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直选制度的选民登记程序(一)
选民登记中的“一二三四五”
选民登记中的“一二三四五”
臧跃鹏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2017(0)1
【摘要】选民登记是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进行确认的法定程序。
选民登记是关键性、基础性环节,事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
对此,选举法、河南省实施选举法细则对选民登记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把握好几个关键:【总页数】2页(P62-63)
【作者】臧跃鹏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的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基于对山东省D区的调查
2.试论我国直选制度中的选民登记程序
3.信息技术在选举中的开发应用与展望——市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开发使用“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4.流动人口选民登记中的选举权保障问题探析——以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人大代表选举流动人口选民登记为对象
5.选民登记中容易出现“错”、“漏”、“重”问题的几类人群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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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实用版3篇)目录(篇1)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1)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2.平等选举原则:我国选举制度要求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以适应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选举需求。
4.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实行秘密投票,保障选民的自由意志,防止选举中的不正之风。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确立: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区的划分:根据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民族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选举区。
3.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推荐,经过审查、公示等程序产生。
4.投票选举: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代表。
5.代表资格审查:对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6.代表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决策,监督国家工作。
目录(篇2)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2)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原则来组织和实施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平等选举原则:每个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都具有同等的选举权。
选举制度
2、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
(1)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大的主席团或者十 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 对该级人大所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 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上一级人 大代表的罢免案。 (3)罢免案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
2、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 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 人数的有效。 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 (1)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 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 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 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 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 委托投票授权 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 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 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 意 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 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之前公布,对于 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选民 名单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 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 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 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 后决定。
直选制度选民登记程序
02
选民登记程序受到多种因素的 影响,包括政治环境、社会经 济条件、技术手段等。
03
在实践中,选民登记程序应充 分考虑方便选民、保障隐私和 准确统计选票等因素,不断完 善和优化。
研究展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选民登记程序应进一步优化,提高效率和透明度。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选民登记的准确性和 效率。
选民登记是直选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选举公正、有序进行的基础性工作。
目的和意义
选民登记的目的是确认选民身 份、核实选民资格,确保选举 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选民登记,可以确保选民 在选举中具有合法的投票权, 保障其政治权利的行使。
准确的选民登记有助于提高选 举结果的代表性和公信力,促 进政治稳定和发展。
此外,对于如何更好地保障选民隐私、提高选民参与度和满意度等方面,也需要在未来的研究中深入 探讨。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建立选民申诉和救济机制,为 选民提供合法渠道,解决选举
争议和纠纷。
改进登记程序的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互联网和移动应用程 序等,方便选民在线登记和查询。
引入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提高选民登记的准确 性和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加强技术保障和网络安全措施,确保选民登记信 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加强登记程序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
准备好选民登记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如选民登记表、身份证 等。
宣传和通知
通过各种渠道,如媒体、公告、社交平台等,宣传选民登记的时 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选民知晓信息。
登记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核对选民信息
01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手段,是公民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
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
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
选民登记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确认选民资格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确认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四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必须是年满18周岁。
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
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1.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选民资格认定和登记
