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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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及对策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资源的含义比较广泛,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从其物质内容看,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空气资源等。目前我国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的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源。

我国对于资源税的开征始于1984年,当时只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而对其他矿产品则暂缓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这个税种的相关税率几乎没有较大的变化。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对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税额标准,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高了铅锌矿石、铜矿石、钨矿石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标准。这些措施,拉开了资源税改革的帷幕。

一、现行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较窄。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从征收目的看,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调节由于资源形成和开发条件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在资源的节约使用和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方面设计不足。

(二)、从计征方式看,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应纳税额与课税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产品的价格无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产品的价格是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经常变动的,从量计征方法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失去了调节作用,这虽然有助于保持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绝对额的稳定性,但在价格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却无法保证税收负担的合理性。如龙陵县境内出产的黄龙玉,品质好的售价已达每市斤5万元,而对其资源税的计征,没有明确的目录,接近的为沙石每吨0.5元,玉石每吨20元,税额标准与其产品价值相差甚远,无法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

(三)、从征收标准看,实行差别固定税额。我国现行资源

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不考虑成本价格和市场需求,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

(四)、从课税对象看,范围过窄,主要是矿产资源,并未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包含在内,不利于对资源利用全面调节。

(五)、现行资源税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和级差收入,不考虑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降低了资源税的实际税负,难于激励纳税人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六)、矿产资源税费性质不明,资源税与矿区使用费、资源补偿费之间划分依据不合理,功能不协调,不能有效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利。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政策

(一)、扩大征收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资源的日益紧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到所有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以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可以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助于通过

税收调节资源的利用情况。调整资源税政策,提高资源税征收标准,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或改为按占有资源量征收,同时提高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目前,我国按照石油开采量计征资源税,现有的石油资源税率是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的,税率标准是每吨8元至30元。从今年3月26日起,中国开始对石油商征收“特别收益金”。当前,石油已经不仅是一个工业产品,更日渐成为公共产品。如果改为从价计征,将会在油价上涨时,调节石油利润的分配格局,石油企业将一部分利润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政府收益增加,有相对更充裕的资金关注公众,扶助弱势群体,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一种支持。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将由从量变为从价,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这样的调整无疑有利于“节约资源”目标的实现。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率先进行资源税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拉开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序幕。

(三)、合理设计税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根据资源级差收入、是否可再生以及稀缺程度设计不同的税率,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

税率,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资源税改革一个重要的相关背景是资源产品价格的改革正在深入。经过近30年的改革,一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非常高,现在需要进一步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价格。财税政策是资源价格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资源税和资源产品的价格息息相关。在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过于便宜的条件下,通过调高税率,能够更真实地反映级差地租,有利于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使得开发行为走向规范。同时,政府也能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资金,并将这部分收入用于补充环境治理成本等。

(四)、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控制减免,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五)、提高资源使用成本,加强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导致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扩大资源税目,稀缺资源都应纳入其中。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资源价格来增加资源使用的成本,而资源成本的提高必然导致一些资源的替代品行业受到追捧。比如能源价格的提高将提升新型能源如风能、水电等行业的增长空间,而油价提高将使得煤变油的产业前景也可能会被相对看好,同时拉升煤化工和电石化工的产品价格,使得这些行业都能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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