技能人员的入户手续;按照深府(2005)125号和《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要求,办理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统一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负责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居住登记申报和居住证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做好各区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统筹规划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提供财政保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先行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第七条申报义务人为个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申报义务人通过网络申请居住登记账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和拟申报房屋信息。

通过系统校验的,居住登记账号申请成功;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到居住登记受理点申请居住登记账号。

[2022广东新生儿入户口最新政策内容]2022新生儿多久上户口

[2022广东新生儿入户口最新政策内容]2022新生儿多久上户口

[2022广东新生儿入户口最新政策内容]2022新生儿多久上户口深圳户籍政策内新生儿入户流程办理条件(一)户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宝宝的爸爸和妈妈都是深圳市户籍居民2.宝宝的爸爸是深圳户籍居民,妈妈不是深圳户籍居民3.宝宝的妈妈是深圳户籍居民,爸爸不是深圳户籍居民(二)政策内生育1.符合一孩生育规定2.符合二孩生育规定所需材料1.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原件(建议打印2份以上)2.婚姻证明或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新生儿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7.照片: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胞胎除了需要提供双生儿的照片,还需提交《双(多)胞胎面视情况记录表》,再生育证明。

没有《再生育证明》可以提供《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表》。

A.这是政策内再生育的新生儿入户特需证明材料B.《再生育证明》由女方户籍地街道或县(区)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

8.出生证明翻译件:任意一样: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这是国外出生的新生儿特需的证件,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

办理流程1、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地点:宝宝出生的医院需要携带的物品:爸爸妈妈的身份证2、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领取地点:家庭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记住不是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居委会)需要携带的物品: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3、领取《计划生育证明》领取地点:宝宝拟定入户所在地附近的街道办需要携带的物品: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必须)、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4、领取《入户登记卡》,办理新生儿入户办理地点:父(母)户口所在地附近的派出所需要携带的物品:按照“所需材料”版块准备完整材料办理地点父(母)深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45天内一般新生儿上户口所需时间≤45天=(5+15+25)1.一周岁内的政策内一孩,办理出生登记的,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审核登记。

2024年深圳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2024年深圳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2024年深圳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一、办理材料
1、《深圳市出生申报登记表》。

2、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3、申请人父母(申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其中家庭户口簿须复印扉页及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须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须复印正反两面)。

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核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4、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二、办理流程
1、进入“深圳公安”公众号,选择“户政预约”。

2、选择“出生登记”。

3、选择办理情形,注意受限集体户或者派出所代管户的,需要预约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办理。

4、选择需要办理的公安分局。

5、选择办理时间,然后根据系统提示完成预约程序。

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地点时限与费用(分局审批)

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地点时限与费用(分局审批)

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地点时限与费用(分局审批)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
一、申报人持以上材料向拟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报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户口登记的,婴儿需到场面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现场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现场告知理由或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户籍地公安分局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结,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申报人收到公安机关同意办理的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满十六周岁的,应同时到场,持《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和居民身份证照片1张,申领居民身份证。

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深圳新生儿入户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

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

深圳入户拟不查计生 允许超生儿入户后缴罚款

深圳入户拟不查计生 允许超生儿入户后缴罚款

深圳入户拟不查计生允许超生儿入户后缴罚款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深圳将允许超生儿入户后缴罚款。

深圳拟取消出生入户要求查验计生证明的规定,意味着今后深圳允许超生子女先入户、后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超生儿来说,将不会因为“卡”在计生证明上长期沦为“黑户”。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提请审议。

原因:与国家最新政策不一致深圳市政府昨日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提交《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下称《修正案草案》)。

继国家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2015年6月,广东省公安厅和省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随后国家又确定全面二胎政策。

而深圳在办理出生小孩户口登记时,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特区立法的形式对广东省允许超生子女先入户、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进行变通。

根据当时政策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证明,且计划生育证明取得的条件之一是缴纳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最新政策不一致,也与广东省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迫切需要修改。

由于特区立法的法律效力通常要高于部门政策,因此,深圳要取消计生证明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需先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应规定作出修改,才能扫除法律障碍。

这也是此次市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修改这一法规的原因之一。

修订:删除入户核查计生证明规定《修正案草案》对《条例》进行修改,删除“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并相应调整该条各项顺序。

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通过审议后,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不得再核查计生证明。

此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一份审计报告曾透露,2013年至2014年全市未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政策外生育人员有2万余人。

