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医院计划生育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医院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医院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账册管理第七条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台账,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基本信息;(二)员工婚姻状况;(三)员工生育情况;(四)员工节育措施;(五)员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六)员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记录。
第八条账册管理要求:(一)台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二)台账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三)台账应定期整理,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四)台账的保管和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章账册使用第九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台账的使用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掌握员工计划生育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进行教育、劝导和查处;(三)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进行记录和总结;(四)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医院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检查台账填写情况;(二)检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三)检查员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台账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指医院对生育妇女进行婚前、婚后、孕前、孕产期、孕期和生育后及家庭计划生育辅导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法规,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人身权益,严禁违背患者意愿进行任何的人工流产或强制堕胎行为。
第四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加强科研、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能,增强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相互协作,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医院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与医务处、妇产科、门诊部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传递计划生育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内部会议,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第九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密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培训和教育,提高涉及计划生育管理的医务人员的工作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接诊与咨询第十一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有专门的验孕与咨询科室,负责对疑似或计划怀孕妇女进行接诊和咨询。
第十二条接诊与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孕妇的身份和胎儿情况,提供孕前和孕期咨询,解答相关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信息资源,向妇女提供关于避孕、妊娠保健、科学喂养等方面的知识和指导。
第十四条医院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编制详细的咨询和接诊工作流程,确保妇女在婚前、婚后、孕前、孕产期等各个时间段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咨询和接诊服务。
医院计划生育质量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医院计划生育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工作。
三、工作职责1.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规划。
(2)组织协调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2.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4)负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采购、发放和管理。
(5)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四、工作制度1.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和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2.技术服务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3.避孕药具管理制度:规范避孕药具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确保避孕药具质量。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各项奖励措施。
5.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6.计划生育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作要求1.医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全体职工要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医院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4.医院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5.医院要定期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医院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医院员工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及就诊患者。
第三条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科室、部门应设立计划生育联络员,负责本科室、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宣传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计划生育意识。
第九条利用医院宣传栏、网站等平台,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
四、计划生育管理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包括员工婚姻、生育、节育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做好员工避孕药具的发放、咨询、随访等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采取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的原则。
五、孕情监测与生育服务第十四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孕情监测,确保孕情普查率100%。
第十五条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康复等。
第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育保险待遇。
六、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医院设立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门诊工作制度一、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来站咨询群众和关心体贴就诊者,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文明礼貌、耐心解答问题,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二、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住站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站手续。
三、建立健全门诊登记簿,凡来站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簿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四、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简明扼要准确地书写病历。
五、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待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病人应提前安排就诊。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七、门诊各科室外的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治疗室工作制度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三、毒、限、精神、贵重药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四、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二周更换一次(2%戊二醛),头皮针、静脉导管酒精浸泡经常保持75%浓度。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病人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七、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
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八、已用过的注射用具要随时清理、清点、每日供应室对换。
九、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妇检治疗室工作制度一、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病人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三、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生育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生育与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院生育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规范医院内的生育与计划生育行为,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提高医院服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的全部员工和患者,涉及到生育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定义1.生育:指妇女怀孕、分娩、哺乳和抚养婴儿的过程。
2.计划生育:指依法进行生育行为、掌控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的活动。
第二章生育管理第四条生育政策1.医院鼓舞员工依据自身情况,合理布置生育时间和子女数量,保证工作和家庭的平衡。
2.医院将为员工供应必需的生育假期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
3.员工在生育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医院将供应必需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引导。
