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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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资源税现存问题及改革建议

摘要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税是国家调控资源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利于完善资源税改革、强化其作用的建议,以切实发挥资源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关键词:资源税可持续发展改革建议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为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引导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和人均资源量的短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的出现,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资源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剖析,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相符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主要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使各资源开采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然而它无法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表达征收资源税以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因此,现行资源税的这种设计思想并不符合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共7种资源产品,征税对象基本上只限于矿藏品,而对于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森林、草原、土地、水等非矿藏品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缺乏税收调控。课税范围过窄使得纳税资源的价格相对比不纳税资源的价格高,从而导致资源后续产品价格不合理,进而刺激了对不纳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这不但不利于解决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而且,仅仅对部分资源征税也造成了开采纳税资源的企业与

开采非纳税资源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三)单位税额过低,无法充分调节经济

我国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质资源和优质资源之间的单位级差收入,整体看来,单位税额偏低。由于资源税税率不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使得资源税收入增长不能同经济增长相适应,导致资源税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的税负过轻,企业收益颇丰却浪费惊人,使得资源利用率极其低下。

(四)计税依据不尽合理,税负与资源价格相背离

现行的资源税政策,除了对油气实行从价计征以外,对其他资源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从量计征方式尽管征管起来比较简便,但存在较为严重的弊端,一方面,资源税从量定额计税割断了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和税款缴纳之间的关系,价格上涨,税额不增,价格下降,税额不减,导致了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收入,本应归属国家的级差收入留在了开采企业。另一方面,从量计征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治理成本,也不利于对资源价格进行调节,导致企业粗放经营、资源开采利用率偏低,难以起到有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调节作用。

(五)资源地区缺少合理收益和补偿,收入分配不尽合理

自然资源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资源税收入大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有其合理性,但资源开发势必对资源地的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由资源地承担资源开发带来的生态和环境破坏,显然有悖于社会公平。此外,地方所得的资源税收入按税务登记管理权进行分配,用于补偿资源产地,但是实践中补偿资金不到位,资源产地环境状况不断恶化,这是造成资源产地坐拥丰富资源但经济却并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改革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对资源税改革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修正资源税的开征目的,完善资源税的立法理念

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实施,现行资源税制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定位显然过窄,其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还必须充分体现保护矿产资源、提高开采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因此,资源税制的功能定位和税目、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设

计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其宏观调控作用使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外部成本内部化,促进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引导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树立资源永续利用意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目标。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现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

从理论上说,资源税的税目应当包括各种可利用的自然资源,这也是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要求。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将所有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税目在实践中无法操作,也不利于整个税收体系的稳定。因此,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并将目前毁坏、浪费严重的可再生资源包括在内,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循序渐进地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征税。从而减少现行资源税体制下对于非税资源的不合理开采与浪费,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设计合理的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税率过低会直接导致资源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税率设计要考虑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通货膨胀环境下物价指数的变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二是增强资源输出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三是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四是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五是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

(四)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

目前主流观点是建议将原先的从量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方式。从价计征固然有它的好处,它可以使得税负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遏制资源类企业无序开采资源的行为,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这样的提法具有一刀切的弊端,毕竟从价计征针对性比较强,它只是适用于一些国际市场、国内期货市场的大宗商品。假如采用从价计征的话,那么一些大型的资源类企业可能会加大自身产品的套期保值力度,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些生活的基本用品,像盐、水等,假如对其采取从价计征的话,那么将会加大人民的生活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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