选民资格认定和登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意思是这类人员应全部作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意思是如果本人要求参加选举应进行登记;如果本人表示不参加,就可以不进行登记,不作为选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到村任职1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加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但村官不占村委会职数,不在村委会领工资,各村须将符合条件的村官列入本村的某个村小组的参加选举选民名单)。
具体操作上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月为准;确认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即1997年1月份以前出生的)二是政治条件。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不予以登记。
三是属地条件。
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这是最基本的;户口不在本村的主要看:一是看是否长期居住,必须在该村居住一年以上;二是看本人申请没有,村民代表会议是否同意;三是看是否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其他村参加选举。
《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第78页已经明确,对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尽到告知义务,通过公告、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委托其亲朋好友通知等方式,告知外出村民。
外出村民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表示是否参加本届村委会选举,本人明确表示不参的或长期在外无法取得联系的选民(一定要有联系过的证明,联系方式可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规定),可不列入本届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选举制度,是伴随着现代民主概念而出现的。
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在国家的整个民主政治制度中,都居于基础而且首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更是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先进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欢迎阅读!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全国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即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按选举单位提名确定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单位的会议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香港、澳门回归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另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直接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和各项议案,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1)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民政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2006-9-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区选举委员会第三章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第四章选民登记第五章候选人资格和提名第六章竞争选举第七章投票第八章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第九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第十章辞职、罢免、补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
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直接提名原则。
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
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直接选举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差额选举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
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
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秘密写票原则。
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
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公开计票原则。
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社区选举委员会第五条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
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
我国选举法关于选举程序的规定
我国选举法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规定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选民登记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二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选举程序
中国选举程序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中国的选举是一个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进程。
这个进程包含多个程序,其中每一个程序都需要高度的组织、协调、衔接和规范化。
这篇文档将重点讨论中国的选举程序。
1. 规范化的选举计划在中国,选举程序需要通过制定规范化的选举计划来实现。
这个计划包括选举的时间、地点、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的机构等方面。
该计划通常会在选举前公开发布,以便所有有关方面可以提前准备,并在必要时对计划进行调整。
2. 选民资格和选民登记在中国,所有的选民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年龄、国籍和合法的身份证件等等。
选民需要在选举前进行登记,以确认其身份和资格,此外还需要确认选民的正确性。
中国政府负责确定选民资格和选民登记等方面的规定。
3. 候选人资格和选举申请在中国,所有希望参加选举的候选人都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并获得政府的认可。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年龄、国籍、政治背景和个人品德等。
候选人需要提交选举申请,申请需要包括个人资料、政治党派背景和候选计划等信息。
4. 候选人和政党宣传在中国,所有的候选人和政党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包括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参加辩论、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赞助商等等。
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政府的规定,不得涉及任何非法的内容。
5. 票数计算和结果公布在中国选举程序中,所有选民必须在选举投票日前通过公开投票的形式投票。
通常,选票是由选民使用政府发行的选票,选票必须严格保密,且选票必须亲手签名。
投票结果将由专门机构计算,并公布在政府官方网站和媒体上。
此外,中国政府也会严格监控选举过程中的选票制度和计票程序,以确保投票过程的公正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中国的选举程序是一个非常规范化、组织化和严格的进程。
政府在选举前、选举中和选举后都会进行各种监督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选举的正常进行和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在整个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和选民也有非常充分的知情和表达的权利,以确保选举的公民参与度和包容性。
司考《宪法》考点:选举的民主程序司考宪法讲义
司考《宪法》考点:选举的民主程序司考宪法讲义复习2016年司考宪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宪法》考点:选举的民主程序”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1.选举的组织机构,间接选举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的。
直接选举,县乡两级设立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选举委员会来组织具体的工作。
2.第二个程序是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区,选出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监督代表都在选区内进行。
