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关系及其设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的说明——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国家对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信托起源于英国,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因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为当代世界上不少国家所采用,并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中国实行信托制度,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信托业一度停顿。
改革开放后,信托业又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截止1995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约占全部金融资产的10%。
信托业的发展,对于弥补我国传统单一的银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会闲置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信托业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地位不确定,业务范围不明确。
二是违规经营严重,资产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低。
三是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体制不顺、监督不力外,重要的是信托立法滞后,对信托业缺少应有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为了解决信托业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曾颁发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金融业分业管理政策的提出和落实,信托机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规定已不能适应金融业和信托业发展的需要。
信托的基本概念概述
一•信托的基本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
同时,也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在金融体系。
信托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连续性这些基本特征。
二信托的基本特征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
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
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信托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年过六旬,退休前是一名高级工程师。
张先生在退休后,生活安逸,但一直关心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他希望通过自己的方式为社会做出贡献,于是决定将自己的部分积蓄用于公益事业。
在朋友的推荐下,张先生了解到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公益信托产品,便与该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
二、信托法律关系分析1.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张先生,将部分积蓄用于设立公益信托。
- 受托人:某信托公司,负责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
- 受益人:不特定社会公众,即张先生希望帮助的群体。
2. 信托财产- 张先生将其5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某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
3. 信托目的- 通过设立公益信托,将信托财产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4. 信托关系-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
- 在本案例中,张先生作为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某信托公司,由其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实现资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信托设立的有效性- 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本案中,张先生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公益信托合同》,符合信托设立的形式要件,信托设立有效。
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 本案中,某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 本案中,受益人即不特定社会公众,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4. 信托终止- 根据《信托法》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
信托法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工业革命的到来,信托制度逐渐从传统的用益制度发展为现代 意义上的信托制度。现代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并逐渐传播 到大陆法系国家。
趋势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信托制度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 ,信托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也不断增加。同时,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也在不断加强对信托业 的监管和规范,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
受益人
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享有受益权的人,他们可以是委托人 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其他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 理或处分的财产。
信托财产特点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同时,信托财产也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在信 托期间,如果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如由货币变为证券或由证券变为货币等,只要
身。
其他类型的信托
01
02
03
04
公益信托
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 托,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公
益事业发展。
遗嘱信托
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信 托,其目的是为了实现遗嘱人
的遗愿。
特定目的信托
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如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证券
化等。
股权信托
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方 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股权的
不动产信托
定义
不动产信托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 ,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转 移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 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基础知识
信托基础知识1 信托的一般含义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
“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
“信”是“托”的前提。
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
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成立条件不同。
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
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章 信托关系及其设立 《金融信托与租赁》PPT课件
成
3.以财产为中心,以信任为基础。
要
素
2
(二)信托行为约定的五种常见方式 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 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保证。信托行 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约定 的方式有: 1.信托合同(信托契约); 是信托行为体现的最基本形式 2.个人遗嘱; 以遗嘱形式设立的信托,一般是遗嘱人作为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 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5
5.协议章程 以协议章程的形式而形成的信托关系
6
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所规 定的其它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 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它书面形式设立信托 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③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上述事项外,信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 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 由等事项。
人 法定权利。
及
(一)信托财产的管理、处理权(最基本权利)
