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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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类

第8章资源税类

8.1.1 资源税概述

8.1.1.1 什么是资源税

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的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8.1.1.2 资源税的作用

5.1.2.1 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5.1.2.2 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5.1.2.3 有利于促进分配格局的调整,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8.1.2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8.1.2.1 征税对象

资源税仅以税法上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资源和盐资源作为征税对象。

8.1.2.2 征收范围

1、矿产品

(1)原油:指天然汽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伴生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均指原矿。

2、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卤水)

8.1.3 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8.1.3.1 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

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8.1.3.2 资源税的税率

8.1.3.2.1 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固定税额),并按资源等级和产区确定了差别税额。

8.1.3.2.2 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8.1.3.3 资源税的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8.1.4 资源税的申报缴纳

8.1.4.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

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8.1.4.2 资源纳的纳税环节

1、纳税人将自产应税资源产品对外销售,

规定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资源产品,应于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8.1.4.3 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8.1.4.4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8.1.4.5 纳税方法

资源税采取申报缴纳和扣缴税款两种纳税方法。

8.2.1 土地增值税概述

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有两个:

1、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抵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2、开征土地增值税,可增加财政收入。8.2.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8.2.2.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2、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界定

(1)使用权是否为国家所有。

(2)产权是否发生转让。

(3)是否取得收入。

以上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判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标准,实际上与一般的流转税完全相同,那就是有偿转让。

3、对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8.2.2.2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8.2.2.3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8.2.3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8.2.3.1 收入的确定

(一)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效益。

(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纳税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8.2.3.2 扣除金额的确认

税法准予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如下几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如工资、折旧费、水电费等)。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且取得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计算扣除。

2、利息费用未能计算分摊或取得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10%以内计算扣除。

3、利息费用的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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