我国明确规定,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只能产生1至3名代表。
选民登记的标准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不予登记意味这几种情况:(1)小孩,不满18周岁的。
(2)被剥夺政治权利。
(3)精神病人。
(4)这个人可能已经死亡。
为了保护公民的选举权,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要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的20日以前要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
对选举委员会的答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单独的也可以联合的提名代表候选人。
在直接选举中,10个以上的选民联名,在间接选举中10 个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不是必须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根据规定选举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一定非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以前不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也可以直接被提名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3到1倍。
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1/5至1/2.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提名在15日以前公布)前公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选民或代表有权在法定时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有可能是有效也可能是无效,全选区的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的视为有效。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程序1.选民登记2.候选人提名3.竞选活动4.投票选举5.监票和计票6.选举结果公布正文(篇1)我国选举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则和程序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秘密选举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和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这些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确保了人民能够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次,我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活动、投票选举、监票和计票以及选举结果公布。
在这些程序中,选民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候选人可以公平竞争,选举结果可以公正公布。
目录(篇2)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二、我国选举制度的程序1.选民登记2.候选人提名3.竞选活动4.投票选举5.计票与结果公布正文(篇2)我国选举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原则和程序既体现了人民民主,又保证了选举的公正公平。
下面,我们将简要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首先,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选举权原则:每个选民在选举中享有同等的选举权,一人一票,票票等值。
3.秘密选举原则:选举过程中,选民的投票行为和选举结果均予以保密,确保选民在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基于公民平等参与和自由选择的政治制度,旨在通过选举方式产生政府领导人和代表。
该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正、透明、公开和民主。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主选举制度的标准格式文本。
一、选举程序民主选举制度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选举规则的确立:制定选举法律和法规,明确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选民登记:建立选民名册,确保合格公民能够参与选举。
3.候选人提名:允许合格公民或政党提名候选人参选。
4.选举宣传:候选人和政党可以通过宣传活动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纲和理念。
5.投票:选民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票,选举结果由选民的投票决定。
6.计票和公布结果:对选票进行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二、选民资格民主选举制度通常规定一定的选民资格,包括年龄、国籍、居住地等要求。
选民资格的确立旨在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候选人资格民主选举制度通常也规定了候选人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国籍、政治背景等。
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旨在确保候选人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关职务。
四、选举监督为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民主选举制度通常设立选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举宣传、投票、计票等。
选举监督机构应独立、中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选举结果的处理选举结果的处理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环节。
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应根据选举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应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选举的意义和作用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可以促进政治参与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责任和效率,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民主选举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制度,它通过公正、透明和公开的选举程序,确保政府领导人和代表的产生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选举的程序、选民资格、候选人资格、选举监督、选举结果的处理等方面都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集中制和依法治国。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广泛参与、平等竞争、公开公正和有序进行的特点。
1.人民当家作主: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利。
人民通过选举来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参与政治决策过程。
2.民主集中制:我国选举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充分发扬民主,同时保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
通过党组织在选举中发挥引领和监督作用,确保政府机构及其成员能够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依法治国:我国选举制度坚持依法治国原则,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
选举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并对违反法律规定者进行追究。
二、选举程序的主要环节我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包括候选人提名、选民登记、竞选宣传、投票和计票等主要环节。
以下将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举程序的第一步,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候选人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推荐或者代表团推荐等方式进行提名。
2. 选民登记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实行选民登记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以获得合法的投票权。
3. 竞选宣传竞选宣传是候选人争取支持和赢得选民认可的重要环节。
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展示自己的政策主张和才能,包括发表演讲、参加辩论、组织集会等形式。
4. 投票投票是选择合适候选人的关键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
投票采用无记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民的意愿得到真实反映。
