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施行)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巩固提升阶段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 局负责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自行 评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评价,其它工程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 价。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验收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抽查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每个 县(市、区)每类工程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形成复 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组织完成,并于 1 月 15 日前将复核报告汇总后报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采取交叉检查方式,以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各县 (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被抽查复核县(市、 区)所属工程不少于 15 个,其中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 的应全部复核;达到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 水闸、大中型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有 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小型水库、乡村管理堤防等每类工程 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复核 的工程原则上应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通过复核的达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验收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年度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 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1.【颁布时间】1998-2-102.【标题】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3.【发文号】令1998年第63号4.【失效时间】5.【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6.【法规来源】7.【法规全文】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1994年3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2002—07-05 中国公路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可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各环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主体工程为4级及以下水工建筑物。
(二)主体工程不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3级水工建筑物。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5名及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技术类评标专家担任。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及以上单数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单位或者组织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评审投标文件中企业资质、拟投入人员、业绩等均应为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主体公示信息,否则无效。
(一)资格审查1. 均采用资格后审,不设置业绩条件。
投标人少于或等于30家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多于30家的,评标委员会仅对公开报价暂定得分、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和在赣水利建设市场行为评分相加后,对总得分排名前30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资质。
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与特点,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最低要求在招标公告中确定;(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和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资格等级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在招标公告中确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按《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5〕11号)规定,非国有企业技术职称无效);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6)拟投入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必须出席开标会,且不能为有在建项目的建造师。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省政府发布文号:第105号令发布日期:2001年3月2日生效日期:2001年3月2日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5月25日省政府第31号令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第63号令修改、2001年3月2日省政府第105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圩堤、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灌区渠道、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航运、城市供水、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财政、价格、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以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投入,确保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施行)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省水利厅公布的最新为准)。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4.09•【字号】赣水建管字〔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新修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5〕48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开标和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结合当前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点多面广、中小型水利工程多、建设任务重等实际,对《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试行)》《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试行)》《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综合评估评标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15年4月10日起,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水利建设项目,一律采用新修订后的评标办法,我厅此前发布的评标办法自行废止。
江西省水利厅2015年4月9日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试行)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一)主体工程为3级及以下水工建筑物。
(二)主体工程不属于大坝、水闸、泵站、水电站、隧洞的2级水工建筑物。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组成,在开标前24小时内,采用自动语音系统自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主任委员应由技术类评标专家担任。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3名相关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具体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 灌
溉 水力发电 引 供 水 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 水资源保
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
设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短不应当少于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
价 一般可按 元至 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
额 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 合同估算价
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保证
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 合同估算价 万元至
万元人民币之
间 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 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勘察总工程师 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人力资源配备
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技术支持与保障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 监理评标标准 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监理规划 大纲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财务状况 三 施工评标标准 施工方案 或施工组织设计 与工期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主要施工设备 质量标准 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投标人的业绩 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财务状况 四 设备 材料评标标准 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 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 本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直及各设区市有关部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水工、施工、造价、财会、金结、电气、水机、地质、水保、水文、自动化等专业分类设置。
第四条省专家库由省水利厅会同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省水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五)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专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工作单位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确认;省直单位专业人员直接向省水工程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江西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可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五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后审一律实行合格制。
当工程施工项目潜在投标人过多,资格预审应采取有限数量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选择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
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保证金应统一开设多个专门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投标人可自由选择任一账户缴纳保证金。
在开标前有关方面应对交纳投标保证金情况保密。
第六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控制价的大小按以下原则确定潜在投标人数。