第五条员工生育登记1.员工在怀孕后应及时向医院人力资源部门供应申请生育假期的相关证明料子。
2.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将对员工的生育登记信息进行保密,并依照相关规定妥当管理。
第六条生育假期1.依照国家规定,女员工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政府规定标准支出。
2.男员工享有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政府规定标准支出。
3.医院将依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合理布置生育假期,并供应必需的照料和支持。
第七条生育嘉奖与福利1.医院将予以员工生育嘉奖,嘉奖金额及方式由医院相关部门具体规定并公布。
2.医院将供应必需的生育福利,包含但不限于母婴用品购置、免费的产前检查、产后恢复引导等。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八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医院将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向员工和社会公众供应相关知识和服务。
2.医院将制作宣传资料和宣传展板,设立宣传呈现区,提高员工和患者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和了解。
第九条计划生育咨询服务1.医院将设立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机构,为员工和患者供应相关咨询和服务。
2.计划生育咨询服务机构将为员工供应生育规划、避孕措施选择、不孕不育治疗等方面的咨询和引导。
第十条临床计划生育服务1.医院将供应多种计划生育方法,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套、口服避孕药、避孕环、节育手术等。
医院计划生育两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有效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及其家属,以及在我院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3. 规范管理,严格执法;4. 服务至上,人文关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 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计划;3. 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4. 调解和处理计划生育相关纠纷。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落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2. 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3.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和考核;4. 负责查处“两非”违法行为。
第三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提高职工和患者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七条定期组织职工和患者参加计划生育培训,提高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遵守。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对新入职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要求其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指导,倡导科学育儿,提高生育质量。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职工和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惩处与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医院内部发现的“两非”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患者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和保护。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相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计划生育:国家依法采取的掌控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的一系列措施。
(二)计划生育管理:指医院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的活动。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四条目标医院的计划生育服务目标是:供应婚前婚后咨询、避孕引导、生育咨询等相关服务,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合法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五条咨询与引导医院设立特地的计划生育咨询室,从事婚前、婚后计划生育的咨询与引导工作。
咨询师应受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宣传教育医院应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宣传讲座、义诊活动等,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第七条服务保障医院应供应多种避孕措施和方法供人民群众选择,并确保供应充分。
第三章计划生育手续第八条婚前咨询(一)未婚青年应在准备结婚前,前往医院咨询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包含避孕方法、性传播疾病防备等。
(二)医院应为未婚青年供应正确的计划生育咨询和引导。
第九条婚后登记(一)已婚夫妇应在结婚后30日内,前往医院进行婚后登记。
(二)婚后登记包含填写相关手续和料子,医院应尽快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婚后咨询已婚夫妇可以在婚后随时前往医院咨询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包含避孕方法、合理生育等。
第十一条临床服务(一)医院设立计划生育门诊,供应避孕药品、避孕器械等的发放和咨询。
(二)医院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手术的管理,确保手术的安全和可靠。
第四章计划生育监督第十二条监督职责医院计划生育监督机构负责对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抽查检查(一)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计划生育相关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抽查检查结果应留存备案,并向医院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一)医院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计划生育相关投诉及时受理和处理,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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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计划生育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
(一)我院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在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开展,由计生办负责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三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院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为理顺工作关系,医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各系统指定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人,各科室、病区、小组指定1名负责人,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宣传员做好全院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针对我院的特点和需求,积极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二、管理服务
(一)生育调节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度。
1.我院女职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职工)依法登记结婚后,须当月持结婚证到计生办,填写《婚育状况承诺书》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结婚包括:初婚、复婚、再婚)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时间,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到计生办填写《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由计生办到历下区文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3.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第三个子女),(详见<条例>第二十条),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申请办理《生育证》,审核合格后方可怀孕。
(二)管理服务及节育
1.根据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求,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我院计生办在门诊及内科综合楼大厅各放一台避孕工具自取机。
2.育龄妇女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后,怀孕当月到计生管理地计生办上报已孕信息。
该子出生后持出生证明当月上报新生儿出生(年底出
生的新生儿,当日上报,严谨跨年度上报)。
4.生育后30天需上报节育措施,放环后需报变更信息。
5.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怀孕14周以上),引产必须立即报计生管理地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
6.信息在我院管理的育龄妇女,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离婚、丧偶、再婚),本人需持相关材料在一个月内到计生办办理变更登记。
7.调离和辞职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在医院管理的,必须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信息移交,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8.辞职和调离的全院男、女职工,户口在医院集体户中管理的,必须到医院保卫处办理迁出,医院计划生育相应管理服务工作自行停止。
三、奖励和待遇
(一)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哺乳时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自愿申请,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夫妻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女方单位计生干部办理。
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退休时按
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职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根据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禁止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
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如有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违反规定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