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上市公司典型稽查案例解析(2024年4月13日)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补缴 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 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 钾 肥 向 ** 锂 业 销 售 卤 水 事 项 补 缴 税 费 后 , ** 锂 业 将 产 生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5,303,554.64 元。**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 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 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15%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 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 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 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 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 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 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2020年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
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
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
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区、市)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环境保护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滥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
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本 规定适 用于在 新疆 开采原油 、天然 气缴纳 资源税 的纳税 人 。 三 、原油 、天然 气资 源税实行 从价计 征 ,税率为 5 %。应 纳税额 计算公 式为 :
应 纳税额 = 销售 额X 税率
四 、本规定 所称 销售额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税暂 行条例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 五 、纳税 人开采 的原油 、天然 气 , 自用于 连续 生产 原油 、天然气 的 ,不缴纳 资源税 ; 自用 于其他方 面 的 .视 同销售 。依照 本规定计 算缴 纳资源税 。 六 、有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免征或 者减征 资源税 : ( )油 田范 围内运输稠 油过程 中用 于加 热 的原油 、天然气 ,免征 资源税 。 一 ( )稠 油 、高凝 油和高 含硫 天然气 资源税减 征 4 %。 二 0
七 、为便 于征管 ,对 开采 稠油 、高凝 油 、高含硫 天然 气和 三次采 油 的纳税 人按 以下 办法 计征 资源 税 :
根据 纳税人 以前年 度符合本 规定第 六条规 定 的减 税条 件 的油 气产 品销售额 占其全 部油气 产 品总 销售额 的 比
例 。确定其 资源税 综合减 征率及 实际征 收率 ,计算 资源税应 纳税额 。计 算公式 为 :
综合减 征率: ( ∑ 减税项 目销售 额X 减征 幅度× %)÷ 销售额 5 总
实际征 收率= %一 5 综合 减征率 应 纳税额: 总销 售额× 际征收率 实 .
综 合减征率 和实 际征收 率 由财 政部和 国家税务 总局确 定 ,并根据 原油 、天然气 产 品结 构 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 行调整
九 、本 规定 自 2 1 0 0年 6月 1日起执 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浙地税发﹝1994﹞168号【发文日期】1994-11-29【实施时间】1994-1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等方面与原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正确执行资源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县局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是否按省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2、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4、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5、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
各地在检查中要随时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偏差。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检查情况(包括1994年本市、县资源税收入的实现、入库和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税政业务问题报市(地)地方税务局,由市(地)局汇总后于1995年2月20日以前报达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省局将于今年12月下旬召开一次市(地)地方税务局税政科长座谈会。
会议内容包括: 1、研究资源税税政业务问题; 2、征求对1995年我省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意见。
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市(地)局抓紧听取政府和有关市县税务部门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税法 第9章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
(7)地热。
• 金属矿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 (2)有色金属。包括铜、铅、锌、锡、镍、汞;钨;钼;金、银;轻稀土;中重稀土等。
• 非金属矿产
(1)矿物类。包括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硫铁矿、水晶、工业用金刚石、芒硝、 钠硝石、明矾石、石膏等。
(2)岩石类。包括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砂石等。 (3)宝玉石类。包括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要点提示: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不包 括增值税税款,同时准予扣除计入销售额
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2)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 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④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 水气矿产 •盐
(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2)矿泉水。
(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2)天然卤水。 (3)海盐。
各税目征税时有的对原矿征税,有的对选矿征税,具体适用的征税对 象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按原矿征税。 2.按选矿征税。 3.按原矿或者选矿征税。
(1)纳税人将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例如,将铁原 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在移送使用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因为该种情形下后面生产出的铁精粉 是要缴税的,如果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会造成重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04-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2)军马场;(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4)军办厂矿;(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2.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
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7.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
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本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资源税法有关政策讲解
提高
平移现行税率,其他粘土为从量计征,选矿体积 小于原矿,选矿税率应高于原矿。
提高
如平移现行原矿税率,选矿税率将低于税法规定 下限。为保护生态环境,采纳自然资源厅建议,
适当上调税率
提高
如平移现行原矿税率,选矿税率将低于税法规定 下限。为保护生态环境,采纳自然资源厅建议,
适当上调税率。
福建省资源税使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介绍
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 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 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 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 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 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这种做法符合“重大 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法治要求,一定程度上 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
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
04
息共享。税收征管过程中涉及对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
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获取途径。
总结一下
谢谢
资源税法有关政策讲解
目录/Contents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规范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其中:(一)开采地当期分税目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划确定。
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二)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三)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参照上一年度《重庆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应行业相关数值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0.06.24
