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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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及其影响
[摘要]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到原油、天然气的计税办法,焦煤、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及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统一缴纳资源税等方面。

文章试图从资源税改革内容出发,分析其对社会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影响
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条例将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施行。

核心内容是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缴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并相应提高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同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

此次税制修订必将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2010年,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0年7月1日起,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3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此外,自今年4月1日起,国家统一大幅度上调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

上述改革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明显,全国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

特别是西部省份,改革大幅拉动地方资源税收入,资源税改革增强地方财力的效应进一步显现。

2011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中,《方案》明确了五个方面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其中之一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

二、资源税改革的内容
(一)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此次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重点内容是增加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

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为此,国务院将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修改为:“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
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二)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
修改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原油和天然气实行从量计征,其中原油的税率为8~30元/吨,天然气的税率为2~15元/千立方米。

此次资源税改革,对原油和天然气除了改变其计征办法外,还相应提高了其税负水平,税率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见表一)。

(三)提高了焦煤和稀土矿的税额标准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

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同样,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国务院早在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先后已批准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见表一)。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
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改革的影响
(一)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1994年以来,由于油气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价格相对稳定,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比较简便。

随着原油定价机制的改革完善,我国原油价格已与国际油价接轨,价格波动较大,且呈不断上涨趋势。

油气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企业
应承担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影响了资源地的利益补偿,不利于有效发挥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不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因此,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此次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通过从价计征并提高税负,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对财政收入产生的影响
1.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p
按照这种粗略估算,从量定额时,全国资源税收入为56亿元;从价定率后,则为500亿元。

条例修改后,静态计算,原油资源税额将增长400多亿元,是修改前的9倍。

这数百亿元的资源税将全部收归资源地所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2.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

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三)对原油开采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是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目的是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更好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

因此此次资源税改革必将对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以下以四大油企为例,根据四大油企2010年的年报显示的原油产量,按照目前国际原油价格5000元/吨,分别计算条例修改前后的原油资源税额。

从表三数据看,资源税修改后,企业纳税增加达8倍以上。

考虑到国际油价的变动因素,如果按80美元/桶的价格计算,条例修改后的原油资源税税额大约是原来的6.5倍左右;若以国际原油均价100美元/桶计算,这大约是原来的8
倍。

显然资源税的计征方式改变后,对原油开采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是很大的。

就中石油而言,如果按照油价每桶100美元计算,每年可能要上缴的资源税多达290亿元。

相比修改前的征税办法,增加了250亿多元,资源税改革对中石油将产生较大影响。

中石油总裁周吉平表示,如果目前的成品油价格维持到年底,中石油今年在炼油业务上将亏损500亿元人民币。

(四)对油(气)价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

影响国际原油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美元走势、地缘风险、国际炒作等。

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

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千立方米1155元,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仍执行这一基准价格,因此,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五)对煤炭等资源产品价格产生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对煤炭等资源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是否会增加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这也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这次资源税改革仅涉及原油、天然气,没有调整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的税率标准,因而不会影响这些资源产品的价格,也不会增加相关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

焦煤、稀土矿的税率标准在改革前已经作了调整,此次改革没有变动其税率水平,只是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作了明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2011年9月30日。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2011年9月30日。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2011年9月30日。

[4]资源税将逐步扩大从价定率计征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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