(一)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3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控制价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5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下的水利施工项目排序前20名内的为合格潜在投标人。
参与水利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5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一级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投标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上网公示。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办法。
第八条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类别、规模、及投资大小按以下原则选择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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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综合评估法项目名称:一、评标原则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采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由7名或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评标专家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2010〕236号)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标委员会分技术商务组和报价组,技术商务组由5名或以上相关技术类专业人员组成,报价组由2名经济类专业人员组成。
三、评审程序1、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技术商务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逐项打分累计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平均后为投标人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
报价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并根据本评标办法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技术商务部分得分与投标报价得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唱标价低的优先;投标唱标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代表在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最终的中标候选人排序顺位。
四、资格审查(一)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组织结构在资格预审后不能随意更换(不可抗力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二)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3、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负责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必须执有水利水电专业(级别)注册建造师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0〕192号)要求,临时水利水电注册建造师还须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本省的以江西省水利厅网站公布的最新名单为准)。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质检员必须执有水利工程有效质量检测员证书;专职安全员必须执有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本条所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系指省级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非本省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有效的《信用档案》;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有关规定。
6、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江西省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状态。
7、其他要求:(业绩等)。
五、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所有投标文件,审查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加盖公章的;(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含施工准备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5) 采用资格预审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6)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不能承诺押证上岗的;项目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不能承诺按规定指纹考勤;(7)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六、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其中:投标报价部分60分,工程技术部分20分,商务部分20分。
(一)投标报价部分(60分)1、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必须全部进行报价,否则认为该项报价已含在其它项目中。
2、本项目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0.98倍值(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参与K值调整)即0.98×(A-G)+G。
明显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C=(0.8A+0.2B-G)×K+G。
其中:(1)A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2)B为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不进入B值计算的情形:①开标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②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③未通过资格审查的;④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3)G为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总和。
(4)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为0.960、0.965、0.970、0.975、0.98五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该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相应的K值。
4、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等于1时,该报价得分为60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大于1时,每高1%扣5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3)投标报价与评标价之比小于1时,每低1%扣2分,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4) 报价计算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报价组应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投标人的每一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逐一复核。
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人的复核报价计算其投标报价得分。
复核报价与投标报价之差除以投标报价的绝对值,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若按投标人复核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高于按开标时公布的投标报价计算的报价得分时,则取两者最小值为投标人报价得分。
5、控制单价分值的计算投标人投标主要单价均应不高于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8倍值(不含本数),否则每一项扣0.5分,在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中扣减。
6、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
投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按每误差1%扣除投标人报价部分分值3分(采用直线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并按招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金额恢复,且按恢复后的金额进入复核报价。
7、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和工程量乘积之和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投标单价必须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进入工程量清单中进行计算。
8、投标人提供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范围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改变,认定为废标,但该投标人报价进入B值计算。
(二)工程技术部分(20分)按以下要求编写并无技术性或重大错误的最低分不能低于18分。
1、施工总布臵(3分)要求有施工总布臵图,布臵合理、无(或少)干扰。
水、电、通讯及临时设施安排合理(项目经理部、生活用房、机械停放及维修场地、原材料堆放场地、施工便道等)。
2、施工程序、施工方法(5分)要求施工程序清楚正确不漏项,施工流程合理、科学,施工方法得当、切合实际,对关键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重点、难点有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3、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工期及保证措施(3分)要求有施工机械设备及检测设备汇总表,说明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施工强度和数量,以及备用设备的数量。
要求有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图,并详细说明各子项目进度安排情况,工期保证有具体措施(冬雨季、节假日施工等)。
4、质量控制与管理措施(2分)要求项目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施工现场有专职的质检员和具体的质量管理措施。
5、安全保证与管理措施(2分)要求项目管理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施工现场有专职的安全员和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6、施工组织机构(3分)要求健全的施工项目经理部,较详细说明项目经理部各人员的具体分工情况及各工作岗位的职能与责任。
7、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2分)主要考虑公共环境和现场环境。
要求有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文明施工手段(如施工污染的处理、机械设备的降噪,自然环境如农田、树木、河流的保护等)。
(三)商务部分(20分)1、企业资质(3分)满足招标工程资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得3.0分,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得2.5分,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得2.0分。
2、企业在赣信用等级(5分)AAA得5分,AA得4分,A得2.5分,B得1 分。
3、类似工程经验(6分)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在近5年(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含开标当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内有与招标工程(主体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该类似工程为合同价在(本次招标控制价的80%以上的)万元以上(与招标项目主体工程相类似的堤防、水库(电站)、水闸、泵站、水保或其他)工程。
每个工程得3分,最多得6分。
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完工(或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材料。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正式开通后,评审的业绩需在该网入库并审核通过,否则不予计分。
4、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分)水利水电专业一级建造师3.0分,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2.5分;技术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1.0分,工程师0.5分;有水利专职安全员(C类人员)1.0分;执省级及其以上水利部门颁证的质检员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