其 权 利
(二)信托报酬取得权 (三)优先受偿权
义
(四)有限责任权
务
(五)辞任权
22
2.3.3受托人的义务
受
(一)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托 人
(二)分别管理的义务
及
(三)亲自执行的义务
其 权
(四)报告与保密的义务
利
(五)分配信托收益的义务
2.1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信
信托基本知识
一、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证券投资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将个人、企业或团体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代替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最后将投资收益和本金偿还给受益人,信托部门从中收取手续费。
二、债权信托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
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1、业务关系的建立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运作方式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
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3、费用收取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
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
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三、租赁信托租赁就是租用他人的物件。
现代租赁主要为设备租赁,企业为了进行设备投资而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所需的设备,租赁公司则代为融资,并根据承租企业的要求向供应厂商购进合适的设备后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企业需按期交付租金。
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企业可以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
现代租赁是出租、借贷行为和租赁合同的统称。
现代设备租赁集中的领域有:飞机、汽车、计算机、无线通讯设施、家具、工业机械与设备、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火车车厢、卡车及废物处理设施等。
现代租赁已发展成为融资(硬件)兼有咨询、维修(软件)的一揽子综合服务的行业,因此更灵活方便,更能适应用户的各种需要。
信托的基本概念
信托的定义1.委托人信任受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或某个组织,或者是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机构,委托人可以放心地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者愿望。
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受托人接受信托,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
2.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
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但是,信托公司等信托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从事信托业务的,为便于实务操作和监管,对它们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业法或者相应法规通常会有所限制。
如日本、韩国信托业法规定,信托公司只能承受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租借权,作为信托财产。
因此,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此外,依信托法原理,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受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需要借助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这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例如,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财产积累3年后平均分配给3位受益人,就确定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信托详解
信托一,信托的起源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
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
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
11世纪的英国,臣民笃信宗教,人们在死前大多将土地捐赠教会,教会与统治土地和臣民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
为了保护领主的利益,13世纪初,英国亨利三世下令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的,要得到领主的许可,否则予以没收,以此来禁止人民向教会捐赠土地。
为了逃避《没收法》的限制,人们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的方式创造出“尤斯制”,即臣民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第三者,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
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这种方式也叫“信托” 。
信托制度出现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日本。
1886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最早的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公共信托公司”。
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基本上都以赢利为目的,这样,受托人就从原来的单纯提供无偿服务发展为办理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托业务。
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具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信托的发展是以股份公司的发展为基础的,主要是以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信托;美国信托一开始就以法人受托为主。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
日本信托业务主要是金钱的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也以融资为目的。
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
第1章 信托制度概述 《信托与租赁》PPT课件
(1)国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限于一个国家境内,或者说信托财产的运用只限于一 国范围之内的信托。
(2)国际信托,指信托业务所涉及的事项超出了一国的范围,引起了信托财产在国与国之间的 运用。
信托与租赁
29
3.按信托事项的立法依据分类
(1)民事信托
信托与租赁
25
(2)商事信托 (3)民事商事通用信托
1.3.3 依据信托目的进行的分类
依据信托目的进行的分类,包括:依据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分类,依据受托人是否营 利分类,依据信托事项的立法依据分类,依据信托目的分类。
1.按设定信托受益人性质分类
(1)公益信托
3.经济发展水平
4.社会习惯
信托与租赁
6
年份
表1—1 英国信托制度化过程中的法律规定
法规名称
颁布原因
作用
1873
《司法条例》 Judicature Act
信托与租赁
早期的USE制建 《司法条例》颁
立了让第三方代 布后,普通法与衡
为管理财产及其 平法双重裁判的
他事务的关系。 法院不复存在,结
随英国封建制度 束了对信托管理
(2)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由于信托机构经营上的特点,使其与其他金融中介有明 显不同。
信托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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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类型 信托机构 银行 保险公司
表1—2 信托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比较
传统吸收资金方 运用资金方式 与委托人关系的
式
性质
筹集信托金
债券与股票投资 信托关系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债券 债权债务关系 与股票投资
局收费章程》 的义务行事。但 志着英国由个人
信托3
第三章信托关系及其设立名词解释1.信托行为2.信托约定3.受托人4.委托人5.受益人一.填空题1.广义的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转移的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让渡一定的______二.单项选择题1.受托人的基本权利是_______A.获取报酬B.费用补偿C.损失补偿D.管理处理信托财产2.其权利不能被继承的是______A.委托人B.受托人C.受益人D.本金受益人三.多项选择题1.信托约定的形式有______A.信托合同B.个人遗嘱C.法院命令D.信托宣告E.协议章程2.信托中委托人的义务包括____A.让渡财产权B.支付佣金C.支付费用D.参与管理E.控制财产权3.可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有______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B.未成年人C.精神病患者D.罪犯E.社会团体4.下列情形中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有______A.信托存续违法信托目的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C. 信托目的不能实现D.当事人协商同义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5.信托报酬_____A.可以由委托人支付B.可以由受益人支付C.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D.可以从信托受益中支付E.是信托受益的全部四.判断题1.受托人不能是同一委托人的唯一受益人2.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定三人所负债务,共同受托人只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3.诉讼信托(即为了提起诉讼,利用信托来接受无意诉讼人的权利)是违法性的信托4.尚未出生的婴儿不能成为受益人5.共同信托即是共同受托6.受托人死亡或破产,信托关系即告结束7.只要受益人提出终止要求,信托关系即可结束六.问答题1.简述信托约定的方式2.简述信托约定的主要内容3.简述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4.简述信托终止的原因及其财产的归属顺序5.简述受托人的资格,地位,权利和义务6.简述委托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7.简述受益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答案:一.名词解析1.信托行为是为指定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时候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系文件作为保证。
