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如何明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
管理纵横如何明确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认定张春阁(郑州银行,河南 郑州 450099)摘 要:在商业银行中开展信贷责任认定是对传统信贷管理方式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信贷管理方式的一大转变,改变了一直以来重视客户管理的惯例,强调要同时针对客户与管理客户的人进行管理,不仅从管理思想进行改变,也是管理方式的创新。
信贷业务责任认定提升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水平,在防范化解信贷资产风险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商业银行现行的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中,信贷责任认定制度是核心,是各种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开展的基础,是商业银行法在商业银行实行的重要举措,对抵制不良贷款的增长意义重大。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今天,商业银行需要不断强化内功基础,提升市场竞争力,才能在金融市场中屹立不倒。
本文主要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如何明确商业银行信贷责任认定。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责任信贷责任认定指的是通过评价责任认定范围内信贷业务相关的责任人所开展的信贷经营与审批行为进行评价的方式来评判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信贷风险责任。
换句话说,就是通过评判信贷工作人员在信贷经营审批过程中有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来明确其承担责任的大小。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无论是在制度还是在操作上都在加强信贷业务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成效。
但是,部分商业银行盲目追求发展速度,忽视了发展质量,在发展中不同程度的表现出风险意识不够强,信贷业务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强信贷管理机制,做好相应的教育培训,明确信贷业务管理过程中信贷责任认定,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信贷风险,确保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商业银行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企业在政策影响下经营管理出现问题,丧失第一还款源 市场经济总是处于不断变化发展过程中,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受到非常多的因素的影响,政策因素就是其中之一。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信用社(银行)贷款责任划分及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管理,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责任追究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机构,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责任人及责任分担第四条基层信用社主任在受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建立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主责任人与经办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 :3 。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信贷业务各环节都要落实明确的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八条对于工作岗位变动的,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环节责任人不变。
经营管理环节实行责任移交,即在上级信贷管理部门主持监督下,与接手经营管理责任人共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及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
第三章责任人界定及责任承担第九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基层信用社信贷员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信贷业务各环节的责任人,对所办理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信用社在受权范围内办理的信贷业务,信贷员为调查、经营管理环节责任人,对调查、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为审查责任人,对审查负全部责任;主任为审批责任人,对审批负全部责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集团客户信贷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为加强集团客户信贷管理,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按照《指引》规定的特征标准进行。
对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开户行及各有关行应收集整理客户本身及关联方有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各关联方所跨区域的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以下简称“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由其对集团客户进行认定,并确定集团成员企业名单。
如集团内仅有一家成员企业拟(已)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且其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比较透明,在经营、财务、资金上的独立性较强,经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认定,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将其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二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应由共同上级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
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应明确各有关行的管理责任,并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对认定的集团客户,开户行应在CM2006客户基本信息中维护对应的集团客户信息,根据有关办法需要纳入关联关系管理的,由共同上级行在CM2006中维护关联关系管理信息。
第四条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的信贷准入,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行的信贷监管能力,由共同上级行客户部门负责核准。
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成员企业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业或核心产业符合农发行的业务范围。
(二)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的集团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集团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自我约束、科学发展、稳健经营、有效控制的管理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
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是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产生投诉事件,经查实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和经济处罚。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违规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审查委员会认定与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按照《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
(二)尽职免责。
对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事件,相关岗位责任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尽职免责条款,免于责任追究,即“谁尽职、谁免责”。
(三)量损定罚。
追责力度与形成的影响挂钩,按照造成不良影响较大、风险损失的从严追究。
(四)查处分离。
对责任认定的工作与责任追究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相互制约。
第六条成立责任认定与追究委员会,具体由审计、纪检监察、风险合规、信贷管理、安全保卫、资产保全、人力资源、财务会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担任责任认定与追究审查委员会主任。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纪检监察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涉事分支机构负责所涉诉事件的调查落实;业务发展部负责所涉事件的核实;纪检监察部负责责任认定与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责任认定发起工作,组织责任认定,拟定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第九条本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审查委员会负责涉诉事件审议并出具追究报告,上报行党委会。
第十条本行党委会负责责任追究意见的审定,纪检监察部负责责任追究的落实。
商业银行关于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
商业银行关于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的风险防控和规范,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促进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环节尽职尽责,提高本行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在本行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在信贷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中,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责,没有渎职失职行为,没有违法违规情节,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过错,信贷资产因客观原因出现风险或损失的,可认定相关责任人为尽职免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尽职免责适用于本行涉农、扶贫金融服务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检查等环节中承担职责的相关岗位人员。
第二章信贷业务尽职要求第四条贷款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
贷款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用途证明信息、财务信息等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收集的信息资料须完整、有效;2、对借款人、担保人在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信用状况及涉诉、被执行等情况进行查询;3、实行“双人调查”制度,由主办、协办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对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核实,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点;4、将调查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调查结论并提示风险点及防范措施;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进行跟踪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风险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以总行行长负责为中心,分管行长及信贷条线各部门分工负责为主体,岗位责任制为基础,人事、监察审计、纪检、会计相关部门连带负责为保障的信贷管理责任制,严密制度、严格管理、严厉监督、严明奖惩、严肃查处,真正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贷款管理的内控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分管行长、贷审会成员、审贷中心成员、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信贷岗位成员、支行行长、A类客户经理、会办小组成员。
第四条本制度业务范围指本行本外币表内外信贷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第二章信贷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五条信贷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总行行长是全行本外币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其管理职责见附件。
第七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由行长、分管行长、风险管理部、公司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全行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的审查、决策机构,对本行董事会负责,各成员对其行为负相应责任。
审贷中心为贷审会常设机构。
其职责见附件。
第八条总行的分管信贷行长是信贷运作的组织、协调、推行的负责人,在权限内对行长和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信贷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指基层支行(营业部)、公司部、个人部、国际业务部。
二是后台,主要指风险管理部、审贷中心、贷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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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细则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建立和规范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信贷资产责任的认定。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应承担的后果。
2)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后果进行认定的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信贷责任按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免责。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信贷责任认定范围:
a)不良信贷资产。
b)虽未成为不良但已出现异常情况的信贷资产。
c)处置或重组的信贷资产。
d)违规办理的信贷业务。
e)岗位变动需要认定的信贷业务。
f)其他需要认定的信贷资产或业务。
2)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由谁检查谁负责。
6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