深圳市公安局官网户籍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安局官网户籍管理办法

深圳市公安局官网户籍管理办法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深卫基妇发[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对《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47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以来,随着各种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逐步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日益规范。

去年,卫生部启用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我市于2003年7月印发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监督,但在日常的工作中,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管理办法》中某些规定还存在有不同的理解,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如下:一、关于基本资料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1、2条中对基本资料的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便于清楚、翔实记录父母和婴儿的基本情况,我局在市人民医院试点的基础上,印制了“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见附件1)”,此表为二联单,大小为A4纸规格,二联单为自动复写纸,第一联随产妇病历归档,第二联由产科保管(于登记表右侧注明),由各单位严格按市卫生局规定格式制作。

各单位在认真填写及核实好登记表内容后,按要求归档及登记表内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产妇住院时应提供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假名、别名或小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产妇住院时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一致,小孩姓名尽量少用冷僻字,证件正确打印后一律不得更改,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产妇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逐项确认并签名(确认章盖于《出生医学证明》第三联存根背面,格式见附件2,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制发)二、关于提供旁证的问题:《管理办法》第三部分“使用与补发”第3条规定需提供旁证的,在实际操作中,“血缘关系证明材料”的提供,申请人可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已入户”的婴儿则可提供“户口簿”证明;“婴儿出生助产单位证明”为必要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现统一采用“深圳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的复印件,并由助产单位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接生人员签名确认”;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新生儿母亲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则可以只提供其中一种。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深计生[2002]27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8日深计生[2002]2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1999年5月18日深计生[1999]31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精神,现就女方户口在深圳市外,男方户口在深圳市,新生婴儿要求在深圳市入户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持有异地生育证符合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尚未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的新生婴儿,可随父在深圳入户。

凡违反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超计划生育、不够间隔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无生育证生育(当地取消生育证除外)及二孩未审批先怀孕的,均不能随父在深圳入户。

注1(注1:此条为增加内容。

)符合入户规定的入户时不再换发深圳市生育服务证。

属一孩(含双胞胎)申请随父入户的,申请时应提供生育证(已取消生育证的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出生证、深圳市节育手术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由村(居)委对随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注2(注2:此条原文为:申请入户者首先提供生育证、出生证、节育措施证明、女方户口所在地发证部门出具的女方婚育、节育和生育证发放情况证明,交男方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初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再由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科)出具符合计划生育管理的证明。

深圳办理新生儿入户

深圳办理新生儿入户

深圳新生儿入户及少儿社保攻略
宝宝入户有三个地方要跑,分别是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
第一步:
居委会办理登记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双方户口卡(包括首页)复印件
3.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老婆非深户的要)复印件
7.居民信息卡原件(该原件会被街道办收走!);
输出: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第三步:派出所(可能需要很早去排队领号的,要提前打电话问一下,否则会白跑一趟的)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双方户口卡(包括首页)复印件
3.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复印件
5.流动人口婚育证(老婆非深户的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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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医保:
注意:宝宝出生后2个月内办理好少儿医保的话,就可以从出生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否则就要等到宝宝第4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以直接到南山劳动大厦11楼办理少儿医保。
深圳宝宝入户及办理经验分享
上户口:(以跟随爸爸上户为例)
第一步:领取《出生医学正证明》
宝宝出生后2至3周左右到宝宝出生的医院领取《出生医学正证明》
需要携带的物品:爸爸妈妈的身份证。
第二步: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
拿到《出生医学正证明》后到家庭居住地附近的居委会(记住不是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居委会)领取《新生儿入户登记信息卡》需要携带的物品:
上述均须核对原件
6.父母的社保卡电脑号,网上填表时要填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8日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深户新生儿入户流程

深户新生儿入户流程

深户新生儿入户流程
深户新生儿入户流程指的是深圳市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新生儿入户登记手续。

对于深户家庭来说,新生儿的入户手续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孩子的户口问题,也是家庭的一件大事。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深户新生儿入户流程。

首先,家长需要在孩子出生后的30天内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办理出生登记时需要提供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登记办理完成后,将获得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和一份出生证明。

接下来,家长需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携带出生证明、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需要填写《户口簿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新的户口本。

最后,家长需要到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办理居住证登记手续。

携带出生证明、户口本、父母双方的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政府进行居住证登记手续办理。