•【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32号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具体操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具体操作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根据已经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一些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的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的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自产自用产品的征税范围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说的应当征收资源税的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四、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征管应注意五个关键点
纳税类_纳税辅导-资源税征管应注意五个关键点廖永红《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实 施。
近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资源税 是小税种,但政策文件多,内容涉及广,纳税人应防范哪些涉税风险呢?笔者 认为应抓好发票、核算、计税、优惠、资 料等五个方面的关键点。
_、外购与自采混合销售的换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 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 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 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 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 矿产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 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 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 税。
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 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 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 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14号)明确,纳税人以外购 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 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 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 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 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 购进数量。
计算公式为: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 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 额(数量)x(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 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例1]某煤炭企业将外购200万元原煤与自采3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俜,选煤销售额为560万元。
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200 x(3%+2%)=300(万元〉。
二、计税扣减防止多缴税款资源税产品计人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T)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始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该条例征收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的销售利润率实行累进税率。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小于等于12%时,不征收资源税,征收对象免费开采;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2%~20%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5%,故税率在0.5%~4%之间;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20%~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6%,故税率在4%~7%;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大于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7%,此阶段税率在7%以上,见表1另外,对于国家鼓励的小煤矿,各省份可实行减税减负政策,减税额度可达50%。
累进税率体现出了对不同禀赋的资源征收不同水平税率的合理性,调节了各开采企业间的级差收益,缓解了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维护了国家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征收范围窄、没有做到应征尽征的问题。
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学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
该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该条例的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计征方式为以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征收资源税,不同资源税种、开采不同禀赋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征收税额不同。
对原油征收资源税为8~24元/吨,其中,禀赋条件最好的大庆石油管理局最高,为24元/吨,其余均为8元/吨;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为2~15元/千立方米,四川石油管理局最高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次之,为12元/千立方米;对煤炭征收资源税为0.3~2.4元/吨,大同矿务局最高,为2.4元/吨,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为2元/吨;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5~10元/吨或者立方米或克拉,其中,宝石、宝石级金刚钻最高;对黑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2~25元/吨,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最高,为25元/吨,锰矿石最低,为2元/吨;对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4~12元/吨,二等镍矿石最高,为12元/吨,三等镍矿石第二,为11元/吨,四等镍矿石10元/吨,五等镍矿石9元/吨;对盐征收资源税为3~25元/吨,北方海盐最高,为25元/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为12元/吨,液体盐为3元/吨,见表2资源税试点从价计征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拉开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序幕,党中央国务院首先选定新疆作为试点,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5题)1、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A.14.44B.14.11C.9.90D.12.70【答案】 B2、某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 6月 1日购买一地块开发房地产项目,支付地价款 800万元,次年年末项目完工,完工当期销售其中的90%取得含税销售收入 2000万元,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A.105.69B.118.92C.99.08D.138.38【答案】 A3、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境外单位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购买方为增值税纳税人B.境内单位报关进口的货物,销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C.单位以承包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D.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所有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答案】 C4、某石化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原油生产成本为1400元/吨,最近时期同类原油的平均不含税销售单价1650元/吨,2020年5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题中涉及的原油均为同类同质原油):A.792.48B.495.56C.495.48D.495.00【答案】 C5、位于某市市区的生产企业 2021 年 9 月自营出口外销产品 300 万元人民币,内销产品不含税 2000 万元人民币,货物税率 13%,出口退税率 10%。
当期购进材料取得可抵扣进项 160 万元。
该企业 2021 年 9 月应缴纳城建税是()万元。
A.0B.5.45C.7.63D.9.73【答案】 D6、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举办促销活动,全部商品8折销售。
实际取得含税收入380000元,销售额和折扣额均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上月销售商品本月发生退货,向消费者退款680元,该商场当月销项税额是()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8•【字号】辽政发[1994]4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一)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未列的石棉产品开采或生产单位和个人,单位税额为1.1元。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二)黑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铁矿石开采或生产企业,单位税额核定为10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规定,单位税额同步下浮,独立矿山执行税额为6元。
(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单位和个人的单位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铜矿单位税额为0.95元,钼矿单位税额为0.4元,铅锌矿单位税额为1.4元,岩金矿单位税额为1.1元,砂金矿单位税额为1.3元,铝土矿单位税额为14元,镍矿单位税额为6.5元,其他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为1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 / 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流[1995]9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5.31
【实施日期】199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几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5〕9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资源税征收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辽政发[1994]45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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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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