5. 计票计票是选举结果确定的关键环节。
根据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计票工作。
计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我国选举制度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民主进程的需要。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选举的组织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
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
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
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30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4.投票选举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
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
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当选。
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
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选举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政治活动之一,选举程序和要求关系到选举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选举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选举工作程序1.选举前期准备阶段(1)宣传阶段:通过媒体宣传、政治辩论等方式向选民普及选举法规和候选人情况。
(2)选民登记阶段:确认符合选举法规的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
(3)候选人登记阶段:确认符合选举法规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候选人登记。
2.选举投票阶段(1)选民投票阶段:选民在指定的投票地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投票。
(2)计票阶段:对选票进行有效性的审核和计票。
3.选举结果公布阶段(1)票数审核阶段:确认选票数目和有效票数。
(2)选举结果公示阶段:公示选举结果,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有争议的选举结果。
(3)选举结果认证阶段:选举结果被确认后,进行选举结果认证。
二、选举工作要求1.选举程序的透明公开性选举程序必须公开,让选民能够了解整个选举过程,并通过监督保障选举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选民资格的合法性选民资格必须符合选举法规和要求,不能存在不合法的选民。
3.候选人资格的合法性候选人资格必须符合选举法规和要求,不能存在不合法的候选人,并应该对候选人进行抽查。
4.投票的秘密性选民在投票时的意愿必须得到保护,不能被任何人了解,既选民投票秘密性也要保障。
5.计票的公正性计票必须进行公正,筛选和处理投票时必须不受干扰,不能出现计票错误和造假现象。
6.争议处理的规范性对于选举产生的争议必须进行规范化的处理,认真负责,公正判断。
7.选举结果的真实性选举结果必须真实,不能出现造假现象,并应保障选举结果确认的公正性。
总之,选举工作程序和要求是保障选举公正和合法的基础,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违反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只有这样,选举活动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2017司法考试卷一宪法讲义:直接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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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分选区进行。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
2、选举委员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3、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三)投票与计票1、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工作。
2、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否则须改期选举。
3、每次选举所投票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四)代表候选人的当选1、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
2、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多者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3、获得过半数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且另行选举中所得票数不得少于总选票数的1/3.(五 )罢免1、(第四十七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3、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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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直选制度的选民登记程序(一)选举制度的是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在宪法中确立选举的框架,选举的原则和方式,然后通过制定选举法将整个选举过程规范化,制度化。
在选举制度中,选民登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只能通过选民登记这道法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才能成为适格的选民,也才能获得选举和投票的权利。
因此,确认选民资格的选民登记程序在选举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影响到公民个人政治权利的获取和行使,也会影响到选举活动的整个进程和选举的结果。
从广义上看,我国的直接选举既包括区县及乡镇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也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和近年来城市的社区直接选举。
从狭义上理解,直接选举只能是指我国基本法和选举法所规定的区、县或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也就是具备法律意义的地方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则是村民或市民自治组织的选举,属于基层民主的范畴。
本文所称的直接选举,是指狭义上的区县及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笔者试就目前我国直接选举制度中选民登记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有关选民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修改法律法规及改革选举方式的建议。
一我国是实行代议制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直接或间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举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初步确立。
1954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这部《选举法》经过1979年、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四次修改,对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选民联合提名代表候选人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为我国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表明,我国目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产生的。
从上海今年已经结束的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情况看,广大市民十分珍惜《宪法》赋予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积极参加所在选区的选举活动并提出不少建议意见。
市民对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非常赞同,反映了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本市市民对代表直接选举所表现出来的参政议政热情和强烈的民主意识,也为我们思索如何完善现行的区县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提供了直观的素材。
相当一部分市民的意见集中在选民登记上,他们反映:没有接到任何单位或机构通知他们参加选民登记,政治权利被变相的剥夺。
这些未能参加选民登记的市民主要是部属企业或外企、私企的员工,及本市一些下岗、退休职工。
如某民营企业的员工来信说,今年的3月6日是全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日,他们的老板对此不感兴趣,所以公司的员工都没有拿到选民证和选票,也没有参加任何选举活动。