在办理居住证登记
手续时,需要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领取新的居住证。

总的来说,深户新生儿入户流程包括出生登记、户口迁移和居
住证登记三个步骤。

家长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确保
孩子的户口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愿所有新生儿都能顺利入户,健康成长。

2024年深圳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2024年深圳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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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生儿户口理流程

深圳新生儿户口理流程

深圳新生儿户口理流程
1. 办理时间和地点
新生儿户口一般应在出生后30日内办理。

可就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2. 所需材料
- 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
-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准生证等)
-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双方委托书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收养、无人抚养等特殊情况)
3. 具体流程
- 填写《深圳市常住户口申请审批表》
- 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 工作人员审核资料并录入系统
- 等待审批通过后领取新办理的户口簿
4. 注意事项
- 及时将新生儿入户,以保障婴儿合法权益
- 如实提供材料信息,避免延误办理
- 按要求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相关情况
- 妥善保管户口簿,不得伪造或出租出借
办理新生儿户口是一项重要手续,希望家长能及时高效地完成入户,为孩子的未来铺平道路。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现场工作人员。

深圳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

深圳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

深圳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
深圳市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主要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
证明、户口簿办理等步骤。

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流程:
首先,父母需要在新生儿出生后的30天内前往当地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或医院的儿科门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
儿户口办理的必备材料,需要提供新生儿的出生证明、父母的身份
证明以及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要注意携带齐
全的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表格。

其次,父母需要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
口本等,并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新生儿的户口簿。

在办理户口簿时,父母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
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接受现场审核。

接着,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办理完
成后告知父母领取时间。

父母需要按照要求的时间前往派出所领取
新生儿的户口簿。

在领取户口簿时,需要确认户口簿上的信息是否
准确无误,如有错误需要及时向工作人员提出更正。

最后,父母可以根据需要办理新生儿的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办理居住证时,父母需要携带新生儿的户口簿、父母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当地公安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总的来说,深圳市新生儿户口办理流程相对简单,只要按照规定的步骤和要求办理,通常都可以顺利完成。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办理新生儿户口有所帮助。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口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九日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方便我市居民市内迁移户籍,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户籍迁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户籍迁移,是指具有深圳户籍的居民在深圳市范围内因居住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小孩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等事由而产生的户籍变动。

第三条在户籍迁移管理体制上实行全市统一的政策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四条深圳市特区内外的户籍迁移,不得多头审批,除接收深圳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入户事宜由人事部门继续受理外,其余的市内户籍迁移业务均统一归口到公安部门办理。

第五条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或特区内居民变更工作单位,可凭新签劳动合同直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续保手续,其户籍关系不随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第六条深圳市内居民直接凭有关合法证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因房产地变更、夫妻分居、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居住、老人随子女居住事由的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条公安部门办理本办法所规定事项,不受夫妻分居时间、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迁入及计划指标等限制,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市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关于户籍在特区内外迁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公[法]字[2009]7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9.02.17【实施日期】2009.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法)字〔2009〕7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二○○九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29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02 户籍迁入03 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04 港、澳人员入户05 本市户口恢复06 市内移居和立户07 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08 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核准办理10 核准设置门(楼)牌号码11 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12 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设计方案审查13 开设交通道路路口审查14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更正15 机动车转移登记16 刑侦机动车检验17 机动车变更登记18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19 机动车注销登记20 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人档案21 内地居民单程赴港澳地区定居初审(暂缓发布)22 内地居民双程赴港澳地区探亲、旅游(个人游、团队游)、逗留、从事商务,其他等非公务活动签注核发(暂缓发布)23 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暂缓发布)24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及居留许可(暂缓发布)25 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初审(暂缓发布)26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初审(暂缓发布)27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初审(暂缓发布)28 人口信息查询核准(暂缓发布)29 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暂缓发布)一、登记内容本市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补报往年出生入户登记、在国(境)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出生登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
育证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13
•【字号】深府[2006]225号
•【施行日期】2006.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的通知
(2006年10月13日深府〔2006〕22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现就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需核查申请人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政策外生育的还需核查父母户籍地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二、人口计生部门应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加强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统一计划生育证明格式,为办理计生证明的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办事程序。

三、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口计生政策的群众咨询和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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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
作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法)发[2002]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2.10.06
【实施日期】1996.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生入户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深公户[1996]6号)
各分局户籍科、派出所:
市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从1996年6月1日起,我市新生婴儿出生证明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实施,我局近日对各派出所在受理出生入户登记工作做了一次抽查,在抽查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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