信托1-14章
第一章金融信托概述(试卷)一、名词解释信托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二、填空题1.信托是以为基础。
2.信托目的要做到:一要合法、二要可能、三要。
3.1921年成立的为我国最早成立的信托专业公司。
4.1979年10月成立的是我国信托业恢复的标志。
5.1886年伦敦出现了第一家办理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即有限公司。
6.信托的基本职能是。
三、单项选择题1.旧中国信托业从业务起步。
A保险 B证券 C保管 D捐赠土地2.信托机构最早产生于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德国3.美国信托业从业务起步。
A保险 B证券 C保管 D捐赠土地4.《罗马法》中有关信托的规定被称为A遗嘱托孤 B“尤斯”制 C信托遗赠 D商事信托5.“尤斯”制是(国家)出现的一种法律制度A美国 B英国 C日本 D意大利6.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A遗嘱托孤 B“尤斯”制 C信托遗赠 D商事信托7.属于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特点的有A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 B资金信托业务开展普遍C土地信托经营普遍 D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的起始日期A2001年1月19日 B2001年4月28日C2001年10月1 日 D2001年12月31日四、多项选择题1.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情形有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协商同意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2.下列属于信托的职能的有A财务管理职能 B融通资金的职能C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 D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E社会投资功能3.新中国成立前私营信托业的特点A创立于投资紧密相联 B创立于金融垄断密切相关C信托业经营范围狭小、业务种类单一 D经营业务种类齐全、范围广E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权4.新中国成立前官营信托业的特点A创立于投资紧密相联 B创立于金融垄断密切相关C信托业经营范围狭小、业务种类单一 D经营业务种类齐全、范围广E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权5.美国信托从业人员的管理守则规定A禁止向客户购买或出售信托资产 B禁止向顾客收受礼物C禁止谈论泄露有关顾客的情况 D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再担任受托人E禁止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五、判断题信托是一种双边信用关系。
第三章 信托法
二、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的主要形式是法人即信托机构。 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规 定:“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 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 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 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相区别;同一受托人管理下的不同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相互区 别) 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 信托财产债权债务抵消限制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1.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法》所称财产还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即 信托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 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 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 财产。
案例4:转让信托受益权
4月5日,上海岩鑫与致真公司签订一份《望 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上 海岩鑫向致真公司出让前述《资金信托合同》 项下4007714股望春花法人股信托受益权。 关于违约事项,双方约定,上海岩鑫在本合 同签署前已收取致真公司定金人民币100万 元整,如在2004年4月15日前不能与致真公 司签署合同,上海岩鑫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日,华宝信托收取致真公司交付的受益权 转让手续费人民币76,948.10元,但其后一 直未予办理转让。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
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杨长汉1什么是信托?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出于对他人或组织(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赖,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
他人在管理、处分该财产时,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所得收益,由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享有。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
信托有哪些特征?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2.什么是什么是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关系定义
信托关系定义
嘿,咱来说说信托关系是啥定义。
有一次我看到一个新闻,说有个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个人管理,让他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分配和使用。
这就让我想到了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呢,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信任另一个人,把自己的东西交给他去处理。
比如说你有一笔钱,但是你自己没时间或者没能力去管理,你就找一个靠谱的人,让他帮你管着这笔钱,按照你的想法去投资或者花在该花的地方。
就像你把自己的宝贝交给一个好朋友保管,你相信他不会弄丢或者乱用你的宝贝。
在生活中,信托关系也挺常见的。
比如说你把房子委托给中介出租,这也是一种信托关系。
你相信中介会帮你找到合适的租客,把房子照看好。
所以啊,信托关系就是一种信任和托付。
就像那个新闻里的人把财产交给别人管理,让我对信托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嘿嘿。
对于医患之间信托关系的正确理解
对于医患之间信托关系的正确理解:
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是一种基于高度信任和共同目标的特殊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患者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托付给医生,而医生则承诺以专业的技能和关怀来维护和促进患者的健康。
这种信托关系的核心在于双方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对于患者而言,他们相信医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对于医生而言,他们承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患者的健康和福祉为首要目标。
这种信托关系不仅仅是基于专业知识的,还涉及到情感和精神层面的支持。
医生不仅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专家,还应该在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提供情感和精神的支持,帮助患者克服心理上的困扰和恐惧。
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
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确保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并为患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
患者也应该尊重医生的判断和决定,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并遵守医生的指导和建议。
在实践中,维护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
医生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为患者提供专业、优质、关怀的医疗服务。
患者也应该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遵守医生的诊疗建议,并对医生的工作给予积极的反馈和评价。