一位从国有企业失业在家的市民在电子邮件中说,他原来的户口挂在单位集体户口内,这次选民登记中,许多人都拿到了选民证,但无人通知他去进行选民登记,于是他问,难道失业了,政治待遇也“失业”了吗?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依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制度中普遍选举权和平等选举权的原则,表明了选举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普遍并平等的政治权利,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
1995年2月28日修改的《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从国内其他省市人大制定或颁布的区县或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实施细则或办法来看,也基本上大同小异,尤其是在确定选民所属选区登记问题上,均采取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为主;无工作单位的以户口所在地登记为辅的原则。
如开平市选举委员会2002年底发布的“关于选民登记的有关规定”1]中明确:“以户口(包括自理粮)所在地为原则,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不在本镇、办事处的外地临散工,一律回原籍参加选民登记。
市直属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及市国有、集体厂、企业的干部、职工在工作单位参加选民登记。
户口不在本市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现单位参加选民登记。
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合同工,现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参加该单位的选民登记。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合同工、临时工回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其他人员在企业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
”1995年8月23日修改的《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2](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负责选民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名册应当与单位职工名册或者户口簿等资料进行核对,使每一个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一九九八年区县人大换届选举时,上海市选举委员会特地作了书面的解答,对选区划分上,要求按选举法规定,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所以选民登记也就是按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
确定选民所属的选区,原则上是有工作单位的从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从户口所在地。
二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的选民资格在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每个公民有无选举与被选举权必经的法律程序。
选民登记的目的,是使公民通过登记这道程序,从法律上确定其是否拥有选举和被选举资格,然后才能确定其是否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只有通过登记的公民才能成为选民,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才能顺利地参加到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与被选举活动中,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
因此,选民登记程序是我国《宪法》认可或赋予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前置性程序,是公民获得选举或被选举资格的第一道关口。
从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的选民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二是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三是每次选民登记时的选民名单的核对、选民证的发放及选民名单公布等工作,由选举委员会组织管理;四是规定组织直接选举的机构为: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除乡镇一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外,其他的选举委员会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五是确立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和诉讼制度。
但从现行的《选举法》和各地的选举实践来看,我国的选民登记程序过于简单、模糊,整部《选举法》中关于选民登记的第六章只有三条四款,给我国的区县或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留下了立法空间。
在选举实践中,具体的选民登记工作只能靠领导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地方人大用“细则”或“办法”来加以规范,这种以简单的全国性选举法律和各地人大出台地方性法规及选举委员会发文补充等方式相结合而确立的直接选举制度,确实在一定时期内给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解决了操作规程上的困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社会的进步,这种选举制度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之间的矛盾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规定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次选举前需要登记的是对上次选举后,新满十八周岁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
按此可以理解为:只有选民信息发生变化或因达到法定年龄需要进行选民登记之外,其他选民是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只要是进行过选民登记的选民,其选举资格无需重新确认,只需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注意选区内公布的选民名单并领取选民证即可。
登记后迁居到新的选区,需将名字列入新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这种选民登记的方式实际上是登记选民性质,即由选举组织机构主导式的登记选民。
选民因无须主动登记,只是坐等选举工作人员来核实选民资格和送选民证上门,不太会去关注选区内公布的选民名单。
一旦选民名单未列入而二十日时间已过,其选举的资格已无从弥补。
据新华网报道,合肥市今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由于选区划分的调整,某区的两个镇在选民登记时,竟然把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等单位“遗漏”了,有二百多名选民在不知不觉中失去了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3]。
这起报道从表面看,是选区划分后,相关的两个镇的选举委员会都误认为被“漏登”二百多名单位选民应参加对方镇的选民登记而引起,是选举委员会工作失误而造成选民选举权的失落。
笔者认为,如从另一个角度看,被“漏登”的二百多名单位选民为什么不去主动登记呢?如果他们关心所在选区已公布的选民名单,并在二十日内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其选民资格仍可得到确认。
这种主导型登记选民的方式对选举组织者和选民均无益处。
从选举组织者来看,《选举法》只对少数选民信息发生变化的公民设定了需要登记的义务(这种义务设定也是模糊的),大量的选民名单核查工作难保万无一失,而遗漏登记的后果,则是选民选举权利的丧失;对选民而言,由于这种选民登记方式,导致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淡漠,特别是社会上下岗、失业人员及迁居或外来人员这些最容易被遗漏登记的人群,他们并不知道选民登记意味着什么,也不知道自己应当被划入哪个选区怎样进行登记,更不知道选民名单公布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往往在选举结束后,他们才意识到自己已被排除在人大代表选举活动之外,产生自己的政治权利被漠视或被剥夺的感觉。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这样单位的选民尚且不知道以主动登记来保障自己的选举权利,社会弱势群体就更无从谈起了。
(二)选民名单公布方式中的问题现行《选举法》对选民登记程序的规定十分简单,对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如选民名单公布的方式,选民证的发放与领取等均由各地方人大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来具体化。
单位选区的选民名单公布与选民证的发放中,因为地点和人员都相对集中,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
但是一些私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的问题就较为突出,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对选举不感兴趣或选举观念淡漠,因此,选民名单是否公布及如何公布,都会产生员工的选举与被选举权被侵害的后果。
此外,以居住地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公布情况也不容乐观,有些下岗或失业职工根本无从得知从何处看到选民名单,也不知找什么地方去领取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