总之,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是一种基于高度信任和共同目标的特殊关系,需要双方在专业知识、情感和精神层面进行全面的合作和支持。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信任和努力,才能维护这种关系的健康发展,为患者的健康和福祉提供最佳的保障。
对医患之间信托关系的正确理解
对医患之间信托关系的正确理解
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是指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和依赖,同时也是医生对患者的信任和责任。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需要向医生提供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而医生则需要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合适的医疗服务。
正确理解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业知识和技能:患者信任医生的原因之一是医生拥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诊断疾病并提供有效的治疗方案。
2. 诚实和透明:医生应该对患者保持诚实和透明,如实告知病情和治疗效果,并积极回答患者的疑问和关注。
3. 尊重和保护隐私: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
4. 充分沟通和共同决策:医生应该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包括解释疾病的原因、治疗方案的利弊等,并与患者共同决策治疗方案。
5. 责任和关怀:医生应该对患者负起责任和关怀,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并在治疗过程中及时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
正确理解医患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同时也促使医生更加尽责地履行职责,提高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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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的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宣告破 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信托文件等另有规定 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将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5)信托被撤销; (6)信托被解除。
➢ (二)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 2.独立性。 3.有限性。
➢ (三)信托财产的管理
1.分别管理。 2.信托公告。
五、信托报酬
➢ 信托作为经济行为,必然带来收益分配问题,这就产生了信托报 酬。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它通常是 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信托报酬可以向受益 人收取,也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均依信托合同而定。
➢ 4.法院命令。是以法律规定信托行为的成立。 ➢ 5.协议章程。以协议章程的形式而形成的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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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目的
➢ (一)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合法的目的有:以财产转移为目的(如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 以财产保管为目的、以财产增值为目的、以代办事务为目的、以食利 为目的等。
➢ (二)非法的信托目的。
➢ 由于委托人作为设定信托人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因此给予委 托人以权利,委托人拥有的权力最主要的是授予权,即委托人可 以对受托人授权,要求其遵从一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 处理。
➢ 对整个信托有利害关系,故法律上允许委托人保留下列权利:
(1)对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目的时,有权要求补偿信托财产损 失以及复原,提出异议;
➢ 2.个人遗嘱。一般是指委托人个人的行为,不需要签订信托合同。如果 遗嘱指定的受托人不同意接管,则由法院指定其他人为受托人。
➢ 3.信托宣言。依信托宣言所形成的信托称为宣言信托,这种宣言信托通 常由财产所有人自己发表宣言,自某时起其财产专为某人即受益人谋利 益,但仍以自己来管理财产并以自己为委托人,这种信托关系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同为一人。
第一节 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一、信托行为
➢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 行为。
➢ (二)信托约定
信托约定是信托行为的依据,即信托关系的成立必须有相应的信托关 系文件作保证。
约定的方式有:
➢ 1.信托合同(信托契约)。即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书面签署的信托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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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托人的义务
➢ 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信托行为的规定,进行信托财产的管 理或处理。如果委托人仅仅把财产权名义上过户给受托人,受托 人承受财产,对财产的管理和处理仍由委托人进行,这样的信托 行为是不允许的。但受托人从委托人手里承受信托财产以后,要 很好地加以管理和运用。
➢ 除此之外,各国一般在信托法中规定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处理中具体的义务:
法律常规定某些信托行为是非法的,究其来自本该信托目的是非法的。.
三、信托主体
➢ (一)委托人
委托人就是进行信托的人,亦即通常所说的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法 律上,委托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一般来讲,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 的人不问其国籍等都可以成为委托人。
➢ (二)受益人
由于受益人不是签订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无须具备有行为能 力的条件。法律上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专门规定,凡是具备权利能力 的人都可以担当。
本章导读
信托是依照一定的目的, 将自己的财产、 资金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 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 是合法设定 信托的行为。 信托关系是因人们的信托行为建立起 来的相互间的特定关系。
本章学习目标
掌握信托设立的构成要素。 理解受托人的权利、 义务、 资格和地位。 理解委托人的权利、 义务、 资格。 理解受益人的权利、 义务、 资格。
二、受托人的地位
➢ 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人,所以别人不能代替他的地位,因此也 不能继承他的地位。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 产或被撤销,其责任终止,但并不意味着信托结束。信托是以财 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受托人死后或辞任时,信托不因此结束。
三、受托人的权利
➢ 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取得从事信托的信托权的同时,也就拥有了 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是指得到信托权的信托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具备的从事或不应从事哪些活动的法定权利。具体地讲, 这些权利包括销售权、购买权、借款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等,这 是法律授予的。
➢ (三)受托人
受托人必须由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 不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的人。从要求上看,受托人的资格比起委托 人和受益人的资格要严格得多,比代理人的资格也要严格。
四、信托客体
➢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国家, 不同时期、不同法律所作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一)忠实服务的义务。 (二)分别管理的义务。 (三)善于管理的义务。 (四)亲自执行的义务。 (五)负责赔偿的义务。 (六)分配收益的义务。
第三节 委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一、委托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亦即凡具有签订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委托人。未成年人 不能采取法律行为,不能签订合同,因而不能成为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的资格
➢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行为能力人、破产人,不得作为受托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只能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且不得超过三人。 自然人作为受托人还要求:未成年人、法律上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如酒鬼、赌徒等,不能成为受托人。
除未成年人外,个人、法人、甚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均可以成 为委托人,同时也不限国籍。同时,两人以上的共有者和合有者也可 将财产共同委托。一般共有财产中若能划分每人持有多少,并能分割, 本人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中属于 自己支配的那个部分可以单独信托。
二、委托人的权利